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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教辅有关作品结构的著作权争议,狄更斯对文学作品结构的理论观点

教材教辅有关作品结构的著作权争议

查尔斯·狄更斯(1812-1870),一位世界著名的英国作家,他对文学作品结构的理论观点只读过几年。他父亲因负债而被拘留。从他10岁起,他就不得不照顾弟弟妹妹,去监狱探望父亲。为了承担家庭生活的负担,我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做童工、广告模特和信使。狄更斯努力工作

教材教辅有关作品结构的著作权争议

文学作品结构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文学作品的形成是指作品的内容结构和具体表现形式。 其构成要素主要包括语言、情节、结构、体裁等。 1.结构:结构是文学作品的组成要素之一 在具体的创作过程中,作者从现实生活中选择了一个特定的主题。在酝酿和形成这部作品的主题的同时,它必然要对它进行审视。第二,影视作品的结构形式。首先是时序结构。按照认识事物的顺序排列结构;该结构通过空间变化来排列 2.具有不同交叉结构的不同时间和空间事件的交替;不同的空间同时出现;不同的典型组合排列;从不同的角度安排事情;比较安排;前后两级对比,设计院根据建设方的要求出具设计施工图,在没有单独协议的情况下,版权属于设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出版与否,都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三条本法所称作品,包括下列形式创作的作品。任何学科都离不开哲学的指导!艺术欣赏尤其如此。不形成自己的审美观,你就看不到好东西。所以我认为,如果你想提高你的艺术鉴赏能力,哲学指导是必不可少的,他可以很快建立和完善你的审美观!另一点也很重要,那就是心态,好心情去看一切,结构设计大赛作品:1。上海交通大学-素裹银礼服2。同济大学——别出心裁3。山东大学挑战者4号。东北大学-竹线5。北京理工大学。三峡大学——探索之四7。哈尔滨工业大学龙脊8号。昆明理工大学-弦轩9。广西大学-凌云“展览”记录10。哈尔滨工业大学。

狄更斯对文学作品结构的理论观点

查尔斯·狄更斯(1812-1870),一位世界著名的英国作家,他对文学作品结构的理论观点只读过几年。他父亲因负债而被拘留。从他10岁起,他就不得不照顾弟弟妹妹,去监狱探望父亲。为了承担家庭生活的负担,我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做童工、广告模特和信使。狄更斯努力工作

教材教辅有关作品结构的著作权争议

文学作品结构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教材教辅有关作品结构的著作权争议范文

摘要:作品的结构是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抽象的不同层次,它可以分为抽象结构和具体结构。后者是直接受作品文本表达限制的一个要素,当作品有原始要素时,应受版权法保护。作品的具体结构的定义需要与作品的内容相结合,这是指通过将特定内容放置在特定位置而呈现的作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独特排列和组合。在设计作品的结构时,随着作品创作过程的演变,作者独特的思想和概念最终转化为个人的表达方式,从而满足原创性的要求,获得版权地位。这两部作品的混凝土结构的相似性是证明它们之间实质相似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当根据作品的结构判断作品之间是否有实质性的相似性时,作品的结构也应在整个作品中考虑。受合并原则限制的作品结构不应受版权法保护。

关键词:工作结构;原创性;抽象层次;合并原则。

1。提出的问题。

在作品的非文字元素中,作品的结构是一个重要的部分。其版权地位早已确立,并在知识产权理论界得到普遍认可。即便如此,围绕作品的结构,关于写作权的争议还是频频发生。例如,在我国的写作权司法实践中,围绕着“延伸”中小学教材和同步教具的结构,关于写作权的争议层出不穷。

根本原因是,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结构没有得到正确理解,其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也没有得到明确解释。对教材著作权争议的现有理论解释是典型的。中小学教科书大多是收集现有事实和资料(包括作品)并根据这些事实和资料进行选择和整理而成的作品,属于典型的汇编作品。如果教科书编纂者在选择或安排事实和材料方面有个性,他们最终可以形成原始的编纂作品。它们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作者的个性选择或安排最终形成的表达形式上,这些表达形式往往集中在教科书的原始结构中。关于教材与教具之间的著作权纠纷,基本上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侵权理论,认为基于中小学教材结构编写教具构成著作权侵权。二是合理使用理论,认为教具的整体布局必须参照教材的排列顺序,这种使用属于合理的使用范围。侵权理论和合理使用理论的共同理论前提是助教使用的结构是未经授权的教材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不幸的是,这两种理论都没有明确回答什么是教材应该受版权法保护的结构,这种结构在版权法中的地位是什么,以及助教使用的教材的结构是什么。如果不澄清上述基本问题,结论必须是主观的。因此,有必要从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对著作权法在作品结构中的地位进行深入的理论阐释,从而进行彻底的改革。现有著作权法理论中对作品结构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事实编纂作品和软件作品等特殊类型的作品上,对上述作品的定义和原创性判断也是研究的重点。关于普通书面作品的结构和著作权法地位的一般性研究很少。本文将以教材中作品结构写作权之争为例,研究作品结构写作权语境中的真实含义,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教材中作品结构写作权之争,以期体现作品结构写作权保护的一般原则。

2。作品结构的著作权法地位。

作品的结构是作品各组成部分的排列和组合,例如,普通文本作品中章节的排列和组合,以及软件作品中各模块的排列和组合。作品的结构是作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能是特定类型作品(如汇编作品)中受版权法保护的唯一要素。作品结构的著作权法地位不仅体现在其价值上,还体现在作者所做的创造性工作上。确立作品结构作为版权法的地位不仅在基于作品结构的近似性判断作品是否基本相似时有意义,而且作品结构的个体可用性在许多类型的作品中也得到强调。例如,在软件工程中,其他人可以对软件工程进行逆向工程,分析其中的软件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创建具有不同代码的软件。甚至,软件结构可以作为独立的事务对象从软件中分离出来。从这个意义上说,至少在某些类型的作品中,作品的结构有从作品中获得著作权法独立地位的线索。

(一)作品结构的存在。

版权法应该保护作者的创作成果,一般称为作品,其本质是一种表达形式,体现在意义符号(如作品的文本表达)和表达元素的排列组合上,这些排列组合可以直接限制表达元素(如情节、结构、角色等)。)的工作。整个作品由不应受版权保护的思想、应受版权保护的元素(可由作品的文本表达直接定义)和应受版权保护的文本表达的三元结构所代表。这种结构就像一个金字塔,抽象的思想在金字塔的顶部,具体的文本表达在金字塔的底部,应该受版权保护的元素直接由作品的文本表达定义在中间。在这种三元结构中,抽象思维就像一部作品的灵魂,作品的文本表达直接定义的元素就像作品的骨架,文本表达就像作品的血肉,灵魂、骨骼、血肉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一部完整的作品。根据思想表达的二分法,金字塔顶端的抽象思想不受版权法保护。金字塔底部的文字表达满足原创性要求时,应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在金字塔的中间,直接受文本表达限制的元素可能受版权法保护,也可能不受版权法保护。衡量它们是否可版权的关键在于这些元素是否如此详细,以至于演变成作者的创造性成就。换句话说,可以由作品的文本表达直接定义的元素可以分为不同的抽象层次。在这些抽象层次中,有一个临界点,临界点以上的部分属于著作权法不应保护的概念,临界点以下的部分属于著作权法应保护的表述。工程结构可分为一般结构和混凝土结构。只有混凝土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才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二)正确界定工作结构。

作品的结构是整个作品的有机组成部分。工作具体结构的定义需要与工作内容相结合。作品的具体结构应指通过将特定内容放置在特定位置而呈现的作品的不同组成部分的独特排列和组合。从更高的抽象层次来看,这种方式可以表现为时间顺序、逻辑顺序等。,但是更高抽象层次的方法没有版权。以中小学语文教材为例,教材的结构是构成整个教材的精选作品的排列。这种安排可以反映“时间顺序”。“时序”显然属于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概念。只有由每一部作品组成的具体安排才属于应受版权法保护的结构。根据中小学语文教科书编写的同步教具的结构在更高的抽象层次上也必须是“时间顺序”,但这种顺序不受版权法的保护。在较低的抽象层次上,它的结构由构成整个教学辅助工具的每一部分的分析安排来表示,这是一种应受版权法保护的具体安排。由此可见,虽然教科书和同步教具的结构在较高的抽象层次上是相同的,但在具体结构层次上却不相同。上述定义作品结构的方法是普遍的。例如,在实际的汇编工作中,如电话簿和两个电话簿,一个为城市居民甲,另一个为城市居民乙,虽然两者都按字母顺序排列,但两者的具体结构是不同的,因为前者是通过按字母顺序排列城市居民甲的电话号码而形成的排列组合方式,而后者是通过按字母顺序排列城市居民乙的电话号码而形成的排列组合方式。另一个例子,在普通的文学作品中,如报告文学和两部报告文学作品,一部是关于A的,另一部是关于B的,虽然两部文学作品都是按时间顺序叙述的,但这两部作品的具体结构是不一样的,因为前者的具体结构是按时间顺序叙述关于A的情节片段而形成的安排和组合,而后者的具体结构是按时间顺序叙述关于B的情节片段而形成的安排和组合。

(3)确定作品结构的独创性。

版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只有原始的表达形式才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表达形式是否具有个性是衡量其是否符合原创性的基本标准。作品的结构是作品的构成要素,作品的具体结构是一种表达形式,当作品符合独创性的要求时,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以教材结构为例,从创作过程的演变来看,当作者构思的作品结构达到一定的细节,即从思想到表达,就可能演变成一个受版权法保护的对象。例如,“按时间顺序排列文章”是一个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想法。然而,通过实施这一思想并在特定章节中安排特定文章而形成的特定结构是一种应受版权法保护的表达方式。如果一个特定的教材结构是作者个性的产物,那么该教材结构就满足了原创性,因而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编写教材的过程中,编写者需要考虑的因素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计划的实施、循序渐进的学习、知识的逻辑关系、学生的兴趣爱好等。一般来说,教科书越好,编纂者考虑的因素就越多。基于此,教材的结构,尤其是优秀的教材,通常是作者个人创作的产物,能够满足原创性的要求,并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与教材的创作类似,在其他类型的作品中,作品结构的安排对整个作品的形成至关重要。在文学作品的创作中,几个相同的情节片段以不同的顺序(如顺序和倒叙)排列组合,形成不同的作品,带来不同的欣赏体验。

在实际的编辑工作中,结构的安排关系到读者信息获取的效率,在不同的结构中(如按字母顺序和行业)安排几个电话号码所带来的便利是不一样的。在功能性作品(如软件作品)的创作过程中,结构关系到作品的效率。几个相同的模块以不同的组合排列,操作效率可能非常不同。作品结构的合理安排甚至是提高作品审美价值的重要决定因素。

因此,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作者通常会努力“雕刻”作品的结构,通过作品的结构美来实现整个作品的形式美。在设计作品的结构时,随着作品创作过程的演变,作者独特的思想和概念最终转化为个人的表达方式,从而满足原创性的要求,获得版权地位。

(4)根据作品的结构判断作品的实质相似性。

从上述作品的三元结构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出,如果作品的文本表达相同,作品的结构也必须相同。当作品的文本表达相同时,作品之间无疑会形成版权侵权关系。但另一方面,如果作品的文本表达不同,作品的结构也可能不一样。此时,确定两部作品之间的版权侵权关系是否需要从作品的实质部分开始,包括作品的结构。“文字版权侵权”并不造成理论上的困难,在版权司法实践中也很少见。一般来说,为了证明两部作品之间的版权侵权关系,必须满足接触性和实质性的相似性。实质相似理论在“文字侵权”中没有意义,它的价值通常只有在作品的文本表达不同时才被凸显出来,但同时其他作品的实质部分,包括作品的结构,是相同或相似的。作品的主要部分实际上是构成作品的个体表达元素,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情节、角色等。因此,这两部作品的结构近似是证明它们之间实质相似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应当注意的是,在判断两部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当比较的是两部作品的受版权保护部分,即如果判断实质相似是基于作品的相同或相似结构构成的,则必须基于受版权法保护的具体结构。相反,基于抽象结构的相似性而得出的两部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关系的结论必然是错误的,因为抽象结构根本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语文教科书和数学教科书都遵循渐进有序的学习规律,这是抽象结构上的近似,但很难断定这两种教科书在本质上是相似的。因此,判断实质相似性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具体作品的具体结构的真正含义。如果问题得不到正确解决,把“这个结构”和“其他结构”混淆起来,很容易得出错误的结论。上述解决教科书和教具编写权争端的办法不能令人满意的原因之一是,它没有认识到这个问题,混淆了教科书和教具这两种不同类型作品的不同结构。虽然原始的具体教材结构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事实上,教具所使用的教材结构并不是应该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具体教材结构,而是更高抽象层次的结构,不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作品的结构只是构成作品的表达元素之一,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如上述电话簿),作品的结构是作品中唯一的原始因素。当根据作品的结构判断作品之间是否有实质性的相似性时,作品的结构也应该在整个作品中考虑。一般来说,很难证明不同类型的作品之间,特别是不同类型的作品之间有实质性的相似之处。例如,在不同种类的作品中,教具和教材,虽然两者都属于书面作品,虽然两者密切相关,即使有人认为教具的结构与教材的结构完全相同(从以上讨论中可以看出,教具和教材之间的结构相似性处于更高的抽象层次,不应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而不管整体概念和感知原理如何。基于还原论的路径,通常很难证明同步教具和教材之间有实质性的相似之处,因为它们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作品。例如,虽然人和狗都是四肢五脏六腑的动物,但很难断定人和狗是一样的。在不同类型的作品中,例如雕塑作品和舞蹈作品,即使它们在精神上是相似的,很明显很难断定它们实质上是相似的。

三。合并原则对作品结构版权保护的限制。

原创作品的具体结构应受版权法保护。因此,即使两部作品的文本表达方式不同,如果被告作品的具体结构与原告原创作品的具体结构相似,也有可能得出侵犯著作权构成的结论。

然而,即使两部作品之间的具体结构相似,也有可能得出被告的作品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的结论。在教材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假定教材著作权人也创作了一套同步教材。此时,在诉讼策略方面,教材的著作权人可以以其他同步教材创作者侵犯其著作权为由,阻止他人创作同步教材,而以自己创作的同步教材著作权被他人侵犯为由,阻止他人创作同步教材。此时,这两部作品都是教具,属于同一类作品,结构相似,不同于教具和教材之间的相似结构。教具和教具之间的相似结构通常处于较低的抽象层次,并表现在构成整个教具的每个部分的分析安排中。乍一看,基于相同教材编写的不同教具之间的相似程度已经达到非常详细的水平,这足以构成侵犯版权的实质相似性。然而,事实上,判断这两部作品是否构成侵犯版权的逻辑应该是:第一,这两部作品之间的相似性或相似性是否应该受到版权的保护;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判断相同或相似的点是否构成实质上的相似性。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判断是否有侵权原因;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这两部作品构成了侵犯版权的关系。的确,在上述假设下,助教和助教之间的相似性处于较低的抽象层次。然而,这种相似性往往表现在不受版权法保护的表达方式中,并且受到合并原则的限制。因此,即使两部作品之间有这样的相似性,也不足以构成版权侵权关系。

(1)合并原则及其现实意义。

虽然版权法保护作者的原创性成果,但并非所有作者的创造性成果都应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受合并原则限制的表达也不应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人的表达是有限的,作品的创作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当特定思想只有一个或有限数量的可能表达时,思想和表达是如此交织在一起,以至于它们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因为根据思想表达的二分法,思想不受版权保护,那么思想的表达此时就没有版权。这是版权法中的合并原则。合并原则是对作品版权保护范围的限制,以防止思想垄断。它是著作权法基本原则意识形态表达二分法的合理延伸。例如,毫无疑问,原始地图应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但是,从甲地到乙地可能只有一条或有限数量的经济合理的天然气管道路线,因此,反映该路线的天然气管道地图表达有限,换句话说,该地图描述了特定管道唯一或有限的可行路线。因此,根据合并原则,地图应被排除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外,否则在选定渠道中放置计划管道的想法将被赋予垄断权,从而限制竞争。

(2)合并原则在作品结构版权保护中的应用。

合并原则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个原则适用于作品中所有层次的表达元素。说起来,它不仅适用于作品的字面元素,也适用于作品的非字面元素。因此,如果作品的结构选择是独特的或有限的,作品的结构不应受版权法保护,即使它属于抽象层次较低的具体结构。正确认识合并原则在作品结构版权保护中的适用性,可以解决上述教材著作权纠纷。据称,虽然教材的原始结构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这只能说明根据教材的具体结构编写教材应得到原始教材著作权人的认可,否则将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是,不能解释根据教材结构编写教具构成侵犯教材版权,因为如上所述,教具和教材属于两类作品,它们的相似结构处于较高的抽象层次,这使得很难证明教具和教材基本相似。在更极端的情况下,教材的版权所有者也自己编写教具。他阻止他人使用教材结构编写教具,理由是他人制作的教具侵犯了教具的版权。这种诉讼请求仍然无法成立。其根本原因在于在编写教材结构与教具时应用了合并原则。具体来说,从教具的性质及其与教材的关系出发,教具的功能是帮助学生理解和学习教材的内容。该功能决定了教具的总体总体结构必须与教材的总体总体结构相同。否则,教具的功能就无法成功实现。在这一总体总体结构的基础上,助理编辑将具体的分析内容纳入总体总体结构,形成具体的结构。由于这两部作品都是教学助手,基于这一总体总体结构形成的具体结构必然是相似的。因此,使用教材结构编写教具,特别是同步教具,在选择教具的整体总体结构和具体结构时,只有一种或有限的表达方式;换句话说,“根据教材的整体结构编写教具”的想法只有一种或有限的表达方式。根据合并原则,唯一或有限的表达方式不应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否则将产生意识形态垄断的后果,从而垄断教学辅助工具市场。因此,即使他人编写的教具和教材版权所有者编写的教具在具体结构上完全相同,也不能认为它们构成了两部作品之间的实质性相似,因为结构是受合并原则限制的唯一或有限的表达方式,不应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以不受版权法保护的元素被其他作品使用为由声称版权受到侵犯难道不奇怪吗?

由于合并原则的限制,教学辅助结构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根本原因是教学辅助结构的创建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因此具有有限的空。在创作其他类型作品的结构的过程中,只要结构创作受到特定因素的限制,结构的版权就可能存在问题。例如,在电话号码簿的编排上,如果作者的独创性没有反映在电话号码的选择上,按字母顺序编排电话号码可能是唯一可行的办法,如果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不同种类作品的构图空可能不同。与普通的书面作品相比,功能性作品更受结构性创作的限制,更容易受到合并原则的限制。例如,软件结构的设计可能受到许多外部因素的影响,包括数据格式、机器规格、兼容性要求、效率等。,因此软件的潜在表达范围是有限的。在软件结构的版权保护中,与普通书面作品的结构相比,合并原则更容易适用,软件结构的保护范围应该更窄。即使它们都是非功能性的书面作品,语文教材和数学教材的结构创作也是不同的空。相对而言,数学教材结构的创建较小空并且更有可能受到合并原则的限制,这是由于渐进学习规律的限制。

结论

纵观版权法的发展史,版权保护范围一直在不断深入发展。突出的表现是版权的保护范围从文字元素延伸到非文字元素,如结构和情节。原创作品的文字要素当然是作者的创造性成果,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作品的原始结构、情节等非文字元素也是作者的创作成果。同样,它们也应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然而,与作品的字面元素相比,作品的非字面元素更难准确定义。因此,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合理扩大应依赖于对作品非文字成分的准确认识。作品的构成元素就像一个金字塔,抽象的思想在金字塔的顶部,具体的文本表达式在金字塔的底部,元素直接由作品的文本表达式定义在中间。抽象概念不应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当满足原始要求时,特定的文本表达应受版权法保护。在较低抽象层次上直接受作品文本表达限制的表达元素在满足原始要求时也应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作品的结构是作品的有机组成部分,属于作品的非文字元素。根据具体程度的不同,作品的结构可以分为两个层次:抽象结构和具体结构。作品的抽象结构属于思想范畴,不受版权法保护。作品的具体结构属于直接受作品文本表达限制的表达元素,在满足原元素的前提下,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一件作品的结构设计是否具有个性是判断其是否符合原创性要求的根本标准。当作者独特的思想和概念随着创作过程的演变最终转化为个人表达时,该结构将获得版权地位。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性的确定应基于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具体结构。作品是由构成元素组成的有机整体。为了确定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的结构,应考虑不同类型的作品,并将其与作品内容相结合。像作品的文本表达一样,作品结构的版权保护也应该从版权的整体法律角度来审视。换言之,作品结构的版权保护也应受到各种版权限制制度的限制。因此,根据思想表达的二分法和融合原则,当根据特定思想创作的作品的结构是独特的或有限的时,该作品的结构与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思想融合,因此不应受版权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