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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对女性就业影响的问题研究,二胎政策对妇女就业有什么影响?

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女性就业影响的问题研究

二胎政策对妇女就业有什么影响?在实施全面的两个孩子政策后,这意味着妇女可以休两次产假和哺乳假。雇主在招聘时必须考虑这些问题。因此,妇女就业将面临更多障碍,这将进一步加剧妇女就业中的性别歧视。

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对女性就业影响的问题研究

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的影响是否更大

据估计,影响不会很大。尽管第二个孩子将被允许离开,但就业压力和实际生活费用将使实际新生儿数量减少,就业机会减少。 总的来说,没有什么大的影响 如果是报考公务员或机构,那就没有任何效果。 当然,如果你参与企业招聘,肯定会受到影响 一般来说,企业不喜欢没有被雇用的女工。 这不是“全面的两个孩子政策”的效果,但情况一直如此。 人们希望国有企业和地方所有制的公营企业不能这样做。私营企业很难说除了赚钱之外,公营企业更有责任执行政策、解决就业问题、促进财富和稳定经济。为了利润,民营企业将控制员工结构,提高效率。未婚和无子女员工的产假肯定会影响他们的赚钱效率。私营企业不愿意使用它。 生孩子的人不是在理论上,而是在社会实践中,正如你所要求的。 无论在中国还是在世界上,女性在工作场所的弱势地位都是一样的,所谓“女性可以支撑半天”。这只是对女性的鼓励和赞扬。这只是对妇女政治地位的理解。与男性相比,工作场所的许多单位的女性不愿意雇用女性员工。

二胎政策对妇女就业有什么影响?

二胎政策对妇女就业有什么影响?在实施全面的两个孩子政策后,这意味着妇女可以休两次产假和哺乳假。雇主在招聘时必须考虑这些问题。因此,妇女就业将面临更多障碍,这将进一步加剧妇女就业中的性别歧视。

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对女性就业影响的问题研究

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的影响是否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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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二胎政策的全面自由化,就业中对妇女的性别歧视变得更加普遍。将来,符合分娩条件的职业妇女可以休两次产假。曾经在工作场所是“抢手”的已婚女性正面临新一轮就业挑战。不管他们是被提升还是换工作,不管他们是被提升还是出生,他们都可能被排除在外。在全面的两个孩子政策下,这已经成为妇女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相关数据显示,对于职业妇女来说,随着全面的二胎政策的出台,一些雇主将更加热衷于招聘男性雇员。如果进入职场的女性希望生第二个孩子,她们的职业生涯将受到影响,歧视将变得更加严重。在此基础上,将围绕该政策下妇女就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政府应采取的措施开展以下讨论。

关键词:完全第二个孩子;女性就业;法律对策

1背景

引入两个孩子的政策是中国目前为缓解中国社会面临的问题而考虑的,但必须提到的是,两个孩子政策的出台对妇女的家庭和工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妇女已经打破了在家照顾丈夫和孩子的传统局面。在21世纪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工作,成为这个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着社会分工的变化,女性想要孩子的欲望不断下降,这必然导致对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全面二孩政策的冷落。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的生育率还不到世界水平的一半。年轻人的比例在下降,而老年人的比例在上升。到2015年底,中国老年人口已占总人口的六分之一,中国已提前进入“老年”社会。低生育率的背后确实是就业歧视和妇女的极度无助。

2就业分析

劳动部对一些省市的妇女就业情况进行的调查表明,截至1996年底,全国59.2%的下岗工人是妇女。可以看出,在实施独生子女政策期间,女性下岗率非常高,性别歧视十分明显。如今,妇女已经从事一些高级工作,但总体而言,妇女的就业水平仍然很低。妇女在就业过程中面临着无形的障碍。有人称这种现象为“玻璃天花板”效应。康万柱(2007)于2004年采用系统抽样的方法,对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的女性就业情况进行了研究。调查结果显示,只有13.5%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女性,11.9%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是女性。随着职位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妇女的就业歧视也将相应增加,这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毫无疑问,在“完全两个孩子”的政策下,就业中对妇女的歧视将变得越来越严重。

3对女性就业的影响

3.1提高女性就业的门槛

大多数雇主的目标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取利润,追求利润最大化。在求职过程中,未婚女性婚后休产假的原因将被企业消除。在二胎政策出台之前,30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相对来说更受企业欢迎。然而,随着综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这一就业黄金年龄可能会推迟到40岁左右。这将实际上增加25至30岁妇女的就业压力,特别是女大学生和女研究生的就业压力。这将使企业更愿意在同等条件下选择男性。即使妇女仍然可以获得工作机会,但是妇女必须比男子付出更多的努力,这将不可避免地提高妇女就业的门槛。

3.2职业连续性无法保证

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重要岗位往往要求员工有稳定的工作时间,如一些科研项目、公司一些重大项目的主要领导等。此时,在考虑这个职位的人选时,公司往往会关注女性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是否有想要孩子的愿望,甚至有些企业也不会直接考虑女性。因为如果妇女有想要孩子的愿望,项目将不可避免地面临中断的风险,或者项目将暂时取代领导人,这可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失。

3.3工作质量下降

根据研究,平均而言,女性因孩子而延迟14天,而男性仅延迟0.5天。与男性相比,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由于生理和心理因素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妇女需要花更多的时间照顾家庭和孩子,因此花在工作上的时间会相对减少,对工作的投资会比以前少得多,工作效率也会下降。此外,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甚至有些女性为了照顾孩子而放弃出国深造的机会,没有得到相应的职业培训,这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了女性的自我发展。

4立法地位

首先,中国目前对妇女就业的保护主要集中在《宪法》和《劳动法》中。主要原因是:《宪法》规定了就业平等的权利,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然而,对于就业平等体现在哪里,没有明确的答案。此外,《劳动法》还指出,雇主在招聘时不应基于性别歧视妇女。《妇女权益保护法》也保护妇女权益。此外,《中国行政法》还明确规定,怀孕和哺乳的妇女不得无故被解雇。

5缺陷

首先,在立法上,法律规定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

尽管《宪法》和《劳动法》都提到了与妇女就业有关的问题,但它们具有很强的普遍性,只显示了一个总体方向,没有具体细节。因此,当遇到问题时,无法找到解决这些法律规定中问题的依据,这导致许多企业在招聘时可以任意行事,公开招聘披露将不包括关于性别歧视的规定。然而,在内部运作中,如面试过程中,雇主在同样的条件下显然有性别歧视。

第二,法律本身存在歧视。

就退休年龄而言,男子的退休年龄为60岁,长期从事生产性工作的妇女为50岁,而在管理层被长期拖延的女工的工作年龄相对较小。雇主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福利而招聘员工。在一些岗位上,工作年限较长的男性将被招聘以创造更多的经济利益。

第三,执法。

为了保护妇女就业平等的权利,国家设立了许多相关机构。然而,从今年的实施情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实践中存在各种问题。各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划分相对模糊,无法履行职责,程序相对复杂。即使妇女在就业过程中遭遇不公平待遇,有时她们也不会选择向这些机构申请救济,以避免复杂的程序。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关于如何处罚和处罚多少的详细规定。中国缺乏专门的监督机构来监督这些执法部门。

第四,保护范围太窄。

《劳动法》特别强调调整就业意向和签订就业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很少涉及到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尚未在求职阶段建立劳动关系的方面。然而,现实生活中的许多就业歧视现象往往发生在后一种情况下。同时,相关意见明确规定,《劳动法》不适用于公务员、军人和保姆,妇女在这些行业中的比例不小。

6决议

首先,立法建议。

(1)完善现行法律。宪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是保障我国公民权利的最基本基础。因此,我们应该在保障妇女权利的反面弥补宪法中的空白,打破现行法律只规定公民平等就业权利的限制,为妇女平等就业提供一定的保障。

(2)有针对性地修改部门法律。尽管目前的部门法律,如《劳动法》,已经为妇女就业作了详细规定,但它们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修订这些法律时,应适当增加惩罚性条款。这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此外,《劳动法》中对企业活动中歧视妇女的定义应延伸到确定劳动关系之前。

(3)制定《反就业歧视妇女法》,并通过颁布新法律明确禁止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单位中的性别歧视一般可分为公开歧视和秘密歧视。明显歧视是指雇主明确规定在招聘过程中只招聘男性,女性被排除在某些职位之外。隐性歧视是指雇主在招聘中没有任何设计性别歧视的规定,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男性的偏好尤其严重。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应更加重视对隐性歧视的限制。

第二是执法建议。

(1)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简化执法程序。加强我国现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执法机构的专业化,明确机构的职能分工,完善部门管理制度,打破部门之间的纷争。同时,成立一些专门的组织单位,相互密切合作,履行职责,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2)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企业活动各个方面的执法,包括企业招聘、企业经营和年度考核,形成严格的监督体系。打击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充分利用求职者的监督权,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歧视行为,立即向执法机关申请救济。

第三是司法建议。

(1)增加宪法诉讼。就业中对妇女的歧视可以通过现有的三部程序法得到法律补救。然而,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宪法》是保护妇女权益最原始的基础。因此,增加宪法诉讼机制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妇女权益。

(2)充分发挥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作用。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采取仲裁前和诉讼后的模式。这种模式将使工人更难申请救济,增加救济费用,应该取消。工人应该有更大的选择自由。

第四,完善制度。

(1)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是指妇女在怀孕或哺乳期间停止工作时,为了保护其正常需求而从社会获得的一种经济支持。在我国,这部分负担主要由企业承担,所以大多数企业不愿意招聘女性员工。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应减轻企业在这方面的压力,将生育保险资金分散到社会,社会化,为妇女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2)完善教育体系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女性需要更多的专业技能。因此,为了提高妇女的就业竞争力,有必要建立专门的机构和平台,为妇女开展就业培训。

7结论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力量源泉。妇女平等就业不仅是妇女自身发展和提高的需要,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出于追求高利益的考虑。女性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在企业活动中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尽管根据我国的现状,生育二胎的政策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决定,但这一政策实施后对女性就业的不利影响也是客观的、不可避免的。如何缓解企业追求最大利益与女工权益之间的矛盾?在我国实施全面的二孩政策中,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考虑和解决的问题。国家应从立法、执法、司法、制度等方面保护妇女权益。以减少二胎政策给妇女带来的就业困难,保障妇女的生殖权利,确保我国老龄化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

参考

[1]冯·吴象。《反就业歧视法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12。

[2]郭会民。[《妇女劳动权益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

[3]刘小楠。反就业歧视理论与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