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计 > 新标准下建筑施工企业合同成本减值会计处理,2014年会计继续教育考试

新标准下建筑施工企业合同成本减值会计处理,2014年会计继续教育考试

新标准下建筑施工企业合同成本减值会计处理

2014会计继续教育试题2015会计继续教育必修课,题目1)会计与税法的差异(9) 2)制造企业主要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5)参考课3)公关礼仪与人格魅力(1) 4)历代书法大师(3) 5)玉器鉴赏与选择(1) 6)田豫鉴赏与选择(1)注意:必修课选择必须在学习课程之后

新标准下建筑施工企业合同成本减值会计处理

合同施工计提减值损失为什么是总损失乘以未完工比...

首先,工程建设大于工程结算部分,属于施工企业的存货。 施工企业按完工百分比的70%确认收入和成本,该分部包括工程建设-合同成本和工程建设-合同毛利。 对于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收入和成本部分,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已经包括在内。一是施工合同减值迹象的判断 当施工合同的估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时,表明施工合同受到损害。 由于合同收入是施工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最初约定的合同金额,除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产生的收入外,一般不会在合同期限内增加。因此,减值计量,1。合同的目标部分是损失合同,确认减值损失:贷款:资产减值损失贷款:存货跌价准备2。合同的非目标部分是损失合同。预计负债确认:借款:非营业费用贷款:预计负债抵消产品生产后的预计负债成本:借款:预计负债贷款:库存商品3。估计负债。如果没有基础资产,则根据违约赔偿金和估计合同损失中的较低者确认为估计负债。如果标的资产存在,应首先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如果损失超过已经计提的减值准备,超出部分应确认为预计负债。 本应做相反的分录:存货跌价准备贷款:资产减值损失,但会计准则存在实际操作问题。“资产减值准备”这一科目容易增加,难以减少,因为税收或投资者非常关心会计结果的稳定性要求。如果“资产减值准备”科目随意调整,那就非常,

2014年会计继续教育考试

2014会计继续教育试题2015会计继续教育必修课,题目1)会计与税法的差异(9) 2)制造企业主要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5)参考课3)公关礼仪与人格魅力(1) 4)历代书法大师(3) 5)玉器鉴赏与选择(1) 6)田豫鉴赏与选择(1)注意:必修课选择必须在学习课程之后

新标准下建筑施工企业合同成本减值会计处理

合同施工计提减值损失为什么是总损失乘以未完工比...

新标准下建筑施工企业合同成本减值会计处理范文

摘要: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颁布的收入标准将适用于建筑企业的会计确认和计量。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在确认、测量和表述方面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本文对建筑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合同成本进行了比较分析。在确认和计量部分,阐述了原标准和新标准中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并对合同变更、收入确认和计量方法进行了比较分析。在合同成本部分,对合同成本的构成进行了比较分析,重点阐述了原标准和新标准中合同成本减值的会计处理。最后,提出了新准则实施后需要考虑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收入;施工合同;原始标准;新准则;确认和测量;

2017年7月5日,中国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准则),将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设合同》(以下简称原准则)统一为新准则。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在具体交易的收入确认模式、确认时间、列报方式和会计处理方面发生了一些变化。本文对建筑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合同成本进行了比较分析。

一、确认和测量

(1)原指南中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原则

原准则中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确认关系到施工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估计。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能够可靠地估计施工合同的结果,则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施工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如果施工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利润将不予以确认。如果合同成本能够收回,则应按合同成本的实际金额确认合同成本,并按合同成本的金额确认和计量合同收入。如果合同成本无法收回,发生的合同成本也将确认为合同成本,但合同收入不予确认。

(二)合同收入确认和计量的新标准原则

新准则中收入确认的原则是控制权的转移,即当客户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后获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应确认收入。新标准中收入确认和计量的核心内容是将与合同相关的交易价格分配给每个单独的履行义务。因此,新标准要求在履行每项单独的履约义务时确定合同、确定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分配交易价格,并最终确认收入。

(3)比较分析

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在合同变更的会计处理、收入确认和计量方法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

1.合同变更的会计处理

原标准仅提及合同变更的会计处理,合同变更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因变更增加的收入应由客户确认,第二,金额可可靠计量[1]。

新准则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合同变更会计方法。合同变更可以作为单独的合同进行确认和衡量;也可视为原合同的终止,合同的修改部分和原合同的未履行部分应根据合并后的新合同进行合并、确认和计量。也可以确认和测量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始合同的组成部分。这种情况将导致绩效进度的变化,因此当前收入需要在合同变更日期[2]进行调整。

最初的准则没有具体说明合同变更的性质和交易对价的处理。事实上,施工合同被视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合格的合同变更被包括在合同总收入中。随着建筑合同的多样化,合同变更可能涉及多重履行义务。例如,施工过程中新增加的采购和施工服务可能需要作为单独的履约义务入账。因此,新标准确认的五步模式有助于增强会计和销售部门管理人员的合同意识,规范企业的合同管理,更好地提供财务信息。

2.收入确认和计量方法

当建筑合同的结果可以可靠地估计时,最初的标准使用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和衡量收入。企业确定合同完成百分比的方法是:(1)累计实际合同成本占总估算合同成本的比例;(2)已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总估算合同工作量的比例;(3)实际测量的竣工进度[1】。

根据新的标准,合同收入是根据分配给每个单独履行义务的交易价格来衡量的。建筑企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考虑合同变更、激励等可变因素的影响。根据新的准则,一些履约义务在某一时间点得到确认,一些履约义务在某一时期得到确认。它为在一定时期内确认收入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方针。在一定时期内不符合确认收入要求的履行义务,在控制权转移时均确认收入。对于顾客可以控制企业绩效的在建商品,应采用投入法或产出法确定绩效进度,并在一定时期内确认收入。

最初的标准只是确认和衡量某一时期的收入。新准则中的一些履约义务确认某一时期的收入,但也可能涉及在某一时间点确认收入的履约义务。

对于在一定时期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由于新准则覆盖面广,有许多方法可以衡量履约进度。有些测量方法与原标准相似。例如,“累计实际合同成本占总估算合同成本的比例”的方法实际上是输入方法之一,“完工合同工作量占总估算合同工作量的比例”和“实际测量完工进度”实际上是输出方法。一些测量方法在原始标准中没有提到,例如输出方法中的“里程碑到达”方法。此外,新指南为输入法和输出方法的应用提供了更多的指南。例如,当使用输入法中的成本法来确定绩效进度时,发生的成本应进行调整,以不反映企业履行绩效义务的进度,并且发生的成本与企业履行绩效义务的进度不成比例。

对于合同收入的金额,原始标准仅限于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新准则的收入确认要求之间的区别在于,它们为如何估算可变对价提供了额外的指导,并限制了这些估算,以确保收入不被高估,但估算可变对价的方法需要更高的专业判断能力。

二。合同成本

(一)合同费用的构成

根据最初的指导方针,合同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如材料成本、员工工资、机器使用费等)。)和间接费用(如下属施工单位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的费用等。)从合同签署到合同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1】。

根据新准则,合同成本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成本(如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成本等)。),另一个是为获得合同而产生的增量成本(如销售佣金等)。)。履行合同产生的成本:确认资产应满足与获得的合同直接相关的条件,增加未来履行义务的资源,以及预期的成本回收。预期收回的增量成本应作为合同购置成本确认为资产,但对于摊销期为一年的合同,企业可在发生[2]时将合同购置的增量成本确认为费用。

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增量成本纳入合同成本,符合资产的定义。此外,其他标准一般也将与购置资产直接相关的成本纳入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因此,新标准对增量成本的会计处理在理论上更有意义。

(二)合同成本减值

根据原始标准,如果合同的估计总成本(截至资产负债表日发生的成本+完成合同的估计成本)大于合同的总收入,估计损失应确认为当期费用。计算公式为:预计合同损失=(预计合同总成本-预计合同总收入)× (1-完工百分比)。

根据新准则,当合同成本的账面价值高于“企业因转让与资产相关的货物而预期获得的盈余对价减去转让相关货物将产生的估计成本之间的差额”时,盈余应计入减值损失,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同时,规定减值损失可以转回,但转回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超过转回日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前提是[2]。

按照原标准的会计处理方法,“项目建设”的余额大于“项目结算”的余额,“项目建设”的余额小于“项目结算”的余额,差额作为“预付款”报告。估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其会计处理是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即相应抵销存货项目的金额。根据这种处理,“存货跌价准备”账户的贷方余额可能大于存货账面余额,对其会计处理没有具体的指导。新标准中合同成本减值的确定方法与存货标准相似。预期剩余对价减去估计成本等于存货标准中的可变现净值。只有当账面价值高于该金额时,才计提减值准备。

例如,2017年3月1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住宅建设合同,合同总价为2.4亿元(不含增值税),建设期为两年。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开工建设,预计总成本为2亿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实际发生的合同履约费用为1.1亿元。由于建筑材料价格的上涨,甲方预计完成合同将产生1.4亿元的履约成本。经专业测量员测量,实施进度为40%。假设截至2017年12月31日,已结算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为8600万元。2017年待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2.4亿元×40%完成百分比= 9600万元;2017年待确认的合同成本=预计合同总成本2.5亿元(11,000+14,000) * 40%完成百分比= 10,000元(10,000元)。

根据原标准,2017年待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收入9600万元-合同成本1亿元=-400万元(万元);2017年末“项目建设”余额=“项目建设-合同成本”1.1亿元——“项目建设-合同毛利”400万元= 1.06亿元(1万元);“工程结算”余额为8600万元。由于“工程建设”余额比“工程结算”余额多1.06亿元,差额2000万元在“库存”项目中报告。

2017年12月31日,预计合同损失(存货跌价准备)=(预计合同总成本2.5亿元-预计合同总收入2.4亿元)× (1-40%) = 6(万元),因此报告的“存货”项目数= 2,000-600 = 14(万元)。

根据新准则,2017年确认收入时,应确认9600万元的“合同资产”和8600万元的已结算合同价格(项目结算)。包括“应收账款”时,应冲抵“合同资产”。如果结算的合同价格超过累计确认收入,“合同资产”账户将有贷方余额,“合同负债”项目将列在资产负债表中。甲方预计获得的剩余对价=合同总收入2.4亿元-确认收入9600万元= 1.44亿元(1万元),预计发生的合同履约费用为1.4亿元。企业因资产相关商品转让而预期获得的剩余对价减去相关商品转让预计发生的费用= 1.44亿-1.4万= 4亿元(1万元)。2017年末,不计资产减值准备的“合同履约成本”账面价值=实际发生成本1.1亿元-当期摊销包括费用1亿元= 1000万元(万元),2017年末资产减值准备= 1000-400元= 600万元(万元)。如果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报告“合同履约成本”,则“存货”项目的报告金额为400万元。

在上例中,假设截至2017年12月31日,已结算的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为1.1亿元。

按照原标准,“工程建设”余额1.06亿元,低于“工程结算”余额1.1亿元,两者差额400万元在“预付款”项目中报告。无论合同价格结算多少,确认后的合同损失估计为600万元,原始标准及其应用指南没有说明如何处理。

根据新标准,已结算的合同价格将影响“应收账款”、“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项目的报告,而不会影响“库存”项目的报告。如果合同价格已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结算为8600万元,则所列“合同资产”项目数= 9600-8600 = 10000(万元);如果合同价格已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结算为1.1亿元,则报告的“合同负债”项目数= 11000-9600 = 1400万元。

由此可见,在会计处理中没有“存货”的情况下,原始标准可能会出现,确认合同的预期损失,并为存货计提折旧。其会计处理与“存货”标准的概念不一致。根据新准则,减值准备在“合同成本”的账面价值内计提,其会计处理能够更好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有待审议的问题

新准则是修订、完善和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重要成果之一。将日益复杂的交易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可以更好地规范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促进我国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建筑企业在实施新标准的过程中必然会面临新的挑战,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考虑。

新标准没有提到建筑企业的会计方法。它是继续传统的建筑企业会计方法,即建立一个“工程建设”账户来核算累计成本和利润,建立一个“工程结算”账户来核算与业主商定的累计金额,或采用一般的存货销售会计方法,即把售出存货的账面价值结转到当期损益。无论采用什么方法,都必须满足新标准的特殊要求。新标准将应收款与合同资产区分开来。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属于“应收款”。企业已将货物转让给客户,并有权收取对价。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以外的其他因素。当履约进度大于已结算的合同价格时,属于有条件收款权,应按照新标准通过“合同资产”账户入账。

在合同变更的情况下,合同变更可以视为单一合同,也可以将原合同的不履行部分与变更部分合并,也可以视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同的会计方法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不同的影响。如何处理合同变更需要会计和销售部门人员的共同决策。

虽然许多建筑合同应被视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但它们也可能涉及多重履约义务。如何区分合同中的履行义务,哪些履行义务在某一时间点确认收入,哪些履行义务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在实践中,将投入法或产出法应用于一定时期内实现的绩效义务时,如何选择具体的方法,在计算绩效进展时应考虑哪些因素;对于可变对价合同,如何确定可变对价的金额,何时将可变对价纳入合同收入等。上述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总结。

新准则的五步收入确认模式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标准实施后,相关人员应及时总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标准的不断完善。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66-70。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2017-07-05。

笔记

会计之友2011年排名第6,朋友2018年排名第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