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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50字硕士毕业论文基本原则的界定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850字
论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民事诉讼
论文概述:

司法机关作为审判活动的主持者,其职责是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来主持司法活动并作出公正的判决。严格规则主义严格限制了法官在诉讼程序事项上的自由裁量权,这样不至于在我们这样一个

论文正文:

介绍

 正确把握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法立法体例中的地位,不仅有助于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完善,而且可以帮助正确理解和使用民事诉讼法规。但是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基本原则是否有在实体法中同样的地位,以及在立法体例中明确规定出来是否有人们所期望的那么大的价值却值得进一步的思考。学者在研究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时习惯于把它放在和实体法相同的地位来考虑,赋予它在实体法中所具有的功能和价值,其实这样夸大了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作用,而且和民事诉讼法的本质特征不太相符合,所以正确理解和把握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立法体例中的地位就尤为重要。鉴于此,本文立足于大多数学者界定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定义和内容,对不同国家中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法立法体例中的地位来进行比较研究,提出基本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的对策,即采用默示的方式来规定基本原则,完善基本原则在现行民事诉讼法立法体例中的地位。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法理上,对原则的理解 法律原则的概念“原则”中的“原”乃“源”的古字,有“根本、推求、起初”之意,“则”是“规则”之意。“原则”一词是指“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2在普通英语中,原则这个词有多种解释,主要包括:“(1)被接受或公开声称的行动或行为准则;(2)根本的、原初的或一般的原理,为其他真理所凭借;(3)根本的教义或信条,特别是统治性意见;(4)行为的正确准则;(5)正确行为的要求和义务的指导感;(6)行为方式采用的固定规则。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原则具有以下含义:“(1)法律的诸多规则或学说的基础或来源;(2)确定的行为规则、程序或法律判决明晰的原理或前提,除非有更明晰的前提,不能对之证明或反驳,它们构成一个整体或整体的构成部分的实质,从属于一门科学的理论部分。本文认为在这部法律词典中关于原则的概念是比较合理的,法律原则是制定法律的基础性的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性的原理或出发点。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具有综合性、稳定性特点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作为法律制度的内在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体现法律与社会价值观念的紧密联系,构成法律体系的灵魂,决定了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法律原则是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法学认识深化的结果。从总体上讲,法学家创造法律的思维方式是从具体到抽象的方向演进的,从适用个别性概念到适用普遍性概念;从适用抽象性概念再到适用模糊性概念,是法发展所经历的一般性过程。 (二)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理解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界定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学界主要有以下一些看法: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制定和实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指导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导着整个民事诉讼机制客观运行的基本准则。”9这个定义提出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程序,并且指导着整个民事诉讼机制,但是主要强调了基本原则的作用,整体来说不够全面。学者认为“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起着指导作用的准则。它对民事诉讼的主要过程和主要问题所作的原则性规定,集中地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社会主义本质和精神实质,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为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指明了方向。”10该定义强调了基本原则在整个民事诉讼阶段起着指导作用,但没有能在一般意义上继续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进行定义,而且定义偏于琐碎。还有学者认为“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它体现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为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概括地提出了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二、民事诉讼立法体例及基本原则的地位比较研究 (一)民事诉讼法立法体例的理解 所谓民事诉讼立法体例,就其基本含义的角度而言,指的是立法有关整个民事诉讼程序法律所涉体系、内容、结构的编辑、安排、布局与规定。16这种有关民事诉讼法立法体系、内容、结构的编辑、安排与规定,不仅仅涉及立法有关各种程序制度和审级制度的设置,以及在法典编辑中对于不同程序制度的分类、排列、组合及其先后顺序的确定,还涉及到法典的立法根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相关规定。“任何一种研究如果自己只着眼于在本国境内发生的现象,它就不配称为一种科学。所以本文在研究基本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立法体例中的地位前,先列出一些不同国家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法立法体例中的地位。自从世界上第一部独立且具有现代意义的《民事诉讼法》——1806 年法国《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随着世界法律法典化的趋势,不仅大陆法系国家先后制定了自己独立的《民事诉讼法》,而且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各国也相继制定了自己成文的民事诉讼法律。关于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法立法体例中的地位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为突显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在基本原则的的确立、规定上,采用明示的方法,设专章专条来规定;有的国家则采用默示的方法,在法典中没有采用具体的条款明确规定,只是将基本原则定位在法理上,融入整个法典的规定之中,通过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体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精神及价值。 (二)基本原则在不同国家民事诉讼法立法体例中的地位 1.美国和英国 在英美法系国家,解决争议的法律主要是判例法,民事诉讼法律也不例外。这种“遵循先例”的立法体系注定了民事诉讼法也是判例法,即使后来随着英美法系各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以及十九世纪以来世界范围内的民事诉讼法典化运动的影响,他们在成文法律的立法中,仍然不太讲究形式的合理性,也不太注重体系和内容的完整,不像大陆法系那样刻意去注重法典的形式结构。虽然英美法系国家陆陆续续也出现了民事诉讼立法成文化、法典化,但是 1938 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制定的《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 》和 1999 年 4 月 26 日正式生效的《英国民事诉讼规则》无论从立法的宏观结构还是整体布局体例上看,不仅没有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典通常都有的总则、分则和附则的结构体系,更没有采用明示的方法设专章或专门条例规定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2.德国 《德国民事诉讼法》是一部具有一百多年历史的民事诉讼法典,在大陆法系各国民事诉讼法的进程中,它都是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从立法角度上看,具有自己的特色:逻辑严谨、概念精确、规定细腻等,对大陆法系各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产生巨大的影响。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无论是在框架、结构、体例,还是内容上,都或多或少地借鉴了德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体例以及有关内容。19因此,就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立法体例中的地位而言,德国民事诉讼法可以代表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立法的发展水平。 (三)不同国家的比较分析 从以上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理论上是不可或缺的, 并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无论是以判例为特色的英美法系国家或是以成文法为特色的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是深受大陆法系影响但具有浓重的职权主义色彩的社会主义法系国家,基本原则均是民事诉讼法的精神价值体现,对民事诉讼立法、司法均起着核心的指导性作用。但是在表现形式上,不同法系的不同国家,或是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基本原则的内容和在立法体例中的地位还是存在很大的差别。这些差异性不仅仅和各个国家所处的立法体系有关,更主要的是与自己国家的国情、社会发展状况息息相关。因此, 要确立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法立法体例中的地位,不仅要考虑自己国家的法律习惯,更要着重寻找适合本国国情的立法体例。  二、民事诉讼立法体例及基本原则的地位比较研究............8(一)民事诉讼法立法体例的理解............8(二)不同国家民事诉讼法立法体例中的地位............9三、基本原则的地位和存在的问题............15(一)基本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立法体例中的地位............15(二)存在的问题............17四、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立法体例中的完善............20(一)基本原则的规定采用默示的方式............20(二)采用默示方式的原因............21 结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制在进一步完善,很多原先认为合理的观念或多或少地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我们应该弃其糟粕,取其精华,认真地评析、探讨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好与不好,吸取各国民事诉讼法的优势,不仅在法律规范内容上创新,而且应该在立法体例上完善我们的法律。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基本原则的争议越来越多,而且暂时很难达成共识。既然在内容上无法解决,已经造成了混乱,不妨绕过去,采用大多数国家认可的默示的方式来规定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法立法体例中不设专章来明确规定,把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法立法体例的地位定位在立法层面:或者如同大多数国家一样,根本不做任何规定;或者随着社会的发展,只在某些条文中规定一些必要的原则。当然基本原则仍然存在于民事诉讼法理上,学者们仍然需要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界定、内容进行研究。 参考文献 [1] 闫国智主编:《法理学》,山东:山东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 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 公丕祥主编:《法理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年版。 常怡:《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 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年版。 廖中洪:《民事诉讼立法体例及法典编纂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0 年版。 柴发邦:《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