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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7字开题报告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行

论文类型:开题报告
论文字数:4897字
论点:法官,自由,裁量权
论文概述:

本文为法学理论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以“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作”为例介绍了法学理论论文开题报告的写作方法。

论文正文:

论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行
开幕报告
内容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第三,本研究涉及的主要理论
第四,本文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框架
(一)本研究的主要内容
(2)本文的研究框架
五、写作大纲
六、本文的研究进展
七、读过的文学作品
一、选题背景
哈特和德沃金在20世纪60年代就是否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哈特是现代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表,坚决主张规则模式。哈特认为法律是一个由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组成的规则体系。主要规则是强制性规则,次要规则是授权规则。他认为,虽然这种结合可以解释法律的许多问题,但它不能逐一解释每一个问题。因此,虽然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是法律制度的核心,但这并不是全部,法律规则中仍然存在差距。他认为:“世界上所有的法律体系都存在漏洞和空白人。这些漏洞和空白色急需填补,有大量空供法官行使酌处权。通过行使酌处权,澄清了原本含糊不清的标准,从而解决了法律上的不确定性,扩大或限制了原本粗略的规则。”哈特强烈批评传统法学中的概念主义或形式主义。概念主义或形式主义不应该是法律的正确含义。法律应该是一个开放的结构,而不是拘泥于简单的概念或形式。概念主义和形式主义之间应该有更好的妥协。这种选择应该基于开放理论。哈特认为,在一个开放的法律体系中,法官必须行使司法裁量权,选择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这时,法官制定法律来解决案件中的问题。然而,从哈特的理论命题中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他所谓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实质上保留了法律普遍规范化的自由裁量权,这是新分析法学的命题,规范化要求法官在这一框架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其原因是所制定的规则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是明确的。这种清晰度足以满足法官作出判决的需要,并能为司法判决提供正确的标准。从形式上讲,尽管法律规则存在漏洞和空怀特,但法院的酌处权显然仍然有限。根据以上讨论,哈特对司法判决理论持有这样一种态度:“首先,当案件事实相对简单明了,并且有可以直接援引和适用的规则时,法院必须使用白纸黑字的规则;第二步是允许法院在法律有漏洞且没有直接适用的法律规则时,使用其酌处权来裁决案件。”作为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德沃金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看法与哈特完全不同。他对法律实证主义进行了颠覆性的攻击,德沃金声称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他认为自由裁量权的确立与法治的要求相冲突。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对法治的挑战,因此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不可容忍的。
德沃金对自由裁量权的表达主要来自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自由裁量权是在非常弱的意义上使用的,通常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有一个判断案件的具体标准,但是这个标准不能机械地使用,官员们必须运用这个标准,所以为了获得一些理由,官员们被要求使用判断;在第二个层面上,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较为薄弱,通常在这种情况下,少数官员对案件拥有最终的判决权,没有其他官员有权监督或撤销判决结果。在第三个层面上,对自由裁量权的理解不能局限于官员在审判案件时使用自己的判断来适用权威机构制定的规则,或者在他作出判断后作出的判断不受他人监督和审查。酌处权应该意味着,当出现具体问题时,官员不受既定规则的约束。”德沃金认为,法理学中关于自由裁量权的激烈争论的焦点是第三层次上的自由裁量权,因为在前两个层次上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必要性通常没有太多的疑问。德沃金认为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他强烈反对的是强烈的判断力。法律的延伸非常广泛。该法律不仅包括规则和条例,还包括其他标准,如法律原则和政策,以及明确和具体的法律规定。对于事实清楚的案件,法官必须适用法律规则,而对于事实不明的疑难案件,法官必须遵守原则、政策和其他标准,但没有明确的规则可供参考。在德沃金看来,权威机构制定的标准非常完美。社会问题和矛盾没有不适用的标准,也没有必要酌情处理空。在民主政治和法治制度下,一切都必须遵守规则。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无疑是对民主政治和法治的严峻挑战。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在中国当代法治建设过程中,司法改革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而在司法改革的重大作用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一个重量级的角色。众所周知,法治社会提倡法治理论,所有社会活动都必须遵循法治本身。在这种既定的规则秩序下,如果法官再次被赋予自由裁量权,人们将不可避免地对其进行批评和质疑,理性和合法性问题也将受到挑战。中国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时期。是否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赋予法官多少自由裁量权,如何使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合理的范围内运行,将是司法改革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改革的步伐已经进入深水区。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十分猖獗。所有政党之间的社会关系越来越尖锐和敏感。因此,如何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具有极其紧迫的现实必要性。孟子说:“善举不足以治国,善举不足以治国。”这句话指出,人的主观能动性在法律的正确实施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解决社会冲突的关键机构。作为案件的直接法官和审判员,法官拥有生与死的权力。这表明了他们的立场,即要求法官忠于法律,相信法律,所有的行为和规范都是由法律决定的,未经授权是不能做的。本文在理解法官自由裁量权内涵和特征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自由裁量权在司法过程中作用的理论基础,为人们重新认识法官自由裁量权和开展司法改革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并为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司法改革过程中的合理运行提供了建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涉及司法程序的各个方面。因此,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理解或多或少地影响了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手段和模式。因此,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全面系统的科学解释,对司法改革的历史进程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第三,本研究涉及的主要理论
英国衡平法出现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词源得到了澄清,这也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得到澄清的最早时间。《牛津法律词典》指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决定应该是公正、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这句话可以理解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形势的需要,法律赋予法官权力或责任,法官可以在这种情况下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实现个案的公平和正义。在有些情况下,法官行使酌处权需要受到限制,只能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这种权力。
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Dworkin)认为自由裁量权是一个相对概念,主要有两种含义:强和弱。“缺乏判断力主要是指‘出于某种原因,官员必须采用不能机械适用的标准,但需要判断’或‘某些官员有权做出最终决定,而任何其他官员无权监督或撤销’这是对特定法律标准的判断和使用以及法律框架内的自由处置。从很强的意义上说,谨慎是指“我们在使用谨慎”。这个词不仅意味着一个官员在运用当局为他确定的规则时必须运用自己的判断。他不仅意味着将来不允许任何人复审他的判决,还意味着他不受当局在某些问题上为他确定的规则的约束。这表明德沃金所谓的强烈判断力指的是“法官制定法律”。“在对待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态度问题上,德沃金一直在微弱的意义上支持自由裁量权。他强烈反对并强烈批评自由裁量权。原因是在德沃金看来,美国法律是完美的,没有漏洞。这种完善源于美国法律中“原则”的存在,因此美国法律没有漏洞,真正司法中的所有难题都可以通过“原则立法理论”来解决。德沃金认为美国法律过于完美和无所不能。他忽略的是,任何复杂的案件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法官的主观判断和价值标准。因此,纪卫东先生尖锐地说:“如果孟德斯鸠把法官的嘴看作法律的麦克风,那么德沃金就可以把法官的嘴看作法律的自动发声装置。两者之间的区别仅此而已。\"
第四,本文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框架
(一)本研究的主要内容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论文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论文的思路和创新点。第二部分是法官自由裁量权概述。主要从两个层面来讲,第一个层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特征,概述了国内外学者根据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立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概念的不同理解;第二个层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从价值的角度探讨了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弥补法律漏洞、促进法律发展、实现案件公正的意义。第三部分是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域外考察。本部分采用比较法进行分析。它包括两个方面。首先,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具体分为三个部分,即法官自由裁量权制度的理论基础、运行特点和评价。第二,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具体分为三个部分,即法官自由裁量权制度的理论基础、运行特点和评价。第四部分是目前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问题如下:法官不行使自由裁量权,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存在偏差。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现行立法不完善、漏洞百出以及法官无力遵守。由于法官自身的原因,法官的专业知识水平参差不齐,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司法独立的原因和法外因素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导致同一案件的不同判决和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第五部分是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行。这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作者提出了合理操作的具体方法:完善法律法规,减少自由裁量权空;改革司法制度,实现司法独立;提高法官素质,确保公平审判;运用法律手段增强判断理论的合理性;完善案例指导,实现同一个案例和句子。
(2)本文的研究框架
本文的研究框架可以简单表达如下:
五、写作大纲
摘要3-5
摘要5-6
1导言9-13
1.1研究目的和意义9
1.2国内外研究现状9-11
1.3本条的思路与创新11-13
2法官自由裁量权概述13-21
2.1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13-16
2.1.1外国学者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定义13-14
2.1.2国内学者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定义14-16
2.2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特征16-17
2.2.1法官的酌处权是司法16
2.2.2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独立性16-17
2.2.3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限制17
2.3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17-21
2.3.1克服法律限制17-18
2.3.2普遍正义和个人正义的统一18-19
2.3.3促进法律的发展19-21
3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域外调查21-26
3.1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裁量权21-23
3.1.1民法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论基础21
3.1.2民法体系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特征21-22
3.1.3民法体系中法官自由裁量权制度的评价22-23
3.2普通法国家的法官自由裁量权23-26
3.2.1英美法系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论基础23-24
3.2.2英美法系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特征24-25
3.2.3英美法系法官自由裁量权制度的评价25-26
4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26-31
4.1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26-27
4.1.1法官不行使酌处权26
4.1.2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偏差26-27
4.1.3法官滥用酌处权27
4.2中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问题的原因27-31
4.2.1法律条款不明确27-28
4.2.2司法独立28-29
4.2.3当前的司法制度不完善29
4.2.4法官自身素质不高29-30
4.2.5裁判文件30-31的正当性不足
5中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行31-38
5.1完善法律法规以减少自由裁量权空 31-32
5.1.1立法技术的改进31
5.1.2完善量刑标准31-32
5.1.3程序法的改进32
5.2改革司法系统以实现司法独立32-34
5.2.1实现法院独立性32-33
5.2.2实现法官的独立性33-34
5.3提高法官素质以保证公平审判34-35
5.3.1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34
5.3.2塑造法官职业道德34-35
5.4运用法律手段增强判断理论的合理性35-37
5.5完善案例指导体系,实现同案共判37-38
结论38-39
参考文献39-41
六、本文的研究进展(略)
七、读过的主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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