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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80字硕士毕业论文民事诉讼视角下的司法鉴定程序概述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980字
论点:司法鉴定,程序,证人
论文概述:

当事人在申请专家辅佐人参加质证程序时,应当向法官提出申请,在申请中应当说明申请专家辅佐人的必要性以及该专家辅佐人在相关领域所具有的专业资格和技术水平,法官对该申请进行审核

论文正文:

介绍

 司法鉴定程序的不完善以及针对性的缺乏,是目前民事诉讼司法鉴定领域出现的众多问题的直接的原因。对此,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司法部都颁布了一系列的文件对司法鉴定程序加以补充,众多学者也对司法鉴定程序提出可不少合理化的建议。但令人遗憾的是,司法鉴定程序在司法实践运行的过程中仍然暴露出不少的问题。笔者在本文中通过对司法鉴定程序基本概念的界定,对外国相关制度的介绍和分析以及我国现行司法鉴定程序的分析,在公正和效率价值的指引下,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领域司法鉴定程序的建议,以求解决司法实践中因为鉴定程序的不完善而导致的诸多问题。 第一章司法鉴定程序概论 一、司法鉴定的概念 1999年版《辞海》这样解释“司法鉴定”一词:“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有关的事物所作的鉴别和判断。”但这只是工具书对那些非法律专业人士所做的一般性解释,法律学者们对此并不感到满意。那到底何谓“司法鉴定”呢?随着司法鉴定行业的逐渐发展繁荣以及人们对司法鉴定的日渐熟悉和重视,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学术界就对这一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有的学者认为:“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按照诉讼法的规定,根据诉讼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由司法机关主动提请与决定,指聘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做出判断结论的活动。有的学者认为:“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依法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技能的人员,就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所作的鉴别和判断。在学术界争论激烈的同时,各级立法对“司法鉴定”一词的解释也出现不统一的状况。2000年8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颁布后,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时提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其他组织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的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以上界定明显将非诉讼性鉴定纳入司法鉴定,故称其为“广义司法鉴定概念”。200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2条为:“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从以上界定可以看出,只有人民法院决定进行的鉴定,才能称为司法鉴定。而其他机构或个人决定或实施的非诉讼性鉴定不属于司法鉴定的范围。所以这种界定被称为“狭义司法鉴定概念”。过宽或者过窄地对“司法鉴定”进行解释,都不利于司法鉴定的发展,同时也不利于对司法鉴定行为和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管理。 二、司法鉴定程序的概念 对司法鉴定程序概念能否进行准确的界定,关系到能否正确确定司法鉴定程序的具体内容,因此,该问题的解决是完善司法鉴定程序的一个基础性条件。而在现实中,对“司法鉴定程序”的概念界定也同样面临着众说纷纭的状况。有学者认为:“司法鉴定程序是指按照司法鉴定活动的客观规律、确保鉴定活动有序进行而制定的规则和步骤。该种说法只是在词义上对“司法鉴定程序”做了一个简要的解释,并没有从根本上揭示司法鉴定程序的内涵和外延,也不能体现司法鉴定程序的法律本质。有的学者则认为:“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在司法鉴定的启动、鉴定的实施以及鉴定结论的质证和认证的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应遵循的规则、步骤和方法的总称。该种说法从一定程度上概括了司法鉴定程序所包含的几个有机组成部分,有一定的代表意义,但是并没有提到司法鉴定程序的法律来源,所以说这种提法也是不完整的。 第二章比较法视野中的民事司法鉴定程序 在英美法系中,“司法鉴定人的鉴定活动与当事者对抗是不可分的。双方当事者都想方设法找到能够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根据的鉴定人,最大限度地利用有利于自己的鉴定,同时通过对对方的鉴定人进行反驳性的询问努力降低不利于自己的-鉴定结论所具有的证据价值。从这一点看来,鉴定人与一般证人没有任何不同,所以有时把鉴定人称为‘专家证人’。”’因此,虽然大陆法系的鉴定制度和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在程序的启动、专家的选任等具体的程序设置上以及鉴定人的地位上有一些区别2,但是大陆法系的“鉴定人”与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相同的意义。 一、大陆法系司法鉴定程序立法例研究 (一)启动程序的立法例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04条规定:鉴定人的选定与其人数,均由受诉法院决定。《德国民诉法》进一步强调,当事人一致同意某一人选为鉴定人时,法院应即听从其一致意见。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第351条规定:证据调查需要鉴定人时,判决法院就鉴定人的人选询问后,当事人应尽快选任一名或数名鉴定人。法院也可指定其他的鉴定人以取代已选任或最初选任的鉴定人。该法第363条还规定,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申请的鉴定。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鉴定人由受诉、受命法官或受托法院指定。法国《民事诉讼法》第265、266条规定,当法官决定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时,应当制作裁判决定书,该裁判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指明委托的鉴定人;说明之所以要决定进行司法鉴定的原因;规定鉴定范围,提出鉴定任务;明确需要得出鉴定的最后时限。该决定书的副本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送达任命的鉴定人处,送达后则视为已经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二)实施程序的立法例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没有规定司法鉴定实施程序的单行法律法规,而是在诉讼法中单独列出一些条款对以上问题加以说明和规定。以德国和法国为例,这两个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做出了规定。 二、英美法系司法鉴定程序立法例研究 (一)启动程序的立法例 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35章第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传唤专家证人,在提出申请时,要说明他所希望依赖专家证据的领域以及该专家证人在该领域经验丰富。第7条规定了当两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希望就某一问题提交专家证据时,法院可指定只由一名专家证人做出专家证言。当事人就专家证人人选不能达成一致时,法院可以从当事人准备或者提出的专家证人名单中选择一名专家证人,也可以按法院所确定的其他方式选择专家证人。《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6条规则规定,法庭可以依据自己意见或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提议发出一项指令,说明不应当指定专家证人的理由,并且可以要求当事人提出人选。加拿大《证据法》第二章第四节第七条规定:在任何刑事或民事的审判或其他程序中,若原告、被告或其他当事人依法或者根据惯例意欲让专业人士或者其他专家提供意见证据,无需法庭、法官或程序主持人准许,各方最多可邀请5位这样的证人参加。 (二)实施程序的立法例 对于民事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未见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法律有所规定,有关的判例也鲜见于书面记载。究其原因,无非是因为在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的目的就在于要求其做出具有偏向陛的意见,从而使法官在形成内心确信的过程中受到影响,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至于专家证人通过何种手段、使用何种设备做出有关的鉴定意见,则法官在所不问。至王有关专家证人是否具有任职资格、工作能力的强弱以及鉴定手段、设备是否正当等问题,英美法系国家设计了详尽而复杂的证据询问制度对其加以考察。所以相对于专家证人启动程序和质证程序来说,实施程序的规定较少。正是由于专家证人制度具有的上述特点,所以在英美法系国家在鉴定实施阶段的程序设计上有以下两个比较有特色的制度:一是鉴定实施阶段中,律师与专家证人之间、的配合、沟通制度。“律师及本方专家证人将对对方律师可能提出的问题进行讨论,以确定对本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而不是最客观的)答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律师和本方专家就可以充分地就本方的出庭证据进行准备,达到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的目的。二是双方专家证人在鉴定实施过程中的配合制度。英国《新民事诉讼规则》第35章第12条规定:在任何诉讼阶段,法院可指令专家证人进行讨论,目的在于要求专家证人讨论鉴定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并尽可能就某一问题达成一致。此外,当事人也可协议进行专家讨论。设置专家讨论制度的目的在于专家证人就专家事项达成一致以及明确不能就专家事项达成一致的原因。 第二章比较法视野中的民事司法鉴定程序.............9一、大陆法系司法鉴定程序立法例研究.............9(一)启动程序的立法例.............9(二)实施程序的立法例.............10第三章我国民事司法鉴定程序现状和存在的问题.............19一、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现状和存在的问题.............19第四章我国民事司法鉴定程序的完善.............31一、完善司法鉴定程序的价值取向.............31(一)公正的价值取向.............31(二)效率的价值取向.............32 结语 本文在对基本概念进行分析界定的前提下,比较分析两大法系关于司法鉴定程序的构建方法和具体制度,并在程序观念和正确价值的引导下提出我国司法鉴定程序的完善建议。司法鉴定程序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法律程序,其涉及到诉讼模式、当事人参与权的保障、对证据的质证等精深的民事诉讼法理论知识,限于时间、篇幅及笔者的理论功底,本文对很多问题的探讨只是处在一个浅尝辄止的程度上,文中的不足之处还要敬请各位师长指正。 参考书目 1.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2、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6月版3、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版4。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原理》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版5、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一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年6月版6、兼子一、竹下首夫著:《民事诉讼法》白绿铱译法律出版1995年版7、刘善春、毕玉谦、郑旭著二《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杜2000年5月版8、毕玉谦主编:《证据法要义》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版9、李祖军:《民事诉讼目的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版。10、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