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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字硕士毕业论文论加强刑事初查制度的法律监督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0000字
论点:制度,刑事诉讼,价值
论文概述:

论述分析可以看出,权利本位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刑事初查制度中的直接体现,体现法治保障人权的宗旨,因此属于普遍的法治原则在刑事初査制度中的落实。

论文正文:

第一章刑事初步调查制度概述、属性和功能

1.1刑事初步调查制度概述

1.1.1刑事初步调查制度的定义

根据字面意义,“初步”一词具有初步和主要含义,一是从时间的角度,二是从程度的角度。然而,“调查”的含义更为复杂,具有检查、检查和检查等多重含义。如果在刑事诉讼中对其进行审查,还有调查、调查和审查这三个最基本的含义。两个词的组合,即“初步调查”,有六层含义,即:初步调查;初步审查;初步调查;初步调查;初步审查;初步调查。由于法律层面对刑事初步侦查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刑事初步侦查的理解存在明显的差异。很难确定它是否包含上述一种或多种含义,这直接导致了刑事初步侦查活动在实践中的混乱。因此,有必要考察刑事预备侦查的起源和演变,进而确定刑事预备侦查的概念、属性和功能。

1.1.2初查的起源和演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回顾,包括1979年和1996年刑事初查制度的缺失,至今学术界对该制度的讨论和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空。目前,最早的刑事预审文件是1985年第二次全国检察机关信访工作会议的文件。它规定,初步刑事调查的目的是“获得更准确的案件线索”,实际上将初步刑事调查定义为立案前的调查。然而,该文件仅提及初步刑事调查,不涉及其性质和具体方法,更不用说制度化了。199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贪污贿赂案件初查的意见》首次明确界定了初查:“初查是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立案前的审查。”此时,它将初始刑事调查定义为立案审查。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系列文件,逐步明确了初查的概念。1995年,《关于重大案件参考和初步调查的规定》进一步澄清了初步刑事调查的概念,将初步刑事调查界定为在重大案件立案前对其进行审查的司法活动。1996年,《人民检察院报告工作条例》也明确规定了初查,即案件的初查。上述文件显然重复了刑事初步调查的定义。直到1998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才对初次刑事侦查作出更加系统和全面的规定,并首次明确了初次刑事侦查的决定和启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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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刑事初查制度的价值预设和原则建构

2.1刑事初查制度的价值预设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一个法律制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并不取决于其是否在法律条文中得到明确承认,而是取决于其是否符合从实体正义的角度来看刑事诉讼的价值要求。刑事初查制度的价值取向是否合法,取决于它是否符合刑事诉讼制度的整体价值取向。相关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规范必须体现这一价值,从根本上说,必须具有合法的法律价值。价值概念起源于哲学,但目前广泛用于法律制度分析。在经典马克思主义中,价值被定义为人与外部物质满足之间的关系。根据这个概念,价值是作为客体的事物对作为主体的人的功能、作用和影响。刑事初步侦查制度的价值预设必须包含在整个刑事诉讼的价值之中。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指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主体需求中发挥作用的属性。这一属性从根本上体现为刑事诉讼应有的价值取向,这是人们构建制度的需要,进而在实践中体现为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效果以及人们对这种效果的感受和评价。(2)作为一种司法制度,法律外化具有司法、秩序和权利保护等普遍价值,刑事诉讼制度也不例外。作为刑事初步侦查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制度建设必须以这些价值为前提,其具体运作必须体现这些价值。

2.1.1刑事初步调查制度的公正价值

法律是制度化的司法。正义也是人们创造法律的基本追求,是包括刑事诉讼在内的所有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追求。刑事初步侦查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部分,是广义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应当体现作为司法价值核心的司法价值。与此同时,刑事初步调查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组成部分,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同样重要。刑事初查制度的程序正义主要表现在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在未决定是否立案的时限上受到限制。为了减少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公安机关必须迅速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刑事诉讼制度的实体正义表现在公安机关必须获取合法可靠的证据,分析犯罪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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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刑事初查制度现状分析..............................19
3.1刑事初步调查制度程序的比较研究……19
3.2中国刑事初查制度的现实渊源...................20
3.2.1法律原因...............................................20
3.2.2现实原因....................................................................21
3.3中国刑事初查制度的立法现状................22
3。3.1缺乏具体的制度建设.............................................23
3。3.2高归档标准...........................................24
3。3.3缺乏法律监督原则。.............................25
3.4刑事初步调查系统的司法地位。..............................26
3。4.1 .对初步调查制度缺乏认识。..............................26
3.4。2缺乏法律监督...........................................27
第四章中国刑事初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28
4.1刑事初步调查制度立法;..............................28
4.1.1澄清刑事初步调查制度的立法……28
4.1.2降低刑事诉讼启动标准............................29
4.2刑事初步调查系统的流程规划..............................30
4.2。1科学设置初查程序..............................30
4.2.2明确规范初步刑事调查制度..............................31
4.3构建初步刑事调查的具体机制...................33
4.3.1............................33
4.3.2法律监督机制..............................34

结论

在提交人定稿时,新的《刑事诉讼法》已经通过并将得到实施。然而,遗憾的是,最初的刑事调查制度仍然不明确,仍然被纳入刑事立案的独立刑事诉讼环节。初始刑事侦查是立案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侦查机关对案件线索的立案前审查。可以说,这是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的实质性内容。但是,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刑事初步侦查制度,其性质、内容和程序都缺乏规范,更不用说明确的监督制度。此外,在实践中没有完美的理论可以指导。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侦查人员往往将初步侦查等同于侦查,这也限制了初步侦查程序的功能。刑事诉讼法以人权保护和犯罪攻击为主要价值追求,人权保护在刑事诉讼法价值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是刑事诉讼法追求的首要价值。以人权保护为首要价值追求的刑事诉讼法,应当对每一个细节进行详细处理,以构建一个全方位的公共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基于此,初步侦查程序作为立案程序的组成部分,具有保障刑事案件公正处理的价值,能够有效保障被侦查对象的基本权利,也能够提高公安机关的侦查效率。因此,初步侦查制度应当受到刑事诉讼法的重视,并在法律层面得到明确的构建和规范。
我们认为,初步调查制度的建设应以保护人权为基本价值。现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如权利本位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秘密原则、及时中止原则和法律监督原则,应在具体规范中得到落实,以确保初步调查制度的建立有助于防止无辜者受到惩罚和有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