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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作品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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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点:作品,标题,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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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论文:作品标题法律保护问题由硕士毕业论文中心,硕士论文组整理提供,本文阐述了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问题

论文正文:

法律毕业论文: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由硕士毕业论文中心和硕士论文组提供。本文阐述了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

作品的标题,也称为作品的名称,是一个简短的句子,表示作品的内容。它不仅是作品所表达主题的高度概括,也是区分作品与其他作品的重要标志。成功的标题是作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品的标题受法律保护吗?如果受到保护,它应该受到什么法律的保护以及如何保护,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中还不清楚。目前,关于作品的名称存在一些争议和诉讼。有些人擅自将他人作品的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如“O年计划”,有些人擅自将他人作品的名称与内容一起使用,如《现代汉语词典》等。在此,笔者将参照国外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的法律现状和一些典型案例,对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进行理论探讨。

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保护作品的标题

作品的标题能否成为版权法保护的对象因国家而异。一些国家采用版权保护,另一些国家采用其他方法来保护它们,而一些国家没有。在版权制度(历史文献)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国家逐步完善了对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例如,法国1957年版权法第5条规定,“知识作品的标题只要是原创的,就应受该法保护。”即使在作品的保护期结束后,在可能造成混乱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在类似作品上使用该标题。无创意作品的名称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西班牙《1987年版权法》(1994年修订本)第10 (3)条规定,只要作品的标题(或其他标题)是原创的,它就有权作为作品的一部分获得版权。意大利版权法第100条和第102条禁止将假冒他人作品的标题视为不公平竞争。此外,日本和澳大利亚的版权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在中国的版权法(包括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中,只有澳门的版权法规定了对作品标题的保护。该法第6条第1款规定,版权保护也应适用于原作品的原标题,作品的标题不得与其他作品或以前出版的作品相混淆。当然,也有许多国家不通过版权法保护作品的标题。例如,美国法院的判例法都反对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标题,认为“书面作品的简单标题不是版权保护的对象;尽管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反占领甚至商标法的理论保护,电影《星球大战》的版权所有者起诉里根政府的《星球大战》计划,该计划侵犯了他作品标题的版权,未能获胜。这就是原因。

由此可见,国外法律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保护作品的标题:一是用版权法保护它们,但对原创性的要求更高;二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它,这需要较少的创意。

二、著作权法对作品标题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作品的标题是否可以作为独立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理论界对这个问题也有不同的看法。从上述外国立法来看,这些国家也不一致。总的来说,国内学术界可以分为两大观点:

首先是作品的标题不应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主要原因如下:首先,从著作权法立法的初衷来看,受法律保护的对象是作品,更确切地说,是整部作品,而标题只是作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能脱离整部作品而成为一部单独的作品。其次,独创性是创作作品的必要条件之一。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但作品的名称不一定是原创的,因此,著作权法不保护无独创性的作品的名称。退一步说,即使独创性的所有权在立法上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司法审判中也必须划定独创性的界限,这无疑会给司法审判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用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所有权是不恰当的。最后,作品的标题应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涉及作品名称的争议主要是由作品名称的竞争性商业使用引起的,这违反了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从而排挤了对方的市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 (2)条明确规定保护知名商品的独特名称。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是精神产品。在市场经济中,它们也是有思想或能影响人们思想的物质产品。

第二个观点是,作品的标题是否受版权法保护不能以同样的方式对待。应根据标题是否为原创进行不同的处理。根据作品的标题是否原创,作品的标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原创标题,是指作者独立创作的标题,而不是抄袭或模仿他人作品的标题。另一种是没有独创性的标题,这意味着该标题不是作者的独立创作成果,而是借用或模仿他人的作品或属于不受版权法保护的公共领域的文字、词语和句子。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版权法应该保护原创作品的标题。提交人基于以下理由同意这一观点:

首先,虽然中国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直接规定作品的标题保护,但我们可以找到一些间接规定来保护作品的标题。例如,该法第10条第4款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包括未经授权不得更改作品标题的含义。又如,本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不得侵犯原作品的所有权等。

第二,作品的标题与作品的内容相同,这是作者的原创作品。作品的标题有画龙点睛的效果。如果一部作品的标题平淡无奇,没有深刻揭示作品的内容,也就是说,如果不能直接概括地表达作品的思想内容,就很难说这部作品是一部好作品。在创作一部作品的过程中,作者往往会付出很大的努力来创作作品的标题,尤其是对于原创的标题,这就要求作者付出更多创造性的智力劳动。作品名称一经确定,作者就决定内容,并在此基础上结合表现形式进行艺术安排,使作品的思想内容和标题达到完美的统一。一部好作品通常有一个原创的标题。比较成功的作品有:《红楼梦》、《围城》等。他们已经把工作内容融合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虽然作品的标题本身不是一个单独的作品,但它是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绝大多数受保护的作品并不都属于作者的创作。版权法保护作者的智力创造,但只保护他作品中的原始内容。如果作品的标题也属于作者的智力创造,那么版权法应该保护这一原始标题作为作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三,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思想的原始表达,而不是容易识别的原始思想的表达。仅仅因为很难确定作品的标题是否具有独创性,作品的标题就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任何版权案件都会遇到确定作品是否原创的问题,法院不会因为难以确定原创性而拒绝接受。作者认为著作权法应该保护原创作品的所有权,因为它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同时,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所有权是否具有独创性,可以借鉴澳门法律的相关规定。澳门版权法保护原创作品的所有权,但也规定了作品所有权不受保护的几种情况:首先,它们属于一般所有权、固定所有权或习惯所有权,如“中国历史”和“法律课程”。这类图书不受保护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原创性。同时,这种头衔属于一般头衔或习惯头衔。如果他们的权利只授予一个人或一些人,会给公共生活带来很多不便。第二,由历史人物或历史剧名称和神话故事名称组成的作品名称,如诸葛亮、孟姜女等,由于历史人物、历史剧名称和神话故事名称通常使用或固定名称,缺乏原创性,因而不受保护。第二,他们的头衔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不应由一个作者享有。第三,定期出版、发行期超过一年的报刊标题受著作权法保护,否则不受保护。第四,未发表作品的名称不受本法保护,但如果未发表作品构成另一已发表同类作品的一部分,并且事先已与另一作品登记,并且具有相同或类似的名称,则可以受到保护。本条例强调作品出版或注册的条件。如果上述条件得到满足,就很容易在诉讼中援引证据,并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便利。否则,法院将很难判断哪个作品的标题属于先前的作品。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工作的标题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作品所有权的保护,大多数国家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法国、意大利、日本等上述国家,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作品名称的保护主要是该法第五条第二款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专有名称、包装和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在市场经济中,文化、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也可以成为商品,甚至是知名商品(也称为知名作品)。这项规定明确禁止在使用知名作品名称时的不正当竞争。根据这项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标题构成不公平竞争行为。首先,对一部著名作品的唯一标题(title)的相同或类似使用必须未经授权。“著名作品”和“独特”这两个词的法律含义必须在这里明确界定。首先,关于“知名商品”的法律含义,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知名商品特有的假冒名称、包装和装潢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行政论文)第三条第一款对此作了解释,即“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品”。提交人认为,这一解释仍然没有明确的\"众所周知的\"具体识别标准。如何界定“知名商品”的具体标准的确是立法中的一大难题。目前,只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对其进行了界定,但有些规定是抽象的。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采用“反向演绎”原则来判定行为人是否通过不正当竞争侵犯了他人的知名商品。也就是说,只要证明该行为人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就可以认定该行为人对他人知名商品实施了不正当竞争。对于知名商品获得的相关奖励,可以作为知名商品知名度的参考。第二,关于“独一无二”一词的法律含义,“某些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也作了解释,即“本规定所称的“独一无二”是指一种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不为相关商品所常用,并具有明显的区别特征”。当然,有些作品(标题)的标题最初缺乏明显的特征,也不具有“独特性”。然而,由于权利人在长期使用过程中的优秀创作水平,他在读者中建立了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从而使标题与其他类似作品建立了明显的区别特征。这是基于使用结果创建的一个显著特征。作者将在下一节“作品名称的商标法保护”中讨论这个问题。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一部知名作品的唯一名称(title)是指该知名作品所特有的、与普通名称有显著不同的作品名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知名作品的专有名称(名称)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与其他知名作品的专有名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作为自己作品的名称。

第二,这种使用导致用户的作品与众所周知的作品混淆。让买家把用户的工作误认为是众所周知的工作。这里必须明确界定“混淆”和“误解”的法律含义。首先,如何判断是否有混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作者认为,混淆的判断首先是基于普通购买者对相同或相似作品名称的重视程度足以引起错误,即混淆的能力。第二,如何判断错误?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没有规定“可能导致识别错误”的情形。但是,《关于禁止假冒名优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不正当竞争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前款所称“使购买者误以为名优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以为名优商品”。“提交人认为这项规定是合理的。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法律承认的错误包括实际错误和可能错误,即只要有可能造成错误,假冒商品就可以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不需要已经发生的实际错误。例如,在北京法院审理的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商务印书馆诉王依桐、海南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中,原告提出作品《现代汉语词典》的标题应受到保护的问题。众所周知,《现代汉语词典》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编辑的词典。经过20多年的广泛发行,它在读者中建立了很高的声誉和知名度,是一部著名的作品。被告在其作品的标题“现代汉语词典”前加上“新”一词,这显然足以引起或可能引起相关读者的误解。尽管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既没有支持原告的请求,也没有就作品的标题是否受到保护做出任何结论,但提交人认为,根据法律,被告的使用构成了不公平竞争。

笔者认为,为了保护作品在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标题,作品的“知名度”必须首先得到确认。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太明确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司法实践才能区别对待个别案件。

四.商标法对作品名称的保护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作品所有权的保护,大多数国家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法国、意大利、日本等上述国家,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作品名称的保护主要是该法第五条第二款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专有名称、包装和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在市场经济中,文化、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也可以成为商品,甚至是知名商品(也称为知名作品)。这项规定明确禁止在使用知名作品名称时的不正当竞争。根据这一规定,利用他人作品的标题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要素是:(翻译成中文:读者文摘),这是美国发行量最大的综合文摘月刊,已被本国的美国出版商获得?

其次,有些作品的名称不符合商标的显著特征,不能申请注册。当然,它们不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中国法制史》(History of China Legal System)等一些常见标题显然不具备商标的鲜明特征,因为它们是与中国法制形成和发展历史相关的作品的常见名称,不能独享。因此,它们不能申请注册为注册商标。

最后,还有一个突出作品标题的特殊例子。正如作者前面提到的,一些作品的标题没有突出的特点。权利人长期使用后,该权利具有区别于其他类似作品的显著特征。在国外商标法中,这种情况被称为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即被消费者和工商业界公认为长期使用后起到了区分来源的作用,从而导致“商标意义”比商标的原始意义更强。目前,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没有涉及到这一问题,但大多数外国立法都有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例如,大多数欧盟成员国(如法国、德国、英国和欧洲共同体)的商标法都允许通过使用描述性词语、商品或服务来标记它们的常用或甚至通用名称。我国一些学者也建议将这一方面纳入我国商标法。作者认为这是必要的,因为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更常见,尤其是报纸和杂志。虽然一些报刊的标题原本没有明显的特点,但它们出版后逐渐在读者中建立了较高的声誉和影响力。只要标题被提及,读者的概念将立即反映其出版社,不会与其他同类报纸和杂志混淆。这是使用后产生的意义。例如,《足球》报纸首次出版已经有20多年了。该报从多个角度全面真实地报道了国内外足球的发展。每期发行量达几百万册,发行范围覆盖全国甚至海外。这是一份大多数粉丝都喜欢谈论的报纸。然而,它的标题很常见,更不用说重要了。所有报道足球新闻的专业报纸都可以被称为“魏延”。然而,经过长期的出版发行,广州足球的报纸《足球》(Football)已经与其他足球报纸大相径庭。现在,读者主动提出在邮局或报纸零售商处购买一份足球报纸,销售人员肯定会将广州足球报纸出版的足球报纸交给读者,而不是其他任何一份足球报纸。笔者认为,只要任何作品的标题具有如此显著的特征,权利人就应该能够获得注册商标的专利权和商标法的保护。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作品名称的法律保护、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要求。一旦作品的标题被擅自使用,如果权利人考虑通过著作权法获得司法救济,前提是该标题必须是原创的。如果权利人考虑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司法救济,前提是作品本身具有“知名度”,是“驰名作品”。如果权利人考虑根据商标法获得司法救济,前提是该权利已申请注册为注册商标。然而,相比之下,作者认为版权法更直接地保护作品的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