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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20字硕士毕业论文论我国司法鉴定中建立单轨管理双辅修学科的系统管理模式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720字
论点:司法鉴定,鉴定,视力
论文概述:

我国有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法律规定较少,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导致混乱现象,社会各界普遍关注。

论文正文:

第一章导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了《司法鉴定管理决定》,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鉴定管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05年10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是对司法鉴定管理历史观念的根本性调整,也是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新起点。 虽然《决定》并不完善和系统,需要不断探索和修订,但它起到了风向标的作用。 基于我十多年在法院司法鉴定相关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对我国司法鉴定的主体制度和责任制度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发现了这两种制度的不足,并提出了个人建议,以期对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做出微薄的贡献。 第二章案例引发的思考这是一个作者处理的案例 受伤的刘谋,男,1936年1月1日出生,汉族 2006年1月16日,陈某因房屋买卖纠纷爆发了争吵,直到他们扭打在一起。双方都受伤了。 2006年1月17日,当地法医专家将刘的损伤鉴定为右角膜裂伤出血、右眼视力0.3、左眼视力0.8、右眼软组织挫伤,符合江西省《人体损伤分类鉴定标准》(试行)第十六条第四项,将双眼视力损伤矫正至0以下。7(视力损害大于0。2 .与伤前视力损害相比);单眼矫正视力下降到小于0的规定。5(比受伤前低0.3%)为轻伤b级 2006年3月21日,根据江西省公安、检察、法律、行政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人体伤害分级鉴定标准(试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33条,法医鉴定所称“对于涉及视觉、听觉、肢体运动功能障碍或面部毁容的案件,伤害程度的评定时间一般为伤后3个月”。它指出,刘谋的轻伤b级鉴定暂时不能分级,3个月后将进行审查和重新鉴定。” 2006年4月18日,法医学院第二次确认了刘的伤势。鉴定结论为:右眼视力为0.1,为黄斑挫伤,导致视力下降,矫正视力下降至0.5以下,比损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符合江西省《人体伤害分类鉴定标准》(试行)第十六条第四项,属轻伤等级 2006年4月24日,法医研究所宣布,2006年4月18日对刘的伤害评估无效。 2006年7月17日,另一家当地法医鉴定机构受律师事务所委托,对刘的伤情和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视力测试显示右侧为0.1,左侧为0.15。根据病史记录和检查结果,国家司法部2004年4月21日发布的《人体伤害程度鉴定标准》文件和文件条款中的参考标准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6180-1996《员工伤害和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文件标准,符合人体伤害:轻伤二级和伤残六级。 刘谋(原告)于2006年7月17日向陈某(被告)起诉了此次评估的结果。 进入诉讼后,被告向法院申请重新评估原告的伤害和残疾程度,并申请法医评估原告的右眼残疾是否与伤害有关。 在听取了被告的请求后,原告委托省司法鉴定中心于2007年2月5日在法院开始重新鉴定前进行残疾重新鉴定。鉴定中心委托省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法医鉴定。法医鉴定结果如下:(1)右眼视力丧失与外伤有关;(2)裸眼双眼视力为0.1,矫正双眼视力为0.4。裸眼0.8,校正0.8 残疾评估的结果是9级残疾 2007年3月5日,法院委托同一省政府指定的医院对原告右眼残疾是否与外伤有关进行法医检查。结论是:右眼为0.15,左眼为0.2,患者有明显的“假性失明”倾向,不能支持右眼视力下降与外伤的相关性,不能反映其视力的真实性,也不能确认右眼损伤的结果 但是这两个部门的法医学鉴定书有相同的鉴定人。 原告拒绝接受第二次法医鉴定的结论,并要求进行第二次鉴定。鉴于两个法医学鉴定结论与同一鉴定人的签名存在矛盾,法院决定再次委托鉴定。 在征求原审被告选择鉴定机构时,被告要求抽签决定,而原告强调只能由省级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没有其他鉴定机构同意,因此委托鉴定无法进行。 法院认为,两次法医检查的鉴定人相同,这违反了鉴定程序的相关规定,并与鉴定结论相矛盾。法院有必要根据原告的申请重新决定评估。 根据司法鉴定管理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经人民法院组织协商不能就选定的鉴定机构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从进入人民法院鉴定名册的鉴定机构中选择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机构。原告建议坚决到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省鉴定专家委员会不是人民法院名册上的鉴定机构,因此无法进行重新鉴定,导致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确认。原告应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刘的主张 一审判决后,原告刘谋向检察院提起诉讼。检察院提出抗议,理由是法院需要将第二次重新评估移交给更高一级的法院进行外部委托。原法院进入重审程序。 再审中,上级法院委托省法医专家委员会对原审原告刘某的伤害和伤残等级进行评估。结论是,刘的右眼受伤被评为a级轻伤,不构成残疾。法院根据这一结论作出了重审判决 本案经过一审和再审两个法律程序,同一伤害已被5家鉴定机构鉴定7次,其中2家鉴定2次。 五个鉴定机构中有两个在省司法厅注册,一个在司法厅和法院注册,一个是省政府指定开展法医学鉴定的医院,一个是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 这是多重身份识别、多重身份识别和重复身份识别的典型案例。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首先,评估机构性质的多样性具有不同的社会认同 双方对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方认为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是权威鉴定机构,另一方认为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未经注册,不属于中介机构,不具备鉴定资格。此外,同一法院做出了这两项判决。一审认定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不具备鉴定资格,从而使无法重新鉴定判决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再审还根据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鉴定意见判断对方的赔偿责任。 二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法律责任没有得到适当追究。 初始评估机构对刘谋进行了两次评估,并自行做出了两次评估无效的解释。第一个解释是评估本身是错误的,需要重新评估。重新评估后,没有理由撤销评估。有关方面非常无助,不得不重新评估评估机构不负责任的行为。 在两次法医检查中,鉴定人违反了回避制度并使检查无效,这也通过重新检查而得到补救,但没有调查鉴定人的法律责任。 当然,这种情况也可以看出身份验证启动过程中存在问题。 本案反映出我国现行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中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仍然不统一,存在多样性。 评估责任的调查仍然不到位,缺乏法律规定。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司法鉴定主体制度和司法鉴定责任制度进行研究和探讨。 第二章案例引发的思考……第三章中国司法鉴定主体制度……63.1中国司法鉴定主体构成……63.2中国司法鉴定主体制度现状……73.2.1中国司法鉴定主体制度现状……73.2.2我国司法鉴定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10第四章中国司法鉴定责任制……174.1司法专业知识责任类型……174.1.1司法专业知识刑事责任……结论司法鉴定不仅是一种科学的认知活动,也是诉讼中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客观公正的司法鉴定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也是确保司法公众IH化的前提。 确保司法鉴定的科学性,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确立司法鉴定的权威性,提高司法鉴定的效率,是我们探讨司法鉴定制度的目标。 一个科学有效的司法鉴定制度在于对司法鉴定主体的科学管理和司法鉴定责任的合理设定。本文以司法鉴定主体制度和司法鉴定责任制度为研究对象,也是基于这一概念。 本文就我国司法鉴定主体提出了一些看法,如建立单轨管理的双重辅助管理模式和鉴定人承担个人责任。这可能是不成熟或不适当的,但只要我们继续努力,我们相信我们一定可以探索一个更完善的、符合我国国情、适合司法实践的司法鉴定制度。 参考文献[1]范崇义主编:《诉讼原则》,[,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2][·日本]上野正树等主编:《刑事专门知识的理论与实践》,[,北京,大众出版社,1986年 [3]曹诗权:《司法鉴定模式的现状与改革》,[,载于《律师世界》,2001年第1期,第19页 [4]邹李明主编:《司法鉴定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5]叶枫、叶0强:《重复鉴定问题研究》,[,证据科学论坛(第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第49页。 [6]何家宏主编:《司法鉴定概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 [7]范崇义、陈永生:《论中国刑事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于司法部法律法规教育厅编纂的《司法鉴定学第一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15页。 [8]孙叶群:《中外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比较研究》[J,载范方平主编《司法鉴定研究文集bi 2系列:构建统一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探索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25页 [9]何家宏:《中国司法鉴定制度何去何从——中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2007]5号 [10]周向雄著:《英美专家证人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