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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我国刑罚执行体系中终身监禁的完善,中国刑法修正案中无期徒刑的附加刑是什么...

研讨我国刑罚执行体系中终身监禁的完善

中国的《刑法修正案》旨在增加无期徒刑的刑罚...您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其中一条受到普遍关注的是增加了“对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特别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在死刑被死缓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假释”的条款。

研讨我国刑罚执行体系中终身监禁的完善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针对什么犯罪增设终身监禁的刑罚...

《刑法》第383条规定了对贪污罪的惩罚。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国外无期徒刑与中国无期徒刑的区别如下:1 .无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主要刑罚之一,其严重程度仅次于死刑。被判这种刑罚的罪犯可能终身服刑。 无期徒刑是英美法系刑法中的监禁刑罚之一,即终身监禁罪犯和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死亡的刑罚。 相比之下,无期徒刑是指两年死缓期满后不减刑、不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对于极其严重的贪污贿赂行为,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一种刑罚执行措施,不是一种新确立的刑罚类型。 无期徒刑包括许多类型:(1)绝对无期徒刑 对于某些罪行,一些国家目前可以被判刑或假释。刑法只提出了一项新规定,即严重贪污者不能假释。也就是说,在因腐败而暂停执行两年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不能减刑或假释。 目前,它尚未得到修订和批准。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于2015年8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国刑法修正案中无期徒刑的附加刑是什么...

中国的《刑法修正案》旨在增加无期徒刑的刑罚...您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其中一条受到普遍关注的是增加了“对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特别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在死刑被死缓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假释”的条款。

研讨我国刑罚执行体系中终身监禁的完善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针对什么犯罪增设终身监禁的刑罚...

研讨我国刑罚执行体系中终身监禁的完善范文

[概要/S2/]

无期徒刑是一种相对严厉的自由惩罚形式。随着国际社会对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无期徒刑已在西方国家乃至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并已成为国际刑罚改革体系的主流措施。在当前严格控制死刑执行和惩治腐败的社会背景下,直接废除死刑不利于安抚民众和惩治犯罪。死刑改革迫在眉睫。无论是从立法上直接废除死刑,还是在司法执行中废除死刑,或者寻找替代措施,都引起了学者们的深思。中国立法者吸收了国外先进的立法和经验,将无期徒刑制度引入中国。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首次规定了无期徒刑制度的适用。该制度仅适用于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为适应中国国情,该制度在法律定性、实施方法和适用对象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特殊规定。该制度的引入促进了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为学术界进一步探讨和完善刑罚制度提供了新思路。

刑法学界对无期徒刑的定义、适用范围和救济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和设想。从定性的角度来看,无期徒刑不是一种独立的惩罚。在适用范围上,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一些学者认为应全面扩大适用的犯罪,使其能够广泛用于替代死刑,充分发挥制度优势,从而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然而,一些学者认为它不适合广泛应用,否则会有许多意想不到的实际问题。哪些罪名适合增设,为什么现行制度不能充分发挥最佳刑罚效果,必须增设无期徒刑制度才能达到刑罚目的,无期徒刑制度的独特性有待进一步探讨。在适用情况下,立法者只对减刑、假释作出了明确规定,而没有具体规定重大立功表现、保外就医、赦免等救济渠道,从而引起学者们的分析和讨论。无期徒刑刚刚引入我国,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较高的实施成本和有待改进的实施方法。长期监禁已经遭受了很多痛苦,终身监禁需要认真考虑。学者们需要进一步探索立法解决方案,以帮助该制度进一步融入我国刑罚体系,从而扩大其适用范围,有助于该制度的充分发挥。我国引入无期徒刑有利于我国向现代刑罚体系的进一步发展。为刑事立法体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对无期徒刑制度的深入研究引起了笔者的兴趣。本文的写作思路是收集和阅读大量文献,对其进行分类和总结,考虑当前的立法背景,以该制度本身为基础,以世界上几种典型的无期徒刑立法为参照,进行比较研究,了解国外立法的可行性,并深入探讨我国现行无期徒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可以采取的改进建议。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系统的研究。从而促进该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价值,促进刑罚制度的完善。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无期徒刑制度概述,阐述了无期徒刑的概念、特征和法律定位。第二部分论述了国外无期徒刑立法及其借鉴。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探讨了国外无期徒刑制度的法律规定和类型。主要选取以美国为代表的“两级”无期徒刑制度、以英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的无期徒刑制度以及大陆国家日本和德国刑法制度中规定的类似无期徒刑制度立法分别进行详细摘录和分析。然后介绍了世界上无期徒刑制度的整体分类,并思考了我国可以借鉴的方法,包括绝对相对无期徒刑、有假释和无假释无期徒刑、强迫劳动和无强迫劳动无期徒刑。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无期徒刑制度的立法现状,并探讨了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如适用范围过窄、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执行司法成本高、执行方式不合理等。第四部分是完善无期徒刑制度的建议,探讨了如何扩大无期徒刑的适用范围,介绍了笔者认为无期徒刑可以增加犯罪的观点,并对第三部分面临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无期徒刑的相关立法,这有利于该制度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更好地发挥其功能,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刑罚体系的建设。

关键词:无期徒刑,法规,问题,完善

刑法

目录

导言

主题背景

惩治腐败和整顿公务员管理是我们党和政府近年来在这个阶段的主题之一。改革开放近半个世纪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腐败也随之而来。在党的领导下,我们必须坚持法治,坚持反腐倡廉。只有除掉一只苍蝇,我们才能确保整个混乱局面不会瓦解。

反腐倡廉是当前我国讨论最多的政治主题之一。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相应的刑事立法。最初对贪污贿赂罪的最高刑罚是死刑。然而,我国的实际情况是,突然废除多种类型的死刑不利于安抚民众和惩治犯罪。因此,死刑改革迫在眉睫。如何改革,是从立法上直接废除,还是在司法实施中间接废除,或者寻找替代措施,引起学者们的深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中国首次引入了无期徒刑制度,这是惩治腐败的立法需要。借鉴国外立法中的无期徒刑制度是当前社会形势的迫切需要。立法部门已经决定先将它适用于贪污贿赂罪。这项立法法案引起了学者和专家的广泛讨论。选择无期徒刑制度的意义在我国立法中并没有突然上升。我国理论界对此进行了长期研究,并反复考虑了其适用条件和范围。目前,这只是司法实践的开始,任何立法都不可能一开始就包罗万象。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各种问题,需要学者们进一步探讨和研究。摘要:通过对国外立法的比较,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充分考虑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并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合理的建议,以期对我国无期徒刑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文献综述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引入无期徒刑制度后,也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讨论。作者在2018年10月24日统计了中国知网的数据。发表了721篇关于无期徒刑的文章,包括153篇关于制度改进的文章。目前,学者们对无期徒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无期徒刑的定义、适用范围和救济措施上。在质量方面,首先肯定的是无期徒刑不是一种独立的惩罚。李红教授在他的文章《无期徒刑法的性质和适用》中说,从本质上讲,无期徒刑属于死刑,是一种不同于现有缓刑死刑的执行方式。?黄景平教授在《无期徒刑的法律定位和司法适用》一文中提出了中间刑的概念。张莫名教授在他的文章《无期徒刑的性质和适用》中说,很难同意这一观点?就适用范围而言,学者们将无期徒刑视为死刑的替代措施,从而形成了相关的理论假设。高铭暄教授在他的论文《死刑替代的利弊分析》中讨论了美国、南非和日本的立法经验。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他认为无期徒刑可能是死刑的最佳替代措施?。

然而,张明楷教授基于段祺腾·石光教授的观点,认为从刑罚制度的角度来看,废除死刑并不需要更换无期徒刑。我认为,需要进一步分析考虑用无期徒刑取代死刑的具体指控。在纾困措施方面,讨论主要集中在现行立法制度下的主要功能是否适用,以及未来的改善方向。黄魏勇、袁邓铭教授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指出,无期徒刑的重大立功表现能否改变无期徒刑的现状。视其重大立功时间而定:在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两年期满后,处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执行开始前,不得执行重大立功表现;如果你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你不能改变无期徒刑的局面吗?关于重大立功申请,我同意这一观点。此外,我认为仍有必要保护被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养老金权利。经过学者们的讨论,无期徒刑的理论研究逐渐完善。目前,审判实践中的案件不多,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以帮助无期徒刑进一步丰富我国的刑事立法。

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比较研究、历史研究和文献调查等研究方法。通过查阅书籍、网上搜集文献资料、总结整理,笔者对当前我国无期徒刑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本文主要探讨《刑法修正案(九)》中无期徒刑制度的立法,我国的改革方向也是沿着人道主义道路。目前,无期徒刑仅适用于减刑和假释不能减少的情况。就我国整个刑罚体系而言,作为一种过渡性刑罚仍然非常合适,但就制度本身而言,仍需逐步完善。本文通过文献研究和比较分析,对该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对争议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有利于无期徒刑制度进一步融入我国司法体系。本文有三个创新之处。

首先,提出改善当前无期徒刑问题的建议。针对适用范围过窄,提出了扩大适用范围的建议,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宽提出了一些限制性措施,针对较高的实施成本,提出了各种实施方法来节约成本,针对不合理的实施方法,提出了完善的措施,并采取措施来保护养老权利和增加自助出口。

其次,论述了扩大无期徒刑范围的具体罪名。包括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的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和其他非暴力犯罪。非暴力犯罪具体表现为抢劫古代文化遗址和古墓。第三,在执行救济模式下,探讨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阶段。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分为两个阶段。两年的死刑缓期被称为死刑缓期。在此期间,如果罪犯情节严重,可适用25年有期徒刑的规定。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点是两年缓刑期满时,后一阶段称为无期徒刑的执行阶段。现阶段应遵守“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重大立功案件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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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期徒刑制度概述
1.1无期徒刑的概念
1.1.1无期徒刑的概念解释
1.1.2无期徒刑制度不是无期徒刑
1.1.3无期徒刑制度不同于死刑
1.2我国无期徒刑制度的特点
1.2.1适用对象的特殊性
1.2.2刑罚的严重程度

2有关无期徒刑制度的外国立法,并借鉴
2.1普通法国家有关无期徒刑制度的立法
2.1.1美国无期徒刑制度的规定
2.1.2英国无期徒刑制度的规定
2.2民法国家无期徒刑制度的规定
2.2.1德国无期徒刑制度的规定
2.2.2

3中国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与问题
3.1中国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
3.1.1立法背景
3.1.2立法目的
3.1.3立法状况
3.2中国终身监禁制度的问题
3.2.1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3.2.2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于狭窄

4完善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建议
4.1扩大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
4.1.1终身监禁制度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
4.1.2终身监禁制度适用于侵犯人身权利的严重暴力犯罪
4.1.3毒品犯罪等非暴力犯罪。[/ Br/]4.2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4.3执行方式的多样化可以节约成本
4.4完善我国无期徒刑的执行方式
4.4.1保障未从监狱外获得缓刑的无期徒刑罪犯的养老金权利
4.4.2赋予无期徒刑一定的自救出口

结论

中国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引入了无期徒刑,以彻底落实谨慎使用死刑的原则。我们应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学习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并将其应用于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这一制度的引入并不是对我国刑罚制度的突破,其特征也不是刑法的一个独立范畴,而是我国死刑附带缓刑和无期徒刑制度的一种刑罚措施,可以产生与刑罚独立范畴相同的效果。

我认为,无期徒刑自实施以来没有得到广泛应用,这表明了该制度的某些优势。然而,仍有许多可预见的问题需要考虑和完善,以便将来扩展和长期应用。本文主要论述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的严重暴力犯罪和毒品犯罪等非暴力犯罪。如果议员想扩大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我认为应该先考虑这些罪行。在审判实践中,无期徒刑或多或少引发了审判、自由裁量权、司法成本等方面的一些讨论,包括罪犯终身监禁的基本生活保障。本文就严格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通过各种刑罚执行方式节约成本等问题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本文的重点是提出一种改进的无期徒刑模式,主要考虑该制度适用对象的特殊性,并提出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养老金权利的保护。为任何制度的非绝对规定保留一定数量的纠正性出口是必要和合理的。目前,我国已明确规定终身监禁完全禁止减刑和假释。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我认为可以在死缓执行期间适用。此外,对于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这一规定不能适用,但也可以适当考虑和适用。今后,无期徒刑法可以从司法实践中吸取更多的经验,并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应用情况做出一些有针对性的补充,有利于该制度在未来实践中的正确运用。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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