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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20字硕士毕业论文世界贸易组织确定反倾销损害的若干法律问题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120字
论点:反倾销,倾销,损害
论文概述:

损害确定作为反倾销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查机关进行调查的关键环节和指向反倾销措施的重要素。按照程序的推进考量,申请人申请立案阶段须提供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损

论文正文:

介绍

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款,在世界贸易组织体系的框架下,“如果倾销对一缔约方领土内的既定产业造成物质损害或物质损害威胁,或通过以低于正常价值将一国的产品引入另一国的商业,严重阻碍另一国的产业建立,则应受到谴责。”(1)相应地,世贸组织的有关协定并没有对倾销是否是不公平的竞争手段作出任何判断,而是侧重于为政府是否以及如何处理倾销提供行为守则。即《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实施协定》(以下简称《反倾销协定②》)。(3)由此可见,反倾销制度的目的不是反对或消除倾销,而是抵制对成员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因此,确定损害的存在和程度在反倾销调查中尤为重要。它不仅是调查国推进反倾销程序的事实依据,也是衡量和限制该制度滥用的主要依据。在当今国际贸易环境的世界背景下,反倾销制度作为世贸组织认可的重要非关税措施和法律手段,因其程序便捷、效果显著而被成员国频繁援引,甚至成为新的贸易保护手段的法律形式。2010年12月发布的世贸组织报告显示,2010年上半年,中国仍是世界上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数量最多的国家,同期新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中有42%以上受到影响。(4)世贸组织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在2011年对中国的反倾销做法进行了最后一次审查。在肯定中国为遵守世贸组织规则所做的各种改进的同时,成员们对调查程序的透明度和其他漏洞表示了更多关切。(5)作为一个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加强对国际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研究,有效应对国际反倾销调查,合理利用该制度保护国内产业,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条旨在对世贸组织框架下《反倾销协定》中关于确定损害赔偿的条款进行实证分析,研究损害赔偿的对象、损害赔偿的审查、因果关系和损害赔偿的程度等内容,以澄清《反倾销协定》规则中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并通过分析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以往的案例报告,阐述、支持和支持相关观点。同时,本文将重点探讨在美国和欧盟加入世贸组织的一些案例中,成员国调查的推理逻辑及其在世贸组织中的认可,并与中国的反倾销立法和实践进行比较,以期为操作实践提供指导,为中国相关立法和实践的完善提供参考方案。

第一章反倾销产业损害认定的制度价值

一、倾销的性质
(一)价格歧视
当一个独立市场的生产者在另一个独立市场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其产品时,出于某种原因,该产品将被视为倾销。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普遍接受为倾销的法律定义,但笔者认为这一表述限制了应受谴责的倾销,即从后果的角度给出了对倾销地适用反倾销制度的前提。倾销作为一种商业手段,在本质上没有利弊。其严厉程度取决于商业方法是否扭曲了正常竞争体系下的价格体系。事实上,倾销的概念也被广泛用于指各种不公平的定价行为。①雅各布·维纳从经济学角度将这些行为细化为“国家市场之间的价格歧视”,并明确指出不同国家市场买方之间的价格歧视是倾销的本质特征。

(2)倾销的原因和影响
倾销作为一种商业竞争手段,雅各布·维纳基于动机和可持续性的经济分析分类仍然具有重要意义。(3)《反倾销条例》实际抵制并在实践中存在的大多数倾销都属于本分类中的“长期或持续倾销”,包括(4)保持现有工厂设备完全启动,或(5)在不降低国内价格的情况下获得更大的生产利益;或者纯粹出于重商主义,也就是说,倾销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鼓励和刺激出口贸易,以获得倾销国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利益。因此,这种倾销往往与政府对特定行业或产品生产商的补贴密切相关。倾销是一种有争议的竞争方式。虽然它可能在短期内给出口国带来规模经济,给进口国的消费者带来较低的价格,但长期效应对各方弊大于利。首先,降低价格对消费者的引导将严重影响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市场份额的下降将导致国内生产商利润下降、被迫降价、甚至转换和破产。进口国也将为调整资源配置付出巨大代价。然而,消费者的短期利润通常不仅无法弥补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失,而且还会加速倾销代理人垄断地位的形成。其次,倾销国的利润并没有延伸到倾销产品的整个行业。没有在特定市场倾销或无法倾销的生产商,其市场份额将受到挤压,在面临进口国转售倾销产品时,可能在第三国市场处于价格劣势。此时,出口国的消费者实际上承担了大部分倾销损失。

(3)判定倾销[的因素/br/]。《反倾销协定》第2条载有确定倾销的基本标准,其中第1 (1)款是计算方法的指南,其他条款为实施该方法提供了关于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比较因素的具体规则。由于倾销的确定不是本文的重点,因此这里不再引用。

第三章反倾销工业损害审查.........33-48
一、工业损害审查的一般要求.......33
二。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和价格效应的思考.......33-35
(一)“实质性”不是一个定量标准.......34-35
(二)“考虑”和明确的裁决要求.......35
iii。评估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35-46
(一)强制性评估清单.......35-36
(2)“评价”的含义和要求...36-39
1。工业指标与综合评价义务的相关性.......37-38
2。中国反倾销工伤审查规则.......38-39
(3)审查物质伤害的威胁.......39-42
(4)物质障碍审查.......42-46
四。多成员缔约方倾销进口产品的累积评估.......46-48
第四章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损害的因果关系.......48-54
一、世贸组织框架下因果标准的演变.......48-51
(一)因果关系程度.......48-50
1。肯尼迪回合——“主要原因”标准.......49
2。东京回合——“一个原因”标准.......49
3。乌拉圭回合——“加强非归属要求.......49-50
(2)“已知”其他影响因素的类别.......50-51
二。中国对因果关系标准的立场.......51-54
第五章工业损害和低税的范围.......54-57
一,确定工业损害范围和反倾销制度.......54
二、《反倾销协定》和欧盟的低税规则.......54-55
三、中国低税制前景.......

结论

自1921年美国《反倾销法》首次引入确定产业损害的要求以来,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功能已从打击倾销转向抵制对进口商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工伤调查不仅是反倾销调查的关键环节,也是限制反倾销措施滥用和贸易保护的有力规则。此外,在采用低税规则的国家,确定工业损害也在防止过度保护国内工业、平衡整体经济形势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作用。作为世贸组织的一员,中国在立法和实践中应遵守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的规则。虽然《反倾销条例》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的规定相对完善,但与《反倾销协定》并无明显矛盾。在世贸组织的实践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也大多尊重成员立法机构对有争议条款的解释。为了严密的逻辑和方便的应用,我国现行法规在损害客体的定义上仍可以做如下改进:(1)在肯定侦查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对类似产品的各种审查因素所要求的近似程度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二)《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为了避免暗示中国已经采取了一个严格的标准,承认国内产业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三)《反倾销条例》关于区域产业例外的第十一条增加了适用和执行例外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关于损害赔偿的审查,为了解决《反倾销条例》和《反倾销行业损害赔偿调查规定》之间的协调问题,应删除《反倾销条例》第8条中关于物质损害威胁的特别规定,成为关于损害赔偿审查的一般规定。也可以考虑一个单独的条款来审查物质损害的威胁和实质性障碍。至于因果关系的确定,应弥补现行规则中对因果关系具体要求的遗漏。根据《反倾销条例》第8条作为损害审查的一般条款,应丰富该条的内容,使其符合《反倾销协定》的评估要素,可能的相关因素应列入《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在损害范围方面,在研究和实践准备就绪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逐步将损害范围和低税规则纳入《反倾销条例》。可以考虑在第四十二条中增加“调查机关应当考虑在裁决过程中适用低税的可取性”。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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