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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0字论文范文法律主体资格分析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23000字
论点:私法,主体资格,法律
论文概述:

从理论上讲,主体资格的类型化的讨论既可以在逻辑层面上使我们对于私法建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系做到“知其然”,也能够了解主体资格享有哪些权利、义务和责任;又能够在价值层面上

论文正文:

第一章法律主体资格的定义及其作用

第一节法律主体资格类别的内涵

在现代法律中,法律主体资格,即“法人资格”,是指法律主体能够维护和行使权利,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英语中相应的类别是(法律)人格1或人格2。也就是说,法律主体资格是资格所有人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的法律条件(或依据)。权利、义务和责任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因此法律主体的资格也可以定义为“成为法律规范规定的主体的能力”。此外,权利、义务和责任也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所以法律主体的资格也是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归属。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公法法律关系和私法法律关系,法律主体资格也可以分为公法主体资格和私法主体资格。为了对文章有一个清晰的把握,我只把研究范围限制在私法主体的资格上。
第二节现有法律主体资格理论

一、法律条件
根据沃克的观点,私法主体的资格是“作为私法主体的法律资格”;沃尔夫等学者认为,私法主体的资格是“成为私法规范规定的主体的能力”。显然,将主体资格类别定义为“资格”或“能力”没有区别。例如,英语中表达权利、行为和责任能力的三个词是法律能力、法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其中能力既指“资格”也指“能力”。5 kelsen还使用“(法律)资格”和“法律行为能力”作为同义词,指出资格(法律行为能力)既不是权利也不是义务,这意味着只有具有资格(或法律行为能力)的人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权利、义务和责任)。据此,从法律操作的技术意义上讲,私法主体资格(以下简称主体资格)作为一种法律资格或能力,可以理解为一个实体能够成为私法主体的最基本的法律条件,因为没有这种资格,一个实体就不能成为私法主体。有学者在这方面指出:主体资格是指“决定权利义务抽象所有权的条件”,只有当实物具有主体资格时,才能“抽象权利义务所有权”。因此,上述主体资格范畴中的“资格理论”和“能力理论”可以概括为“法律条件理论”。

第二,权利能力理论
我国一些学者认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依法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只有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才能成为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主体的资格基本上与民事权利能力相同。”8“法律条件理论”得到本文的支持,这也是本文的基础。“权利能力论”将主体资格限定为权利能力,这是有偏见的,仅供参考。然而,任何类别都是包含各种元素的概念系统。类别的本质表现在组成它的元素的关系结构中。在上述“法律条件论”观点对主体资格范畴的界定中,存在“特定实体”、“可以成为”、“私法主体”等要素。其中,“某种实体”是指被赋予主体资格的客体;“私法主体”(或平托所谓的“法律关系所有人”)表示具有主体资格(主体而非客体)的实体的法律地位;“可以是”表明主体资格是原因,“特定实体”向“私法主体”的转化是结果。主体资格的作用就是实现这种转变。因此,主体资格范畴是一个包含这三个要素的概念体系,这一范畴的“本质”在于揭示“特定实体”和“私法主体”两个要素之间的转化关系(这种关系由“可以是”的要素来描述)。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主体资格是指特定实体成为私法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这些“条件”是法律赋予的,而不是实体客观拥有的。

第三节法律主体资格的理论分析

首先,法律逻辑层面的分析
根据拉伦兹的观点,“由于其元素的可变性,一种类型可以随着某些元素的完全消失、新元素的添加或其重要地位的增加而交替过渡到另一种类型,类型之间的过渡是流动的”,从而使得构建“类型系列”成为可能。据此,主体资格的范畴属于“类型系列”,这是由范畴的三个组成部分通过“多多少少”和“一升一降”的关系决定的。具体而言,在主体资格范畴中,“实体”要素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作为人类社会成员的生物人、以生物人和财产为核心要素的组织主体和以有目的财产为核心要素的组织主体。“私法主体”的要素包括权利主体、义务主体、责任主体、权利义务(责任)主体等。“可以成为”的要素有直接成为、根据法律代理人的意志成为、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成为、根据自己的意志成为、根据自己的意志成为等形式。这三个组成要素在表达形式上的每次变化都会产生相应类别的学科资格。具体而言,可以获得以下几组主要类别。(1)如果“实体”的要素具有可变性,“可以”和“私法主体”这两个要素不变,主体资格有以下两类:1 .自然人资格:作为人类社会成员的生物人可以是私法主体的资格;2.法人资格:人类社会中的组织可以成为私法主体的资格。(2)如果“实体”要素是一个生物人,并且与“可以”和“私法主体”要素具有可变性,主体资格就是自然人资格,它有以下三类:1 .作为人类社会成员的生物人可以成为私法主体的资格。2.行为能力(Behavioral capacity):具有正确能力和相应理性的生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或者按照预期代理人的意愿)成为法律主体11。3.责任能力:具有权利能力的生物可以成为私法中的责任主体。过错责任能力(capacity of fault responsibility)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相应理性(或识别能力)的生物人根据其过错行为成为责任主体的资格。

二。价值取向分析
首先,以奥地利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例,不同的宗教、信仰、理性程度、出身、性别、财产和地位不影响生物享有一般权利的能力。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一般权利和能力体系的价值取向是追求所有人的法律平等,这是尊重人的尊严的第一种表现。然而,我们也应该清楚,该制度宣布的所有人平等的意义主要在于价值水平,而在实在法的水平上,每个主体可以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是平等的,也不能是平等的。例如,没有相应自由意志的生物人没有能力承担一般义务和作为婚姻主体、收养人、监护人、代理人、遗嘱人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特殊权利。因此,可以说,权利和能力总制度所宣称的“人人平等”的命题和“所有自然人在权利和能力上一律平等”的命题是一种意识形态宣言,是一种值得人类追求的理想,在法律制度中不可能成为现实。此外,权利和能力制度体现了一种“向每个人分配属于他的东西”的正义概念。徐国栋教授曾经说过这样一句精彩的话:失能制度的广泛存在和广泛应用证明,权力能力制度中隐含的平等概念根本没有实现,也没有必要实现。否则,君主如何通知犯罪部门的社会成员?从某种意义上说,所有自然人都有平等权利和能力的通常表述构成了对法律的一种欺骗。这种表达具有产生它的自然法思想时代理论的基本特征:与其说它表达了现实,不如说它表达了论述者的愿望。现实情况是,每个生物都是法人,但他们的个性在大小、名称和实质上都不同。

第四节法律主体资格的功能....................................................................................10-12
第二章法律主体资格理论....................................................................................12-28
罗马法关于法律主体的第一节....................................................................................12-17
a,关于自然人的罗马法....................................................................................12-15
2,《罗马法人法》....................................................................................15-17
现代大陆法关于自然人的第二节....................................................................................17-22
答:生物人通常喜欢自然....................................................................................17-18
二,《德国民法典》规定....................................................................................18-22
现代大陆公司法第三节....................................................................................22-28
a,自18世纪以来,三大主要....................................................................................22-25
二,....................................................................................25-28在德国民法中确立
第三章特殊法律主体的资格....................................................................................28-40
第一节死者的法律主体资格....................................................................................28-32
第2节动物法律主体资格....................................................................................32-35
第三节“社会”成为....................................................................................35-40

结论

从理论上讲,对主体资格类型的讨论不仅可以使我们“知道它是什么”,了解私法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制度,还可以了解主体资格享有哪些权利、义务和责任。与此同时,它使我们能够“知道为什么”权利、义务和责任制度在私法的价值层面上得以确立。它还使我们能够理解为什么特定实体有权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只有这样,法律研究才能兼顾实证分析和价值关怀。实际上,当前的社会“已经从一个人们被视为独立于自由行动和平等的法律人格(即权利和能力)的时代,转变为一个人们坦率地承认各方面的不平等和由此产生的某些人享有的富人的自由,而穷人和弱者的自由却被其他人所享有,根据社会的经济地位和职业差异而关押更具体的人的时代,从而导致主体资格的分类和不断扩大的问题。据此,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也应更多考虑上述条款中提到的问题,以有效保护法律主体的利益。

参考
[1][英语]大卫·沃克,李双源等,《牛津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863页
[2][葡萄牙文]卡洛斯·阿尔伯托·达莫塔·平托(CarlosAlberto Da Mota Pinto),林炳辉等,《普通民法》,澳门大学法学院澳门法律翻译处,1999年,第100页
[3][日]梅农·布达吉,黄凤明译,《公法与私法》第106-107页和第451页
[5][·奥兹尔森(·奥兹尔森),沈宗灵译,法律与国家通论,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101-102页
[6][英语]史蒂文·洛克斯(Steven Looks),阎柯文译,个人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17页
[7]龙伟秋。民法主体的一般理论,[论文],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1998年
[8]崔书林,论私法主体资格的分化与扩张,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53页
[9]马俊举、俞雁曼,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9页
[10]张俊豪,民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