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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0字硕士毕业论文公司股东知情权与商业信息秘密权冲突的法律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48000字
论点:股东,冲突,权利
论文概述:

本文从法理学到部门法学的学者都已经注意到这个现象,并且从各个角度开始了初步的探索。然而,股东查阅权公司商业秘密权冲突的具体解决却是一个有待深入系统思考的问题。

论文正文:

1解决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权冲突的基本途径

1.1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权冲突的原因
权利冲突不仅是人类思维的逻辑假设,也存在于法律界。(1)学者们对权利冲突的原因有不同的看法,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制度层面、法律规范层面、权利属性层面和义务层面。
刘向佐教授是从制度层面探讨权利冲突原因的主要代表。他从宏观层面做了更深刻的分析。他认为权利冲突有三个原因。首先,中国发展的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与尚未完全转变的原计划经济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第二,中国法治的发展及其不完善的矛盾和冲突。三是中国公民权利意识日益增强与全社会公民权利意识发展不平衡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总之,经济发展因素、法律发展因素和权利意识因素构成了权利冲突的三大原因。(2)此外,一些学者认为,在一个阶级冲突更加激烈的社会中,权利冲突的关系在宏观上表现为阶级冲突和公民与国家权力实现权利的斗争。在一个阶级冲突不激烈的社会里,权利冲突表现为权利和权利之间的斗争。(3)因此,权利冲突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而不是特定时期的产物。权利冲突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动”。①这种互动在稳定的社会结构中可能不明显,但在转型时期(如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尤为突出。
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探讨权利冲突的原因主要包括三个理论:法律冲突理论、法律规定与事实冲突的重合理论和原则冲突理论。法律冲突理论的主要支持者是德国学者温格勒(Wengler)0、中国学者范忠信、侯猛③和李义深④。这一理论的不足之处在于,权利冲突直接等同于权利创造基础上的冲突,这必然导致权利冲突的原因与权利冲突本身的分离,从而导致对主观权利冲突现象本身的忽视。法律规定与事实冲突的重合理论将权利冲突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冲突,另一类是事实冲突。法律上的权利冲突是法律规定重合的结果。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主要是学者王勇⑥。这一理论的缺陷与“法律冲突理论”是一致的,其权利冲突的两种分类也值得商榷。然而,它将权利冲突归结为法律之间的矛盾,并对权利冲突的原因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这在方法论上仍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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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决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权冲突的立法平衡

2。1股东知情权的实体限制
长期以来,股东知情权制度一直是《公司法》规定的利益冲突最激烈的领域之一。“从公司的角度来看,股东要求检查公司的账簿和记录总是被视为敌对或威胁行为”。(1)作为股东查阅权的客体,账簿内容可能涉及公司根本利益的信息和商业秘密,因此一些股东可能滥用这一权利获取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因此,有必要适当合理地限制股东查阅账簿的权利。

2.1.1股东访问权的主体限制

1。股东访问权的主体限制
1)一般范围限制
为解决股东访问权与公司商业秘密权之间的冲突,应在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之间取得平衡。股东查阅权制度的设计应基于使每个合格股东最大限度地充分行使其权利,同时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即股东查阅权的主体——股东
从一些国家的立法来看,股东查阅权的“股东”范围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不再局限于股份的实际所有人。美国早期法院严格按照形式理解和适用法律,知情权的主体仅限于姓名在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东,即使他们只是名义上的股东。(1)根据美国修订的《标准商业公司法》第1.40 (21)节,“股东”是指其股份在公司记录中登记的人或股份的受益所有人,后者的权利仅限于公司提交的指定人员证书授予的权利”。(2)作为股份的实益拥有人,即使他不是公司的注册股东,他也享有普通法上的检查权,如果根据具体成文法的规定,这种实益拥有人也可以享有法律上的检查权。(3)2003年8月1日后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220条还规定,“受益股东也有权查询公司的账簿和文件,只要申请人能够在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中证明其受益股东身份”。(4)此外,股票出质人、判决确定的债权人和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也根据国家的成文法享有法定检查权。(5)根据法国《商业公司法》第170、171条的规定,不仅公司的每个股东,而且股份的每个共同所有人、虚拟账簿和用益物权持有人都有查阅公司档案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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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权冲突解决的司法平衡........42
3.1诉讼.....................................................................42股东咨询
3.1.1预..................................................................................43
3.1.2....................................................................................43
3.1.3举证责任问题.....................................................................44
3.1.4保存问题..................................................................................44
3.2检查员提到的诉讼二。........................................................45
3.2.1建立检查员制度的必要性...............................................45
3.2.2外国审查制度的立法经验.........................................46
3.2.3建立审查制度............................................................48
3.2.4审查人权和义务........................................................52
3.3摘要:司法案件中的利益平衡.............................................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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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钱钟书先生曾经说过,“结论只是停止思考的借口!“在这一点上,我也不能回避习俗,只好执行这个借口,暂时做出结论。如何从法律上解决股东检查权与公司商业秘密权的冲突?这是本文提出的问题。本文从三个层面回答了这个问题。
本文从基础理论的角度,将权利冲突限制在法定权利的范围内,并提出以价值判断对权利进行排序是不合适的,因为没有理由令人信服地对股东的知情权或商业秘密权进行排序。因此,我们应该在平等权利的理念下解决这个问题。由于权利的本质是利益冲突,我们只能用利益平衡的方法作为股东知情权与商业秘密冲突的基本方式。然而,利益平衡只是一个基本选择,需要通过具体的立法和司法方式来实现。
从立法角度来看,解决股东知情权和商业秘密权之间的冲突是一个重新界定界限的过程。此时,我们将根据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以及人类经验积累的法律规则开展这项工作。放眼世界,所有国家通常都选择限制股东的访问权,以大致平衡两者。具体来说,可以细分为股东知情权的实体规则限制和股东知情权的程序规则限制。更困难的是,在限制股东知情权的程序规则中,股东知情权的目的是否合法,这涉及到价值判断。在法律技术方面,我们将价值判断转化为冲突双方关于股东知情权的法律程序。通过法律程序,一方应提供证据,使另一方相信其接触权的合法性。
从司法角度来看,解决股东咨询权和商业秘密权之间的冲突是一个法律或证据问题。说它是一个法律问题,就是说如果两者之间的冲突案件事实清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解决,那么争端的解决就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

参考
1。高金康:《经济法》,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周苏游:《新公司法理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利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议与解释难点6。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5。张明远:《证券投资损害诉讼救济理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6。张民安:《公司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7。兰寿荣:《城市公司股东知情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8。张庚:《商业秘密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9。曹家瑞等:《技术贸易的法律与实践》,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
10。徐文:《技术秘密及其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1。沈四宝:最新美国标准公司法出版社,2006年版
12。卞吴耀:《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