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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70字硕士毕业论文军事律师在军事行动中作用的法律基础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5870字
论点:军队,律师,军事
论文概述:

军队律师不仅要在平时处理广大官兵繁杂的涉法事项,而且在军事行动中承担着更为重要的职能。如果没有经过专业的院校培养,没有经过国际法、武装冲突法的系统学习,是难当此任的。

论文正文:

导言本文着眼于军事使命的发展变化和对法律保护日益增长的需求,牢牢把握军事律师在军事行动中应承担的职能这一核心课题,并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合理意见,试图填补这一领域的一些空空白。 长期以来,学术界越来越关注军事律师在战争军事行动中的作用,但很少关注军事律师在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作用。 甚至在过去的两年里,一些学者已经开始关注这一领域,但他们只提出了问题,没有提出如何解决或者只停留在原则性和弱操作性的框架解决方案上。 事实上,非战争军事行动对军事律师有更高的要求。 为此,本文具体分析了军事律师在联合国维和、中外联合军事演习、护送华侨撤离和反恐行动中的作用。 一、军事律师在军事行动中作用的价值分析俗话说,“国家靠法律繁荣,军队靠法律壮大”,法律对军事活动的重要性早已存在。 在古代,我们已经强调过,只有英勇的战斗指挥、完善的军队制度和严格的军队纪律,所有的士兵才能团结一致,奋起反抗敌人。 古希腊、中国、印度、埃及等东方国家长期以来在国际交流中培育和形成国际法,并将这些国际法应用于战争。 大约公元前1400年,埃及就战俘待遇达成了协议。 现在,进入新世纪的新阶段,军事活动被置于法律环境中,法律成为双方竞争综合实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作为军队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军队律师肩负着为军队现代化和军事行动提供法律保障的神圣使命。 随着军队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和官兵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军队律师制度需要在这种法治环境下尽快完善。 (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新秩序的建立和国内法律环境的变化,发展中国家率先提出了建立国家新秩序的想法,并为此作出了长期努力 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明确提出“建立国家经济新秩序和国家政治新秩序” 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宣言》在充分肯定《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国际社会的实践,进一步澄清和解释了国际法的七项基本原则,其中特别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各国人民平等和自决、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干涉任何国家的国内管辖、根据《宪章》开展国际合作以及真诚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 在这个以“维护世界和平”为主题的时代,许多国家已经清楚地认识到使用武力必须是合法的。 甚至像美国这样试图建立单极世界并主宰世界的国家,也经常诉诸法律武器来为发动战争披上法律外衣。 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美国和英国等军事大国在其军队中部署了军事顾问。他们与军队交战,以便为作战指挥官提供及时的战时法律服务,并帮助指挥官检查作战方法和手段的合法性,从而使军事行动具有尽可能多的外部合法性。 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确立“法治”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并将其写入宪法。 在“依法治国”战略的指导下,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依法治军”的思想。他还多次指出,“我们要善于利用国际法作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武器”,为我军全面贯彻依法治军原则,在未来战争中利用国际法和武装冲突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指明了方向。 军事律师作为专业团体,将利用法律手段为现代战争保驾护航,发挥决定性作用。 总局发布的《军事法律服务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了军事法律顾问处的具体业务范围。2010年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也明确规定:“要注意充分发挥军事律师在未来战争中提供法律服务的作用,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军事利益。” “(2)多样化军事任务的实施导致法律要求的多样化和多层次军事斗争的多种方式,不同的方式产生不同的法律 法律的适用也因军事斗争方式而异,表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 21世纪以来,世界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危机,如“9.11”事件、索马里海盗、印度洋地震海啸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等。这些非传统安全威胁已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问题。 当然,我们国家很难置身事外。 2003年抗击非典、2008年初冰雪灾害、随后汶川地震和奥运安保、2010年海地地震中8名维和警察死亡,以及2011年泰国不明身份武装分子劫持两艘载有中国船员的船只,导致13名船员全部遇难。 这深刻表明,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进入新世纪后面临着复杂的安全形势和不可估量的生态环境恶化、疾病传播等问题。 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首次出现了“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威胁交织在一起”的说法。在2007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胡锦涛主席明确指出:“提高军队应对各种安全威胁和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 完成多样化的军事任务已成为中国国防和军事现代化的重大历史课题。 在这些军事行动中,军事律师需要提供更多的服务。 例如,在中外联合军事演习、远洋护航行动、与外国军队联合海上巡逻、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和国际人道主义救援等涉外军事行动中,军事律师不仅要精通国内法,还要熟悉国际法和联合国相关政策法规,以便及时回答指挥官的法律建议。 此外,尽管中国先后签署和同意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协定,但外国军事立法仍落后于外国军事合作和军事行动的需要。 因此,军事律师应积极利用其参与军事行动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适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使中国能够在《国防法》、《国防动员法》、《应急法》等基本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军事行动特别法。 当然,“军事律师在国际行动中履行职责的方法和程序明显不同于中国。这就进一步提高了军事律师的整体素质,特别是在国际法方面。军事法律顾问办公室是军事律师履行职责的工作机构。其主要任务是:领导律师开展专业工作,组织律师学习政治和法律专业知识,总结和交流律师的工作经验。” 5张笑君和萧也,《非战争军事行动纲要》,晁海出版社,2008年,第34页。 6摘自: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题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争取新的胜利和利益”的报告第九部分“开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新局面” 7王心鉴:《关于加强外国军事法律制度的思考》,Xi政治学院学报,第23卷,第6期 高需求 “8 .如何使军事律师在这些行动中发挥更好的作用,我们需要对他们应该履行的职能作出具体规定,并通过制度予以保证。 (三)军事行动和法律措施在政治上的复合效应马克思曾经说过:“报纸是社会的捍卫者,是对当权者不知疲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捍卫人民自由精神的千呼万唤的喉舌 “9随着人们的生活进入信息时代,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新媒体日益发展,使人们能够在短时间内了解世界任何地方发生的事件,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 因此,国际舆论和人民的支持已经成为各国在战争中实现其政治目标的主要因素。 格老秀斯被已故佛陀称为“国际法之父”,他在《战争与和平》一书中把战争分为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他认为这个国家只能出于正当的理由发动和实施战争。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出售了大量战争债券。关键是这是一场得到全国全力支持的战争。 在接下来的50年里,美国没有出售战争债券,这不是因为美国没有战争,也不是因为美国政府富有。 原因可能是美国人民的反战情绪。 我们可以看到,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基本上承认国际法,特别是战争法在军事行动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在很大程度上,合法性已经成为判断军事行动是否公正的重要依据。 战争开始时,人们强调自己的一方“向名人学习”。在战争过程中,应该努力宣传自己使用武力和攻击目标的合法性。战争结束后,战俘和战争受害者应该得到妥善处理。 这就要求军事律师通过自己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来协助舆论宣传,从而达到“多从道中获得帮助”和“少从他方获得帮助”的效果 例如,“海湾战争期间,美国专门组织了两个由军事律师组成的国际法分遣队,其中一个被直接派往战区和邻国,收集伊拉克在具体作战过程中的大量非法行为证据,另一个负责调查、核实和评估收集到的相关信息,撰写报告并通过各种媒体予以公布。” 这表明军事律师在开展舆论宣传和赢得公众支持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军事律师在军事行动中发挥作用的法律基础(1)自然优势——身份的双重性虽然《律师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了军事律师制度,但没有给军事律师下明确的定义 经过长期的讨论和研究,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但普遍认为“军事律师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军队有关规定,取得军事律师工作证,在军事法律顾问处工作,为军事单位和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的军事法律工作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的一部分。\" “12它的身份是双重的:1。它不仅是一名士兵,也是一名律师。军事律师具有鲜明特点的最重要原因是他们由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其他军事人员组成。他们本身就是士兵。 这种特殊地位使它能够更好地承担军事行动中的责任。 (1)履行职责的义务律师通常非常独立。他们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执业过程中不受当事人的影响。他们完全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独立地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 军队律师开展法律服务工作,不仅接受军队单位和首长的委托履行律师职责,而且履行军队律师的职责,因此这种职责是不能放弃的。 此外,“服从命令是士兵的首要职责”。军事律师是否或如何执行某项法律服务取决于其上级的命令。他们没有太多独立的选择。 因此,军事律师必须按照上级的指示履行法律服务职责。 这不仅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 (2)战时军事司法的价值取向军事司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价值上:维护军事秩序和维护军人权利。 这两种价值观的辩证关系是学术界讨论的长期问题之一。 有些人认为维护军事秩序应该比保护士兵的权利更重要。一些人持相反的观点,而另一些人认为这同样重要。 然而,目前的普遍看法是,该国在战时确实有迫切的实际需求,而且处于特殊的战斗环境中,这就决定了在战时维持军事秩序应优先于保护军事权利。 如果我们不暂时牺牲军事人员的权利来维护最高军事利益,我们可能会使我们的国家陷入困境。那为什么要谈论保护军事人员的权利?在这一观点的支持下,我们的士兵在军事行动中面临巨大危险,他们的权利可能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作为特种士兵,军事律师肩负着维护士兵权利的特殊义务。 在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同时,我们一定会尽最大努力保护军队的合法权益。 军事律师是两大价值观的“平衡支点”。 2.《军事法律服务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了军事律师的资格,军事法律服务既是法律服务工作者又是政治工作者。 和社会上普通执业律师一样,军事律师也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获得相应的资格。他们为军事指挥官、军官和士兵以及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亲属提供法律服务。 他们不仅需要了解我国的基本法律,包括刑法、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还需要学习国防和军事现代化的相关法律,包括国防法、兵役法、国防动员法、现役军官法等。 军事律师作为军事法律服务工作者,利用他们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军队中的法律事务。 法律始终为政治服务,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政治法律工作,包括军事法律服务,是军事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军事法律顾问办公室是军事律师履行职责的工作机构,隶属于军事政治机关。 \"军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不是普通服务,而是属于政治范畴的服务。\" 的确,军事律师不仅要做好法律服务工作,还要承担法律宣传的重要任务,将其融入到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工作中。 要经常开展法制教育课,帮助完成普及军队法律知识的任务,加强广大官兵的政治导向,提高军队战斗力,维护军队安全稳定。 综上所述,正是由于军事律师的双重身份,他们不仅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精湛的法律技能,而且能够跟随部队作为士兵参加第一线军事行动,及时提供法律服务,更好地发挥法律“智囊团”的作用。 (2)军事行动所需的具有法律知识的专业军事行动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活动。它不仅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国防利益和宪法秩序,而且往往带有外来因素。这是对几个国家综合实力的制衡。因此,不是每个懂法律的人都能为它提供法律服务。 军事行动的种类也日益增多,如反恐、紧急救援和救灾、国际维和、联合军事演习、护送和撤离华侨等。不同类型的军事行动有各自的目标、任务和特点。同时,他们将对法律服务提出不同的要求,并要求更多的专业法律知识。 军事律师是唯一具备这种素质的候选人。他们不仅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还要经过专门的军法学习和总政治部的批准,才能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律师工作证》 此外,许多与外国有关的军事活动通过签署双边或多边条约来确定各方的法律地位。因此,此外,还必须理解《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条约、协定和议定书。 例如,中国参加联合军事演习的现行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期间双方军队在对方领土上临时驻扎的协定”、“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协定”以及与其他国家签署的一些临时协定。 “18正是由于军事行动所需法律知识的专业性,以及军事律师的特点完全符合上述需要,早在1977年6月8日签署的《日内瓦四公约第一议定书》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缔约各方应确保在必要时有法律顾问,就公约和本议定书的适用以及武装冲突时就此问题向武装部队提供适当指示,向同等级别的军事指挥官提供咨询。\" “19中国于1893年9月14日向瑞士联邦政府交存了加入书。自然,中国应该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在军事行动中提供专职军事律师。 第二,军事律师在军事行动中发挥作用的法律基础……6 (1)自然优势——同一性的“二元性”……6 (2)专业人员……7 (3)军事指挥与法律专家相结合的有效性……83、军事行动开始前军事律师的作用……10 (1)官兵法制宣传教育……10 (2)军事训练法律服务……11 (3)组织和动员战争潜力的法律支持……12 (4)军事行动合法性的宣传……134、军事律师在军事行动过程中的作用……15 (1)担任军事指挥官的法律工作人员……15 (2)解释自己军事行动的合法性……18 (3)揭露敌人军事行动的非法性……19 .结论在当今社会,“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时代的主题 无论是像美国这样的军事大国还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它们都必须使用合法武器来为发动自己的军事行动披上合法的外衣。 合法性是判断一国军事行动是否公正的基本标准,也是决定民意和国际舆论走向的重要尺度。 鉴于军事律师在军事行动中发挥的巨大作用,各国更加重视军事律师,并赋予他们广泛的职能。 经过十多年的磨砺和成长,中国军事律师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然而,由于各种制约因素,仍然存在明显的不足。 本文分析了军事律师在军事行动中的价值,并在吸收国外先进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军事律师在军事行动的三个阶段应承担的不同职能 参考[1]朱文琪,《国际人道主义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 [2]司法部,司法总局办公厅:《军事律师制度研究》,解放军出版社,2008年 [3]石程琳、李昂,《军事律师工作概论》,解放军出版社,2001年 [4]李梅方著:《军事司法管理研究》,中国人民解放军出版社,2004年 [5]薛刚凌,周建主编:《军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 [6]李晓峰,丛文生主编:《法律战讲座》,解放军出版社,2006年 [7]倪正茂主编:《法律战导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 [8]荀焕东著:《现代战争中的法律战争》,中国人民解放军出版社,2005年 [9]田龙海,曹颖,徐展锋,《军事司法制度研究》,军事科学出版社,2008年 [10]曾咸宜,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