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硕士毕业论文 > 25000字硕士毕业论文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及法律规制研究

25000字硕士毕业论文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及法律规制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25000字
论点:行政,治安管理,自由
论文概述:

本文在总结我国的立法和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缺陷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的法律规制体系。

论文正文:

第二章我国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法律规制现状分析

2.1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及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2.1.1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

。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限制了公共权利,尊重和保护了私人权利,从而规范了治安管理中的自由裁量权,但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仍存在许多不合理因素,可以加以完善和推广空。
首先,法律基础不完整。《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的尺度。在实际实施中,只有“情节”的主观认定,没有实际操作的参考选项。这太有原则了。处理案件的警察的“主观”决定使得不公平地处理案件变得容易,这导致
过度的“自由”酌处权第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治安管理处罚法》笼统,执法监督不可操作,处罚相对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这需要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盲目扩张权力会导致滥用权力。虽然我国在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国的监督体系庞大而混乱,主体、机构、方法和渠道多,却没有核心的监督机制。
第三,滥用权力十分普遍。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行政主体不是基于公平合理的价值,而是为了给自己或他人带来一些非法利益,即目的不恰当。其次,没有考虑相关因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相当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然而,在执法过程中,一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无论实际情况如何,都完全依赖主观假设,任意将自由裁量的决定变成随机的决定。此外,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且非常轻和重。在治安处罚中,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自己的目的自由作出判断和处罚。然而,由于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和一些外部因素的影响,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自由裁量权超过一定标准或超出一定范围的情况。

2.1.2治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首先,治安管理的范围广泛,情况复杂。

公安行政管理的调整范围和方法极其广泛,涉及的问题极其复杂,甚至越来越复杂。治安行政法调整的范围包括治安管理关系、户籍管理关系、道路交通管理关系、消防监督管理关系、出入境管理关系、边境管理关系和内部治安管理关系等。公安行政法的调整方法通常包括:行政命令、行政禁令、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紧急征用、紧急保险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调解和裁决等。)。面对这些复杂的情况,法律不能预测未来将发生的一切,也不能规定每种情况下的一切。因此,立法机关经常给公安机关留下一些灵活性空以便更好地开展行政活动。……
..............................

第三章国外治安管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制特点及借鉴..............................16
3.1大陆法系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制......................................................16
3.2英美法系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制...以下内容:..........................................17
3.3国外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规制的启示.........................................18
第四章我国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规制的完善.............................................19
4.1监管立法..............................................................................................................19
4.2内部条例..............................................................................................................21
4.3完善治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外部监督机制.........................................26

结论

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有利于发挥公安机关的积极作用,提高公安行政执法效率。另一方面,它可能对依法行政,甚至对法治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笔者认为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以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进行控制。在内部控制方面,采取提高公安机关警察执法质量、牢固树立执法成本效益观念、建立科学的公安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实行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建立行政处罚实践制度、加强投诉制度等措施进行控制。在外部控制方面,一是立法控制。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基础上,加快立法步伐,完善公安行政管理的相关实体和程序,从源头上加以控制。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作用,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和控制。三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行政救济手段,对事件发生前后的情况进行纠正和控制。无论如何控制自由裁量权,我们必须掌握一个标准,即控制而不死亡,使用而不滥用。公安管理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因此,有必要调动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高效灵活的积极因素,抑制容易滥用的消极因素,使公安行政权力的行使符合我国依法行政的要求。
通过本文的写作,笔者认为,虽然我国与发达国家在立法执法质量和执法人员素质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但只要我们坚持依法治国、与时俱进的战略,锐意进取,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 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工作制度,用“合法行政”来限制“自由行政”,用“合理行政”来监控“行政自由”,必将确保公安行政管理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使公安机关在实施治安管理中能够实施公平合理的执法,从而使其在维护治安秩序、服务社会、服务人民方面发挥更有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