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件 > 新闻作品的剽窃现象探究,苏小暖的微博承认抄袭了苏小暖的作品

新闻作品的剽窃现象探究,苏小暖的微博承认抄袭了苏小暖的作品

新闻作品的剽窃现象探究

苏小暖的微博承认剽窃了苏小暖抄袭的作品2。有两个马甲——微笑的白色和温暖的白色,都是从同一个人——爱果冻复制而来的。3.他还复制了陈侗的《遮天》(部分复制)和唐家山的《窦洛大陆》(部分复制)。豆瓣有一个帖子,上面也提到了“傅”的剽窃

新闻作品的剽窃现象探究

将真实新闻事件改编成小说或影视作品是侵权抄袭的...

不一定,取决于你的艺术加工程度。 这不应该算,但是内容还是比较适合改的比较难啊,暂时没有办法抄袭,不找出,不知道

苏小暖的微博承认抄袭了苏小暖的作品

苏小暖的微博承认剽窃了苏小暖抄袭的作品2。有两个马甲——微笑的白色和温暖的白色,都是从同一个人——爱果冻复制而来的。3.他还复制了陈侗的《遮天》(部分复制)和唐家山的《窦洛大陆》(部分复制)。豆瓣有一个帖子,上面也提到了“傅”的剽窃

新闻作品的剽窃现象探究

将真实新闻事件改编成小说或影视作品是侵权抄袭的...

新闻作品的剽窃现象探究范文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新闻媒体之间的竞争日渐激烈,“传媒大战”也逐渐成了见怪不怪的事情了。许多媒体为了扩大自身的信息量,转载或摘编其他报刊已经发表的优秀新闻作品,借以增加自身的社会影响和知名度。本来,这也无可厚非。但在当前的传媒界,却弥漫着一种不正常的现象: 有些报刊对其他报刊的重头报道随意转载,且不负责任地将作品出处和作者姓名一并省略。谈及稿酬,同样不容乐观,有些“无良”媒体甚至冷嘲热讽,说什么“小稿子,也没有几个钱,值当得吗”,或者“我们这么大的报( 刊) 社,还差你那几个小钱不成”? 更多的时候,是一个“拖”字决,颇令辛辛苦苦的作者们哭笑不得。

更让人无法忍受的是,一些报刊简直成了土匪,“被俘虏的文学窃贼”,切断记者辛苦收集和撰写的主要新闻作品,重新开始,加上“本报新闻”等字样,作为自己的“新闻稿”出售。作者认为这种行为的性质相当严重。从新闻作品被剽窃的记者的个人观点来看,他的写作权利显然受到了侵犯。从媒体的角度来看,这根本上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在这里,作者暂时称这种现象为“新闻剽窃”,并不冒昧地以一种简短而不成熟的方式讨论新闻作品中的剽窃现象。

一、新闻剽窃的定义

首先,让我们看看什么是新闻剽窃。从剽窃的定义来看,它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发表他人的作品。这里提到的新闻剽窃显然属于这一类,但作者提到的新闻剽窃的对象具体指的是调查、总结、分析和评论等新闻作品。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样的“新闻作品”不是明显抄袭的,而是经过修改和整合的。由他人收集和撰写的新闻作品被切断、改变,有时甚至非常有创意,通常以“特别文章”的形式出现。因为制作这种“新闻作品”的作者经常“参考”许多相关报道,并知道如何相互学习。

从实际情况来看,笔者认为这种新闻剽窃大多是一种“企业行为”,也就是说,制作这种“新闻作品”的抄袭者通常是在报纸(杂志)社会领导人的“煽动”或“默许”下工作的。如果报纸(杂志)的领导坚持现场采访的原则,或者在重印新闻作品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那么这种“克隆体”衍生出来的所谓“特色”绝对不会出现在报纸的版面上。

例如,甲地有一个轰动性新闻事件,让我们假设“贾大超”是轰动性新闻的“记者”,乙地的小报,例如,甲地和乙地之间有1000多公里的距离,此时应该有一个“贾大超”可以使用的地方。他不必去贾迪那里收集和写作。他只需要躲在家里,趴在网上几个小时,然后他就可以轻松地“拼写”出贾迪的主要新闻事件,并把它们送到报社。总编辑同意可以分发。“贾大超”当然很开心,因为钱太多了。总编辑也很高兴,为什么?节省差旅费,发送耸人听闻的消息,及时性并不差,去哪里,为什么不呢?只是那些整天旅行的记者又穿上了其他女孩的婚纱。难怪有些记者会自嘲:我一年到头都在外面跑,一方面为我们的报纸工作,另一方面为“作家”收集资料。

二。新闻剽窃的原因

那么,为什么新闻剽窃如此猖獗?作者认为这有几个原因。

(a)法律条款的遗漏

中国的版权法对新闻作品提供有限的保护。根据版权法第5条第2款,时事新闻不受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简单事实新闻。”从这个定义来看,“时事新闻”应该包括但仅仅是客观简洁的新闻元素(五个西方)。但是,由于其一般定义,对于如何区分当前新闻和原创新闻作品,立法上没有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司法上也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导致对新闻作品的保护不足,不利于中国新闻产业的长远发展。这是因为这一宽泛的规定为想吃“这碗饭”的“作家”提供了歪曲法律的可能性。他们故意扩大对时事新闻的解释,甚至认为报刊上发表的所有新闻报道都可以被视为“时事新闻”,不受版权法的保护。因此,他们可以随心所欲地“重印”甚至“编辑和组织”,然后拿起“剪刀”和“浆糊”,任意剪下其他记者写的新闻作品,做一张新的面孔,拼凑“新”作品,以自己的名义出版。

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简单事实新闻。

那么,立法者为什么不把时事新闻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呢?这有两个原因。一是工作权本身和公民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如果时事新闻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可能会阻碍新闻的自由传播,阻碍公众对国家事务的理解,进而影响公众对国家行政的参与。此外,时事报道之间没有很好的区别。因为某个事件发生后可能会有很多记者去采访,而且时事新闻的写作过程和方法相对简单,记者的原创空间不大。事实上,不仅我国,其他一些国家的版权法也明确规定时事新闻不受保护。例如,日本版权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每日新闻和简单新闻报道不被视为“作品”;埃及版权法第14条规定,所有日常新闻或纯新闻性质的材料不受版权保护。

显然,从立法的原意来看,这一概念是不允许扩大的。例如,以下新闻是典型的时事新闻。

一名报社记者报道,某天某所中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近1000名学生饭后出现不良反应。有关方面迅速派出并组织救援。截至昨日下午6时,除3名严重中毒学生外,所有学生均已恢复正常。相关各方正在调查此事。”

然而,如果记者当场采访了许多人并调查了中毒事件,他发现学校领导态度暧昧,回避采访,食堂管理混乱等。,并在采访的基础上做了详细的报道,那么它将超越“时事新闻”的范围,成为一部独立的新闻作品。作者认为,这类新闻作品应享有著作权,并受著作权法保护。

值得指出的是,中国著作权法不仅对时事新闻有粗略的定义,而且对著作权也有限制性规定。版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报道时事和新闻,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不可避免地复制或引用已经处于发情期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将发表或广播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和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 除非作者声明他们不被允许出版或广播它们”,而这种“再现或引用”和“出版”可以是“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也不向他支付报酬”。 这种规定使参与采访的报纸和记者在捍卫自己的权利时感到软弱无力,因为如果是时事新闻,那么收集和撰写报道的报纸和记者就不受法律保护。即使已经超出了“时事新闻”的范围,也往往会导致“时事新闻不受保护”或“合理引用”等抗辩。

然而,对于如何识别时事新闻以及时事新闻的内涵和外延难以达成统一的认识。

(2)抄袭者的法律风险较小

对此,《北京青年报》、《环球时报》等不时遭受“转载”之苦的媒体发表了“严正声明”:转载摘录本报内容,请注明出处,“按规定支付作者报酬”。

本报纸将调查重印本报纸内容而不指明来源的法律责任。但是,这一行动没有明显效果,因为精通这种方式的“重印者”认为,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只有作者有权“声明不出版”已经在报刊上发表的作品。也就是说,报纸、期刊等媒体不享有已出版作品的独家出版权,因此上述声明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此外,大多数报社记者都是年轻人,资历较浅,名气较小,有“名气”。一般来说,他们不会做出任何“不翻印”的声明,因为在这些年轻记者的眼中,他们的作品被翻印和编辑,即使他们没有报酬,甚至他们的名字也被省略,但在某个小圈子里,他们仍然可以被视为“能力的证明”。虽然许多记者在谈论这个地方时都很无助,但他们的表情通常都是沾沾自喜的,这就是原因。与此同时,作者还注意到,在当前“新闻剽窃”非常普遍的情况下,尽管有诉诸法院寻求正义的成功案例,但诉诸法院的做法在媒体、记者和媒体中很少见。这可能正是“新闻剽窃”频繁发生的原因之一。

(三)一些报刊杂志追求快速成功和立竿见影的趋势

作者认为,新闻剽窃的泛滥也与一些报刊杂志的努力有关。因为时效性是新闻价值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快速报道可以满足受众先看的心理要求。因此,争夺新闻和攫取新闻成为媒体竞争的焦点。通常,之前报道的媒体会在竞争中占据上风。

然而,新闻报道在发布之前需要经过彻底的采访和仔细的编辑。显然,这需要很多时间、精力、人力和财力。

一些媒体出于对“经济”的考虑,不派记者现场采访,而是借助现代通讯,特别是网络技术,播放空并出售新闻剽窃作品。

识别新闻剽窃作品的难度也使得这种剽窃行为日益盛行。因为一个新闻事件经常被多个媒体报道,所以多个媒体报道相同的内容不一定是在同一时间,更不可能同时完成报道。报告先来后到是很自然的。因为这是同一事件,与前几份报告相比,后几份报告给人“相似”的感觉也是很自然的。-你为什么说我“剽窃”了你的作品?

(四)互联网的繁荣使新闻作品的快速“克隆”成为可能

从技术角度来看,这种现象“日益繁荣”的原因与互联网的普及有很大关系。互联网出现时,法律没有及时干预,因为担心法律控制会阻碍信息的流动。

当时,互联网世界几乎成了盗版天堂,这种负面影响至今依然存在。此外,互联网具有信息量大的优势,为抄写员提供基本的“写作材料”。然而,互联网的速度和及时性大大提高了这些“新闻作品”的时效性,甚至使它们几乎等同于派记者现场采访。例如,根据山西报业集团总裁冯蒲圻的声明,最近阳泉的爆炸是在爆炸后九分钟在互联网上报道的。

另一方面,这种剽窃还有另一个优势,那就是“全面”,因为当记者采写文章时,局限性是很难避免的,但剽窃者可以在互联网“百度”上发表许多相关的报道,并“全面”和“一丝不苟”地整理它们。因此,剽窃的作品,虽然在时效性上稍晚,但往往更具竞争力,更容易吸引人们的注意力。

三。识别新闻剽窃

根据版权法的最初立法意图,虽然时事新闻不享有版权,但除时事新闻(纯事实新闻)以外的新闻作品,如调查、摘要、分析和评论,显然受法律保护。作者认为,在确定新闻剽窃时,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一)查看原创作品是独家新闻还是独家采访。独家新闻是媒体占领市场的重要手段。它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剽窃独家新闻也是最常见和最具破坏性的。

(2)查看是否有现场采访。关于同一新闻事件的报道可能有相同的内容甚至相同的文章结构。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记者能够出示采访笔记、初稿和其他证明,证明工作是在现场采访后独立完成的,就不应该被视为剽窃。这应该与文学作品中的剽窃相区别。因为新闻报道受到具体报道事实的限制,所以内容相同的新闻作品不一定是剽窃。

(3)审视作品的构思和风格。虽然基于同一新闻事件制作的新闻作品内容相同,但不同记者控制语言和语言习惯的能力不可避免地会有所不同,作品的构思和风格也会普遍不同。时事新闻只包含简单的事实信息。作者的笔空是有限的,其写作风格和独特的思想无法得到体现。然而,在其他新闻作品中也会出现写作风格的问题。比较这两者,完全有可能得出剽窃的结论。

在新闻作品剽窃的认定上,也应注重综合分析。

例如,报告内容相同,写作风格不同,但作者在阅读原文后用自己的语言重写,没有进行深入采访。只要证据充足,就应该被视为剽窃。新闻剽窃的认定仍需要新闻媒体和法律界的共同努力,才能不断完善。

四。

事实上,这种新闻剽窃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人歪曲、篡改或者剽窃他人作品,都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实施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著作权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也对此作出了规定。应该说,说没有新闻入侵的依据是不符合现实的。

仅仅因为我国著作权法对新闻作品施加了模糊的限制,就为新闻剽窃提供了相反的“法律依据”,从而导致了这种新闻剽窃的滋生和蔓延。同时,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还不成熟,新闻剽窃维权成功率极低。显然,这种现象不利于记者版权的保护,不利于媒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也不利于中国新闻事业的繁荣。

在此,笔者呼吁立法机关尽快界定“时事新闻”的范围,不要随意扩大。严格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和纪律的记者和媒体也应该有一个适合发展的新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