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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32字硕士毕业论文劳动合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23332字
论点: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王某
论文概述:

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公司与雇员之间扮演着特殊的角色,对其的劳动关系进行研究非常必要。伴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劳动法体系日趋完善。对劳动主体的范围给予精

论文正文:

据说劳动者是一个非常广泛的群体。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劳动者中的一个强大群体,与普通劳动者相比,在地位和经济属性上有许多差异。 在中国企业的劳动关系问题上,高层管理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处理更加困难。原因是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不明确。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公司高管离职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甚至要求巨额赔偿的案例屡见不鲜。因此,有必要探讨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劳动合同主体的资格问题。 笔者查阅了我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的司法解释,发现对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劳动合同主体的资格仍没有明确的解释,法官在司法判决中意见不一,导致劳动争议不断,严重影响法院审判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笔者认为,对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理解应从高级管理人员自身的定义入手,深入探讨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然后对其进行分类,以便从更清晰的角度理解存在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中的优先保护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对劳动关系中弱势群体的优先保护已经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可。高级管理人员因其特殊属性是否需要法律保护也是本文的内容。 因此,本文拟从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入手,运用民法、公司法、劳动法等理论知识,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案例进行分析。,并对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主体资格认定的难点提出对策和建议。 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主要采用了以下两种研究方法:一种是比较研究方法 每个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和司法传统都值得相互学习。比较分析有助于更清楚地了解所研究的问题。 在本文的研究中,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界定涉及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雇主和雇员的理论理解。在比较过程中,探讨了如何解决我国高级管理人员与企业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界定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理论构想。 二是实证研究方法 任何问题的研究都不能脱离实际,劳动合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研究也不能脱离实际。 本文通过案例引出需要研究的问题,以具体案例为理论研究的支点,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纠纷进行分析,得出结论,使文章更具说服力。 一、王某与甲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一)本案于2008年4月由上海甲公司解决,王某签订了2008年4月至2011年4月的劳动合同。双方同意月薪4000元 从2008年4月至2008年9月,甲公司每月支付王力宏工资4000元、4500元、岗位津贴、教育津贴600元、资历津贴150元、交通津贴200元及其他津贴17216.67元。 劳动报酬总额为2.66667亿元 它还包括膳食津贴 2008年8月29日,王某当选为监事。 2008年11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定解散公司,但王没有出席。 同月5日,一些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手续。 同月25日,公司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部分。 2009年3月9日,王某向杨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26,764.70元工资及2008年11月至12月工资的25% 支付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非竞争性补偿金等。 仲裁委员会裁定,甲公司支付了53,333.34元的工资,即王2008年11月至12月的工资和2009年1月的960元的工资,不支持王的其余要求。 甲公司拒绝接受仲裁裁决,并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王某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无需支付,从而解除了劳动合同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有相关证据表明,a公司于2009年1月31日拒绝为王工作,因此a公司应于2009年1月支付王的工资。 王某与公司于2008年4月签订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8月后发生了变化。由于劳动合同此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正式要求,因此应当无效。 由于工作变动导致劳动合同执行发生重大变化,2008年8月29日,王某当选监事后,劳动合同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不再履行。 但是,由于王某与a公司在工资等事项上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王某2008年11月和12月的工资由法院参照本市员工的平均工资确定。 根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双方对王某2009年1月的工资没有争议。法院于2009年1月确认了仲裁委员会关于工资的裁决。 王某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这属于劳动监察和执法范畴,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 总而言之,法院裁定:1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甲方支付王力宏工资6583.70元(2008年11月至12月),2009年支付960元 2.驳回王的其他主张 一审判决后,王某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高级管理人员概念的界定……3 (a)国内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概念的法律法规...................3 (b)国内理论界对高级管理人员概念的不同看法...................53岁,...................7 (1)国内理论界对劳动合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不同看法……7 (2)劳动合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标准的构想……94、完善我国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制度的建议……12 (1)不包括高级经理……12 (2)限制高级管理人员加入工会……14 (3)界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济补偿范围...................15 5.争议案件评述……16 (1)对争议案件本身的评论……16 (2)争议案件处理意见……16 .结论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公司和员工之间发挥着特殊的作用。有必要研究他们的劳动关系。 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的劳动法体系越来越完善。 为了更好地保护普通劳动者的权益,应准确定位劳动主体的范围,明确劳动法的立法目的,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主体的范围,以平息相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具有悠久私法传统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一套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制度,以解决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这些都是我们可以参考的经验。 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制度是市场制度和合同制度的主体和基础,其所有行动,包括签署合同和实施市场运作,都必须在[第37号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 笔者认为,应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制度,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明确高级管理人员法律地位的多元化,将单一的立法模式转变为多主体的立法模式,建立专门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分类管理法律制度,用具体的法律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减少高级管理人员自身资质不清引发的劳动争议 促进社会各阶层劳动关系的和谐。 最后,我引用一句古罗马谚语:“法律是善良和公平的艺术。” 只有坚持这一观点,法律才能真正成为调节社会劳动关系矛盾、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具 参考文献1。王艺颖:《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 2.王艺颖:《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 3.刘乃忠:《新公司法》,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92~295页 4.郑尚元:《劳动合同法的体系与概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 5.林佳:《劳动合同法条款的评注与适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第一版 6.林晓芸:《美国劳动就业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44页。 7.魏前峰:《劳动标准法》、《劳动法裁判选编》(1),元兆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版 8.林晓芸:《美国劳动就业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45页 9.贾凌俊:《劳动法》,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10.黄秦越:《新劳动法理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第一版,第2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