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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54字硕士毕业论文新闻传播中公民隐私保护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1754字
论点:新闻,隐私权,传播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学论文,本文将综合运用新闻传播学与宪法学、民法学的理论方法,对新闻传播与公民隐私权保护进行学科交叉研究,以期在明确现代社会大众传播的性质作用基础上。

论文正文:

第一章引言
1.1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由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我们的现代社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信息时代。新闻媒体,包括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和互联网,迅速方便地向公众传播信息,并在人民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新闻媒体向公众传播信息不仅满足了公众对及时了解新的社会事件的需求,而且发挥了舆论监督的作用,逐渐成为“第四势力”。在“互联网加”时代,新闻在互联网上传播的速度更加及时,报道新闻和信息的机构不仅限于记者和传统的新闻机构。自我媒体的发展使个人能够通过微博等新媒体形式随时随地发布新闻。新闻对人们的生活和社会有着更深更广的影响。然而,在信息传播方便人们生活、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同时,新闻传播也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问题。例如,一些新闻媒体毫无歧视地发布信息,被所谓的“大V”所利用,成为谋取私利和赢得眼球的工具。一些新闻媒体违反客观性和真实性原则,具有严重的非理性和情感倾向,成为公众发泄负面情绪的平台。可以说,我国的新闻传播已经严重失控。自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都会对年度“十大假新闻”进行回顾,这一活动受到了广泛关注①。从这些披露的虚假新闻内容来看,在每一个高调的新闻事件背后,都会有相当数量的用于各种目的的虚假新闻,这些虚假新闻将由网络运营商不断传播。它的影响甚至超越了新闻本身。从这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新闻传播领域缺乏监管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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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内外研究现状
关于新闻传播中我国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权威文本数据库中,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约有300篇论文,主要集中在新闻自由的价值和新闻传播中隐私权的保护上。主要研究成果如下:第一,关于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一些学者认为,为了实现个人权利的完整性,言论自由的价值在一定条件下发挥着与隐私权价值相似或相同的作用,也就是说,言论自由作为新闻自由的另一种表达方式,具有与隐私权保护相同的个人权利价值属性。一些学者还认为,新闻自由更多的是公法领域的研究内容,这体现了言论自由的价值。这些都是民主社会的必要组成部分,隐私,即使也是宪法权利的组成部分,也已成为公民的一项私人权利。新闻自由和隐私之间的冲突也是自然的。两者关系的协调与平衡应该从利益、价值和规范三个层面进行调节。其次,关于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大多数学者同意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学者们对如何平衡冲突有不同的看法。一些学者已经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角度进行了论证,并在深入分析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了平衡二者冲突的建议。一些学者认为,强行划分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界限不仅毫无意义,而且也是不可能的,因为个人和社会不能从根本上严格区分。因此,在两者的法律保护过程中,平衡两者之间的冲突需要运用“个人利益比较衡量”的原则。笔者借鉴美国大众传播法的经验,寻求现代社会新闻自由下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些学者也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了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法律规制。总的来说,关于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学术界尚未在理论和制度方面进行深入研究,需要在理论整合的基础上探索新的制度建设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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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新闻传播侵犯隐私权概述
2.1隐私概述
从字面上讲,隐私更多的是一种文化或社会学的表达,主要是保护不愿暴露的事物的主观意愿。这种主观意志有着悠久的历史,可以从最早用树叶和其他物体覆盖身体的人类身上看到。当然,随着历史的发展和观念的改变,人类早已从纯粹的隐私视角转向不愿透露更多信息,包括个人姓名、联系方式、地址、外貌等。从根本上说,隐私只能被定义为存在于个人内心的一种体验,不愿意暴露给第二个人或与第二个人分享。这种经历与善恶无关,因人而异。由于隐私大多存在于一个人的内心,每个人都有不同的隐私体验,所以有人认为有些东西是隐私,但其他人可能不这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隐私长期以来没有在社会层面得到广泛关注。然而,随着历史的发展,一方面,人类对精神的追求不断丰富;另一方面,人类社会越来越脱离熟人社会,向陌生社会发展。Private 空一直受到重视。这样,隐私逐渐从个人感受的层面上升到社会认可的层面。隐私不断得到社会的认可,保护隐私成为一项社会要求。这样,隐私保护逐渐从一个概念演变为一种社会规范。学术界普遍认为,从法律角度对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的系统讨论最早是由塞缪尔·沃伦和路易斯·布兰代斯在1890年进行的。这篇发表在《哈佛法律评论》(Harvard Law Review)上的长达28页的文章《论隐私》(On Privacy)提出保护隐私作为一项独立权利,作者提出这一法律建议的原因是由于当时流行杂志上对名人私生活的不道德报道。此后,隐私的概念一直在法律领域得到不断的研究。然而,中外学者对隐私权的含义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例如,美国法学家威斯汀认为:“所谓隐私权是指个人、社会团体或组织决定何时、如何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向他人传递信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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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新闻传播和新闻自由概述
新闻是人类社会中一种独特的现象。人类社会与其他生物领域的重要区别在于人与动物之间的信息交流和传递,但它不同于动物之间的信息传递。一方面,人类之间传递信息的媒体越来越多,例如面对面的语言交流、身体运动,更重要的是,还有文字。这些语言和词汇是人类为了满足社会生产和日常生活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人不同于动物的本质在于社会实践,实践是信息交流必要性的原因、动力和目的。这种交流从简单的语言或特殊的符号发展到文本到信息,最后演变成特殊的交流工具,如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由此可见,新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它的产生和发展符合社会经济、政治、意识形态和文化的需要。从上述新闻的制作过程来看,新闻需要具备以下要素:第一,新闻是一定信息的集合,它具有信息的价值和功能,因此具有传播的必要性;其次,只有当信息被传播、传播并为公众所知时,它才能被冠以新闻之名。信息传播的范围不是个人之间,而是整个社会或某一地区的所有公众。第三,由于新闻不是个人之间的信息传递,也就是说,它不是口头上的,需要被公众知晓,那么新闻传递就需要一定的载体,这种载体也必须广泛存在于社会中,如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第四,从新闻的性质和功能来看,新闻写作也要求新闻真实客观,而不是虚假捏造。后者属于创造的范畴,而不是新闻。新闻的真正客观性要求新闻不应该与传播者的主观判断和价值导向混为一谈。这也是记者的职业要求和公众对新闻的基本心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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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新闻传播中新闻自由与隐私保护的利益冲突……15
3.1冲突的表现15
3.2冲突的原因……18
3.3冲突的本质……18
第四章新闻自由与隐私保护的域外协调经验及借鉴……20
4.1英美法系国家的经验......20
4.2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 22
4.2.1德国......22
4.2.2法国...23
4.3启示和借鉴......
第五章:加强我国新闻传播中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途径…… 26
5.1澄清新闻自由和隐私保护之间的界限......
5.2完善新闻传播中公民隐私保护的立法体系……29
5.3完善新闻传播中保护公民隐私的制度……30
第五章:完善我国新闻传播中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途径
5.1澄清新闻自由和隐私保护之间的界限
公共利益原则是平衡各种权利冲突的首要原则。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公共利益进行了大量的讨论,但公共利益的定义仍然不明确,事实上也不可能得到明确的定义。王泽鉴教授认为,“所谓的公共利益是指未具体指明的多数利益的统称,包括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这是促进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合理秩序,应根据具体情况客观判断。”公共利益最特殊的一点是它的不确定性,这可以表现在两个方面: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受益人的不确定性虽然我们不能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但把它视为防范新闻传播侵犯隐私的重要手段并不影响我们。一般而言,保护新闻自由和隐私权涉及公共利益。从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定义来看,从表面上看,新闻自由更有可能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隐私权更直接针对公民的个人权利。然而,不可否认的是,隐私权中提到的个人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只是个人。就公众而言,每个人都有隐私,每个人都应该受到隐私权的保护。在这个层面上,隐私权也具有公共意义。虽然新闻报道主要满足个别情况下舆论监督和知情权的需要,但舆论监督的最终目标也关系到公民个人的福祉,知情权的最终立足点仍然是特定的个人。因此,平衡新闻自由和隐私保护与公共利益的价值冲突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有意义,因为在特定的情况下,公民的范围是明确的,是否应该局限于隐私保护,以便新闻公开报道是有讨论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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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新闻传播背景下的隐私权保护是一个充满矛盾的话题。它不仅要重视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还要确保新闻自由的价值功能得以发挥,从而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对社会的作用。以公众利益为边界与其说是维持两者平衡的途径,不如说是一种无奈的举动。原因是公共利益本身难以界定。因此,就我国新闻传播现状而言,在强调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同时,在侵犯公民隐私权仍能找到相关保护依据的前提下,保护公民隐私权在我国新闻传播中更为重要和紧迫,需要规范新闻传播行为,确立新闻自由的基本原则,同时对新闻自由进行法律规制。对新闻自由的管制不同于对新闻自由的限制。前者更注重运用规范的方式方法进行合理的限制,使新闻自由不会被滥用,新闻的初衷也不会丧失。确立或重构新闻“第四权力”的价值,消除中国新闻传播领域的混乱,构建新闻传播的社会责任体系,是一个根本性的举措。为此,中国刚刚将新闻传播法的立法提上日程,这就需要具体的操作,如法律和监管体系的建设。然而,我们面临的不是传统的新闻传播理念和方法。互联网和即时通讯时代对新闻自由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问题也远远不能通过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来解决。公众需要更多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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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