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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0字论文范文如何依法控制安检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23000字
论点:行政,检查,法律
论文概述:

对关于安检的法律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并探究对其进行法律控制有着前瞻的意义。当然,随着安检实践中所反映出的问题的逐渐多样和丰富,有关的研究可能更进一步的推向深入。这些都有待

论文正文:

第一章安全检查的法律性质

安全检查似乎是安全检查的简称,但实际上安全检查已经有了相对明确的内涵,似乎并不完全对应于安全检查。从治安管理的角度来看,“治安检查是指公安管理部门为及时发现和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治安问题的发生,并依法使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而开展的检查监督活动。”广义而言,安全检查还可以包括生产安全检查、设施设备质量检查、性能安全检查等。安检(Security check)基本上是指为了公共安全的目的,对特定的区域、场所、设施和车辆,以及进入这些区域、场所、设施和车辆的人及其财物进行检查,以发现并避免危险货物进入特定的区域、场所、设施和车辆,从而威胁公共安全。这种内涵的安全检查是本文的分析对象。本文的目的是分析如何对安全检查进行法律控制。作为一个必要的前提,必须准确界定安全检查的法律性质。从表面上看,安全检查似乎属于行政检查。这样,就有必要明确行政检查的法律性质。

第一节行政检查法律性质概述
目前,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检查的内涵尚未形成基本统一的认识。主要观点包括:(1)“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体单方、强制了解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政行为。”8(2)“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职能,单方面、强制性地理解、监督和指导相对人守法和履行行政法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9(3)“行政检查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职能,对相对人遵守法律和具体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直接了解,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法律结论的行政行为。”10(4)“行政检查(Administrative inspection),又称行政监督检查,是指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能的行政主体按照法定的监督检查权限,检查和了解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行政决定和命令是否得到执行,从而可能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11(5)“行政监督,又称行政监督检查或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据其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规范、实施行政决定依法进行事实行为的事实12(6)“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职能,对个人和组织是否遵守法律和具体行政决定进行的监督检查。”13(7)“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体单方面强制了解相对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基于行政权限的有关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监督相对人守法和履行法律义务是重要的手段。”14

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对行政检查的理解存在着基本共识。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开展的一项活动,其内容是了解和督促行政相对人遵守行政法规范,执行行政决定。然而,在对行政检查的法律性质的理解上也有很大差异。在对上述概念进行分析后,一些研究生将行政检查的概念概括为:“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体直接、强制性地理解和督促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规范并实施具体的行政决策,从而根据法定的行政权限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的活动。”尽管这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了“寻求共同点”,但它仍然对分歧领域采取回避态度。如果对行政检查的概念仍没有明确的共识,其背后的原因可能在于对行政检查法律性质的不同理解。一些学者认为,理论上对行政检查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检查是一种独立的行政法律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检查是调查和理解相关信息的行政事实行为。它只是行政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因此是一种辅助行政行为。事实上,如果把相关的讨论整理一下,就会发现对行政检查的法律性质有两个方面的看法。关于行政检查是行政法律行为还是行政事实行为,有两种观点。许多学者认为行政检查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其中,有代表性的表述包括:(1)“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职能,单方面强制理解、监督和解除相对人的守法和履行行政法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17 .“行为的权力(或责任)及其对对方权益的影响是所有行政行为的共同属性。行政监督检查具有这样的属性,所以行政监督检查是行政行为。”18(2)“行政监督的性质是根据其职权的单方面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一些学者认为行政检查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更具代表性的表述包括:(1)“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管理中做出的与相对人的实质性权利和义务无关或者只涉及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大量行政行为是事实行为。”\"行政监督是一种事实行为.\"20(2)\"行政监督是一种事实行为。行政监督作为行政主体的一种权力活动,与行政行为相同,具有强制性,相对人有义务忍受。但是,行政监督并不直接改变相对人的实质性权利和义务,也不直接创设、改变或消除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对人的承受义务也是一种法律义务,而不是行政监督规定的义务。

因此,它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21(3)”行政检查是行政主体在最终表达行政意志之前的准备行为。它没有自己独立的意志表达,而是建立在最终意志表达的形成和实现的基础上。它是一种程序性的行政事实行为。“22(4)”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法对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和行政决定进行的监督检查。它是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检查权力的表现。”“这是一种事实上的权力行为。“根据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活动可以分为行政行为和事实行为,这是普遍公认的。然而,对于如何理解“法律效力”以及与行政行为相关的事实行为的确切含义和具体范围,仍然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对行政检查的法律性质形成了不同的理解。关于行政检查是否独立,也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一些学者认为,行政检查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独立于其他任何行政行为而存在。在一个完整的行政过程中,“无论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都包含权力适用的因素,也具有独立决策的特点,因此可以认定为独立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开始行政检查。它的开始、过程和结束不需要依靠任何其他行政行为。“虽然”实施行政监督可能导致行政处罚、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但不影响行政监督的独立存在及其法律后果。“其他学者认为,行政检查是一种中间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在事件尚未最终处理时所实施的各种行政行为。一些学者将其表述为行政决策的早期行为或程序。此外,还有称为附属行政行为或附属行政行为的行政检查。总之,每个人都认为行政检查只是行政程序的中间环节或组成部分,否认行政检查的独立性。因此,理解行政检查性质的重点主要体现在行政检查是行政法律行为还是行政事实行为,是独立行为还是辅助行为。如果我们进一步探讨行政检查的特点。可以发现,它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检查是行政主体的行为;(2)行政检查是未经对方同意的单方面行政行为。(3)行政检查是强制性的。如果相对人不服从或协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行政检查必须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才能实施。一些学者将其分为权威性、单边性、直接性、强制性、合法性和独立性。从以上对行政检查法律性质的总结来看,对行政检查法律性质的认识还没有完全统一。然而,这两个方面的分歧主要体现在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两个角度。即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行政检查是行政法律行为还是行政事实行为,从行政过程的角度分析行政检查是独立行为还是辅助行为。因此,在对行政检查的法律性质仍有不同理解的情况下,有必要从这两个角度进一步分析安全检查的法律性质。

第二节行政法律行为........................................................................................14-15
第三节独立法案........................................................................................15-16
第二章安全检查的法律原则........................................................................................16-30
第一节法定原则........................................................................................16-22[/比尔/]一、主要法律........................................................................................16-19
二,法定........................................................................................19-21
三,程序性........................................................................................21-22
第二节相称性原则........................................................................................22-30[/比尔/]一,适当性原则........................................................................................23-25[/比尔/]二,必要性原则........................................................................................25-26
三,合法利益相称原则........................................................................................26-30
第三章安全检查程序........................................................................................30-36
第一节安全检查程序........................................................................................30-33[/比尔/]我,解释原因........................................................................................31-32
二、检查的实施........................................................................................32-33
3,通知结果和权利........................................................................................33
第2节安全检查法律纠纷........................................................................................33-36
一,合法性争端........................................................................................33-34
二、行政侵权纠纷........................................................................................34-36

在提出安全检查的法律控制这一课题后,本文首先分析了安全检查的法律性质。在总结行政检查法律性质的基础上,从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的角度界定了安全检查的法律性质,得出安全检查是行政法律行为和独立行为的结论。在理解安全检查法律性质的基础上,明确了安全检查应遵循的法律原则。它主要由法律原则和比例原则组成,以保证安全检查的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前者具体包括主体法、权力法和程序法。后者包括适当性、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安全检查的实施程序主要包括说明原因、实施检查、告知结果和权利。安全检查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主要包括合法性纠纷和行政侵权纠纷。由于安全检查对对方权益的推断并不特别重要,特别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似乎只是一种程序性的推断,所以对方的容忍度通常很高。然而,随着相对人法治和权利意识的增强,如果安全检查的设置和实施得不到适当控制,引发纠纷的可能性将继续增加,纠纷的强度也可能增加。从安检引发的法律纠纷来看,这一判决已经出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机场、火车站等机构的权利意识和利益考量将不断深化,安检设置中也可能出现越来越激烈的博弈。在不断提高我国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的过程中,从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到目前正在讨论的行政执法,一个接一个已经或即将被纳入法治轨道,安全检查作为一种行政检查也不例外。对安检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初步分析,探索安检的法律控制,具有前瞻性的意义。当然,随着安全检查实践中反映的问题逐渐多样化和丰富化,相关研究可能会进一步深化。所有这些都需要在未来进行跟踪和研究。

参考
1,[美国]施瓦茨:《行政法》,转。许冰夷,大众出版社,1986。
2,[英语]韦德,《行政法》,转。许冰夷,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3,[·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通论》,转。高家伟,法律出版社,2000年。
4,[·日]阎叶弘:《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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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明阳:《美国行政法》(上下),中国法律出版社,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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