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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27字硕士毕业论文论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行为

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1927字
论点:破坏,交通设施,倾覆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论文,本文认为交通设施附属设施也同样属于交通设施,没有在法律中明文规定的空中索道也属于交通设施,鲜少被使用交通设施。

论文正文:

第一章问题1.1导言在交通设施损害研究中需要澄清的主要问题是:第一,“损害”是什么意思,损害的情况是什么 第二,“交通设施”如何确定交通设施的附属设施是否为交通设施,以及空的索道是否可纳入交通设施 第三,我们应该如何理解进行中的使用并区分进行中的使用? 第四,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与盗窃、故意破坏和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有何区别,在实践中应如何区分 与其他财产案件和人身安全案件相比,被判破坏交通设施的案件相对较少。 2014年,成都温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损坏高速公路护栏的案件,该案的犯嫌疑人被判处3年监禁。 犯罪嫌疑人被定罪的主要原因在于两个因素:一是受损的交通设施在使用中;其次,是交通设施遭到破坏。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犯罪和非犯罪之间的界限是在“使用中”和“运输设施”之间 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不一定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但破坏交通设施罪确立了某些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 此外,还必须区分其他行为,如盗窃、故意破坏财产和破坏生产经营。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36岁犯罪中的行为认定需要重新提出,并从各个方面进行进一步分析。 ......1.2选题的背景和意义自1979年我国刑法中出现破坏交通设施罪以来,至今已有36年。这一罪行也可以被描述为“韩国政府的创始成员”和“历史悠久”。犯罪中破坏交通设施行为的认定问题也已经出现了36年。然而,自该行为出现在我国刑法中以来,对其认定的研究却很少。这并不意味着这一行为的识别不缺乏。相反,这一行为的识别仍需进一步改进。同样,对交通设施破坏的研究仍需加强。 首先要讨论的是行为和犯罪之间的界限。因此,该行为是否必然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是一个普遍问题。每种犯罪都必须界定犯罪和非犯罪的界限 我国刑法中关于破坏交通设施罪只有几十个字,这几十个字不难理解。然而,关键问题是,由于“对特定罪行依法规定惩罚”的原则,“交通设施”的定义被“轨道、桥梁、隧道、高速公路、机场、水道、灯塔、标志或其他”所涵盖。这是写作的缺陷,也是所有成文法的问题。但是,权威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等)。)可以通过扩大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来扩大“交通设施”的范围。) 但目前还没有相关的立法或司法解释来扩充其关键词“交通设施” 36年来,这一罪行的规定只是将“飞机”改为“飞机空” 破坏交通设施行为的认定往往发生在违反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情况下,因为其大多数行为发生在实际案件中。网络数据显示,在我国众多犯罪中,破坏交通设施罪在整个刑法中的适用较少,主要原因是对交通设施的犯罪较少。 研究破坏交通设施行为的认定的意义可以表述为“显而易见”。这一行为的认定使判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变得更加容易。 在微观方面,可以说,与其他犯罪的比较研究更便于法人区分容易混淆的犯罪,特别是对于法律从业人员来说,复杂的情况往往使犯罪的判断更加困难,特别是当一种行为违反多种犯罪时,这就要求法人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以便更好地结合复杂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宏观方面,对破坏交通设施行为的认定研究,是为了找出漏洞,填补整个刑法体系的空白。对于整个刑法体系来说,整个体系的完善要求每一种犯罪都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才能“砌起高墙”,使刑法在法律领域独树一帜。 此外,世界发达国家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可以与中国相比。德国在这方面的(翻译的)法案被定义为“交通危险犯罪”,日本的(翻译的)法案被定义为“交通犯罪”。德国和日本都需要确认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与德国和日本相比,中国对破坏交通设施行为的认定研究有待加强,委婉地称之为符合国际标准。 ......第二章交通设施破坏概述为了识别交通设施破坏,我们必须首先了解什么是交通设施破坏,以及这一行为的概念是什么。 要分析破坏交通设施行为的概念,必须理解汉语言文学中“破坏”、“交通设施”和“行为”等词语的含义,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这些词语在刑法中的具体含义。 2.1交通设施损害概念的含义解释对于交通设施损害的概念,整个概念需要定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损害”,另一个是“交通设施”。这两个词的概念理清后,交通设施损害的概念就产生了。 至于“破坏”的定义,慈海的解释是:1破坏,2破坏,3破坏和扰乱 (1)刑法中的“损害”是对原“损害”的限制解释,在交通设施损害罪的法律规定中,“损害”不是简单的损害或损坏,强调的是足以使车辆倾覆、损坏或倾覆、损坏的危险行为 简而言之,损坏的程度需要使交通工具具有导致公共生命危险或财产损失的行为或危险。 “毁灭”一词在汉语中有很多含义,很多含义是汉语的特点,也就是说,由于汉语的这一特点,在法律范围内使用的词语必须符合其含义,最恰当的词语必须用来表达最接近的含义。 即使“毁灭”这个词被解释了,仍然是解释这个词的词,而用来解释的词也有很多含义,或者在不同的语境中有不同的汉语,甚至词类也会发生变化。 然而,解释“毁灭”的“颠覆”一词也是如此。在不同的语境中,对“颠覆”的程度和方式有不同的理解,更不用说解释一个词有许多含义。 作者认为词义的解释不同于定义,定义要求结合现有现实对多种语言进行具体的解释,以使其最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 “破坏”一词的意思在上面的海洋词语中有所介绍,但在最后的意义选择中,“交通设施”一词与下面的词结合在一起,在特定的环境中,其含义相对减少。 “破坏”一词在破坏交通设施罪条款的表述中出现了“推翻”一词。这个词描述的是“毁灭”的程度,但“颠覆”也有一定程度。 更重要的是,这个词还需要考虑危险,即“颠覆”可能性的表达 例如,我们熟悉交通灯(它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设施中的“标志”)。我们知道如何让内部伤害仅仅是物理伤害。然而,仍然存在非物理损坏,例如对系统的入侵导致交通灯程序混乱,并导致许多交通事故。这种情况会变成“损害”并有“倾覆”的危险吗 也有许多种交通事故,如轻微擦伤。这算不算“颠覆”的可能性 许多单词的解释很简单,但生活本来就很复杂。在各种复杂的情况下,人们不能用简单的思维去思考。 如上所述,这里的“损害”不是简单的损害。 如果是一般损坏,根据一般情况不会有严重情况。然而,如果它在其他时候与其他人的损害相结合,并最终导致“颠覆”,那么这里理解的“破坏”是否应该被考虑在内? 由此可见,一个词的定义不是一个简单的定义。需要考虑的是不同情况下的各种情况,尤其是各种特殊情况需要着重分析。 ......2.2关于交通设施损害概念的理论观点和评论学术界对《刑法》中交通设施损害罪的定义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可以归纳如下:第一种观点是,交通设施损害罪是指损害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水道、灯塔、标志或足以颠覆和摧毁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海空的其他破坏性活动的行为 (1)第二种观点是,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破坏轨道、桥梁、隧道、高速公路、机场、水道、灯塔、标志或足以颠覆或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运空或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破坏活动的行为。 (2)第三种观点是,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破坏轨道、桥梁、隧道、高速公路、机场、水道、灯塔、标志或足以颠覆和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和导航空装置的其他破坏活动,从而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3)第四个观点是,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破坏轨道、桥梁、隧道、高速公路、机场、水道、灯塔、标志或其他足以颠覆和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和导航空装置并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破坏活动。 (4)综合分析上述观点不难看出,学者对于破坏客体的行为规律和表达方式是完全相同的,都是“破坏轨道、桥梁、隧道、道路、机场、水道、灯塔、标志或其他破坏活动”,但是造成有害后果的构成要件是不同的,虽然每篇文章内容只有几个词的区别,但内容却远非相同 ...第三章交通设施破坏的结构...113.1交通设施破坏的行为模式...113.2交通设施破坏的对象...113.3交通设施破坏的有害后果...19第四章交通设施破坏与相关犯罪的界限......214.1交通设施损坏行为和盗窃行为之间的界限.......214.2交通设施损害行为和故意财产损害行为之间的界限.......244.3交通设施损害行为和生产经营损害行为之间的界限.......26第四章交通设施损害行为与相关犯罪的界限4.1交通设施损害行为与盗窃行为的界限通过对交通设施破坏行为与盗窃行为的比较,可以发现:第一,交通设施破坏行为与盗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与实施对象相一致。被摧毁的“交通设施”通常属于财产性质。破坏“交通设施”后的带走、带走、盗窃、盗窃行为是破坏交通设施、盗窃财产的行为。 然而,被盗的运输设施需要“在使用中”。换句话说,如果被盗的“运输设施”没有被使用,它与运输设施的破坏无关。 可以看出,交通设施是否在使用可以直接区分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和盗窃行为。 盗窃商品的行为取决于商品的不同特征,对行为的认定也是不同的。因此,对行为的判断取决于行为所满足的不同要求,而对行为的识别结果也是不同的。 即使被盗物品属于交通设施,如果交通设施单独等待检查验收,尚未正式投入使用或使用后正在维修,被盗物品的可能性较高,很难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 第二,当然,即使被盗的“交通设施”在使用中,如果不符合“有足够的倾覆和破坏危险”的要求,仍然不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由于两种行为所构成的犯罪所侵犯的合法利益不同,是否符合“倾覆和损害的危险”的条件是区分这两种行为的关键之一。 破坏交通设施罪侵犯的合法权益是公共交通安全,盗窃侵犯的合法权益是财产所有权、其他权利和财产安全。 如果受损或被盗的交通设施达不到“倾覆破坏的危险”,那么被侵害的合法利益将完全不同。 要确定破坏行为是否是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关键是要求破坏行为很有可能危及公共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刑法中,要求该行为能够影响运输工具的正常运作和有效性,以便运输工具可能造成未指明人员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价值损失。 在实践中,许多盗窃交通设施的行为最终被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然而,如果盗窃本身不足以造成法律要求的更大损害或可能性,那么可以做第二件最好的事,当事人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盗窃来惩罚他们。 ...确定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实施有三个关键点:如何理解“破坏”、“交通设施”和“使用中” 对这三点进行比较全面的分析,可以对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 在整个分析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目前对破坏交通设施罪实施的研究有几个层次:第一,研究甚少 研究者少,研究经费少,研究成果少等等 ;第二,现有的研究在上述三个关键点上还没有形成相对统一的观点。当然,学术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现象很好。第三,学术界对该犯罪行为的研究相对较少。现有的成果是“破坏”和“交通设施”的分类 两者的分类并不完善,因此学者们还需要继续跟进和研究,以完善这一分类。 ...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