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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
论点:原告,继承权,行政诉讼
论文概述:

行政诉讼法学论文: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认定 由硕士毕业论文中心,硕士论文组整理提供,本文阐述了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

论文正文:

行政诉讼法学论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由硕士论文中心和硕士论文组提供。本文阐述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

张甲、张乙和张丙是三兄弟。张冰一生从未结过婚。张毅有个女儿张颖。5岁时,她以伯侄关系的身份离开了张冰的账户,从此和张冰住在一起。十多年后,根据张兵的要求,公安局改变了张兵的户口簿,并将张兵与张颖的关系从叔叔改为父女关系。张兵死后,张家想继承张兵的财产,得知登记变更后,以侵犯其合法继承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公安局已将张兵与张颖的关系从“叔叔”变更为“父女”无效。
关于张家的原告资格,有人认为公安局户籍的变更使张颖成为张丙的第一个合法继承人,这一行为也使张家失去了对张丙的合法继承权,因此,张家在被诉行政行为中具有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具有原告资格。笔者认为,公安局变更户籍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张某、张颖、张某,该登记行为对张某的合法权益没有任何实际影响,因此张某不具备本案原告资格。
认定张家不具备原告资格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具有合法权益的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关于对“具体行政行为有合法权益”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写的《行政诉讼法解释》明确指出:“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或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公安局的户籍变更与张家没有任何法律利益关系。原因如下:1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被继承人还活着,张家不现实地享有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第二,如果没有具体的行政行为被起诉,只有死者先死、有财产、没有立遗嘱,张家才能在未来享有合法继承权,这些条件并不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张家的权益在未来不一定会得到享受。综上所述,张家的法定继承权是一种有条件的期待权,既不是真实的,也不是必然的。因此,户籍变更并没有给张家的合法继承权带来实实在在的不可避免的影响。张家不具备本案原告资格。
相反,如果张家在本案中具有原告资格,他的上诉权必须在下列两种情况之一下获得:第一,张家在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死者死亡前具有原告资格;第二,死者死后,如果张家有遗产但没有立遗嘱,他有权获得原告资格。第一种情况是,被起诉的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将因未来可能影响相关人员的不确定权益而受到起诉,即行政行为在作出时需要考虑相关人员未来的不确定权益。第二种情况意味着某些情况可能在几年后发生,这可能导致撤销或确认几年前作出的违反行政行为。如果允许第一种情况存在,行政机关就很难甚至不可能采取行政行动。如果允许第二种情况存在,那么政府将长期处于波动和不稳定状态。
此外,子女再婚时是否有权对离婚或丧偶父母的婚姻登记提出上诉也涉及期待继承权的问题。与本案类型相似,笔者认为在此类案件中原告的主体资格应根据上述观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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