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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与认定,共同犯罪的故意认定是如何确定的

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与认定

如何识别共同犯罪的意图?构成共同犯罪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 .由两个以上自然人组成的共同犯罪。自然人的这种共同犯罪要求所有罪犯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2、。

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与认定

共同犯罪的认定

根据中国传统刑法理论,共同犯罪需要三个要件:(1)从犯罪主体的角度来看,犯罪人必须是两人以上 这是确立共同犯罪的先决条件,即在确立共同犯罪之前,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犯罪。 (2)从犯罪的客观要件来看,每个共同犯罪人必须有一个共同犯罪。1.共同犯罪的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 2.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有一个共同的犯罪行为,即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针对同一目标,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犯罪行为的有机整体。 一是每一方都有自己的犯罪份额。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中止犯罪的义务远远高于个人犯罪。因此,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在简单的共同犯罪中,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是罪犯,没有明确的分工 在这种情况下,在一个人决定中止犯罪之后,如何准确地确定共同犯罪必须基于对确立共同犯罪的条件的准确理解。 与个别共同行为一样,共同犯罪的确立仍然以共同行为的构成为前提,即“两人以上”必须是符合共同行为主体要求的人。“共同意图”必须是符合某些共同行为主观要求的意图。“联合行动”必须是:1。什么是故意伤害罪?1.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和非法伤害他人健康的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它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如切掉手指、挖眼睛等。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如使人丧失听力、视力和精神。

共同犯罪的故意认定是如何确定的

如何识别共同犯罪的意图?构成共同犯罪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 .由两个以上自然人组成的共同犯罪。自然人的这种共同犯罪要求所有罪犯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2、。

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与认定

共同犯罪的认定

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与认定范文

摘要

摘要:我国四大犯罪理论体系下共同犯罪的认定,由于混合和责任的非法认定,导致共犯不正当狭窄。特别是在不同的刑事责任年龄,或者存在不同的责任要素时,传统的认定方法无法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因此,需要引入三级犯罪制度,严格区分违法和责任,从而准确界定共犯。

关键词:普通犯罪;四个要素;三个班;

在一元和四元制度下确立共同犯罪的条件及其不利条件

中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这一法律表述,我国传统理论认为,确立共同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两人以上。第二,每个行为者需要有一个共同的犯罪,即每个行为者的行为需要指向同一个犯罪,通过行为者之间的相互合作和协助,他们可以共同完成同一个犯罪。第三,每个行为者都需要有一个共同的犯罪意图,即每个行为者通过故意接触形成共同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犯罪意图。可以看出,传统的认定共同犯罪的方法并不是区分不同形式的共同犯罪,只要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就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与认定

传统理论在认定共同犯罪时,最大的缺陷是混淆了违法性和责任性两个方面,从而同时认定了共同犯罪。从上述三个条件可以看出,第一个条件不仅表达了主体的数量,也表达了主体的责任能力。然而,传统理论更多地关注主体责任能力的限制,所以它基本上可以理解为责任的条件。第二个条件中的“共同行为”是客观行为的表达,可以理解为非法条件。第三个条件中的“共同意向”也是每个行为者主观方面的表达,可以理解为另一个责任条件。可以看出,传统理论在确定共同犯罪时没有区分违法性和责任性。从三个成立条件的表达来看,它也在责任-违法-责任、法官责任第一和违法第二之间摇摆不定。

然而,这种识别方法存在明显的缺陷。例(1)一个15岁的男孩想通过砸他的车来报复他,他要求一个有知识的18岁男孩给自己提供工具,比如锤子和棍子。按照承诺,乙方为甲方找到了一把锤子,甲方用乙方提供的锤子砸碎了c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和车窗,而乙方袖手旁观,没有参与砸车。经评估,损失总额为2万元。根据传统理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a没有达到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没有完全的刑事责任,不符合共同犯罪中的第一主体条件,所以a和b不能确立共同犯罪,自然b不能作为共犯受到处罚。但是,如果本案中的甲方被18岁的丁方代替,那么乙方的行为当然可以构成故意破坏财产罪的共犯。显然,根据传统理论得出的结论似乎不合适。

有一种基于传统理论的观点认为,本案中的第二人可以因单独的罪行被直接定罪和判刑。但是,从客观的角度来看,乙没有直接实施砸车的行为,即乙没有实施符合故意破坏财产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那么为甲提供犯罪工具的行为和照顾甲的行为都不能构成故意破坏财产罪的直接主犯。也有人认为,乙可以作为间接正犯受到惩罚,而间接正犯要求幕后人员在整个刑事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并可以控制构成要素的实现。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只是应甲方的邀请为甲方提供犯罪的工具,甲方有犯罪的主观动机和支配犯罪的意愿。可以认为,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是在甲方的控制下进行的,而乙方只是提供帮助的共犯。因此,乙方不能作为间接正犯受到处罚。

另一个例子是(2)张、李和王一起殴打赵,导致赵的死亡。经鉴定,赵因左胸受到严重外力心脏骤停而死亡,但无法确定这三人中谁实施了致命一击。经过调查,王是一个没有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但是张和李对此一无所知。根据传统理论,在共同实施暴力的三人中,王某是一个无法控制和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因此三人不能确立共同犯罪。因此,赵的死不能归咎于张和李的行为,这显然是不恰当的。出于同样的原因,三个人不能作为单独的罪行分别处罚,张灿和李彦宏也不能作为间接的主要罪犯对待。

上述两个例子可以说明,在传统理论框架下,不可能适应直接实施构成要素的行为者在缺乏某些责任要素时共同犯罪的情况,也就是说,他们不能作为共同犯罪受到惩罚。这样做的直接后果是,行为的结果不能客观地归因于共同行为者的行为,从而导致更深层次的后果,即行为者不能被适当定罪和判刑。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传统理论在确定共同犯罪时没有明确区分违法性和责任,并在成立条件中设定违法性和责任两个要素,从而不适当地缩小了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自然将缺乏责任要素的行为人排除在共同犯罪主体之外。其根本原因是传统理论对共同犯罪的本质和立法目的有所误解。

二。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一起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当某一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结果的发生时,即使不调查其他行为人的行为,结果也可以客观地归于该行为人。然而,对于那些没有直接造成结果的人,他们行为的归属需要通过共同犯罪理论来解决。(3)丙方过桥时,甲乙双方合谋向丙方投掷石块。甲扔出的石头击中了丙的头部,导致丙死亡,而乙没有击中丙..在这个例子中,甲扔石头导致丙的死亡,即使不考虑乙的行为,丙的死亡结果也可以客观地归因于甲,如果甲主观上有故意杀人罪,那么甲可以被判故意杀人罪(既遂)。但是,如果不考虑甲方的行为而独立判定乙方的行为,则很难判定乙方的行为与丙方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丙方的死亡结果不能客观归因于乙方,因为乙方投掷的石头没有击中丙方,那么,即使乙方投掷石块时主观上是故意杀人,他也只能被判故意杀人罪(谋杀未遂)。显然,这样的结论是不恰当的。而共同犯罪理论就是要解决这种情况下行为的客观归属,即如果可以确定a和b可以成立共同犯罪,那么c的死亡结果应该归于a和b的行为,这样,如果a和b主观上都有故意杀人,那么两者都可以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共同犯罪的立法和理论主要是为了解决侵犯法益的结果属于谁的行为的问题。至于每个参与者是否有责任,只需根据责任的要素来判断。从这个意义上说,共同犯罪是非法的。

三级和三级体系中共同犯罪的认定和优势

在理解了共同犯罪的立法目的及其作为一种违法状态的性质之后,我们可以清楚地区分违法和责任。由于共同犯罪只是一种非法状态,在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为共同犯罪时,不需要考虑责任能力、期望可能性等责任因素,只需要客观判断结果属于哪个行为人的行为,判断标准是基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对结果的发生贡献了生理或心理的因果力量。然后,结合每个行为者的责任要素,具体确定哪个行为者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这种先从违法层面判断共同犯罪是否成立,再从责任层面确定各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方法,完全符合三层理论中违法与责任严格区分的特点,也能成功解决上述列举案例中的问题。

在例(1)中,由于犯罪人A只有15岁,尚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在传统的共同犯罪条件下,他自然被排除在共同犯罪主体之外。然而,乙既不能单独确立故意破坏财产罪,也不能将其作为间接正犯进行处罚,因此不可能对乙的行为进行评价。在新的共同犯罪认定方法下,甲方实施了符合故意破坏财产罪构成要件的砸车行为,而乙方向甲方提供了砸车工具,即乙方对财产损害的结果贡献了物理因果力。 因此,车辆丢失的结果可以客观地归因于甲乙双方的行为。也就是说,在非法层面上,双方构成共同犯罪,而甲是主犯,乙是帮助罪犯。 从责任的角度来看,甲尚未达到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因此不能认定其故意破坏财产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乙方主观上知道甲方要砸车,却仍然为其提供砸车的工具,这表明其有各种责任要素。因此,最终可以确立故意破坏财产罪,作为从犯予以处罚。这样,当直接实施构成要件的行为人缺乏一定的责任要素时,就可以合理地解释如何评价其他普通行为人的行为。

在例(2)中,由于张、李、王三个共同演员之一的王是一个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他自然也被排除在共同犯罪的主体之外,三者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然而,由于无法查明谁受到了致命的打击,也没有共同犯罪,死亡结果自然不能归咎于张和李,因此没有人对赵的死亡结果负责。但是,采用新的共同犯罪认定方法,可以认定张某、李某、王某的暴力行为与赵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因此三人可以认定共同犯罪处于非法层面。在责任层面,需要分别考虑三个行为体的责任要素。由于王某是一名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同样,在例(3)中,没有必要首先检查甲、乙双方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然后确定他们是否构成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共犯。根据共同犯罪成立的新条件,甲、乙双方投掷石块的行为与丙方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物理因果关系,因此,双方的行为可以在非法层面上成立共同犯罪。在责任层面,根据个人责任原则,甲乙双方的责任要素应分别调查,然后分别定罪判刑。这样,当每个行为人主观上有不同的犯罪意图并最终导致其中一种犯罪结果时,定罪量刑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根据新的共同犯罪认定方法,不必首先确定每个行为者共同构成什么犯罪,而是直接确定该行为者在非法层面上构成共同犯罪。

总之,新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从违法性和责任性两个层面来确定的。首先,从非法层面判断,哪些行为是由不同的行为者实施的,哪些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生理或心理),从而客观地将结果归因于哪些行为者的行为;如果可以在非法层面上确立共同犯罪,就有必要根据每个行为者各自和分别的责任水平和责任要素来判断是否可以确立共同犯罪以及是什么犯罪。最后,根据量刑的法律规定,确定每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参考

[1]赵晨周达。关于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责任问题[J】。2012年法律博览会(中训杂志)(10)。

[2]刘香莲陆离。论共同犯罪的划分[。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3)。

[3]熊依平。联合犯罪意识尚不清楚何时可以被认定为“阴谋”[。《中国检察官》,2011,(14)。

[4]严鸿伯。两个人共同犯下不同的罪行,也可以成立一个共同犯罪人[杰]。人民司法,2011,(16)。

[5]约翰·史密斯。共同犯罪性质新论:倡导共同故意犯罪理论[。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5)。

[6]兰迪。共同犯罪“共同故意”的认定[。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