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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完善

分析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哪些问题以及如何完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问题:1 .系统不统一;2.总体规划水平低;3.覆盖面小;4.实施成本高;5.社会保险基础薄弱,有许多障碍。改进措施:1 .统一系统。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保障目标、保障内容和征收比例等政策

分析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是:(1)城市社会保险覆盖面窄,难以扩大 目前,参与城市社会保险的绝大多数单位仍然是原国有和集体企业。从人员构成来看,个人和私营经济组织仅占总数的8% 大量个体私营经济没有参保或不缴费现象突出。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关键词:张雅玫农村养老保险系统(云南省昆明市650101云南财贸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现状;对策:中国广大农村生产力水平仍然相对较低,养老金保险制度普遍实施的条件尚不具备。改变农村养老金保险模式应基于个人、集体、国家1。政策和法规含糊不清。例如,政策规定工作时间是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但没有具体说明正式劳动合同或实习期间签订的合同是否也包括在内。 该政策还规定,雇主需要从工作时间开始向雇员提供社会保障,这导致许多毕业生无法参加实习。人、机构和公务员各不相同。它们是多标准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中国人口众多,在过去的20年里,社会经历了快速转型,弱势群体问题日益突出。 改革开放以来,弱势群体问题一直存在。据估计,目前我国有多达8000万弱势群体。保护他们的制度并提供法律救济是非常紧迫和重要的。 目前,中国的社会保障包括社会支持。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完善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哪些问题以及如何完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问题:1 .系统不统一;2.总体规划水平低;3.覆盖面小;4.实施成本高;5.社会保险基础薄弱,有许多障碍。改进措施:1 .统一系统。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保障目标、保障内容和征收比例等政策

分析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分析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范文

摘要:市场经济体系的主导力量已经成为世界主流经济发展中不可逆转的趋势。为了适应市场环境,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也在进行,为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企业重组和职能转变。然而,在企业市场化的疯狂扩张中,各种保险制度的后续滞后导致了员工后备保障的缺失、社会问题的频发和接连不断的僵局。一切都在等待新系统的崛起。本文试图运用比较分析、文献研究等研究方法,从养老保险的角度出发,探讨我国《社会保险法》制定前后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时,结合司法实践在《社会保险法》中的应用,分析了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展望了社会保险制度在实体、程序和实践上的法制化进程。

关键词:养老保险;企业重组;社会保险法;实际应用;

一、企业市场化改革时期的养老保险制度

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自主权的扩大直接促进了社会保障意识的出现。基于此,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将启动。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并专门设立了一章,规定“退休和养老待遇”。劳动合同制度下的劳动者开始实施社会保险,筹集“养老基金”。1991年,国务院确立了养老保险筹资“三方负担”原则,标志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改革和探索的开始。

保险法

此后,1993年,为适应企业改制配套措施的需要,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颁布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建立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1995年,国务院再次重申了这一原则,强调了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中至今仍在使用的“统一核算”的基本原则。

二。《社会保险法》颁布后的养老保险制度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这是进一步将社会保险制度与劳动法律法规范围分离的重大举措。它首次以特别法的形式向公众提出,极大地推动了社会保险法制化的进程。

其中,《社会保险法》第10条至第22条具体规定了养老保险制度,使养老保险开始有其正式意义上的法律规范,从而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近十年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掀起了一股讨论和制度建设的浪潮。

三。养老保险制度应用中的问题

(a)立法是多声明性的,没有支持性的具体规定

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只花了不到30年的时间,政策体系也有许多演绎。2010年《社会保险法》的颁布突破了形式法律意义上的禁锢,但该领域的学者和专家以及实务部门的相关人员都认为其内容相对粗糙,可操作性极强。换句话说,《社会保险法》实质上还没有法律属性。它的大部分条款不能按照假定、处理和制裁的法律逻辑来执行,而是更加宣誓、倡导和概念规范。不仅如此,《社会保险法》总共只有不到100条规定,而且涵盖了我国五类具体的社会保险制度和其他占据近三分之一空间的规定。因此,平均而言,该法对每一类具体的社会保险制度只有大约10项规定。

尤其是养老保险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非常重要。社会实践模式差异很大。它的内容和体系非常复杂和不确定。因此,在《社会保险法》颁布后,养老保险制度在五年的基础上经历了各种政策变化和改革。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相比,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是在同一时期或更晚的时候开始的,至今已发展到具有成熟和稳定的总体安排和规则,两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显然,养老保险制度的弱势地位和尴尬处境是不言而喻的——在法制化程度不断下降的同时,没有可以确定和直接实施的具体规定,各种制度政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完全固化——这不仅使得公众对养老保险制度的预测偏低,也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更难找到适用的依据。

(2)“省级统筹”烙印深刻,新法律难以实施。

企业改制后,我国养老保险经历了从市、县到省级的转变,但一直以地方单位为基础,没有统一的国家指导方针和制度,也没有相应的视觉操作规则。《社会保险法》颁布于2010年,但仅靠十多条抽象条款难以统治世界。因此,自《社会保险法》颁布以来的十年里,能够直接适用《社会保险法》条款解决养老保险纠纷的案例很少。每个省基本上都倾向于使用省级法规来解决案件。然而,问题是一些省份的养老保险法规一直停留在企业重组阶段,没有根据新的法律规范进行实时更新。典型案例,南平市企业职工遗属养老救济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本案中,原告姜某(社区有养老保险的农民)的丈夫是企业a的员工(该企业已进行重组)。江某在丈夫死后从a企业获得了相应的补贴,但他仍然要求该企业承担遗属养老救济基金,直到他去世。法院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遗属救济标准的通知》(闽劳社[〔2000〕477号)作出了有利于江的判决,该通知第4条规定:“参加养老金计划的退休(职)职工死亡后, 丧葬补助金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其他福利待遇由企业按照上述标准支付。” 然而,第4条显然与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第17条相矛盾:\"如果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疾病或非工作原因死亡,其遗属可获得丧葬补贴和养老金。所需资金将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除了新法在适用上优于旧法之外,社会保险法作为一项法律,其等级效应高于省级通知。但是,法院仍然坚持认为闽劳社[[2000]477号没有停止执行,因此在通知停止执行之前,企业甲应当按照闽劳社[[2000]477号通知的规定为江的供养直系亲属支付救助基金。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在《社会保险法》颁布后,许多条例并没有根据最新的立法规范进行调整和修订。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基本上遵循原有的习惯性省级法规。这导致当时许多国有企业在成功转型后仍要长期承担员工的养老金问题,从而成为企业支出的巨大负担,这可以说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大大增加了纠纷带来的风险,事半功倍。

四。养老保险制度实际发展的过程与愿景

(一)把握国家统筹的总体方向,降低省级统筹的特殊性

目前,中国养老保险的总体水平尚未最终确定。大多数省市实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即各省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制度和政策指导,实行自己的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征收、运营和分配。没有与其他省级单位进行资金转移和合作,每个省级单位都走自己的路。从上述案例来看,弊端显而易见——省级制定的规则庞杂、冗余、易发布、难实施、时间间隔过长、应用效率低下。此外,由于2010年《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没有形成直观的体现,各省在解释上也可能有偏差,导致在省级制定了各种详细的实施细则。

对此,许多学者呼吁养老基金实行“全国统筹”,即全国只有一家养老保险公司,各省市都只有分公司。然而,由于“省级协调”发展了几十年,其完善足以抵御职业风险。此外,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省市居民的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国家总体规划》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不强。

如果能够建立养老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统一制度设置理念的同时,根据地区和经济的差异,不同的省、地区可以制定不同的养老保险政策,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效果。但是,有必要规范其制度设定的界限,如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关系,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地方法律法规一定程度的自主权空,求同存异,从根本上推动我国养老保险法制化的趋势。此外,还需要加强各省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形成全国性的养老保险网络模式。各省可以互相学习,解决人口迁移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二)确定完善稳定的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强制措施

众所周知,与起步较晚的工伤保险制度相比,养老保险制度的薄弱之处在于,虽然没有专门的立法规定,《社会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少而抽象,但自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各种政策、法规和实施依据——如《工伤保险条例》(Regulation on of Work-industrial Insurance)等——已经发展完善了制度,其稳定性使每个人都可以预见。养老保险制度就像茫茫大海中的一艘船,随风飘荡,无处可住。它可以被描述为“今天改革,明天谈论日语”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制化、有序化和正规化仍在期待之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可以说,当务之急在于三个方面:第一,稳定改革方向的大局——巩固实体;二是要建立相应的可执行制度基础,如养老保险条例的出台、养老保险法律的出台等。-确定程序;三是从国家到地方设立专门的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或将养老保险责任转移到现有的具体部门进行监督和实施——实际应用。据此,我们将推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三位一体”发展模式和未来前景——从实体法的构建到程序法,再到实践中的实际应用。

参考
[1]郑尚元,胡春海。[社会保险法概论。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
[2]李剑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释》,[。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