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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
论点:著作权,商标,在先
论文概述:

民事法论文: 论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由硕士毕业论文中心,硕士论文组整理提供,本文阐述了论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

论文正文:

民法论文: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由硕士论文中心和硕士论文组提供。本文阐述了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

中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鲜明的特征,易于识别,不得与他人以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一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于具体应用,根据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评审标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商标注册申请,视为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撤销。适用的要求是:1 .有争议的商标与他人先前拥有版权的作品相同或基本相似。2.商标注册申请人已经接触或者可能接触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3.商标注册申请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
分解和解释,首先是“在先版权”。在处理知识产权冲突时,保护在先权利是一项非常重要和基本的原则。它是指在同一项知识成果或商业标志上存在多项相互冲突的知识产权时,按照权利获得的顺序保护先前获得的知识产权。据此,“在先享有著作权”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日前,他人已经通过创作、继承、转让等方式获得相关著作权的事实。
本文看似简单,但在实践中,由于版权保护的特殊性,商标局无法对版权是否受到侵犯进行完整有效的审查。因此,商标所有人经常被发现长期侵犯版权,这属于“滞后”保护,不可避免地导致在这一过程中不必要的投资。
其次,“作品”在这里是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艺术论文)和科学领域中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原创智力成果”。版权保护的真正关键是保护其原创性,但在我国的立法中,没有具体的原创性标准。在实践中,也有大量的当事人,非常简单的构图的共同模式要求被称为“作品”,需要著作权法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在判断商标权是否与在先著作权相冲突时,应更加注重著作权作品的原创性。那么,当事人将他人作品的名称和作品中虚拟人物的名称或角色注册为商标是否构成对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侵权,有人认为不侵权,有人认为这是对一种\"商品化权\"的侵犯。主要问题是它们是否可以被理解为版权意义上的“作品”。从实际案例来看,答案大多是否定的。
最后,商标审判标准规定,“如果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人能够证明争议商标是独立创造的,则不构成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根据这一规定,当版权所有者指控商标所有者侵犯其版权时,他应证明被告已经联系了原告的作品或有可能联系到它。这里的“接触的可能性”不限于证明作品的实际阅读或理解的直接证据。如果被告根据正常的社会情况应有“合理的机会”或“合理的可能性”阅读或听取原告的作品,就足以构成联系。在实践中,也应该注意“联系”的认定,因为如果能够确认商标是独立创作的,无论它与以前的作品有多么相似,都应该认定为两部作品,分别享有版权,两者之间的实质相似性不能用来认定商标侵犯以前的版权。
三。实践中的讨论
(1)《商标法》关于利害关系方撤销5年期限的第41条规定,如果他人的在先权利受到损害,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方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责令撤销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即使一个商标是在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用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注册的,只要版权所有者在五年内不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版权所有者将失去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权利,注册商标所有者将不必支付任何费用,即使是恶意注册。但是对版权所有者来说,即使它持续5年以上,也不能改变商标所有人侵权的事实。根据著作权法的一般理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无论侵权行为持续多长时间,都将被视为侵权行为,并且仍将承担包括停止侵权在内的相关民事责任。这两项法律规定有一定的冲突。
(2)版权保护是否过于宽泛在实践中,版权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之间的纠纷在被诉至法院后基本以商标所有人败诉告终。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根据法院的法律裁决撤销注册商标,而不管给注册商标所有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据此,许多人认为对在先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使应该进行相对而必要的限制,从而形成了著作权用尽、著作权限制等观点。众所周知,与普通注册商标相比,注册驰名商标可以跨类别保护,这是比较全面的。然而,即便如此,保护并不是无限的,前提仍然是混淆和误导的可能性。但是,如果发生诉讼,在先商标被认定为版权作品,并受版权保护,以对抗后续商标,则无需考虑商品或服务的类别。这是否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它比众所周知的商标受到更广泛的保护?(三)被撤销商标的任意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为实现区别于其他类似商品和服务的目的,对自己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标记的商标。一个突出、美观、易于记忆的商标当然有利于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推销自己的产品,但商品的销售最终取决于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商家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经营理念等多种因素。只要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即使是普通商标最终也会成为“驰名商标”。相反,即使商标有自己的特点,如果商家或经营者不善于管理,它肯定会被市场淘汰,被人们遗忘。因此,如果一个已经在市场上享有声誉的商标仅仅因为侵犯了他人的在先著作权而被责令停止侵权和撤销商标,对商标所有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很容易使市场经济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
结论:在知识产权领域,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时有发生,具有典型性和一定的普遍性。一旦被确认侵犯了先前的版权,侵权者将面临停止使用该商标的后果。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是合法和明确的。然而,实际情况非常复杂。直接取消可能不是处理这种情况的最合适方式,这可能导致“两败俱伤”的局面。一方面,商标所有人过去的努力被浪费了,消费者不得不重新识别商品。另一方面,版权所有者可能无法正确使用他们的“作品”。
如何识别和处理商标权与著作权之间的冲突,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仍是未来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