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硕士毕业论文 > 22132字硕士毕业论文当代中国人民陪审员遴选制度研究

22132字硕士毕业论文当代中国人民陪审员遴选制度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22132字
论点: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选任
论文概述:

当代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入手,概述了我国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指出当代中国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尝试寻求解决的方式:通过重新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法地位和制

论文正文:

现代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西方。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 这是我国借鉴国外陪审团制度的先进经验,结合自己的司法实践建立起来的。 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和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要途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可以更好地防止司法腐败,有效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司法审判的权利,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树立人民法院良好的社会形象。 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具有独特的条件和程序。 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和探索,人民陪审制度日益成熟。 在立法设计方面,2004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具有最具代表性的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现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 尤其是在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制度上,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 具体而言,问题主要包括法院在遴选过程中的影响力过大、人民陪审员任期过长等,制约了该制度的功能。 近年来,中国致力于推进司法民主化进程。人民陪审制度作为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受到了法律工作者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促进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是人民陪审制度的基本价值。尽管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许多问题,但就人民陪审制度本身而言,它本身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也是一种不可替代的民主制度。我们要取其精华,取其精华,总结经验教训,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全面改革和完善,实现实体司法民主。 本文着重对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进行研究和探讨。针对我国人民陪审员遴选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陪审员遴选制度的合理化建议。 建设也相当缓慢 社会政治环境略有稳定后,为了规范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中央政府顺应形势,颁布了《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度。” 陪审员有权协助调查,参与审判,并就陪审团案件发表意见。 1954年9月20日,中国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宪法第7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审理案件。\" 这是中国首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人民陪审制度确立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 一、当代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1)新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建立以“群众路线”为基本路线的中国共产党一直致力于保障人民参政议政的权利。 1949年9月,全国政协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第7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依法实行人民陪审制度。” “虽然这一规定没有法律意义,但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制度已经受到相关立法机关的重视,并被公认为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概念 新中国成立后,陪审制度的制度设计主要有三个理论思想和指导原则。 一是总结革命根据地党的陪审制度的发展历程,总结经验教训。 “群众路线”一直是我党执政理念的一项重要政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正是符合这一执政理念的。 将审判工作置于人民监督之下,吸收人民参与国家行政管理,可以增强人民的主人翁意识,增强人民参与国家事务审议和管理的积极性,提高案件审判质量,防止误判和错判的发生。 二是客观分析国民党时期的审判方式,将制度设计与国民党腐朽的司法制度区别开来。系统设计以方便人民、服务人民、依靠人民为宗旨。 第三是吸收和借鉴前苏联的司法制度,并继续接受和推广。 前苏联是典型的、有代表性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庭工作,实行合议制审判;法官由选民选举产生。选民有权罢免,法官必须定期向选民报告,等等。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的首要工作是保持政治稳定,而不是建立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因此,全国解放后,为了彻底镇压国内外反动势力的反攻,保护革命成果,首先创立了反叛乱和土地改革法庭的审判制度。 1950年颁布的《土地改革和镇压叛乱人民法院组织通则》中,有人民法院组织的原则、制度和形式,但没有提到人民陪审制度。 由于所有国家事业都处于起步阶段,此时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非常不规范。司法系统同年还颁布了《人民法院组织法》,进一步规定了陪审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制度,但简单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为了更好地执行上述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发布了《通知》和《指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任期、人民陪审员人数和产生陪审员的方法作出更具体的规定,以保障陪审团制度的司法实践。 到1956年,全国有20多万人民陪审员,在现阶段普遍没有陪同、不审查或拒绝参加陪审团的情况。此时,陪审制度的司法民主薄弱,主要表现为政治功能。 在此期间,陪审团制度得到了很好的实施,并得到了国家的一些关注。案件的公正性和及时性得到了显著提高。所有司法审判都顺利进行,为完善我国法律制度和进一步改革司法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当代中国人民陪审制度框架...................8 (1)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意义...................8 (2)人民陪审员选举条件……11 (3)人民陪审员遴选程序……12 (4)人民陪审员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和工作职责...................13 (5)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关系……153、当代中国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中的若干问题...................17 (1)人民陪审员及有关陪审员遴选和任命的立法不完善...................17 (2)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简化……18 (3)法院主导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不合理……..19 (4)人民陪审员任期过长。……24、当代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21 (1)加强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的相关立法……21 (2)人民陪审员遴选条件的合理确定...................22 (3)人民陪审员遴选程序的完善……23结论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之一,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司法民主、解决各种矛盾纠纷、消除当事人对立、防止司法领域腐败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特别是在我国社会转型期,人民陪审制度尤为重要。 本文从当代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发展入手,概述了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指出了当代中国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通过重新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法地位,制定专门的《人民陪审法》,从立法的角度建立陪审制度;合理确定人民陪审员的遴选条件——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与公民享有选举权的条件相似,在立法设计中注意吸收社会各领域的专业人员;为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县(区)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选任,规定法院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干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明确职权,理顺陪审员与法官的关系——同时明确陪审员与法官的职权划分,明确陪审员与法官的相互监督关系,建立责任与惩罚机制;因地制宜,实行“随机抽样”机制;人民陪审员的任期应当适当限制。 参考文献1。吴燕萍、刘根举等:《刑事诉讼法参考资料汇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2.刘庆辉:《中国陪审制度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 3.何家宏:《中国陪审制度何去何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 4.《中国司法制度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87年 5.[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 6.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郭亮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 7.[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吴寿鹏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 8.姜耀祖:《中美司法制度比较》,台湾商务印书馆,1976年 9.何维方:《恢复人民陪审制度》,《南方周末》,第二版,1998年10月23日 10.王萧宁:《生活的土壤、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国人民陪审制度解读》,曲阜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