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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21字硕士毕业论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21221字
论点:制度,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
论文概述:

当前陪审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呈现日渐衰微的趋势,但是这绝不会是该制度消亡的前奏,而应该只是其调整的过程。就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而言,其虽然继受于外国,也经历了一段并不平坦的发

论文正文:

陪审团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非专业法官或非专业法官担任陪审员或陪审员参与刑事和民事审判的制度。 陪审团制度作为公民直接参与司法的一种民主形式,对于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其视为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 从词源上讲,这个古老的制度起源于公元615世纪的古希腊和罗马,而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实际上起源于英国。经过近一千年的发展,它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法律传统和文化观念的影响下形成了不同的模式。 在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大陪审团的职能主要是决定是否对被告提出指控,而分陪审团主要负责与法官一起确定案件的事实。 在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移植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后,“参与审判”制度逐渐发展形成。 中国古代没有陪审团制度。中国人民陪审制度是从西方陪审制度移植而来的,属于一种参与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只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 在这个过程中,人民陪审制度经历了启蒙、实践和不断修改的阶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期待该制度将继续对中国司法实践产生积极影响。 虽然愿望是好的,但现实和理想之间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制度暴露出许多缺陷。直到今天,这个系统几乎是无用的。这种情况完全背离了建立这一制度的初衷,也引发了许多批评声音。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然而,该决议并没有改变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 “决议实施一年后,有人开始认为决议只是给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花瓶增加了一层琉璃,并没有真正改变其装饰的地位。 为什么这种优秀的陪审员制度背离了现实,不仅没有实现建立这一制度的初衷,而且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什么改革不能实现其应有的功能?“这些问题反映了基层法官的愿望,也是关注中国法治的人们不可避免的现实。 在这种情况下,学者和司法实践者提出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建议,包括要求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进的改革者、要求废除该制度的激进废奴主义者、要求建立一个包括英美陪审团制度的陪审团制度的陪审团以及要求参考德国参与审判制度的比较者等等。 所有这些建议都是基于不同的观点来看待人民陪审制度,然后提出意见。然而,不同的观点对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度有高度一致的看法,即现行制度已经得到了纠正,任何想粉饰的人都被掩盖了。 现实和实践都证明,人民陪审制度必须完善。这种完善不仅应包括细节的改变,还应包括系统的定位和重建。 放眼世界,陪审团制度正在世界各地发生变化。如果我们只着眼于眼前的现实做出短期改变,这是不负责任和短视的。 只有结合实践,吸收他人的经验,我们才能对这一制度提出一个理想的改革方案。 笔者希望用自己在审判第一线的司法实践来描述人民陪审制度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和作用,进而提出改革和完善的建议。 第一章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第一节陪审制度的起源”起源于古代奴隶制国家的雅典和罗马,陪审制度在封建专制社会中被扼杀,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受到赞扬,盛行于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在世界其他国家被模仿,也在前苏联和东欧的一些国家实行,并移植到中国 “在资产阶级赢得革命后,陪审团制度大多被写入西方国家的宪法或基本法。该系统在实践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就其外在形式而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无疑继承了西方陪审制度。 陪审团在英美法中被称为“陪审团”和“教授”,在德国法中被表述为“陪审团”(Geschworene)“sohoffe”和“sohoffe”,是大陆法系的代表。 虽然他们都是翻译中的陪审员,但他们的实质意义却大相径庭。 正如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在性质上不同于西方陪审制度一样 然而,由于同一渊源下不同的发展模式和表现形式,西方陪审制度对于我们真正理解人民陪审制度、改革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陪审制度的起源和陪审制度的经典形式是中国司法模仿西方司法制度的产物。在中国封建王朝,不可能有陪审团制度。权力来自皇权的授予,人民无权参与。 陪审团制度的雏形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至6世纪的雅典。著名政治家梭伦的改革措施之一是设立陪审团法院,即“作为法院的公民大会”(assembly asacourt Civils as Court),实际上是一名行政官员,在市场日公开审理诉讼案件,有多名公民出席。 梭伦改革后,公元前509年,“基督教改革”(Christian Reform)规定每个公民都有权投票并参与政治权力,被选举为陪审员、“500人大会”成员和行政官员,并建立了陪审团制度。为了确保对罪犯的公平审判,每个部落从30岁以上的雅典公民中选出几名陪审员,组成一个“陪审团法庭” 在重大案件中,陪审员参与调查,公平审判将由陪审团法院下设的委员会进行。 在“佩里克莱斯立法”中,设立了一个有5000名陪审员的法院,每50名陪审员有一个分支机构,审判中采用了多数投票制。 作为古希腊的陪审团制度,它具有非常明显的特点。首先,与其说这是一种判断方式,不如说是古希腊的一种政治制度。这样,希腊充分体现了城邦自由人民对城邦事务的管理,是城邦民主的体现。 公元前399年,雅典城邦陪审团以360票对140票判处苏格拉底死刑。苏格拉底平静地接受了惩罚,因为他相信自己选择了雅典,作为雅典公民,他有义务接受通过雅典程序做出的判决,这就是苏格拉底著名的死亡。 这也可以说是古代陪审团做出的最著名的死刑判决。 古罗马的司法权在早期也属于人民议会。 一些案件,如暴乱、叛乱和杀害奴隶主等重大刑事案件,由临时专门机构进行调查,但最终管辖权仍然属于人民议会。 第二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现状分析第一节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一节保守改革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能够实施“一国两制”的政策。结论现行陪审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呈下降趋势,但它决不会是该制度消亡的前奏,而应该是一个调整的过程。 就我国人民陪审制度而言,虽然它是从国外继承而来,经历了一个不均衡的发展过程,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系列问题,但我们不能否认该制度存在的意义或取得的成就。 正因为如此,我们不能放弃它,而是应该正视当前系统面临的困难,然后找到出路。 在世界范围内,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不再像以前那样重要和复杂,大陆法系的参与审判制度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如果我们只是拿起别人已经走过的系统,这是一个盲目的举动,这不仅会产生桔子从南到北积累的后果,而且会使我们的系统永远落后于世界潮流。 今天,当中国特色不再是最初的探索精神,而是成为一种普遍的灵丹妙药时,我们必须从世界的角度积极研究中国的现实社会环境,吸取一切可以借鉴的精华,建立真正适合中国发展的人民陪审制度。 尽管现实还不令人满意,但变化可能正在“发生” 参考[1]荀小平,关于如何建立和完善中国陪审制度的[J]。当代法律,2003,(4):83。[2]柯家宏。陪审团制度理论[。法学家,1999,(3): 40,41,47 [3]焦朱华。英国陪审团制度变迁史及其存废之争。《政治与法律》,2001年。(5):70。[4]王黎明。中国陪审制度研究。浙江社会科学,2000,(1): 55,57。[5]肖建国和肖建光。陪审团制度的回顾与思考。论参与制度在中国的命运。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 122)。[6]张卫平。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和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判例评论,1996年。79(5):76。[7]熊邱虹。司法公正和公民参与。法律研究,1999,(4): 49,59 [8]王琦。中国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海南大学学报,2001,19 (1): 53 [9]万海峰。英美陪审团制度的政治解读。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8 (4): 169。[10]川贺兵。司法职业化与民主化:司法建设百年的路径问题。法律研究,2005,(4):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