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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00字硕士毕业论文我国税收债权预期违约制度分析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000字
论点:税收,违约,关系
论文概述:

债权债务关系理论引进税法领域,是民主平等理念深入税法领域的结果,其引入为税法的理论和实践带来了革命性的意义,开启了税法的现代化之路,使税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变为可能。

论文正文:

第一章是税收债权预期违约制度的基本理论。

首先,税收债务的基本理论
税收权力关系理论是主要由德国公共法学家奥托·迈耶提出的传统理论。他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公民必须服从国家税收权力的关系。因此,国家以优势和权力成为意志的主体,税收法律关系是典型的权力关系。奥托·迈耶(Otto Mayer)认为,税收的征收是通过所谓的“检查和惩罚”的行政行为来进行的,这不仅是一种确定纳税义务内容的行为,也是一种创造纳税义务的行为。这种观点认为侦查刑与刑事判决具有同等性质,即当刑法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时,刑事处罚权不能立即使用,但只能通过审判实施。同样,当税法符合其规定的税收要求时,税收义务仍然不发生,而只是在行政行为受到调查和处罚后才发生。上述主张传统上被德国行政法学家广泛接受,正如在警察领域一样,警察权力的行使只能采取法律-行政制裁-执法制裁-警察处罚的形式。在税收方面,国家行使税收权力也采取税收法规-税收罚款-递延罚款-税收罚款的形式。根据这一观点,税法是一部特殊的行政法,理论上没有必要成为一部独立的部门法。税收法律关系与其他行政法律关系一样,也是一种权力从属关系,只是权力从属关系以税收处罚为中心。

2.税收债权关系理论税收
税收债权关系理论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理论的新理论,起源于德国1919年《税收通则法》的颁布。该法第81条规定,\"当法律规定的税收要求足够时,应确定税收债务。为了保证纳税义务,确定税额的情况不得妨碍纳税义务的确立”。税收债务不需要行政权力的干预。然而,1924年,德国税法学者阿尔伯特·亨塞尔以德国《普通税法》的颁布为契机,出版了他的著作《税法》,提出了税债关系理论。他明确声称,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要求纳税人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是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对立面,税收法律关系是公法中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观点在今天看来是在法律规范内严格规范税收征收权,体现在税收法律关系上,即一方面权力要素正在幕后退缩,同时,在实际法律中有德国的《一般税法》(General Tax Law),该法认为,税收义务应在税收要素得到满足时确立,而不仅仅是通过税收制裁。1926年3月30日,德国法律学者协会在明斯克举行会议。艾伯特·亨塞尔在这次以“税法对公法概念的影响”为主题的研讨会上阐述了他的债务关系理论观点,而奥托·马尔比勒(OttmarBiihler)则以权力关系的观点作出了回应,从而形成了关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两种不同理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逐渐普及。在接下来的80年里,税收、债权债务之间的关系经历了最初的争论,后来得到了人们的承认和维护。日本税法学者
金子宏认为,权力关系理论和债务关系理论之所以形成差异,是因为它们的观点不同。权力关系理论从税收程序的角度讨论税收问题,而债务关系理论从纳税人对国家的税收债务等实体的角度讨论税收问题。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债务关系理论确实为过去法律中被忽视的“公法债务”领域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因为如果仅仅将税收法律关系视为一种权力关系,那么它就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一部特殊的行政法。但是,如果以税收要素为内容,从税收债权的角度来研究和探讨税收法律关系,那么税法就可以独立于行政法,成为一部新的部门法,从而确立一种新的地位和制度。然而,实际问题是,从使用和技术的角度观察税收实际法律时,很难简单地将税收法律关系分为单一权力关系或债务关系,因为税收法律关系中既有债务关系,也有权力关系。例如,从法律技术的角度来看,纠正、决定和延迟处分之间的关系就是权力关系。然而,纠正、决策和自我执行的权利仍然掌握在税收债权国手中,因为这些权利是确保实体税收实现和寻求公平分配税收负担的保障措施。因此,这并不妨碍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关系仍然是债务关系这一观点的确立。税收法律关系最基本的内容仍然是国家向纳税人要求税收的货币支付关系,这基本上或原则上被解释为有充分理由的债务关系。

二。预期违约制度的基本理论

(1)预期违约的来源和含义
预期违约是英美法建立的直到合同债务履行期的违约救济制度。对于其中文翻译,一些学者称之为“预期违约”,另一些学者称之为“预期违约”。然而,作者认为这个名字只是一个正式的术语。只要它不是不科学的、不合理的和可以理解的,它的意义就不重要。作者更喜欢学术界更常见的术语“预期违约”。对于预期违约的含义,学术界没有给出统一的定义,但在概念上,预期违约被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例如:“预期违约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一方明确无误地向另一方表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直到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另一方将不会根据协议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另一方自己的行为或客观事实意味着它将无法按照协议履行其合同义务。”第一种情况称为“明示预期违约”,其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明确确认可以是口头或书面的。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可以解释,也可以不解释。第二种情况称为“默示预期违约”。

第三章我国引入预期违约税收债权制度的必要性............................35-41
一、引入预期违约税收债权制度的必要性...................35-37
(1)税前债务违约的主观因素...................35-36
(2)中国税前债务违约的现实分析...................36
(3)...................36-37
论中国税收债权预期违约制度ⅱ。我国引入预期违约税收债权制度的可行性...................37-41
(1)可行性的理论基础...................37-38
(2)可行性的实际基础...................-41
第四章中国税收债权预期违约制度现状...................41-59[/ Br/]一、中国税收债权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及其缺陷...................41-45
(一)中国税收债权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41-42
(2)中国预期税收债务违约42-45
...................二.中国预期违约税收债权的重构45-59
...................(1)预期违约税务债务的构成要件...................46-51
(2)预期违约税务债务的法律后果...................51-53
(3)我国预期违约税收债权的完善...................53-59

结论

随着民主与平等的概念越来越流行,在我国,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已经被许多学者所接受,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已经在立法实践中得到客观承认。这一理论的广泛应用更有利于税收债权债务的履行。然而,由于传统债法侧重于债权的即时救济,我国税法借鉴的相关民法技术仍然侧重于对成熟债权的保护。然而,税收征管工作是一项巨大的“工程”。大量的国家和非国家纳税人将使相对单一的税务机关在这里变得软弱无力。受利益驱使,纳税人经常想方设法逃税、隐瞒收入、设置虚假账簿、转移财产收入等行为时有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收入大量流失,这些现象都发生在纳税期到来之前。因此,必须规范这种局面。中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对限期前偷税做出了明确的相应规定。然而,这些规定大多来自相关的外国立法,没有形成相应的理论。没有意识到立法的渊源是民法的预期违约制度,这表现在税收即公法债务上,即税收预期违约制度。对于这一制度,由于缺乏理论研究,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法律具体实施的困难。
因此,有必要借鉴相对成熟的预期违反私法制度,根据公法债务的特殊性,分析预期违反税收债务应具备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回顾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即《税收管理法》第38条,分析其存在的缺陷,提出合理的法律完善建议:在构成要件中严格规范预期违反税收债务的发生时间;明确“税收保全措施”的内涵;扩大我国税收预期违约规制的主体范围;完善主客观成分,明确其具体情况;修改关于不合理法律后果的规定,增加合理规定。面对纳税期前大量偷税漏税导致国家税收流失的情况,我国引入税收预期违约制度有其深厚的土壤,对防止纳税期前违约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本文毕竟是试图探索税收债权领域的一个新课题,在理论建构上不可避免地存在考虑问题深度和广度的局限性。在这方面,随着公法技术的深入发展和人们对税收债权关系认识的觉醒,未来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理论基础研究,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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