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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00字硕士毕业论文法律社会学论文参考资料:中国配偶权的法律思考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9200字
论点:配偶,保护,立法
论文概述:

本文针对我国配偶权立法保护的缺陷提出了对策,从计划生育权、同居权、互相忠实权、家事代理权、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五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另外,针对配偶权保护在司法实践中

论文正文:

介绍

配偶权是指男女在合法结婚后平等和排他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权利。配偶权作为夫妻权利义务的核心内容,通过对人际关系秩序和道德的提炼,最终成为法律制度。目前,许多国家都规定了配偶权制度。虽然形式不同,但它在调整婚姻关系、平衡双方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良性有序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对配偶权没有明确规定,但《婚姻法》体现了几种派生身份权。《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适应并体现了民法调整配偶权利法律关系的要求。这对完善配偶权法律保护的基本理论,完善配偶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法律中还没有完善的配偶权保护机制,因此当配偶权受到侵害时,特别是来自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方的侵害时,很难为受害配偶的利益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目前,“二奶”、婚外恋和家庭暴力现象更加严重。据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大部分是由家庭暴力、夫妻婚外情、通奸、同居和重婚造成的。许多无辜的离婚当事人因对方的侵权和违法行为而受苦,但他们无法获得法律救济。与此同时,全社会对配偶的权利和义务展开了广泛的讨论,配偶的权利已成为这一主题的焦点。
随着配偶权的法律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许多国内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例如,吴晓杰在商洛大学报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关于完善配偶权立法”的文章。在概述新中国成立后配偶权立法的基础上,分析了现行配偶权立法的不足,提出了完善配偶权五个方面的建议,即计划生育权、同居权、相互忠诚权、家庭代理权和无辜方索赔权。孟德华在《经济与法律》中发表的《论确立配偶权的利弊》和李俊在《法律论坛》中发表的《论中国婚姻法中配偶权制度的确立》研究了配偶权的法律理论基础,从而论证了确立配偶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然而,从整体上看,国内对配偶权法律保护制度的研究仍然十分薄弱。他们大多注重立法的完善,而忽略了对司法救济的讨论。它们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急需升级。到目前为止,我国关于配偶权法律保护的专著很少,学者们对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研究也普遍做了简要的提及。此外,配偶权的研究人员大多是大学教师,司法从业人员较少,能够结合婚姻家庭案件实际审判工作的配偶权法律保护研究较少。绝大多数研究成果都是理论性的,难以转化为司法救济和配偶权利保护。需要进一步研究,以产生具有鲜明时代特征、重大社会影响和实际指导作用的学术成果。本文采用数据调查与收集、比较研究、分析与逻辑推理、综合归纳等研究方法,试图在理性分析我国配偶权保护现状的基础上,从立法完善和司法完善两个方面探索和完善配偶权保护机制。本文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对配偶权的法律保护进行了新的探讨,研究了配偶权的价值和内容,正视了配偶权保护现状中存在的不足,发挥了配偶权保护制度的法律价值和社会效应,努力寻找配偶权保护措施的多元化途径。

第一章配偶权的概念和法律渊源

1.1关于配偶权利的五个概念和评论
纵观历史,配偶权利的概念不是由法律产生的,而是被无数夫妇承认为一种行为或在其长期生活中没有形成。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已经证实人类的道德非常强大。中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配偶的权利,只是在婚姻家庭关系一章中明确规定了夫妻的权利和义务。配偶权最初是由英美法系国家提出和完善的。他们认为配偶权是夫妻要求对方陪伴、爱和帮助的权利。中国学者认为这个定义不准确吗?。然而,配偶权的定义在国内法学界颇有争议。目前,配偶权的五个概念已经大致形成。首先,身份理论认为配偶权是夫妻双方由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二是利益理论,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的排他性控制,其他人不得侵犯身份利益。第三,伴侣理论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双方要求对方陪伴、帮助和相爱的权利。第四是法理,认为配偶权作为夫妻之间的身份权,是法律赋予的。第五是性权利理论。该理论的核心内容是在配偶权是夫妻民事权利的前提下的性权利。借鉴配偶权五个概念的定义,笔者认为配偶权的概念应体现定义所包含的内容,并表达定义的性质。因此,考虑到配偶权具有对等、平等、绝对性和支配性的特点,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的合法身份权,是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不受他人侵犯。

1.2配偶权及其派生权利
根据民法理论,人格权由人格权和身份权组成,身份权分为亲属法中的身份权和亲属法之外的身份权。配偶权属于亲属法中的身份权。其内容是配偶权的派生身份权。其权利和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1.2.1丈夫和妻子的姓氏权
这项权利是指丈夫和妻子在建立婚姻法律关系后必须决定自己的独立姓氏的权利。配偶是否有独立人格的标志之一是他们是否有独立的姓氏权利。中国立法赋予配偶独立的人格权。《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名字。夫妻享有姓氏权的自由可以由双方商定,即妇女可以将自己的姓氏改为男子的姓氏,男子可以将自己的姓氏改为女子的姓氏。

1.2.2居住决定权
居住决定权是指配偶在合法结婚后决定婚姻住所的权利。配偶双方应共同同意的原因是,婚姻和家庭住所是配偶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支持和基础。在这方面,尽管中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但第9条的规定可以被视为中国立法承认夫妻双方有权平等决定婚姻住所。

第三章中国配偶权现状及分析……21-27
3.1中国配偶权利的法律保护现状……21-23
3.1.1民法中的配偶权利保护……21-22
3.1.2刑法中配偶权利的保护……22
3.1.3行政法中对配偶权利的保护……22-23
3.2中国配偶权保护法的缺陷……23-25
3.2.1配偶权利保护方面的立法不足……23[/比尔/] 3.2.2民法的一般原则没有规定配偶权利……23-24 [/BR/] 3.2.3婚姻和家庭法缺失……24-25
3.3中国司法实践中的配偶权保护问题……25-27
第四章改善中国配偶权利保护的建议……27-36
4.1国外配偶权利的保护及其借鉴意义……27-30
4.1.1婚姻贞洁义务的发展过程……27-28 [/BR/] 4.1.2婚姻同居义务的发展过程……28-30[/比尔/] 4.2立法提案……30-32
4.2.1……30
4.2.2……30-31
4.2.3……31-32
关于计划生育权和相互忠诚权4.2.4……32
4.2.5完善配偶权利的司法建议……32
4.3……32-36论无过错方索赔权

结论

配偶权利不仅与丈夫和妻子有关,也与丈夫和妻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有关,还涉及未指明的第三方。夫妻之间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不得被第三方破坏或侵犯。在我国法律中承认和保护配偶权不仅符合婚姻双方的共同利益,而且有利于促进社会关系的稳定,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婚姻和家庭伦理。道德和法律紧密相连,法律提倡的也必须是道德提倡的。当不良道德管理问题影响社会稳定时,我们应该考虑从立法上把道德标准提高到法律标准。
反思我国现有的配偶权保护机制,必须纠正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配偶权保护的不足。立法部门应立足于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配偶权法律保障体系。鉴于婚姻家庭领域配偶权受到严重侵犯,司法部门应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有效保护公民的配偶权。本文针对我国配偶权立法保护中的缺陷提出了对策,并从计划生育权、同居权、相互忠诚权、家庭代理权、无辜方索赔权五个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此外,鉴于司法实践中保护配偶权利的困难,提交人建议为受害人举证困难制定救济措施。统一判决标准,在一定的司法限制范围内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司法建议,如规定确定离婚法律条件的标准。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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