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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字职称论文网络犯罪与法律适用管辖权分析

论文类型:职称论文
论文字数:3600字
论点:管辖权,犯罪,网络
论文概述:

我国积极同利益相关国签订司法协助条约,约定当多国对同一网络犯罪案件同时主张司法管辖权时,各国根据便利原则,综合考虑。

论文正文: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三种具体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罪、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及其他有害程序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罪,是指犯罪分子违反国家规定,任意添加、修改和删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处理、存储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属于结果犯,具体表现为犯罪人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增加、修改、删除和干扰计算机系统功能。犯罪人的主观因素不影响本罪的构成。然而,这一罪行造成的后果必须是严重的,否则,这一罪行就不能构成。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程序罪还要求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具体而言,犯罪人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修改、删除或添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处理、存储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提交人认为,在《刑法》第285条中对轻罪处以罚款是非常适当的。该罪只规定了两种处罚:有期徒刑和拘役。对以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罪犯的惩罚缺乏针对性,不能让他们担心得到他们想要的而不是失去的。因此,在刑法中对这一罪行也这样做更合理。

ii。使用计算机犯罪

。《刑法》第287条规定,使用计算机进行金融诈骗、盗窃、窃取国家机密、挪用公款、贪污或其他犯罪的罪犯,应当依法定罪处罚。本罪要求犯罪分子以计算机为犯罪手段,最终侵害的是受我国刑法保护的传统社会关系,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分子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国家机密、窃取、挪用资金等传统犯罪,如果对网络犯罪的处罚较轻,就应该按照传统犯罪进行处罚。然而,如果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挪用资金和盗窃等传统犯罪,由于其特殊原因,他们将无法产生犯罪结果。根据传统的犯罪,他们将受到轻微的惩罚。此时,他们可以基于网络犯罪提起诉讼。

3。对网络犯罪管辖权的歧视

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特殊性不仅表现在确定网络犯罪行为和结果时的任意性和不稳定性,还表现在犯罪的跨国性。对于纯粹的国内网络犯罪案件刑事管辖权,借鉴我国现有的民事网络犯罪案件管辖权规则,运用现有的区域管辖权理论就足够了。然而,从实践的角度来看,确定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困难主要在于跨国网络犯罪。因此,本文将重点研究国际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权归属。
1。网络犯罪管辖权理论研究现状
刑法理论与实践研究者不断探索和研究网络犯罪,主要形成新主权理论、相对管辖权理论、网站来源国理论等。
2。网站来源国的管辖权理论。网站来源国管辖权的理论基于网络的相对稳定性。该理论认为,犯罪人的网站相对稳定,网站的生成和变更需要由网络运营商按照一定的程序操作,由于信息、网站和犯罪人之间有相对稳定的联系,网站对应的服务器位置成为判断管辖权的依据。
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不难发现,通常一个网站的所有者可以同时访问许多其他网站,同时该网站也可以被许多其他人使用。因此,简单地将网站服务器的位置作为判断权限的基础实际上减少了网站的物理扩展。
3。新主权理论。新主权理论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互联网空正在迅速全球化,逐渐脱离国家的控制,从而使其行为规则、组织形式和形成的价值标准与现实社会大相径庭。在这里,每个网络用户只受其网络服务提供商制定的规则的约束,并且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协议和技术手段来协调和统一彼此的规则,然后它们作为仲裁器来解决网络成员之间的冲突。显然,这种用超越现实的管理方式取代传统国家行政管理理论的要求是非常理想化的,这种理想化的管理方式肯定会给一些国家提供一个任意扩大其网络主权的借口,从而引发更多的争议。新主权理论完全排除了法律对网络的管制,否认了国家的管辖权,这显然是不可行的。
4。侵犯法益的关联理论。该理论是指基于某一网络犯罪是否对国家刑法保护的合法利益造成实际损害,该网络犯罪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侵犯合法权益与违反刑法之间的相关性被用作确定管辖权归属的基础。
该理论认为,如果网络犯罪侵犯了一个国家或其公民的合法利益,则可以认为网络犯罪也侵犯了该国的法律,该国根据相关性享有刑事管辖权。如果该国或其公民的合法利益没有受到侵犯,该国将不被视为违反了该国的法律,如果没有联系,该国将不享有刑事管辖权。
虽然基于侵犯合法权益相关理论的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确定可以很好地解决多个国家争夺管辖权的问题,但侵犯合法权益相关理论的应用将限制各国普遍管辖权的行使,导致一些特殊的网络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但对网络犯罪国际管辖权的合理分配造成不必要的限制。

四。解决网络犯罪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想法,

1。完善国内刑事管辖制度。为了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实现国际网络犯罪管辖权的有效分配,国内刑法规制必不可少。因此,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刑事司法制度是我们实现有效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制度的重要前提。
(1)改善引渡和国际刑事司法援助系统。在国际刑事司法实践中,引渡条约和司法协助条约的存在往往是国家间刑事司法合作的前提。然而,目前中国尚未制定专门规范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法律。缺乏相关法律导致被请求国拒绝向其他国家引渡或司法援助,理由是我们没有相关的国内立法,而且该国的信誉不够。中国许多腐败官员能够平静地生活在国外,不怕被引渡接受刑事处罚,这与中国缺乏相关立法不无关系。因此,为了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我们必须尽快制定适用于国际司法合作的专门国内法,并通过立法改善我们在遇到这类问题时面临的尴尬局面。
(2)通过立法进一步确认“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签署国必须在其刑法中确立“一罪不二审”的原则。中国于1998年加入《公约》。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严格遵循一罪不二审原则,但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导致了我国法律规定与实践的矛盾,进而大大降低了司法效果。1998年9月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成功适用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然而,这种解释主要是对我国检察机关行使权力的一种限制。我国相关立法对国际犯罪“一事不再理”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排除双重起诉或双重审判的可能性。因此,笔者认为,我们不仅要在刑事诉讼法中继续贯彻“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而且要积极完善相关法律,使我国司法实践与立法相统一。
(3)改进双重审查制度。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国仅在被请求人的行为根据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构成犯罪时才接受引渡申请。
中国的双重审查主要由最高检查和司法部负责。前者负责审查请求国的请求是否是一个应当合作的事项,以及被引渡人所涉及的犯罪行为是否被我国法律界定为犯罪行为。司法部负责审查请求国的请求文件是否符合正式要求,是否符合我国的法律原则,以及在多个国家申请同一事项时如何确定优先权。然而,我国刑法规定的“三年有期徒刑”标准与引渡法明确规定的“一年有期徒刑”标准不一致。这不仅会影响中国进行双重审查的权力,而且会因为法律不一致而成为其他国家的辩护理由。因此,建议我国进一步完善双重审查制度,为我国参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提供有力支持。

五、关于深化网络犯罪管辖权国际合作的研究

在对国内管辖权制度进行合理调整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协商与合作,以确定相互可接受的管辖权原则,从而与国内网络犯罪管辖权实现成功融合。
(1)第一原则的适当应用第一和实际控制原则。当多个国家对同一案件拥有管辖权时,如果一个国家已经对犯罪嫌疑人适用了刑事管辖权,那么该国将对该案件拥有优先管辖权。当重大犯罪与轻微犯罪、犯罪与犯罪结果、重大犯罪结果与轻微犯罪结果难以区分时,实际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法院具有管辖权。如果一个案件被一个国家的法院受理,而其他国家也有管辖权,那么它将涉及到谁应该在第一原则和实际控制之间享有优先权的问题。为此,提交人建议根据第一原则给予首先受理案件的法院优先管辖权,这样可以节省更多的司法费用。
(2)缔结关于网络的国际公约。中国应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与有关国家缔结国际公约,并规定彼此的合作义务,以确保在管辖权发生争议时有相应的解决问题的基础。将国际社会承认的严重网络犯罪类型,如网络恐怖主义和互联网上淫秽物品的传播纳入国际公约,将使缔约国能够实现更加统一的定罪标准,并减少同一案件在一些国家被承认为犯罪而在另一些国家则完全不被承认为犯罪的尴尬局面。
(3)管辖权冲突协调原则。中国积极与有关国家签署法律互助条约,规定当多个国家同时对同一网络犯罪案件主张管辖权时,每个国家都应遵守便利原则。
考虑到当事方的居住地和出庭的可能性、获取证据的困难、司法资源的使用、合作执行法院判决的可能性等,谈判设立一个主管法院。,以协调国家之间的刑事管辖权冲突。

参考
[1]新林:《电子问题研究》,经济特区,2007年第2期,
[2]:《电子支付电影网络银行》,2011年版,中国人民人文出版社,5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