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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40字硕士毕业论文论确认和遵守新闻法应尊重新闻传播规律的理论和意义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740字
论点:新闻,规律,传播
论文概述:

我国新闻法制建设虽稳步发展,对于有关大众传媒的新闻传播活动也似乎有法可依,但专门《新闻法》的缺位,都使得对于新闻自由权的保护力不从心。因此,通过立法实现新闻传媒事业在法律

论文正文:

介绍
本文从讨论新闻传播法的本质和特征入手,分析新闻法与新闻传播法的区别和联系,以期对新闻法与新闻传播法的关系有一个更为开放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本文从新闻传播规律的角度研究新闻规律,提出新闻规律应尊重新闻传播规律的观点,试图为理解新闻规律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希望通过自身的努力为我国新闻立法和新闻事业的发展做出一些贡献。
本文主要采用内容分析法、文献整理法和案例分析法来探讨新闻法与新闻传播规则的关系,力求将新闻法应最大限度尊重新闻传播规则的理念注入我国新闻立法,以期对我国新闻立法做出微薄的贡献。
一、中国新闻法概述
(一)新闻法的内涵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的一般理论,在吸收国内外法律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我国法律界学者对法律的定义总结如下:法律是特殊国家机关创造的行为关系的调节,权利和义务是调节机制,国家强制力是保障。它是意志和法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应该是通过利益调节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1]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中,法律有两层含义:广义和狭义。法律的广义是指整个法律,包括法律、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和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则)。狭义的法律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中国现代法律体系中,法律也有两层含义:一是包括宪法和行政法规在内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以及基本法以外的法律。
根据法理学对“法律”含义的解释,新闻法的概念也应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新闻法包括现有法律体系中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所有法律文件和条款。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法既不是单一的法律文件,也不是一个法律部门。它有多种法律来源,涉及多个法律部门,也称为“领域法”。狭义的新闻法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专门法律,如《新闻法》和《新闻法》。大陆法系法治国家一般都有狭窄的新闻法,如法国和德国。在英美等海事法治国家,狭义的新闻法是指与新闻传播活动相关的普通法和判例法。
中国是一个成文法单一的国家,属于大陆法系。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开始制定专门的《新闻法》以来,一批学者开始从事新闻法研究。新闻法必须体现宪法原则,体现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中国目前的新闻体制和管理需要时间来完善,以实现法治,所以中国特殊的《新闻法》的颁布需要时间。迄今为止,专门的《新闻法》尚未颁布,但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现行法律中有许多内容调整新闻传播活动。各种法律法规中涉及新闻传播活动的许多条款基本上可以涵盖现有新闻传播活动中产生的法律问题的各个方面。我国新闻传播活动受社会主义法律保护,必须在社会主义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国家将禁止和制裁非法侵犯新闻传播活动和违法新闻传播活动。
(2)中国新闻法的法律渊源
中国新闻传播领域法律的法律渊源,即法律的表达形式,根据法律法规的不同机关和效力,可以分为几个层次: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面对各种法律法规,《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法律法规的上位和下位是有区别的。如果法律法规的规定有矛盾,下级法律地位必须服从上级法律地位。国家法律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务院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高于规章。
综上所述,在没有专门新闻法律的情况下,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主要手段来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立法体系。
二,新闻传播法律的性质和构成
古今中外对这个词的理解也不同。这显示了“法律”一词的深刻性和“法律难以把握”的特点。同样,为了达到对一个物体的有规律的理解,在某种意义上,这是一种基本的理解,一种高级别的理解,因而也是最难理解的。新闻传播的规律也不例外,而且非常复杂。因此,我不敢轻率地说,我已经清楚地认识到新闻传播的规律。本文试图在借鉴前人观点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探讨。
(一)新闻传播法律的性质
对新闻传播规律本质的研究应从明确新闻传播规律揭示的对象和内涵入手,这是探讨新闻传播规律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对新闻传播规律的对象和内涵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我们才能进一步探讨新闻传播规律的本质问题。
1.新闻传播的规律是客观存在的
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告诉我们,自然、社会和人类的思维活动是有规律的运动,任何人类的实践活动都是有规律的。由此可见,新闻传播活动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实践活动,也必须有其自身的规律性。马克思在年轻时就已经意识到,“为了报纸和期刊完成他们的使命,他们必须承认他们有一些甚至是植物都有的东西,人们通常承认,也就是说,他们承认他们有自己的内在规律,而这些规律他们不应该也不能任意抛弃。因此,我们可以肯定新闻传播规律是客观存在的。
2.法律的哲学意义
在确认了新闻传播规律的存在后,我们将从哲学层面理解该规律的基本含义。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法律是关系,本质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法律是事物本身的内在本质和必然联系,是事物运动和变化的基本秩序和必然趋势。因此,这些所谓的本质的、固有的和不可避免的关系是指组成事物的要素之间的稳定关系。事物运动和变化的规律主要由事物内部各种元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决定。这种关系的稳定发生以及当这种关系发生时各种元素之间的相互作用过程形成了事物的运动模式。如果事物的运动总是依赖于元素之间的这种稳定关系,那么这种稳定关系就是规律。
(二)新闻传播规律的特点
新闻传播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种法律,具有所有法律都具有的特征,即法律的普遍性。同时,作为新闻传播活动特殊领域的一个规则,它具有不同于其他规则的特点,即个性。笔者认为新闻传播法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客观性
所谓客观性是指新闻传播规律的存在和功能是客观的,独立于人类意志。换句话说,不管人们是否意识到它的存在和功能,它都会发挥作用。客观性是任何法律的首要特征。因此,它也是新闻传播法的第一个特征。“客观性是所有法律最基本的性质,也是法律成为法律的必要条件。新闻传播规律的客观性是绝对的和纯粹的,“如果实践规律真的‘按照人们的意志转移’(即使是‘在一定程度上’),它的客观性就不会存在”。
2.可知性
根据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我们知道法律是可知的。与其他法律一样,新闻传播法也是众所周知和适用的。新闻传播规律存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全过程,并在其中发挥作用。新闻传播主体不仅能感受到它的存在和作用,还能掌握和运用它的力量来发挥人们的主观能动性。
3.主观性
如上所述,新闻传播规律是一种实践规律。作为一种实践规律,新闻传播规律具有主体性特征,即新闻传播规律是作为新闻主体——传播主体和接受主体——的一种活动规律,即新闻传播规律具有主体性。这意味着新闻传播规律在传播主体和接受主体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中形成并发挥作用,并将受到传播主体和接受主体主观意识的影响。
4.稳定性
新闻传播规律作为一种规律,具有一般规律的稳定性特征,即新闻传播规律的存在和作用是相对持久和稳定的。法律是事物内在和本质的联系。新闻传播规律是构成新闻传播过程的基本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然而,这些基本要素,即传播主体和接受主体之间的基本矛盾,对于任何类型、任何规模和任何方式的新闻传播都是不可或缺的。没有这些基本要素之间的稳定关系,就不可能形成新闻传播。没有传播与接受的基本矛盾,新闻传播将失去存在的基础。正因为如此,新闻传播的规律很可能是稳定的,具有持续一致的特征。
二,新闻传播法律的性质和构成……9
(一)新闻传播法律的性质……9
1.新闻传播的规律是客观存在的……9
2.法律的哲学意义……9
三、新闻法与新闻传播法的关系……16
(1)法律、法律和自由……16
1、法律与法律的关系……16
2.法律与自由的关系……18
3、法律、法律与自由的关系……19
(2)新闻法和新闻自由……19
1.新闻自由的概念……19
2.新闻法与新闻自由的关系……21
结论
本文从讨论新闻传播规律的本质和特征入手,分析了新闻传播规律和新闻传播规律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以期对新闻传播规律以及新闻传播规律和新闻传播规律之间的关系有一个更加开放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本文从新闻传播规律的角度研究新闻规律,提出新闻规律应尊重新闻传播规律的观点。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应在新闻法中得到贯彻,即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应加强对主体新闻自由的保护。目前,国内外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大多基于对新闻自由界限的讨论,忽视了新闻自由空的法律合理性。
本文通过对新闻法与新闻传播法关系的分析,试图解释新闻自由法律保护的合理范围空。以期为我国新闻立法提供一些理论支持,并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建议。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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