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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00字硕士毕业论文新农村金融组织风险监管法规政策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1600字
论点:金融机构,农村,监管
论文概述:

通过厘清农村新型金融机构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内涵,再深入探究农村新型金融机构风险监管理论及其实践基础,进而探讨农村新型金融机构风险监管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在此基础

论文正文:

单线理论

1.1研究背景和问题
近年来,我国新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迅速,但与此同时,其暴露的各种风险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新型金融机构在相对特殊的农村地区开展业务。因此,存在农业经济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制度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从实践角度来看,新农村金融机构在各个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新农村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遗憾的是,我们在大力发展新农村金融机构的同时,忽视了对风险的法律监管。法制建设远未达到防范和抵御新金融机构各种风险的目标。尽管银监会于2006年12月制定并颁布了《村镇银行暂行管理条例》、《贷款公司暂行管理条例》和《农村共同基金协会》等行政措施,但新农村金融机构监管法律制度仍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制度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完善,金融监管法规不科学,严重影响了新农村金融机构的安全运行和稳定发展。
因此,研究新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监管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这不仅是提高新农村金融机构风险防范能力的需要,也是促进新农村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需要。本文旨在通过对新农村金融机构监管法律制度的深入系统研究,提出完善新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1.2研究文献及其评论
中国新农村金融机构的出现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作为中国特色独特的农村金融服务,国外没有相应的现象,国外学术界也没有专门的研究。然而,国外对小额信贷机构的研究与我对新农村金融机构的研究非常相似。然而,国外在这一领域的研究文献相当丰富,可以为我们的研究提供参考。例如,拉扎勒斯·安巴佐(Lazarus Anbbazo)认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是由国外金融交易的不对称造成的。这种现象可以通过政府监督得到有效解决,从而有效保护公众利益。穆罕默德·尤努斯(Muhammad Yunus)在他的著作《银行对池:小额贷款和战胜世界贫困》中指出:“虽然道德风险在格莱珉银行的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是仅仅避免道德风险并不能保证格莱珉银行的可持续发展。为了将格拉米银行的风险降至最低,贷款人必须组成相应的小组,共同监督和鼓励个别贷款人加入小组,结果往往更有效。”在中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共同基金合作社、贷款公司和村银行。
国内对农村共同基金合作社的研究相对较少,整理现有研究主要探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经过对盐城市的调查,许远明提出农民互助基金合作社没有法律依据,法律地位不明确、不系统的观点。刘万晨和段泽宇认为,共同基金合作社的主要问题是人员素质低、缺乏专业培训、缺乏专业法律指导,这使得它们无法合规经营。张安德宇等人认为,目前已经成立的所有农民互助基金合作组织门槛都比较高,规模也比较好,其制度和管理水平还远远不够完善。赵晓静等人也对新型农村共同基金合作社发展中的各种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总结和归纳。
目前,国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它们的经营上。武宏钧认为,为了通过促进小额信贷公司的发展缓解农村融资困难,首先需要明确小额信贷公司的法律地位。只有让小额信贷公司具有法律地位,小额信贷公司发展中的许多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祎凡等人通过对商业小额信贷组织的调查发现,从法律角度来看,小额信贷组织存在着身份模糊的问题,不仅缺乏法律地位,而且缺乏统一的标准。王平的研究结果表明,小额信贷公司的经营模式存在很大问题。要确保小额信贷公司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首先要有足够的资金。然而,由于小额信贷公司自身的各种原因,小额信贷公司吸收资本的做法没有得到国家的批准。此外,黄文胜等人还提出了大力发展包括小额信贷公司在内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必要性,从当前“三农”发展中融资难的问题出发,总结了相应的发展对策和建议。夏和平等人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专门研究了我国小额信贷公司的风险监管。学者们关注的是各种各样的村镇银行。村镇银行发展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是保持村镇银行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关键内容。国内学者也对村镇银行的法制建设进行了探讨。高胜利认为,在准入制度方面,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应该调整和放宽,准入门槛应该适当降低。在产权制度设计方面,应明确农村银行的产权结构,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借鉴合作金融产权不清的制度缺陷。在管理体制上,村镇银行应扩大自主权,以满足市场需求。至于张志刚等国的监管体系,由于资本结构、员工、市场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复杂性,要求监管机构被动提高村镇银行的监管水平,构建适应性监管体系,优化农村金融监管环境。在所有权和产权制度日益多元化的背景下,央行承担隐性担保责任已不再合适。建立村镇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另外,李墨玉和朱健分别从村镇银行担保法和村镇银行信用风险防范的角度研究了村镇银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他们认为,要促进村镇银行又好又快的发展,必须做好村镇银行发展的相关配套服务。

2新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新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对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为了使新农村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必须完善新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制度,加强对新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本章将界定新农村金融机构的基本概念、新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新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和新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监管的法律制度,为深入研究新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个基本范畴。

2.1新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
金融机构在特定金融交易中的风险可能对金融机构的生存构成威胁;某一金融机构因管理不善而出现危机,这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构成威胁。一旦金融体系崩溃,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只有有效监管新农村金融机构,才能保证新农村金融机构的安全运行。

3新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监管法............................24-30
3.1新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监管法律制度...................24-28
3.2新农村金融机构...................28-30
4外资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监管...................30-34
4.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30
4.2对美国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30-31
4.3英国中小型金融机构的监管...................31-32
4.4对日本中小型金融机构的监管...................32
4.5向...学习...................s 32-34
5新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监管法...................34-43
5.1中国当前的新农村金融机构...................34-39[/ Br/] 5.1.1政府干预不当...................34
5.1.2法律条款模糊不清...................34-36
5.1.3高访问阈值...................36-37
5.1.4内部控制系统褪色...................37-38
5.1.5缺乏退出机制...................38-39
5.2中国新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监管...................39-43
5.2.1宏观体制制约...................39-40[/比尔/] 5.2.2微观操作限制...................40-43

结论

中国农村金融仍然缺乏必要的法律和监管基础,特别是在新农村金融机构领域。没有相应的法律和监管框架,立法水平相对较低。这不仅影响了新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也影响了农村金融的发展。目前,中国将继续开放农村市场,继续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政策。因此,建立法律和监管框架需要一系列改革。目前,中国已经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商业银行法》和《银行监管法》为基础,各项银行监管法规相配套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加强银行监管、防范和化解银行风险、确保银行业合法稳定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银行业的快速发展和业务的不断创新,现有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银行监管的需要。尤其是在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方面,明显滞后,不适应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农村金融创新和农村金融安全保障的要求。新农村金融机构应在遵守基本监管法律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农村金融立法水平,完善新农村金融机构监管法律体系。在这种监管体系中,应根据新型金融机构的具体特点建立框架,并应从法律认定监管权行使的主要范围、行使方式、行使动机、行使激励、可及性、便利性等方面进行。为了弥补立法的不足,形成一个更加完整有效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新农村金融机构监管法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的研究和修订。
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长期以来,农村经济领域金融服务覆盖率低,农村金融服务供需矛盾突出,竞争不足。我国新农村金融机构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形式。目前,一个多层次、产权结构多元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初步形成。尽管新农村金融机构的出现给农村金融市场带来了新的活力和机遇,但我国新农村金融机构监管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如法律制度不完善、运行不规范、监管不力。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不仅包括制度制定的宏观性,还包括农村经济、社会和农村金融微观运行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的协调发展,必须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之间的空白。为确保新农村金融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尽快完善新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监管法律制度。因此,有必要明确新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目标和原则。规范新农村金融机构运行机制;建立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完善新农村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完善新农村金融机构监管法律体系。新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变化是由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变化决定的。农村经济社会条件发生了变化,农村金融服务及相关监管法律制度也应发生变化。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促进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的协调发展。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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