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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0字论文范文教育法薄弱的原因分析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23000字
论点:教育法,教育,立法
论文概述:

因此,教育法制建设的迫切任务不仅在于设计学校、政府、和市场权责系统的最优结构,规定各方面关系的基本原则,明确划分不同主体的职能。在加强政府决策、立法和监督等宏观控制的基础

论文正文:

第一章导言

中国以《教育法》为基本法,以《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为单行法,制定了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度明确赋予每个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并规定政府有义务组织教育。公民权利和政府义务是所有教育法体系的核心类别。然而,《教育法》面临着巨大的尴尬,即尽管《教育法》已经颁布了20多年,但公民权利和政府责任并没有得到很大程度的落实。面对中央和地方政府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尽管有教育法的规定,尽管在全国各个角落都有依法治国、依法教学的响亮口号,人们面对中央和地方政府违反教育法的事实,没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捍卫公民的受教育权,集体保持沉默。受教育平等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法律面前平等的概念广为人知。然而,中国存在受教育权不平等的现象。考生的出生地决定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的数量。由于北京和上海聚集了许多隶属于外交部的大学,他们所在地区的候选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远远高于其他地区。公民受教育的平等权利遭到践踏。教育公平更多的是基于弱势群体的一厢情愿的想法。这远不是一个可行的系统。该国缺乏确保教育公平的法律机制。在北京大学学位案中,在全国引起轰动的刘燕文赢得了一审原告,失去了二审原告。然而,司法机构如何干预大学教育的授予仍然没有明确的界限。2001年,山东省高级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报告,以处理具有学位的“宪法正义第一案”。事实上,这个冒名顶替者上学的案件绝不是一个特殊的案件,而是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1条,此案可结合其他相关法律规范处理。然而,处理此案的省法院法官不理解教育法的规定,认为在宪法之外处理此类案件没有法律依据。开放的省级法院不了解教育法,因此可以想象,各地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都不得不面对教育法与司法机关“隔离”的现实。近年来,随着维护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中国发生了多起大学生状告母校拒绝接受开除学籍和颁发学历证书的诉讼。

第二章教育法的地位
中国的现代教育始于19世纪末。前50年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现代教育体系和不完整的高等教育体系。清朝末年,有《皇家书院条例》(1902年)和《纪念书院条例》(1903年)。民国初年,中国颁布了《大学令》、《特殊学校令》(1912年)、《学校制度改革令》(1922年,又称《任旭教育制度》)和《国立大学条例》(1924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大学组织法和大学组织法》(1929年)、《学位授予法》(1931年)和《大学法》(1948年)等。据有关记载,“从1912年到1949年中华民国被推翻的38年间,中国重视教育立法,正式颁布和颁布了1500多项教育法律法规。”[20]然而,这些法律和条例中有许多是在一份文件空中,难以实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革命民主政权根据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制定了许多教育法规。高等教育有许多法律法规。这些教育立法活动为中国的教育立法开辟了一个新世界,为新中国成立后的教育立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由于缺乏良好的社会环境,没有系统的现代意义上的教育法律实践,使得教育法律法规难以对教育行为进行详细有效的规范。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关于教育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中国没有制定高等教育法,而是制定了一些高等学校管理条例,如1950年至1952年政府委员会先后颁布的《高等学校暂行条例》和《民办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制定了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后,制定了《高等学校教师流动暂行条例》、《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暂行办法》、《高等学校课程考试管理条例》等。这些教育立法活动为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20世纪60年代初,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工作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高等教育第六十条》)。然而,它受到了影响,没有发挥作用。迄今为止,它已成为空洞穴的一些临时条例和试验条例。1966年至1976年期间,教育法律制度遭到严重破坏。由于没有法律依据,教育管理实际上是一种人治状态,高等教育处于停滞状态。

在教育管理实践中,人们感到单靠行政手段难以有效调整教育与各方面的关系。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教育经费的投入、教育资源的配置、教育政策、基础教育制度以及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都需要依法调整。然而,中国从来没有一部完整的高等教育法。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历史任务。中国的教育立法,包括高等教育立法,已经被提上法制建设的议事日程。改革开放以来,教育改革和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积累了丰富经验,初步建立了形式多样、层次完整、学科相对完善的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和体系。然而,教育法仍然分散在各种法规中,仍然不系统。到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有1000多所学院和大学。1995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在此基础上,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是在《宪法》和《教育法》指导下专门制定的规范高等教育的基本法。它对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高等教育机构的组织和活动、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高等教育机构的投资和条件保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它的颁布和实施给高等教育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活力,为21世纪中国高等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高等教育法》通过确立国家意志来保障高等教育战略地位的落实,这是对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推动。然而,新中国颁布的这些教育法明显带有中国法制的传统色彩,导致教育法的薄弱。薄弱教育法(Weak education law)是指抽象理想化的立法导致法律不符合现实的非司法化倾向,立法体系不协调导致的法律冲突以及由此导致的教育法的低可诉性,公民受教育的公平权利得不到保障,最终影响教育法立法过程的恶性循环,影响教育法的低可执行性。教育法的弱点直接表现在立法混乱、司法独立和执行力低下三个现状上。

1立法混乱的
目前,我国教育法立法中“立法技术”的内容相对较低。主要表现在立法程序、立法建设技术和立法系统化的缺陷上。

1.1教育立法程序不完善
经过多年努力,中国教育立法机制取得了明显进展。法律法规质量的提高和权威的增强与此密切相关。然而,真正健全的教育立法机制尚未形成。这种不完善表现在:第一,教育立法权的行使混乱。例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委员会之间的教育立法权受到侵犯,地方常设委员会超越了自己的权限。权力机关在教育立法中的核心地位名不副实,行政部门在立法中的作用过于明显,甚至喧宾夺主。行使教育立法规划权有许多不正当的方式。一些行政机关或下级部门超越自身权限进行立法规划,而不仅仅是提出相关建议。第二,教育立法程序不严格。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在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教育法规的制定上。例如,草案的起草和选择、法案的审查和修正、法律法规的通过和颁布在程序上不规范和不严格,《立法法》的颁布并没有完全解决这一问题。第三,教育立法监督制度没有得到充分应用。例如,立法前审批制度不够全面,应根据《立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交审批,但实际上很少及时提交审批。立法后的撤销制度相对薄弱。无论是在《立法法》实施之前还是之后,撤销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都很少。档案系统缺乏足够的强制力。如果没有本应进行的备案,备案机关通常别无选择,只能放手。

1.2教育法规建设技术...............................................................................................18
1.3...............................................................................................语言表达技术18-19[/BR/]1.4中国的教育立法欠...............................................................................................19
2司法独立...............................................................................................19-21
3...............................................................................................21-23低执行力
第三章...............................................................................................23-29,教育立法薄弱,
...............................................................................................23-24
德国以惩罚为主、以惩罚为辅的立法精神...............................................................................................24-25
...............................................................................................25-27
...............................................................................................27-29
第四章改进教育立法的建议...............................................................................................29-39
1改善教育立法程序...............................................................................................29-30
2教育法立法技术改进...............................................................................................30-31
3教育行政法原则的完善...............................................................................................31-33
4改进教育立法语言...............................................................................................33-34
5《教育形式法案》和...............................................................................................34-39

结论

当前社会转型导致的学校领域学术权力、政府权力和市场权力的分离,本质上是一个权力和责任重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中国教育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不仅是要改变政府赋予学校办学权的能力,而且要根据社会关系变化的新形势,建立有效的教育法律控制机制,从而在法律上保证权力、责任和利益的协调、集中管理和合理分权。从目前学校、政府和市场之间的互动来看,这种不和谐不仅表现在管理模式和权力结构上,还表现在教育运行中的各种关系上。因此,教育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不仅是设计学校、政府和市场的权力和责任体系的优化结构,规定各方面关系的基本原则,明确划分不同主体的职能。在加强政府决策、立法和监督等宏观调控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市场调节,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发展教育。相信教育能够走上真正的法治之路,为中国经济建设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