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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0字论文范文我国出版法律监督管理探析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23000字
论点:出版,出版物,法律
论文概述:

人类的出版活动有着悠久的历史,我国现阶段的体制下,政府主管部门对出版行为进行法律监管有着其内在的要求和必然的历史选择。通过简要论述我国法律对出版行为进行法律监管,明确了解

论文正文:

1.出版物概述

1.1出版的概念和出版业的历史
虽然我国的出版一词起源于近代,但最早的书籍实际上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莫言《子明桂》记载:“书籍的竹丝传承给后代。”可以看出,竹丝在当时就出现了,但是由于竹丝极其昂贵,而且很难买到,所以带有这种载体的书籍不能广泛传播。2世纪初,廉价载体纸的出现给文字传播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为图书出版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物质条件。公元7世纪,中国发明了雕版印刷,改变了以前手工复印的缺点,如费时、费力、无法大规模推广。印刷书籍的出现开创了图书出版的新时代,标志着正式出版的开始。11世纪,毕升发明了活字印刷,这在图书出版业又取得了突破。直到19世纪50年代,德国古腾堡才发明了铅字活字印刷的机械方法,将出版业带入工业化行列。这种先进的印刷技术于19世纪初传入中国,真正的现代出版业在中国逐渐形成。

1.2中国出版业的构成
中国出版业主要包括出版单位、生产单位、印刷复制单位、发行单位、出版专业教育单位和科研单位。有些出版单位、生产单位、印刷和复制单位以及发行单位是一体化的,有些是独立的个人。出版单位是从事出版活动的机构,包括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社、期刊出版社和网络出版单位。制作单元(production unit)是处理精神生产内容并使之成为能够批量复制出版物的“大师”的专业单元,具有一定的物质形式,如图书期刊排版单元、音像节目录制单元等。印刷复制单位是从事出版物材料生产过程的部门,包括印刷厂、音像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厂等。发行单位是通过商品流通向公众发行出版物并出售给读者的商业单位。出版专业教育单位是专门培养编辑、印刷、复制和发行专业人才的教育机构。出版专业科研单位是专门从事出版科研的单位。

1.3国内出版流程简介
出版物的制作经过许多环节和一系列密切相关的具体程序,从选题、征集稿件、编辑或翻译、编辑和阅读、加工到出版和发行。一般来说,出版协会根据市场需求规划主题,制定图书出版计划,寻找合适的作者,与他们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就作品的主要内容和特点、风格结构、时间安排等要求达成一致,并提交给作者进行写作。作者完成初稿后,提交给出版社。出版社编辑应当对稿件进行全面审查,将不符合要求的稿件退回作者进行修改,对符合要求的稿件不适当部分进行编辑处理,并送审稿和终审。已经完成编辑、审阅和处理的原稿将在设计完成后送去排版。按规定校对后,公共出版物还将提交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申请书号、印刷、装订和正式出版发行。以作者工作的出版社为例。这家出版社成立于1986年。它是中央国家机关直属的出版机构。其出版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编、案例分析、法律专著和法律通俗读物等。多年来,该机构坚持“以审判为基础,服务于法治”的原则,出版了大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编、案例分析、法律专著和通俗法律书籍。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图书馆》、《中国司法法律适用支持系统》、《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出版物获得国家和行业级奖项,在同类出版社中享有一定声誉,产品市场份额始终保持较高水平。这些书籍是宣传和贯彻党和政府的政治法律路线、方针政策的纽带和桥梁。在选题策划方面,我们应该遵循出版社的办学宗旨。计划选题要求能够符合时代精神和审判的主要目的,传达权威部门对法律相关规定的解释,帮助人们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相关规定,更好地为我国审判事业服务。在稿件的编辑和编辑中,始终坚持三审三校的制度。负责任的编辑必须经过总编辑的审查和总编辑的三次审查,才能交付出版。只有遵循这些严格的规则,我们才能确保出版的书籍没有政治、法律和文字上的错误。编辑加工完成的手稿后,出版部门将联系印刷厂将其打印成册,出版部门将把它送到新华书店、自己的出版网站等。根据市场情况,最终到达读者手中。

2。对出版进行法律监督的必要性
出版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可以汇集他们的学术思想、研究成果等。印刷出版书籍,并通过发行渠道向更广泛的范围传播。然而,行使任何权利都不是不受限制的。只有在制度框架内行使权力,其他人的权利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新闻自由和法律限制是两个互补的方面。不受约束的权利不存在,限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发展权利。英国古典哲学家约翰·洛克(JohnLock)认为法律是自由的保证,自由是法律的目的。“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因为自由意味着摆脱他人的束缚和暴力。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在历史发展的任何阶段,无论哪个国家,对发表言论的限制从未停止过,只是限制的手段、范围和程度不同。从言论自由的当代特征来看,言论自由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律创造的。“从法律角度来说,言论自由随着实质性正当程序的崩溃而取得了胜利。即使最高法院承认对公共权力的控制超出了言论自由的问题,言论自由也受到保护。”(2)纵观世界各国,目前政府对出版物的监管受到审查,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事前审查,也称预防制度(prevention system),规定任何出版物出版前必须送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查,只有在审查通过后才能出版;第二,事后审查,也称为惩罚制度,意味着出版物可以在不首先送交政府部门审查的情况下出版。然而,出版后,政府可以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出版物。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大多采用这种方法。(3)回顾中国,政府有关新闻出版部门从未放松对国内出版物的监管。

在我国,对出版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依据是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条例》第五条规定:“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护。公民在行使新闻自由权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此外,还有关于出版业监管的法律以及新闻出版总署于2004年6月16日发布的《出版市场管理条例》。《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3条规定:“国家对出版物发行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依法设立的出版商和经批准从事出版物发行的个人,可以依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除依法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四条规定:“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行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出版监管规定的行为,由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1997年12月30日,F1新闻出版署?《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三)《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从新中国出版发展的历史来看,新闻出版部门仍有必要对出版物进行监管,原因如下:

2.1出版法......................................................................................12
2.2......................................................................................12-13
2.3出版行为的法律监督......................................................................................13-15
3。中国图书出版监管法......................................................................................15-19
3.1出版商许可......................................................................................17
3.2向以下机构报告......................................................................................17
3.3....................................................................................17-19
4。企业重组下法律监督的完善......................................................................................19-24
4.1加紧努力......................................................................................20-21
4.2加强......................................................................................21-22
4.3加强出版市场的交付......................................................................................22-23
4.4加强出版市场的交付,以....................................................................................23-24

结论

人类的出版活动历史悠久。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政府主管部门对出版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有其内在要求和必然的历史选择。通过对我国法律中出版行为法律监督的简要论述,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出版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及其对人们思想的引导作用,从而得出出版法律监督的必要性和现实性。通过大量的文章和报道,结合作者本人的实地调查,可以看出,在我国现阶段,各类出版单位需要遵循规章制度,从各个方面加强和限制自己的出版行为,符合出版法的要求和规定。特别是在文化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如何处理法律监督与出版自由的关系,如何引导出版主体的出版行为,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出版的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