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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63字硕士毕业论文民法期待权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7263字
论点:期待,这一,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论文,本文从法上期待权含义性质与特征着手,将期待权与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其次对于民法上期待权的基本类型作出阐述,并列举出中外学者的相关观点。

论文正文:

第一章引言1.1本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法律对现实生活中公民权利的保护越来越详细。 虽然我国受德国期待权的影响最大,但仍处于起步阶段,不仅没有系统的理论,而且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也远远不够。 基于这种情况,对公民权利的探索不仅应该局限于完整的权利,还应该关注一些符合社会需要、具有一定价值但不完整的权利。那么期待权就是一些法律法规保护的代表,但这些权利并不完整。 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和探索,将有助于满足公民日常生活的需要,维护社会稳定,改善我国相关立法的不足,提高我国法治的严密性。 .....1.2国内外研究现状台湾法学遵循德国的思想和理论,但这一概念并未直接用于民法,仅在一些判例和理论中得到肯定 其中,王泽鉴先生的民法理论和案例研究最为具体,不仅涵盖了期待权的一般理论概述,而且阐述了所有权保留买受人的期待权,从而为我国未来该制度的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此外,1999年《物权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一些条款的规定,增加了理论界对期待权持有人问题研究的热情,尤其是《合同法》中所有权保留的确认,为我国期待权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 然而,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的研究还不够深入。 自20世纪初以来,德国在法律领域引起了热烈的讨论。然而,在法律层面还没有明确的结论,只有判例法提到了这一点。 这就是为什么许多专家学者非常重视这个问题 例如,在《国际私法》、《德国民法通则》和《德国物权法》中,期待权的理论探讨对此问题做出了巨大贡献。 我不会在这里列出他们。 因此,对公民权利的深入探索不仅可以丰富法学理论,而且可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 第二章民法期待权概述2.1期待权在民法中的含义经历了19世纪初西方社会的一场工业革命。正是这场工业革命导致了西德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工商业的迅速发展极大地丰富了产品的种类和产量。这时,人们的购买力不足以满足自己的需求,从而造成了人们购买力不足与极其丰富的社会和物质产品之间的巨大矛盾。 在这种环境下,商家想出了分期付款的购买方式,产品的销售将会大大提高。双方都受益于这种交易方式。同时,这种方法也得到广泛推广。 从那以后,抵押贷款被分期付款和保留所有权所取代。 在这种情况下,在价款全部支付之前,买受人绝对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利,但如果标的物的买受人不要求提供担保和相关担保,则提供部分价款是占有标的物的使用权,并在一定条件成熟时支付剩余价款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 在确定买方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的地位时,期待权的概念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并为人们所熟知。 同样,它也是在德国生产的。 这一概念描述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请求权、标的物占有权和支付义务以外的法律,即期待其权利得到实现和在权利实现之前抵制侵权的权利。 然而,还没有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作为支撑,买方期待权成为德国法律界最有争议的问题——所有权保留买卖。 正如德国法学家鲍威尔教授(Professor Powell)所描述的:“期待权得到了广泛而细致的讨论,这种现象在民法领域也很少见。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有许多先例和文献。” (1)外国期待权开始时,没有具体的立法。期待权制度是从学术理论发展而来的。 自期待权提出以来,对这一制度的讨论从未停止过,但这一制度仍存在许多问题。 例如,关于什么是期待权以及什么是期待权的关键因素,没有具体的结论。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不同学者的出发点和思维角度不同,另一方面是期待权本身涉及的问题范围广泛,既复杂又复杂,又没有立法,这使得期待权的概念模糊不清,难以定论。 然而,大多数学者仍然认为期待权是一种权利,因此从期待权的基本构成要素和概念来判断期待权的概念 ...2.2民法期待权的性质从古至今,学者们对期待权的性质有不同的看法,自19世纪以来,学者们用各种语言来描述期待权。 然而,这些描述仅仅描述了期待权的表面特征,却没有看到期待权的核心本质及其民事法律地位。因此,很难形成统一的共识。学者们也讨论了许多观点:形成权理论 恩内克罗斯和尼珀迪是这一论点的支持者。 他们认为这项权利是一种形成权或改变某些权利的权利。 (1)另一种观点认为期待权类似于形成权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虽然形成权和期待权的结构不同,但它们也有相似之处,即形成权和期待权是权利获得过程中的中间形态。期待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地位,也是一项可以获得的权利。 还有第三种观点认为,期待权和形成权之间没有关系。 主要的反对者是汉斯·多尔、德国学者赛克尔和维尔德杰。 这两项权利显然是两种不同的东西,期待权和所谓的相互包容和包含的形成权之间没有关系。 此外,乔迪姆认为,当期待权的形成条件缺乏时,期待权的法律效力根本无法实现。 募集人还认为,这种权利(形成权)是根据正确的意图行使权利,权利的一方可以改变它,期待权是持有一定权利的权利。 另一方面,预期所有人不能在预期享受的基础上为这项权利创造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形成权的最终消失甚至消灭是由于这一权利的行使,而期待权的全面完善是由于必要条件的完成。 (2)特殊权利理论 在胡长清的中国学者在其著作《中国民法通则》中所呼吁的权利是可以获得的。根据法律行为及其所附内容,它们也可以被定义为债权,当然,所有权和物权的其他方面。然而,获得这些权利的权利既不是,而是一项特殊的权利。 (3)所有权理论(发生权理论) 德国法学家卡拉伦茨(KarlLarenZ)认为,期待权是在满足某些必要条件时,权利人无需采取任何行动就属于权利人的权利。 第三章民法中预期权利的典型化103.1关于预期权利典型化的争论103.1.1德国学者的观点103.1.2中国学者的观点113.2预期权利的基本类型12第四章国外民法中预期权利的立法现状234.1英美法是关于预期权利的立法现状.........234.2大陆法系期待权的立法现状........24第五章我国期待权民法保护的现状及缺陷...295.1我国期待权民法保护的现状...295.2我国期待权民法保护的缺陷...29第六章我国期待权制度的完善6.1我国期待权制度的构建我国期待权立法很少,简单笼统的法律法规无法与深刻复杂的期待权理论体系相匹配,所以从法律完善的角度出发,我们应该积极探索我国期待权制度的完善。 但是展望未来,即使在法律健全的发达国家,期待权理论和相应的制度也很少在系统的成文法中被提及。 很大一部分成文法也是从法理学发展而来的。即使在法律发展较早的德国,尽管法律的积累从未停止,但所有权保留的预期只在《德国民法典》中提及,这是罕见的。 中国学者王泽鉴教授也认为,为了更好地在现实生活中运用这一规律,它不仅关系到市场的完整性,而且有必要在理论界做出同样的共同努力来澄清尚不明确的解释。 目前,我国从民法中选择期待权有两种模式。一是将期待权作为特别法与民法分开。二是将期待物权、期待债权和期待继承权分别合并为债权和继承权。然而,我们认为我国实施这种立法或后者更为可行。 例如,《物权法》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债权期待权被纳入债权法,然后继承权被纳入继承法。 本文认为,从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都这样做是有益的。 然而,应该分析具体的问题,不同的问题应该区别对待。 ......结论本文主要从民法角度梳理和总结各国学者的研究成果,重新界定期待权的相关概念、性质和特征,阐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期待权的立法现状。 在民法体系中,主要对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和瑞士的期待权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论述,但在立法上却十分谨慎。 在我国民法中,期待权的立法问题主要是缺乏全面的理论体系和相应的保护制度。 纵观我国对期待权的讨论、立法和研究,更是少之又少,不利于法律的系统完善和权利的综合运用。 本文在论述期待权立法保护价值的基础上,提出了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了期待权的本质,并在价值基础的前提下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在民法中,物权期待权、债权期待权和继承权期待权可以分别纳入物权债权和继承权期待权,并就这三个方面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 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执法层面都是有利的。 此外,本文认为,虽然期待权的研究不能脱离理论,但仅仅以理论为基础是不够的。有必要结合实际生活、社会和文化需求以及对具体问题的具体分析。如果我们坚持理论,法律将变得僵硬。 本文对期待权问题的探讨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能对我国期待权的研究进程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