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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论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法律制度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
论点:产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论文概述:

近年来,媒体的不断报道使产权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媒体制造的一种特殊的概念,专指建设于集体土地之上,产权证不是由国家颁发的一类房屋。小产权房

论文正文:

1.1论文背景1998年,在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的领导下,中国宣布取消福利分房制度,进入了住房建设市场化和住房消费货币化的时代。 房地产行业开始高速发展,导致房价飙升。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2年至2007年,全国住房销售价格指数分别为103.7、104.8、109.7、107.6、105.5和107.6。 在人口稠密的大中城市,房价的上涨更令人担忧。 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统计局对全国70个大中城市的调查显示,2007年12月,住房销售价格同比上涨10.9%。2008年1月同比增长11.3%。2月份同比增长10.9% 相反,2002年至2007年普通工人收入水平的增长率落后于房价的增长率。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中心学者金林三指出,2005年,中国中低收入群体的平均房价收入比约为13.965倍,而世界银行和联合国人居署获得的合理房价收入比仅为3-6倍,中国的房价收入比远远超过这一数字。 在中国,最低收入家庭的平均房价收入比为22.69倍,最高收入家庭的平均房价收入比为2.45倍,前者为后者的9.3倍。 从以上数据可以得出结论,购买商品房已经成为普通公民非常沉重的负担,由此产生的社会矛盾不容忽视。 因此,政府对此问题极为谨慎,并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来控制房价: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有效稳定房价的通知》(俗称“八项国家规定”);仅相隔一个月,国务院就提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监管的八项措施”(俗称“新国家八条”);2006年3月初,政府提出了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目标。随后,政府提出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六项措施”(俗称“六国”)、提高抵押贷款利率、征收二手房营业税等措施。2007年,央行六次上调存贷款利率,十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14.5%。 政府加快了房地产产业链的收缩,包括土地、信贷、税收等。 尽管如此,政府在控制房价上涨方面收效甚微。房价仍处于高运行状态,没有回到合理的价格水平。 城市的高房价迫使中低收入公民转向郊区和农村地区,购买农民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建造但没有国家颁发的房产证的房屋,即“小产权房”。小产权房的问题出现了。 长期以来,小产权房的交易一直存在争议,因为交易的房屋没有不动产权利。 2007年,北京通州区宋庄油漆匠村李玉兰农宅出售案将脱离法律边缘的小产权房交易现象再次推向公众。这个案例其实相对简单:2002年,画家李玉兰和谭晓顺以农民马海涛的父亲马万春的名义,在北京通州区宋庄镇新店村花了45000元买下了这栋房子和院子。 2006年底,马海涛提出取消协议,收回该房屋,并向通州区宋庄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7月10日,一审判决裁定马海涛将其房屋出售给李玉兰和谭晓顺的协议无效,并责令马海涛向李玉兰支付93,808元的房屋补偿费,限制李玉兰在90天内退房。7月23日,李玉兰夫妇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进入二审程序。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维持宋庄法院7月份的判决。李玉兰夫妇与宋庄农民马海涛的购房合同无效,但法院建议艺术家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另一项诉讼得到赔偿。 关于判决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李某为居民,依法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 二审法院进一步澄清,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一项权利,与所有者的具体身份相联系,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获得或变相获得宅基地。 马、李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的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括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李某不是通州区宋庄镇新店村的村民,针对该院提交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至今未被原土地登记机关变更登记为李某的名下。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表明,我国目前禁止小产权房交易,因为城市居民不具备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使用权的地位。 从政府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来看,政府还明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2007年12月17日,国土资源部负责人重申,农民的房屋不应该出售给城镇居民,也不应该允许城镇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房,相关部门不应该为非法建造和购买的房屋发放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强调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村里的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因此,无论法院的判决或国家的相关政策,小产权房都禁止交易。 1.2提出的问题一些学者主张小产权房合法化,呼吁给予他们充分的合法产权:北京科技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强调,小产权房合法化关系到中国的现代化发展战略,呼吁解放思想,打破城乡分割小产权房的二元结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蔡继明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上提出议案,建议对于合理合法建造的小产权房, 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并补足相关费用后,应给予他们适当的正式财产权,或者政府应通过收购和其他方式将这些小产权房改造成经济适用房或搬迁房。 农民应真正获得完整的土地产权,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 最后,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将达到“同一块土地、同一个权利、同一个价格” 第六章结论6.1本文的主要观点是,小产权房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现象,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而不断扩大和蔓延,引起了学术界和相关部门的关注。 虽然有许多关于小产权房问题的评论,但没有专门的书籍来系统地研究它。国家立法将这一现象定义为空白色,没有相应的具体条例。因此,小产权房问题至今仍处于探索阶段。 事实上,作为小产权房土地基础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探索由来已久:例如,早在1999年,当时的国土资源部就批准安徽省芜湖市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2005年10月1日,《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生效,允许符合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 然而,虽然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研究由来已久,但政府部门在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一直制约着住房建设的发展。《广东省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出让、转让、租赁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业房地产开发和房屋建设。” “这篇文章认为限制这一点是不恰当的。商业地产和住宅建筑的开发建设是当前民生的焦点。“居者有其屋”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梦想。政府对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的限制不符合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它对小型房地产的高压政策有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的最后一个观点是,小产权房是我国土地制度、户籍制度及相关土地法律法规不完善的产物。这也是利益分配失衡在中国法律制度设计中的体现。 禁止小产权房交易违反了宪法关于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平等的规定,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交易规则,违反了民法的自愿原则和物权法的一切尽善尽美原则,也违背了社会主义资源公平公正分配的精神。因此,小产权房应该被赋予法律地位。 同时,要逐步调整相应的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以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参考文献内容(略)第一章引言................................................................................................................11.1研究背景...............................................s 11.2问题建议................................................s 31.3论文研究方法..........................................................5第二章小产权房成因的法律制度分析;的一般定义......................................................72.1小产权房;的法律定位.........................................72.2..........................................................72.2.1小产权房范围.............................................72.2.2宪法分析.................................................82.2。3产权归属的模糊性分析.........................................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