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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游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探析,如何处理游戏直播的版权问题

网游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探析

如何处理现场游戏的版权?根据新浪博客张雪莱的观点,电子游戏是各种类型作品的结合。第一种是计算机程序,它可以是“由计算机执行的编码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自动转换成编码指令序列的符号指令序列或符号语句序列”(以下称为“编码指令序列”)。第二是代码

网游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探析

网络游戏直播权问题研究游戏玩家享不享有著作权发...

你好。对于网络游戏固有的版权,版权所有者应属于网络游戏制造商。 视频游戏的动态画面具有人物、背景、故事情节等表现形式,与电影作品相似,应归入电影作品范畴。 游戏玩家只检索开发者通过游戏规则预设的静态数据,并呈现如下:1。软件版权申请表(可从版权保护中心下载并在线填写)2。软件认证材料:认证材料包括源程序和文档源程序,文档可以手写和打印,A4页眉要求软件版本号、软件名称、页面右上角的页码源程序:前后连续。

如何处理游戏直播的版权问题

如何处理现场游戏的版权?根据新浪博客张雪莱的观点,电子游戏是各种类型作品的结合。第一种是计算机程序,它可以是“由计算机执行的编码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自动转换成编码指令序列的符号指令序列或符号语句序列”(以下称为“编码指令序列”)。第二是代码

网游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探析

网络游戏直播权问题研究游戏玩家享不享有著作权发...

网游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探析范文

摘要:在盛行的“互联网加”时代背景下,各种新的作品形式不断出现,网络游戏的直播就是其中之一。大量资金投入到网络游戏直播领域,使得各种直播平台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网络游戏与版权的所有权和保护有关。中国在知识产权的学术和实践领域存在很大差异。网络游戏作品通常属于电脑作品,网络游戏图片涵盖的作品包括艺术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网络游戏和电影作品的现场图片具有相似的制作方法和表现形式,可以归入电影作品的范畴。游戏玩家未经许可直播游戏画面,属于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范畴。

关键词:网络游戏直播平台;在线游戏的直播;写作的权利;

摘要:在“互联网+”时代,各种新兴的作品形式不断涌现,其中广播网络游戏就是其中之一。大量资金投入在线广播游戏领域,使得直播平台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在中国知识产权的学术和实践领域,与网络游戏相关的版权的所有权和保护有很大的不同。网络游戏作品通常属于电脑作品,但动态图片和电影作品有相似的制作方法和表现形式,应该归入电影作品的范畴。游戏玩家未经许可直播作品属于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

关键词:网络游戏直播平台;现场网络游戏;版权;

2014年11月,网易公司认为被告华多公司播放、录制和重播梦幻西游2号的行为侵犯了其在计算机软件作品、艺术作品、音乐作品和电影类作品中的版权,从而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华多公司被诉至法院。被告华多公司声称,现场视频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现场游戏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对于网络游戏图像、直播游戏、游戏玩家定位等问题,不仅案件双方在庭审中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学者们对此也持有不同的看法。

一、网络游戏整体屏幕的定性确定

网络游戏作品本身属于各种类型作品的组合。核心内容可分为两部分:游戏引擎和游戏资源库。游戏引擎可以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进行保护,而游戏资源库中的各种材料,如文本、艺术和音乐,可以分别归类为文本作品、艺术作品和音乐作品进行保护。[1]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以这种方式运作。中国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要保护的作品类型,而网络游戏的整体画面并不在其中。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游戏的整体画面很难受到著作权法的整体保护。一些法院已经认识到静态网络游戏的全貌是保护的艺术品。目前,关于动态游戏图像的定义有很多观点。本文主要讨论动态游戏的整体画面。

有人认为网络游戏的整体画面是各种元素的有机结合,玩家在游戏过程中呈现出一系列连续的画面。这些图片将各种元素组合成一个系统的整体,应被视为汇编作品。[1]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为了保护起见,网络游戏的整体画面应该包含在类似的电影中。在上海壮友公司诉广州树星公司一案中,法院认为,玩家在操作过程中结合各种材料形成的画面是原创的,可以以有形的形式再现。游戏画面由一系列带有或不带有伴音的画面组成,具有与电影作品相似的表现形式。(1)在对《西游记》2中网络游戏直播侵权案的一审判决中,法院还认定在终端设备上运行的网络游戏的连续画面为电影般的作品。(2)

一个在线游戏屏幕需要许多员工一起工作才能完成。首先,规划者制定了游戏的主要框架,包括游戏市场定位、故事情节、游戏规则等。然后艺术设计师制作游戏画面,包括场景、人物、道具等。,并将其与游戏背景音乐和游戏音频相匹配。最后,程序员编写计算机代码。这个过程与电影创作过程非常相似。游戏最终呈现的画面是由文字、图像、音乐等组成的一系列连续画面。有无伴音,表达形式与电影作品相似。把它归类为电影作品是合理的。

二。

(一)网络游戏直播工作属性

网络游戏直播和网络游戏图片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网络游戏直播(Live webcast of online games)是指以视频内容为载体,电子竞技游戏或电子游戏为素材,主持人实时展示和解释自己或他人的游戏过程或游戏程序的服务。[2]至于网络游戏的直播视频是否可以构成一部作品,有人认为既然国家体育总局已经将电子竞技认定为体育竞赛,[3]网络游戏的直播视频应该与体育赛事的视频相同,不能认定为一部作品。冯小青教授认为,如果现场直播是原创的,它可以被视为一部作品,作品的类型取决于具体情况。[4]

在中国首例电子竞赛游戏纠纷案中,上海姚郁公司诉广州斗鱼公司,上海姚郁公司获得了“DOTA 2”游戏的独家视频转播权,斗鱼公司未经授权截取了游戏图像进行直播。法院裁定游戏本身不是事先设计好的,比如剧本。游戏产生的图像是双方玩家根据游戏规则并通过自己的独立操作形成的一系列动态图像。他们是比赛的客观表现。游戏过程是随机的,不可重复的,游戏的结果是不确定的。(1)因此,游戏图像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但原告的权利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得到保护。

实际上,网络游戏直播主要有两种类型:个人录制的直播视频和大型电子体育比赛。普通游戏玩家通过直播平台的视频直播功能显示他们的游戏操作,并通过语音或文本与观众实时互动。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游戏直播的内容对于直播是否具有原创性从而构成作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只是对游戏画面的机械记录,评论的内容是客观描述,没有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是付费的,直播只能被看作是对相邻权利的音频和视频产品进行保护。

大型现场视频游戏,如“LOL”、“星际争霸”、“DOTA 2”等流行游戏,往往会吸引大量观众观看。这种现场直播活动注重节目的整体安排,比赛是娱乐性的。在游戏的直播过程中,操作者不仅对游戏画面进行了简单机械的拍摄,还添加了游戏玩家的事先采访和游戏过程中的面部特征、主持人对游戏过程的解释、观众互动、字幕信息、背景音乐等内容。直播的策划人相当于电影拍摄过程中的导演,组织者相当于电影的投资者,游戏玩家、主持人和节目嘉宾相当于电影演员,直播呈现的最终画面是主持人、游戏玩家和节目嘉宾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导演、编剧、编辑、音效、灯光等工作人员共同努力的结果。可以看出,组织和策划游戏直播的整个过程类似于拍摄电影的方法,最终的表现形式也类似于电影作品,电影作品是一系列动态的连续画面,因此完全有可能将游戏直播识别为电影作品。

(2)网络游戏直播权的归属

在线游戏直播平台的用户包括签约游戏主持人和普通用户。签订合同或在平台上注册时,与游戏直播相关的权利的所有权将事先约定:无论构成何种类型的工作,直播平台一般直接享有直播服务期间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所有权和相关权利,游戏主持人有权获得报酬。

大型直播电视竞赛节目往往涉及多个主题,基于游戏作品和平台,还需要多名工作人员的参与,如玩家的操作、组织者的组织和策划等。电子竞赛现场直播最终呈现的画面,是主持人、游戏玩家和表演者共同演绎的结果,是导演、编剧、编辑、音效、灯光等众多幕后人员共同努力的结果。出于经济和效率的考虑,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人享有,其他人员因分工不同而享有著作权和报酬权,这是普通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则所没有规定的。为了组织大规模的直播,电子竞赛直播的组织者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需要开展策划、运作、宣传、推广等工作。因此,有充分的理由将电子竞赛的现场直播权直接转让给组织者。其他人对实况游戏图像的任何商业使用都应得到游戏主持人的批准,网络游戏开发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

三。网络游戏玩家的定性行为

(一)游戏玩家的法律地位

崔郭斌教授认为,网络游戏的开发者只向游戏玩家提供工具和材料来创建游戏图像。这个游戏最初是一种以静态形式表达的智力成果。只有通过不同玩家的操作才能形成连续的动态图像。游戏图像是玩家借助这个工具独立创建的,所以玩家应该是游戏图像的创建者。[1]只有在游戏玩家下载并安装游戏、注册账号并登录游戏后,游戏的动态画面才会出现。玩家在玩游戏时,所选择的角色、道具和技巧是他自由思想的表达,他以自己独特的操作技巧创造了一幅新的动态游戏画面,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画面的形成,因此玩家应该享有游戏的权利。

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对玩家玩游戏的过程是否是创作作品的行为持否定态度。作者认为,从目的的角度来看,玩家玩游戏主要是为了娱乐,而在竞技游戏中只是为了追求胜利,而不是为了创作作品。在运行游戏程序的过程中,游戏玩家通过自己的操作实现了游戏设计者在程序中预设的各种可能性,任何生成的图片都不会超出游戏设计者预设的范围;玩家仅通过开发者预设的游戏规则检索游戏的静态数据,并将静态数据呈现为动态游戏图片。虽然不同的游戏玩家在玩游戏时可能呈现不同的图像,但是根据相应的游戏规则,不同玩家呈现的图像是一致的。[4]玩家的操作不能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个性化表达。游戏设计者没有为玩家保留空。所有的可能性都被限制在游戏设计者定义的框架内。很难认识到这个操作是原创的,因此是一个作品。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游戏的类型逐渐多样化。除了《LOL》、《DOTA 2》、《炉石》等竞技游戏外,还有一些角色扮演和模拟商务休闲游戏。玩家使用游戏材料中的虚拟场景、角色和道具来再现游戏的情节,独立创作图片或音乐,并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法律还应该对玩家的智力输入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玩家创造的图片、音乐和建筑成就如果能够形成原创表达,就应该属于版权意义上的作品。

(二)合理使用网络直播游戏

世界各国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立法主要采用三种模式,即要素主义、规则主义和要素主义与规则主义的结合。[5]美国是一个典型的基于要素的立法模式国家。法律只规定合理使用的原则,抽象地将构成要素归纳为几个要素,符合这些要素的规定构成合理使用。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采用基于规则的模式,法律采用列举法来规定合理使用行为,如果符合这些类型的规定,就构成合理使用。中国采用了这种模式。《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采用折衷模式,即结合要素主义和规则主义的立法模式,该模式不仅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原则判断标准——“三步测试标准”,还列举了几种合理使用的方法。美国版权法规定了判断合理使用的四个衡量因素:使用的性质和目的、作品的性质、使用部分的数量和内容在整个作品中的比例,以及它是否对作品的原始市场和潜在市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美国合理使用的四个要素对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法院已经开始学习美国在实践中合理使用的措施。

从使用目的来看,普通游戏玩家现场游戏更多的是为了自我展示和表达,可能无法吸引很多观众观看,更不可能从粉丝的礼物中获利,可以认定为个人欣赏他人作品的使用。然而,对于著名的游戏主持人或参加大型现场视频游戏的参赛者来说,情况就不同了。他们拥有大量拥有优秀操作技能的粉丝,在现场游戏中可以从粉丝那里获得大量虚拟礼物和道具。现场游戏是他们谋生的个人方式。直播平台通过会员资格、付费道具、网站广告等业务获得收入,游戏主持人也可以参与利润分享。这种直播业务模式显然具有盈利目的,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在这种情况下,游戏主持人和直播平台都应获得游戏开发商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否则可能会造成共同侵权。

网络游戏直播(Online game live broadcasting)是作品的公开传播,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明确列出的未经许可和支付报酬的情形。然而,如果实况广播行为被确定不属于合理使用,则显然与合理使用系统设定的目的相反。本文认为,对于绝大多数观众来说,现场观看游戏的目的是欣赏主持人的高超技巧,而不是简单地观看游戏的内在形象。主持人不只是简单地展示游戏作品的动态画面,而是通过自己的操作形成独特的表达,这显然具有“转换使用”的性质。在直播过程中,游戏素材的使用在整个游戏作品中所占的比例相对较低,游戏的图片和情节只是附带展示内容的一小部分。主持人现场游戏可能在吸引更多游戏消费者方面发挥促进和推广作用。因此,认定游戏直播为合理使用,有利于直播行业的发展。许多游戏在用户协议中直接规定,未经允许,玩家不得录制和传播游戏内容。如果游戏所有者被给予对现场游戏的绝对控制权,这可能导致所有者滥用其权利来限制市场竞争,并且还可能导致现场游戏用户意外地侵犯权利但不知道的现象。

四。

总结前面的讨论,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网络游戏作品构成电影作品;游戏玩家对游戏动态画面的形成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很难确认玩家是否有权写游戏画面。未经网络游戏版权所有者许可而进行现场游戏可以构成转换性使用,这可以归入合理使用的范畴。这不仅有利于解决司法纠纷,也有利于促进中国网络游戏产业和网络游戏直播产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

[①崔郭斌。认真对待扮演[的权利。知识产权,2016 (2) :3-18,2。

[2]艾瑞咨询公司。《2015年中国实况游戏市场研究报告(行业)》[电子版。[2018-01-01]。http://report.iresearch.cn/report?id=2316。

[3]电子竞技已经成为中国第99届官方体育赛事[EB/OL]。[2018-01-01]。215406.html http://www.cnr.cn/2004news/sportnews/200404/t20040409。

冯小青。网络游戏实景作品属性及其相关版权问题研究[。知识产权,2017 (1) :3-13。

[5]鱼雨。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迎接数字网络环境的挑战[。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376。

笔记

1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三(智)子楚第529号民事判决。

2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广东知法朱民子楚第16号民事判决。

3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智)子楚第191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