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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0字论文范文利益平衡中体现的法律正义分析

论文类型:论文范文
论文字数:21000字
论点:利益,社会,法律
论文概述:

因为法治通向民主政治,维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激励和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人治只能通向个人专制,窒息社会生机,造成“万马齐暗”局面,最后必然进入死胡同。现在我国实行依

论文正文:

第一章:利益及其平衡目标的法律分析

第一节利益的法律分析
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国家,利益总是与人们的社会活动密切相关。个人有利益,家庭有利益,集体有利益,国家有利益。从宇宙生态学的角度来看,全人类也有共同的利益。那么,有什么好处呢?现代汉语词典把“好处”解释为“好处”。通过获取利益,受试者的需求将得到满足。人们把“好处”称为“缺点”,把“好处”称为“伤害”,把“好处”称为“损害”。此外,《中国哲学百科全书》认为,利益是“人们通过社会关系表达的不同需求”。法国启蒙思想家霍尔巴赫将兴趣与幸福联系在一起,他说“兴趣只是我们每个人认为对自己的幸福不可或缺的东西”。(1)另一位法国启蒙思想家赫尔维蒂乌斯(helvetius)将兴趣与人类幸福联系在一起,并指出:“一般人通常会将兴趣一词的含义局限于爱钱。理解它的读者会意识到我采用了这个术语更广泛的含义。我把它应用到所有能提高我们快乐和减少我们痛苦的事情上。”(2)可以看出,“利益”的定义可以从各个层面和角度来理解,其含义和容忍度极其广泛和丰富。在现实生活中,兴趣的表达形式复杂多样,有不同的分类。很难一一阐述。这里只提到了一些与法律相关的分类。由于不同利益领域的存在,有三种利益:物质利益、政治利益和精神利益。物质利益也称为经济利益,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体现。它从不同的计算角度进行划分,包括多数人利益和少数人利益之间的差异。长期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区别;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区别。有四种兴趣:个人、团体、社会和国家。在这些学科中,群体的含义很广,可以指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也指社会阶级、阶层等群体,如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群体,以及按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地域和宗教信仰划分的群体。在研究法律与利益的关系时,利益可以分为:合法利益(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非法利益(法律反对和否认的利益);法律不关心的利益(个人隐私、人们交往中的友谊等)。)。合法权益这两个概念密切相关。人们把它们称为权利和利益。并非所有的利益都是权利,只有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1)应当注意的是,随着当代政治、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一些新的利益“变种”以表现形式出现,如核心利益、生态利益、机会利益等。所谓核心利益是指利益主体的根本整体利益。对一个国家来说,这关系到它的主权、领土和尊严。所谓生态效益是指人们生活环境的效益。它关系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影响着人类的命运和未来。

所谓机会利益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利用比较优势提供的机会而获得的净经济利益。(2)在当代社会实践中,人们对事物的理解正在加深,并且会有更多的利益表现。人是社会人,社会是人类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各种交往必须形成各种社会关系,而利益本质上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只有通过拥有和享受社会劳动产品,人们才能生存和发展。利益范畴揭示了人们从事生产劳动和参与社会生活的内在原因和动力。在各种社会活动中,人们的利益相互作用,既有一致性又有利益冲突。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竞争激发人们追求利益和增加财富的欲望。因此,利益冲突,如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之间的冲突,在社会现实中广泛存在。少数人和多数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一般利益和基本利益之间的冲突;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冲突等。利益冲突和矛盾有两面性,不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可以转化为社会利益的整合,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在我国,建立和谐均衡的社会机制不仅需要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还需要一个完整科学的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法律是利益的平衡器。它以其独特的功能平衡各种利益。通过立法,为各利益主体的行为指明了规范。通过司法,判断是非,保护合法利益,制裁非法利益;通过执法,对各种利益主体的活动进行监测和管理。可以说,利益和法律之间有着密切的“命运”。法律与利益的关系是互动的,是行动与反应的关系。一方面,利益是法律的基础,利益决定法律;另一方面,法律对利益做出反应,具有调节和整合利益的功能。在当今社会,当利益格局多元化时,法律主要通过协调和平衡利益来实现其功能。一般来说,该法律具有与十字路口中心的交通灯指示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相同的好处。有了交通灯的明确指示,所有车辆都有安全保证避免碰撞。利益平衡是什么?我认为,利益平衡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第一个层面,利益平衡是治国过程中的一个价值目标,即各级政府要着眼于大局,兼顾和协调各级各方面的利益,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在第二个层面上,利益平衡是法治进程中的一种法律策略,即通过法律来规范各种利益主体的行为,使人们能够根据法律规范寻求自己的利益,通过法律解决各种利益运行中的矛盾和冲突。这两个层面有着内在的联系,因为法治和现代社会的法治应该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国家应努力实现立法公正、司法公正和执法公正,确保经济社会发展沿着合理有序的轨道运行。根据主题,本文将这两个层面结合起来进行讨论。

第二节社会利益关系演变的历史轨迹
每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存在于各种社会关系中的利益。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社会条件下,利益表达的性质、内容和形式是不同的。依法平衡利益是治国安邦的一件大事。这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它经历了从利益失衡到利益平衡的漫长历史道路。在这里,我们需要做一个简明的调查。追根溯源,人类的利益与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有关,物质生产活动是人类的基本实践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决定着所有其他活动。原始人走出无知和野蛮。人类先后经历了五种社会形态: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在这五种社会形态中,利益格局的情况是不同的。人类无产阶级的历史有几百万年了。原始社会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氏族的每一个成员都是保护的对象,从氏族的公共收入中享有平等的物质待遇。氏族的所有成员都受到平等对待。这种生活保障是按照习俗实施的。恩格斯说,原始氏族“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传统习俗已经调整了一切。”(1)由于原始社会生产水平低,一旦面临不可抗拒的饥荒和疾病,整个氏族将面临饥饿、崩溃和灭绝的危险。那时,失去劳动力的人不得不被杀害,以减轻食品分配和消费的压力。或者以人为本,过着饥饿的生活。所有这些都是确保氏族生存所必需的。

这样,原始生活有时难免有些气味。可以说,原始人的利益关系是在极其困难的条件下形成的,是一种非常简单的利益平衡。原始社会末期,随着剩余产品、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类是一个历史范畴。阶级的存在只与生产发展的某一历史阶段有关。它是生产力发展但缺乏发展的产物。剩余产品的出现是阶级产生的物质前提。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建立是阶级的直接原因。在我国,夏朝的建立标志着奴隶制社会的形成。奴隶制的经济基础是奴隶主拥有生产资料,并直接拥有生产者——奴隶。奴隶主,无论大小,都使用密封的矿田来榨取奴隶的所有劳动。奴隶被视为会说话的动物和工具。他们被奴隶主任意出售、杀害和埋葬。这是一个极其残酷的社会。奴隶制之后,社会演变成了封建社会。秦朝消灭了其他六个国家,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建立了统一、多民族和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秦朝之后,历经汉朝、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国、宋、辽、金、元、明、清等朝代,历时2000多年。封建社会实行专制皇权,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农民比奴隶更自由地在土地上耕种,但他们受到地主阶级的残酷压榨。几千年来,在一个阶级对立的社会里,由于极度不平衡的利益,奴隶起义和农民战争持续不断。中国上演了多少可怕的悲剧。针对这种情况,毛泽东在1964年春天的《读历史》中用诗意的语言做了生动的描述:“世界很难张开嘴笑,战场上充满了鲜血和相互鞠躬。”(1)迄今为止,这种为利益而进行的血腥斗争在世界某些地方并没有消失。

第三节平衡社会主义利益的目标.................................................................................17-21
第二章中国法律的价值取向.................................................................................21-33
第一节当代中国法律发展回顾.................................................................................21-25
第二节权利标准的价值内涵.................................................................................25-28
第三节公平是法律的生命线.................................................................................28-33
第三章法律面临的困难和挑战.................................................................................33-45
第一节国家间的国际利益.................................................................................33-37
第二节弱势群体的利益和强势群体的利益.................................................................................37-40
第三节经济和生态利益的平衡.................................................................................40-45
第四章.................................................................................45-60
第一节加强思想建设-.................................................................................45-48
第二节加强体系建设-.................................................................................48-51
第三节加强专业团队建设.................................................................................51-55[/比尔/]第四节加强法律教育.................................................................................55-60岁

结论

2000多年前,伟大的历史学家和文学家司马迁在《史记》中写道,“世界利润丰厚,利润天天丰厚”。今天读完《太史公》这个短语,我们仍然感到深刻而新鲜,这表明他对利益的作用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历史和现实表明,兴趣和人类活动“生活在一起”。它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动力,是人类行为选择和各种活动的根本动力。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反映了历史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历史发展内在逻辑的要求。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的扩大,社会利益失衡,社会利益冲突有可能加剧。因此,确立利益平衡目标是当今政治管理者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也是法律界必须研究的重要课题。利益平衡必须遵循社会发展规律,既不能实行平均主义的“大锅饭”,也不能实行贫富差距的两极分化,因为前者会使社会发展失去动力,而后者会造成巨大的社会动荡,不利于社会发展。社会主义为利益平衡创造了条件。我们应该利用法律使各种利益主体能够在法治轨道上找到自己的位置。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促进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现代法律是人类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其本质是调节各种利益关系。我国的法律价值取向与社会主义价值目标相一致。sblunwen.com硕博论文网是一个专业论文网站,提供了一篇自考毕业论文的致谢辞、一篇专业毕业论文的致谢辞、一篇硕士毕业论文的致谢辞和一篇论文标题的致谢辞。联系方式:QQ 1847080343,电话13795489978。它要求法律全面公正,即实现立法公正、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法律正义的前提是法治,而不是人治。为什么?因为法治导致民主政治,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激发和调动人民的热情和创造力。然而,人治只能导致个人专制,窒息社会活力,导致“黑马”局面,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死胡同。现在我国正在依法治国,这是促进社会进步的伟大战略。与此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法治的长期基础在于正义。正义原则是实现利益平衡的重要保障,是法律的首要价值,也是法律本身的生命线。实现法律正义是一个艰难的历史过程。当前的困难和挑战是:霸权主义造成的国家间利益不平衡;社会不公造成的民生差距正在扩大;经济利益的扩张损害了环境和生态利益。然而,这些困难和挑战考验着人类的智慧和勇气,催生和发展了“国际社会标准”、“权利标准”和“生态文明标准”的法律。总的来说,实现法律公正的途径是“两手抓”:一手抓“软件”建设,另一手抓思想工作,培养全民法治观念,树立法律信仰,改进法律教育,优化法律文化;另一方面,要注重“硬件”建设,宪政、民主、监督制度化、法制化,建立一支高素质、强有力的法律专业队伍。可以预见,软实力和硬实力并存,中国的利益平衡和法治必将出现新的局面。

参考
[1]李双源。法律趋同及其他问题的哲学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
[2]卢·伊雪。当代中国社会分层研究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3]邢泽思。科学发展观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4]郑航生。社会学导论(修订本)。中国人民出版社。1998年
[5]王伟光。利益理论。北京:人民出版社。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7]谢辉。法律信仰的概念和基础。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
[8]公众王翔。法律现代化的理论逻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9]罗尔斯。正义理论。(中文翻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
[10]门德尔松。论法律精神。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