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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90字硕士毕业论文我国行政诉讼目的研究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890字
论点:目的,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
论文概述:

虽然我们国家已经建立了类似“一府两院”型的权力分立体制,但是我国毕竟是一个年轻的国家,体制内外的人们要学习一种新的理念并适应它需要一个不短的过程。当前的情况下,有的地方官

论文正文:

第一章行政诉讼目的概述

 对于行政诉讼目的的研究,前人已经取得了一些结论性成果。有人借用刑事诉讼目的和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结论,来概括行政诉讼目的的内涵和外延,将行政诉讼目的总结为“以观念形式表达的,国家对实行行政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理想目标或结果。根据他们对行政诉讼目的的界定:第一,行政诉讼目的的主体是国家;第二,其是国家开展行政诉讼活动所希望达到的理想结果;第三,其也有区别于其他两类诉讼目的的特殊性。本文注意吸收这些研究结论的合理因素,同时希望提出一些不同的见解。 第一节 行政诉讼目的之概念 我们从行政诉讼目的的内部含义和外部特征来阐述其概念: 一、行政诉讼目的之内部含义 目的,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有两种意思,第一种是指“想要达到的地点或境地”;第二种是指“想要得到的结果。在辞海中,目的被定义为“人在行动之前根据需要在观念上为自己设计的要达到的目标或结果。”3而在哲学上,目的是指主体通过有意识的活动而指向的对象或结果。“所谓目的,并不是指某种客观的趋势、自然的指向,不是那种由自然的原因所引起的自然的结果,而是指那种通过意识、观念的中介被自觉地意识到了的活动或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和结果。根据《大辞海(法学卷)》的解释,诉讼目的是指设计和运用诉讼制度想要追求的基础目的,和想要获得的主要结果。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基于对诉讼及其固有对象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5。经由上述界定,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目的,就是从观念形式表达的国家进行行政诉讼所要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统治者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基于对行政诉讼及其对象固有属性的认识预设的关于行政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6。因此,行政诉讼的目的不是指行政诉讼制度本身的功能,也不是指运行行政诉讼制度所到达的客观效果,而是指主体希望通过发挥行政诉讼功能想要实现的价值和追求的结果。二、行政诉讼目的之外部特征 (一)主体具有多样性 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目的就是“以观念形式表达的,国家对实现行政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1,即认为行政诉讼目的的主体就是国家。但是我们认为,从不同的主体角度出发,行政诉讼目的应该有不同的界定标准。立法者、司法者、法学家、行政诉讼参与者和一般社会公众对行政诉讼可能会寄予不同的目的。有观点认为,只有国家才会对行政诉讼寄予一个“理想模式”,而诉讼参与人进行行政诉讼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赢得诉讼2。因此,行政诉讼目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这种观点过于笼统。第一,“国家”是一个抽象的主体,而行政诉讼是一个具体的活动,这一具体活动涉及国家的立法、司法和执法部门,在这个活动中谁代表的是国家意志很难区分。无法确定是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机关,还是运用《行政诉讼法》的司法机关,还是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寄予的目的可以被认为是“国家目的”。第二,行政诉讼参与人所追求的目的也是具体的目的,很难用“赢得诉讼”这一概况性的目的描述之。第三,行政诉讼相关各方的目的一般很不一样。立法机关希望其制定的法律能得到完全遵守,行政机关希望其行政行为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希望其裁判得到各方尊重,等等。这些目的朝向并不一致,差异很大。这些存在巨大差异的目的很难在“国家的理想目标”之中得以统一。因此,行政诉讼立法体现行政诉讼目的,行政诉讼司法活动也体现行政诉讼目的。就像马怀德教授所说:“法律本身没有什么目的,目的是立法者和司法者的目的,但法律有功能,它能为立法者和司法者的目的提供某种服务。 (二)目的具有层次性 有观点认为,行政诉讼目的具有层次性,各层次目的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系统;并进一步将目的分为直接目的(解决行政纠纷)、中级目的(监督行政)和根本目的(保护权益)三层,它们是在根本目的统帅下的有机整体1。有学者认为,目的通常是相对手段而言的,手段也是相对于目的而论的。“当目的相对于目的时,此目的便成为彼目的之手段;当手段相对于手段而言时,甲手段便成为乙手段之目的。因此说,目的具有层次性,低层次的目的是较高层次目的之手段;较高层次目的又是更高目的的手段。 第二节 行政诉讼目的之外部界定 行政诉讼目的与行政诉讼法目的、行政诉讼价值和行政诉讼功能之间存在复杂的关系,需要加以廓清。 一、行政诉讼目的与行政诉讼法目的 行政诉讼法,是指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各项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属静态范畴。行政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定程序,为处理行政案件而进行的活动。行政诉讼属于动态范畴。行政诉讼有原告(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被告(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参与其中;同时必须依据立法机关已经制定好的行政诉讼法而开展。从这个角度可以说,行政诉讼包含主体因素、依据因素和活动因素。其中,行政诉讼法就是行政诉讼活动得以进行的“依据”因素。因此,行政诉讼的外延可以涵盖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目的包括整个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各方主体的目的,而行政诉讼法的目的仅包括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立法主体的目的。可以说“行政诉讼的目的不等于行政诉讼法的目的。行政诉讼的内涵较行政诉讼法为大,不仅包括静态的行政诉讼法,还包括动态的行政诉讼法的适用活动等”。行政诉讼目的可以认为是体现在整个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即“法”)形成、运作及反馈过程中的目的,而行政诉讼法目的则单一体现为立法的目的。有学者对这两者之间的异同做过较为详细的论述,认为“法”的目的与立法的目的两者之间有共同之处,但是也存在诸多差别。“法”的目的范围比较广,涵盖了从法的创制到施行、法律现象到法的本质这一整个过程所体现出来的目标、功能与效应。它主要探讨整个法制或法治所要达到和能够达到的目的。而立法目的则主要是立法者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与需要,事先设定立法所要实现的目标。“法”的目的是从总体上探讨法的社会效果与社会理想,主要是法学家研究的对象。而立法目的是立法者根据统治阶级的目标设计立法方案,确定调整的对象与方法,选择最优的立法方略与技术,最终形成法律文本中的目的1。 二、行政诉讼目的与行政诉讼价值 价值是一个重要的哲学范畴,“价值,这一哲学概念,其内容主要表达人类生活中一种普遍的主客体关系,这就是客体的存在、属性同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价值论是哲学理念的有机部分,贯穿于哲学体系的辩证法、认识论和历史观各个方面。关于价值和目的的关系,存在如下几种观点:一是价值包含目的论,该观点认为价值范围比目的要广,目的可以归结为价值的内容;二是目的高于价值论,该观点认为价值受目的支配,因为价值的赋予受到主体目的的支配;三是目的价值互动论,认为价值影响甚至决定着目的的形成,而目的则是在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价值观的集中反应4。多数观点认为,行政诉讼价值是行政诉讼目的的上位阶概念,这二者与行政诉讼法之间存在“价值—目的—法律”的层级关系。“行政诉讼价值是观念上的高度抽象,它一般并不直接通过法律规范表现出来。而行政诉讼目的属于下一位阶的观念形态,它一般被直接确立或者体现在法典之中,是设计行政诉讼程序的直接根据。 第二章 行政诉讼目的的学理分析 行政诉讼目的研究一直是学者们较为重视的领域,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目的论的研究成果推动着行政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第一节 我国学者各种目的论的介评我国学者现阶段探讨行政诉讼目的的观点主要有多元目的说、二元目的说和单一目的说三种。多元目的说指行政诉讼的目的除了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外,还要保障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双重目的说,即指行政诉讼既要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二者应该是统一的。单一目的说,有指保护合法权益者,有指维护行政权力者,有指监督行政者,有指解决纠纷者,等等。多数人主张单一目的“维权论”,即行政诉讼的唯一目的就在于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多元目的论 在《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前,就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存在多元目的。有学者将行政诉讼目的归纳为 4 种类型:第一,排除行政障碍,保障行政权力的顺利行使,即行政诉讼的目的旨在解决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矛盾,遏制冲突的扩大,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统治者的政权;第二,解决行政活动所引起的争议,保证行政活动的顺利进行;第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第四,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并认为这四种类型的目标虽在立足点上存在差异,但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共存。有学者从理论的角度论证行政诉讼多元目的的必要性。他们从“平衡论”的角度,论证行政诉讼的目的应当既保障公民权益,又监督和维护行政权力;起到既控制行政权,又保障行政权,既保护诉权,又防止滥诉的平衡作用。“具体说,就实现行政诉讼阶段与行政执法阶段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平衡关系而言,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控制行政权,保障公民权;就行政诉讼制度内部的平衡关系而言,行政诉讼还具有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防止相对一方滥诉的作用。 二、二元目的 论此论也是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出发,认为该法立法目的规定的“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三个价值要素中,第一个要素属于程序性要素,是三大诉讼法都必须有的“工具性”要素,并不是诉讼法的内在价值,因而可以予以排除。因此,二元目的论主张只有后两个因素属于行政诉讼的内在价值。行政诉讼一方面要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另一方面也要注意维护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并且二者既不存在对立关系,也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而是各有其独立的价值。监督制约行政权力来自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介法权益的需要;源自于促进行政权力行为更多地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和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利的需要。 第二节 其他国家行政诉讼目的演变 本节梳理一下其他国家关于行政诉讼目的的演变过程,虽然其中既有理论也有制度,但以之为攻错的他山之石而言,则都可称为一种理论上的参照。选取的国家皆法治较发达,既包括英美法传统国家,也包括大陆法国家。 一、英国 在英美法系,一开始并不认为行政力量须有特殊的法律制度加以对待,因此也就不需要所谓的行政法,更遑论“行政诉讼”制度。例如戴雪就曾直言英国的法治原则保障一切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官吏在执行公务时不享有任何特权,全国只有一个法律体系,一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系统。因此,讨论行政诉讼目的甚至行政法目的亦无必要。随着政府干涉的事务越来越多,英国法学家逐渐认识到,没有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并不意味着没有行政法。17 世纪洛克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政府行为当以法律为限,接受严格的司法审查。所以英国法特别重视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以及强调公权力的唯一正当目的就是保护个人和社会公共福祉。“他们的权力,在最大范围内,以社会的公众福利为限。这是除了实施保护以外并无其他目的的权力。”1威廉·韦德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含义和最初目的就在于控制政府权力,将其限制在法律范围内行使,以保护公民。 二、美国美国没有专门的行政诉讼制度,其司法审查制度承担着类似于行政诉讼的功能。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源于英国普通法传统,但是与英国特权令最初为了保护王室和官员不同,美国的司法审查一开始就用以监督官员行为是否合法,其监督的目的十分明显。虽然美国法院被设计成为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制衡机关,是公民权利的守护神,然而其司法审查最广泛适用的对象是行政行为,真正对立法的违宪审查并不多,而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最重要的目的又在于补救私人因受行政决定而遭遇的损失。 第二章 行政诉讼目的的学理分析............10第一节 我国学者的各种目的论介评............10一、多元目的论............10二、二元目的论............11第三章 法律制度层面的行政诉讼目的............21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21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22第四章 司法操作层面的行政诉讼目的............29第一节 法院的司法哲学............29一、强调服务大局............29 结论 行政诉讼目的包括三个层面,这里面每一个层面都可以作一个博士论文的选题,而笔者不自量力试图将这三者在一篇硕士论文里加以阐述,其难度可想而知。笔者清楚地知道,通过区区 3-4 万字能说透彻三者之一就是了不起的结果,因此本文难免流于肤浅,在一些关键的地方或许有蜻蜓点水及意犹未尽之感,这也是本文的一大遗憾和缺陷。笔者认为本文在内容上不够深入,但是方法论上或有一定的可取之处。通过研究学理、文本和司法实践三个层面揭示我国行政诉讼目的,在笔者有限的视域里尚属首次,这样的尝试或许对于我国行政诉讼目的研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崔卓兰.国民本位: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目的【J】.法学,1989,(3)。向忠诚.行政诉讼目的研究【J】. 河北法学,2004,(22)。罗豪才、哀曙宏、李文栋.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的平衡【J】.中国法学,1993(1)。王学辉.行政诉讼目的新论【J】.律师世界,1998,(2)。王璞.论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及其体现【J】.法制与社会,2009(1)上。向忠诚.行政诉讼目的研究【J】.河北法学,2004,(22)。张卫平. 日本的行政诉讼制度【J】.法学,1987(01)。罗豪才.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J】.中国法学,1993(1)。夏锦文、高新华.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演进【J】.法商研究,2001(1)。【美】布莱克著.法律社会学之范围【J】.《耶鲁法学评论》,(1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