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严厉 > 如何提高我国刑事案件有效辩护质量,律师在逮捕中应如何有效辩护

如何提高我国刑事案件有效辩护质量,律师在逮捕中应如何有效辩护

如何提高我国刑事案件有效辩护质量

律师应该如何在逮捕过程中进行有效辩护?首先,逮捕的严重性和严重后果要求辩护律师加强他们的辩护职能。逮捕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措施。作为审前拘留制度,立法者设计的唯一合理目的是确保诉讼活动的有效进行,即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以防止他们逃避调查和审判,并防止他们相互交叉。

如何提高我国刑事案件有效辩护质量

什么才是“有效辩护”

符合犯罪、责任和处罚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犯罪轻微或者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目前,全国各地禁止律师代表刑事辩护业务的风险。因此,刑事辩护机构同意以判决结果作为支付条件是无效的,律师也可能受到处罚!有效的辩护是对案件的全过程有一个全面客观的了解,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然后结合适用法律对案件进行分析,从而提出辩护意见,提出无罪、轻罪、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免除处罚的辩护陈述

律师在逮捕中应如何有效辩护

律师应该如何在逮捕过程中进行有效辩护?首先,逮捕的严重性和严重后果要求辩护律师加强他们的辩护职能。逮捕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措施。作为审前拘留制度,立法者设计的唯一合理目的是确保诉讼活动的有效进行,即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以防止他们逃避调查和审判,并防止他们相互交叉。

如何提高我国刑事案件有效辩护质量

什么才是“有效辩护”

如何提高我国刑事案件有效辩护质量范文

摘要

有效辩护制度起源于美国刑事判例,旨在判断辩护律师的法律援助是否勤勉、尽责、有效。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加快,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理念逐渐普及。保障被告的辩护权是人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实现实体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在辩护权的主体、范围和救济保障研究越来越成熟的背景下,学术界转移了研究重点,向域外移植有效的辩护制度学习。那么,我国有效防御不足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当前有效防御研究还存在哪些其他空问题以及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重点。

一、检查与聚焦:有效防御不足的症结

有人指出,中国辩护律师的整体素质不高。不仅有懒惰无能的“假律师和黑人律师”,甚至要求当事人或其家属向司法人员提供非法利益,还有因刑事辩护法庭审判空的空洞化而导致的“绩效辩护”律师。(1)笔者认为,这只是辩护质量差的一个表面特征,并没有揭示中国刑事司法背景下有效辩护不足的症结所在。一方面,在我国传统的刑事司法文化下,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无法延伸,有效、高素质的辩护律师意见无法得到正确对待和合理采纳。另一方面,辩护律师职业门槛低、辩护质量下降、司法人员对辩护律师已经存在的偏见甚至情感上的反对进一步加强。这些情况造成了内部问题,即防御不足,无法来回循环,形成了一个棘手的“死锁”

(一)有效防御不足现象概述

1.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不能扩大。《刑事诉讼法》修订后,辩护律师辩护权的规定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律师可以作为辩护人参与侦查程序,提前指定辩护进入侦查阶段,为侵犯律师辩护权的行为提供救济。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法律增加了辩护律师的权利并扩大了权利范围,但它不能保证这些权利的落实。从会见辩护律师、阅卷、调查取证的“三大难点”到取证的“三大新难点”,排除非法证据和质证,可见有效辩护的缺失已经成为制约刑事诉讼发展的桎梏。

2.辩护意见很难被法院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但无罪开释率呈逐年下降趋势。到2014年,无罪释放的人数下降到778人,无罪释放率仅为0.07%。从某种角度来看,无罪释放是律师刑事辩护的最终目标。

虽然无罪开释率不能直接等同于有效辩护率,但无罪开释案件数量与刑事案件总数之间的巨大反差仍然表明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不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实质性对抗尚未真正确立,被告辩护权的实施效果被打折扣。

(二)缺乏有效的往复防御循环

在刑事诉讼结构中,平等的对手和裁判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体现了司法法律的要求。然而,缺乏有效的辩护直接阻碍了上述目标的实现,导致实质性司法结果产出不足,损害了刑事诉讼的发展。笔者认为,有效辩护不足的最根本问题在于辩护意见最终不能被法院采纳。在某些情况下,一些辩护律师甚至采取非法措施来影响法官的判决,以达到他们的目的,从而导致辩护权的异化。此外,与代表民事和其他案件的律师相比,辩护律师的作用非常有限。辩护专业的吸引力不断下降,社区对辩护律师的认同也在下降。现有的“基于谈判的法律合规”现象将变得更加突出。

二。溯源:个人标准下的文化考量

如果我们审视当前的司法实践,我们会发现法律中最大的罪恶并不来自法律本身或其规则,而是来自那些参与执行法律的人,包括法官。(3)在司法过程中,一些主导因素在起作用,而另一些隐藏在人类意识深处并发挥作用。司法人员的好恶、偏好和偏见、本能、情感习惯和信仰以某种形式影响判决。

(一)司法文化:司法起诉倾向与内生权威

长期以来,中国一直重视刑事诉讼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忽视了人权保护的程序价值。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依法作出的法院裁决,任何人都不能被定罪,但一些调查人员用“有色眼镜”看被告,只注意有罪证据,而忽略无罪和轻微犯罪证据。对于有疑问的案件,只有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判决,这违反了“无犯罪嫌疑”的原则。由于司法权力来源的一致性和权力的内生性,一些司法人员习惯于并符合这种诉讼结构,对完成所谓的办案任务感到满意,而不是煞费苦心地为意见辩护。

(二)认知偏差:后见之明偏差和心理依赖

心理偏差是心理学中的一个重要术语,用来解释人类在收集信息、分析信息、做出判断或决策时受到各种内部心理因素影响的现象和规律。认知过程决定了行为的产生。只有当一个人对某件事或某个人有所了解时,他才能有相应的情感、情感体验和认知,然后才能形成一定的个性特征和倾向性,进而做出行为反应。(4)心理学研究对刑事司法领域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虽然司法人员的职业行为是在法律规范和职业道德的约束下进行的,但是由于人类知识的局限,没有人能够摆脱常见心理偏差的影响。此外,在一些刑事错案中,司法人员的心理偏差可能更加明显。司法活动中的认知偏差包括证实偏差、合法商业腐败、信念坚持、重述效应、隧道视野等。以法官为例,他们更容易受到“事后诸葛亮”的影响。在审判阶段,“后见之明偏见”的影响主要在于诉讼档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不同的诉讼阶段之间起着衔接作用。在庭审中,一旦辩护律师对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他们不仅会挑战检察官,还会挑战法官根据调查档案形成的“先见之明”,这不可避免地导致法官和律师之间的紧张关系。6.这实际上增加了有效防御的难度。

(3)职业偏见:禁止诉讼的文化传统和遗产

司法活动不是一个机械的计算过程。司法判决事实上受到法官个性的影响,其中法官对当事人、律师、证人等的偏见性认知。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我国,法官对律师的职业偏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在我国历史上,法律投机者被视为百年职业生涯的终结,并遭到学者们的鄙视。此外,当地的司法官员经常认为合法的小气鬼背信弃义,而且他们故意对合法的小气鬼的行为保持警惕。⑦到目前为止,这个想法仍然存在。近年来,辩护与审判的关系逐渐疏远,辩护与审判的冲突逐渐凸显。这个问题有很多原因,其中法官对律师辩护的蔑视是非常重要的。例如,今天,一些司法人员认为辩护律师是诉讼的“挡箭牌”,辩护行为是“吹毛求疵”和“令人不安的”。他们不能客观公正地对待辩护律师的职业辩护行为。

(四)非理性情绪因素

理想的法官应该在诉讼中保持中间判决,坚持中立的价值追求,实现公平正义。然而,事实上,法官不能不受个人情感的影响,这有时是非常重要的。正如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卡多佐所说,“即使我们尽了最大努力,我们仍然无法远离无法表达的情感王国,这个信仰的世界已经根深蒂固,成为我们天性的一部分。”同样,正如意大利政治学家和法学家皮罗·克拉马德在《程序与民主》中指出的,“法官是一个活生生的人”。虽然他在确定法律内容和应用于具体事实方面的作用被表达为试管中的三段论推理,但这实际上是一个在精神密封的坩埚中陶冶情操的综合操作过程。”笔者发现,以往对法官情感因素的研究特别强调法官人格、情感、性别、道德情感等因素的影响。论案件实体的判决结果。法官的情感因素对辩护律师有效采纳意见的研究具有借鉴意义。目前,中国远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共同体。一些司法人员认为,从刑事辩护的角度来看,国家公权力与辩护权之间存在“零和关系”,这显然不利于有效辩护。

三。救济响应:建立法律职业社区

(一)刑事司法概念的提炼和转化

陈旧落后的司法观念是制约法官和检察官司法职业能力的根本因素,也是改善司法环境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有效辩护客观上要求改变现有的以打击犯罪为重点的刑事司法价值观,全面有效地落实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双重价值观。为了在具体案件中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司法人员不应该为了打击犯罪而忽视人权保护,也不应该打着打击犯罪、维护稳定、关注诉讼、停止探视的幌子牺牲甚至践踏被告的合法权益。刑事司法的概念只能在法律的范围和框架内追求和实现,而不应在法律和事实之外追求。有必要确保实现公允价值概念的手段和方法的合法性。

公安、检察、法律三个机关在强调相互配合的同时,要注意相互制约,按照诉讼程序和职能的要求履行职责。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确保刑事诉讼沿着公平的轨道进行。法院应当坚持无罪推定和有利于被告人的怀疑原则,充分有效地保障判决结果和程序的公平正义。

(二)法律思维模式的构建与培养

法律思维模式的构建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内在保证,对于减少司法人员的职业偏见和职业对立具有积极意义。要有效地建立法律思维,必须从法律思维的两个重要支撑因素入手,即法律语言和法律逻辑。⑩法律语言是法律思维形成的前提,法律逻辑是法律思维的内在标准。法院是法律语言发挥最重要作用的领域。公诉人和被告人应当采用法律语言进行对抗,重点是案件事实、证据采纳、非法证据排除、法律适用等方面。法官的庭审还应当组织庭审,并以法律语言作出判决。只要辩护律师采用法律语言,法律范围内的辩护就应该受到法院的尊重。法官不能故意限制或剥夺辩护律师表达意见的权利。法官应当对刑事判决书中的判决理由进行合理论证,包括采纳、部分采纳或者不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的理由。

此外,法律逻辑的形成离不开普通的法律职业认知。法律职业之间的顺畅沟通可以增加司法人员与律师之间更多的情感认知和体验,树立法治国家的程序追求和权利保护意识,从而消除职业偏见和对立。

(三)错案双方的刑事责任

构建科学完善的刑事错案侦查机制,特别是对严重刑事错案的侦查,可以提高刑事错案侦查的总体防范功能,迫使法官自觉放弃起诉倾向,重视律师辩护意见,将非理性情感因素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刑事错案侦查能否进行,取决于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安全,突出司法队伍的精英主义,让法官和检察官感受到职业荣誉,塑造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实施后,错案问责步入正轨是必然趋势。

错案调查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让司法人员害怕和不敢滥用职权违法乱纪,而且是为了确保合理、合理的问责,避免处处受到指责的不合理局面。因此,错案责任必须坚持主客观、行为与结果相统一的原则。法官和检察官只有在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时,才应当对错案的后果负责。造成错案的法官、检察官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任何责任。造成错案的法官、检察官如果有主观过错,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对错案认定和错案责任追究有意义的应该是明显的过失,而不仅仅是对复杂问题判断的轻微偏差。如果调查人员既没有非法办案的意图,也没有明显的过失,只是因为对某一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有不同的理解,造成错案,那么这类案件不应作为错案进行调查。当然,如果造成错案的法官或检察官有轻微过失,他或她将不承担与其过错相抵触的重大责任追究,但他或她将不得不承担对案件履行的不利评价后果。

(四)建立刑事辩护律师专业准入和退出机制

1.建立辩护律师专业准入机制。有效辩护的前提是增强律师的辩护能力。刑事辩护对保护被告人的权益至关重要。这对辩护律师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刑事辩护的质量也反映了律师的专业水平。随着我国法治水平的提高,公众对国防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然而,由于执业发展环境和个人素质较低,辩护律师的整体职业形象较差。因此,有必要建立辩护律师职业准入机制,提高律师执业门槛。辩护律师资格条件得到适当改善的,律师应当从业两年,无违法记录,具有助理辩护律师工作经验或者在取得刑事辩护资格前从事过刑事司法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当定期对刑事辩护律师进行专业培训,加强交流和学习,特别是完善西部边远地区刑事辩护律师的培训保障。职业培训应当注重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辩护技能培训,提高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和刑事辩护能力。

2.建立辩护律师退出职业的机制。对于辩护的质量和能力水平,律师协会等部门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建立健全当事人的评估机制。对于达不到要求的辩护水平并采取贿赂法官、检察官等非法措施以获得有效辩护的人,应建立专业的回避机制,以提高辩护质量和效率,增强辩护行为的公信力和社会认可度。

3.建立法律专业团体之间的沟通机制。以深化司法改革为契机,建立和完善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和检察官的机制,形成法律职业群体之间的良性交流与互动。这将有助于为平等交换意见提供条件,促进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适应不同的角色定位,并在促进有效辩护方面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