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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字硕士毕业论文西夏农业法律法规浅析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40000字
论点:西夏,土地,农业
论文概述:

本文讲述了西夏王国的农业立法情况,主要从西夏的土地所有制形式,西夏的土地管理机关和土地管理制度,西夏的地租制度,西夏的水利制度等几个方面展开来论述西夏的农业立法情况,通过

论文正文:

一、西夏农业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1)西夏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在多年的战争中,西夏的疆域得到了极大的扩张,占据了大量肥沃的土地。农业已经成为它的主要生产方式、主要税收来源和国家的经济命脉。因此,土地所有权作为经济基础自然是国家法典的主要规范性内容。根据《天圣吕陵》中的记载...,就经济基础而言,西夏社会至少有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即平民土地,即私有土地所有制,官地,即西夏国有土地所有制和寺庙土地所有制。以下是根据天生法的有关规定对西夏社会土地所有权的描述。

1。寺院土地占有制度
寺院是西夏社会中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具有特殊的社会地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建立了独特的寺庙经济模式。除国家支持和公众捐赠外,西夏寺院还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可以开展一定的农业生产活动,形成与西夏国有土地制度和私有土地占有制度相适应的寺院土地占有制度。西夏法典反映出僧侣和道教拥有占有和使用特定土地的权利,并受到法典的规范和保护。“和尚、道士、大臣和各种规模的官员等。要求属于农田部门的农田、修道院的土地和属于节日领主的土地等。购买时,应自购买之日起一年内向交通部门申报,在土地登记簿上登记,并依法出租家务。隐瞒不报超过一年的,应当计量偷逃租金,从盗窃罪中减一级,并赔偿租金。对于已经被起诉而地方当局没有要求的,受贿罪按照枉法受贿罪进行审判,受贿罪按照拖延公文罪进行审判。”这表明寺院在西夏社会的经济生活中占有一定的地位。他们可以通过买卖获得土地使用权。通过买卖取得土地时,还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税收负担。如果他们违反了法律,他们就不能因其特殊的社会地位而免受惩罚。

2。西夏的国有土地制度
是西夏最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国有土地是西夏统治王国的经济基础。西夏的主要农田、牧场、森林和空休耕土地为国家所有。西夏政府直接或通过重新分配这些国有土地获得经济利益,《西夏法典》也有明文规定。
西夏的农田分为官田和私田。《天生法令》第15卷对官田的规定如下:“在官田和私田中,谷长、田长、地主等人都不知道。未经许可擅自将土地所有者出售给他人占用的,出卖人的土地规划应当比盗窃罪降低一级。”第15卷《地租之门》(Land Rent Gate)规定:“官员和私人农民应该根据他们首先持有的英亩数持有土地。他们不允许在土地边缘和山脊的角落收集运河土壤来破坏它,不允许在其他地方扩大土地,不允许切断邻近的谷穗,等等。”从上述法律的规定不难看出,西夏法律明确规定,有一个严格区别于私有土地的官方农地制度。
天盛法令中有很大的篇幅反映了官方牧场和私人牧场的区别,并通过法律规定将官方牧场和私人牧场分开,以避免因边界不清而造成官方牧场和私人牧场之间的不良关系。同时,该法还规定,每年应清点官方牧场,以备将来参考。例如,《天生法》中的有关规定规定,“所有牧场的官方牲畜到其住所时,他们过去没有得到土地登记,公私关系不好。此时,官方和私人的界限应该分开,它们的界限应该明确界定。正式用地的监理标志应在正式用地上登记,并逐年记录在牲畜登记簿的末尾。应接受官方土地簿,不得将官方土地和私人土地混为一谈。如果违反了法律,将被判入狱一年。如果牧场所属的官方地点的原户主家中有另一块私人土地,则不允许他们在官方地点定居,应予以放弃。没有地方,如果没有植被,或者没有干净的水,没有供应的地方,而原来的家庭已经老了,他们可以在定居的地方安家。牧场的其他所有者等。不允许在水流过的地方养殖牲畜。原有耕地应当耕种,零星小米应当按照边境等方式支付。那个地方的牧羊人和杂务所有者相当于阻止官方畜牧部门耕种新的田地。当大牧羊人和小牧羊人不向局里报告时,他们就不会命令把旧的田地犁掉。当牧羊人和牧羊人互相打扰时,他们都有官员用一根棍子惩罚马,用十三根棍子惩罚庶人。如果天气干燥,当正式牧场主的草药医生到来时,他们应定居下来,一年内不得耕种。如果他不去超过一年,将在地方一级受到起诉和驱逐。如果一年内被开除,一年以上未被开除,官员将处罚马一匹,处罚庶人十三名。”

一、西夏农业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9-34
(一)西夏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9-13
(2)西夏土地管理制度.........................................13-20
(3)西夏地租制度.........................................20-29
(4)西夏水利系统.........................................29-34
二。西夏农业立法体系评析.........................................34-37
(1)西夏农业立法的相对合理性.........................................34-36
(2)西夏农业立法的缺陷.........................................36-37
3、西夏农业立法对农业发展的启示.........................................37-40
(1)积极学习先进地区的先进经验.........................................38
(2)适应当地条件,.........................................38
(3).........................................38-40
用于水利和植树造林。结论.........................................40-41

结论

通过以上的详细论述,我们了解了西夏农业立法的主要内容,可以看出西夏中世纪已经形成了系统的农业法律体系。西夏农业立法首先通过规定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奠定了西夏农业经济的基础。其次,西夏的农业法律制度对西夏的土地管理机构和土地管理措施做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西夏农业发展的脉络。第三,西夏的农业立法规定在西夏征收地租。从地租的类型到地租征收的具体操作程序,条例都非常详细。对于通过征收地租获得的粮食,储存和使用条例也非常详细。第四,西夏农业法制中的水利法规反映了统治者对水利是农业命脉的认识。西夏农业立法通过水利行政机关的设置和职责以及用水时应遵循的各种制度的法律规定,符合当地条件和国情。
西夏作为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并在战争中迅速封建化的王国,当时要借鉴汉朝的先进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这样一个细致先进的农业法律体系是相当困难和先进的。虽然他的农业立法在立法技术方面仍有很大的不足,但其中许多规定在当时甚至现在仍然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可以借鉴许多经验,为西部大开发提供应有的帮助,促进西部农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