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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00字硕士毕业论文外国人在中国非法就业的法律规制分析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9200字
论点:外国人,就业,中国
论文概述:

由于我国针对外国人非法就业问题的法律规制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了近年来来外国人非法就业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所关注的问题。如何正确处理好控制非法就业与引进优秀外来人才之间的关系

论文正文: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外国人就业管理的相关概念
除了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分类外,外国人在国际法中也有其独特的含义。在国际法的语境中,外国人也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相应的概念是“中国人”。广义上的外国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没有任何国家国籍的无国籍人,而狭义上的外国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这主要基于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主权范围内的所有人和事物都有领土管辖权,外国人也不例外。一旦外国人进入一个国家的领土,他们就受该国的领土管辖。他们必须服从东道国的管辖,遵守东道国的法律。东道国还应保护外国人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在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实践中,许多国家为了便于管理,大多将无国籍人归类为外国人。中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该条例明确规定,外国人包括两种类型: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和无国籍的人。本条所述外国人主要是普通外国人,他们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具有其他国家的国籍,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定义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在法律研究的背景下也有特定的含义。由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不仅涉及基本的劳动法律关系,还涉及移民、出入境管理和国籍法等相关法律关系,因此,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并不像人们简单理解外国人在中国工作那样简单,而是一个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词。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指未依法取得在中国定居的权利从事社会工作并获得劳动报酬的外国人的行为。”该法第8条规定:“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应当持专业签证入境(如果有免签证协议,应当遵守该协议)。只有进入中国后,他们才能获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的居留证。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有法国、法国、加拿大和德国签证的人)、在中国学习和执业的外国人以及持有专业签证的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工作。外国驻华使领馆的配偶和联合国系统及其他国际组织在中国的代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的配偶和联合国系统在中国的组织在中国的代表的规定在中国就业,并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指外国人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持有合法的外国人就业证和居留证,在中国境内从事社会工作并获得报酬的行为。换句话说,在中国从事合法工作的外国人必须满足两个法律要求。一是为外国人持有合法居留证件,这是外国人就业的先决条件。否则,他们就是非法移民,他们的就业行为绝对是非法的。二是持有合法就业许可证(legal employment permit),这是外国人就业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在中国有居留权的外国人都能在中国就业,例如,外国学生、实习生等外国人不能在中国获得就业许可证进行合法就业活动。通过以上描述,外国人在中国非法就业行为的定义非常明确,是指外国人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持有外国人就业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从事社会工作并获得报酬的行为。此外,提交人认为,非法就业还应包括未持有外国专家证书或临时营业执照或在中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的外国工作许可证,也未申请外国人居留证就获得社会工作报酬的行为。

第二节外国人就业管理的相关理论

1。非法移民和非法就业之间的区别
非法移民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术语,在国际上常用于描述未经法律许可进入和停留在一个国家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然而,随着国际非法移民的增加,许多非法居留或居住在其他国家的人也被视为非法移民。例如,那些被偷运和跨境贩运的人,不符合难民条件并拒绝遣返的寻求庇护者,以及那些通过虚假安排(假婚姻、假亲戚)逃避移民控制的人。虽然这些群体以不同的方式和目的进入其他国家,但他们可以被广义地称为“非法移民”。国际移民组织将“非法移民”定义为:“外国人在错误的时间和地点进入一个国家,逃避官方检查,通过欺诈获得入境许可,或通过假结婚逃避移民法。这也包括在其他类别中,即那些试图在没有合法签证的情况下秘密进入一个国家的人、那些使用伪造文件的人、那些持合法签证进入该国并停留超过停留期的人、或那些违反与未经批准入境有关的法律而停留的人。”这一定义涵盖几乎所有类型的非法移民,但稍有不足的是,它忽略了非法移民是对一个国家主权的侵犯和对该国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的侵犯。

第二章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现状

第一节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法》是第一部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流动的法律。它侧重于外国人的出入境。它以外国人员和交通工具的出入境为重点,规范出入境、居留和就业,解决出入境条件、审批、检查和处罚等问题。从本质上讲,它只是一部规范外国人出入境行为的出入境法律,并没有涵盖太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它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规定只有第8条和第19条。前者规定,申请或受雇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在申请签证时应持有申请或就业证明。后者规定,未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学习的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人来中国就业的审批部门包括劳动部及其授权部门。《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九条所称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而求职的外国人,可在终止雇用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离境。”关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非法雇用外国人的处罚问题,本细则所涵盖的行政处罚的对应对象不仅是非法雇用本身,也包括未经许可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细则》规定,对未经许可聘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聘用的同时,可处以5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返未经许可聘用外国人的全部费用。与此同时,还具体规定,罚款和拘留的处罚措施也适用于那些帮助外国人非法入境或出境、导致外国人非法居留或停留、雇用未经许可求职的外国人以及为没有有效旅行证件的外国人前往外国人禁区提供便利的人。

第三章外国人在中国非法就业的法律规制……27-32
第一节立法问题和原因.........27-29
一、立法问题.........27-28
二,原因.........28-29
第二节执法中的问题及原因.........29-31
一、单一执法手段和执法能力薄弱.........29
二。执法机构缺乏合作。执法效率低下.........29-30
iii。执法不严。缺乏执法监督.........30-31
第三节司法问题和原因.........31-32
一,司法救济问题.........31
二,原因.........31-32
第四章完善中国出入境管理体制的行政法措施第一节完善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的立法完善管理,进一步出台更详细的政策.........33-34
第二节完善在华外国人就业管理的行政执法.........34-38
第三节完善在中国非法雇用外国人的司法救济制度.........38-41

结论

作为一种劳动行为,外国人的就业受国内政策因素的影响很大。就主权国家而言,外国人通常只被允许在特定领域工作,并规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任何违反此类准入限制的行为都可以被视为非法就业。在我国,外国人非法就业行为是指外国人违反就业管理规定,不持有外国人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从事社会工作并获得报酬的行为。外国人在中国非法就业是我国今后必须关注的一个问题,因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将进入我国寻找更好的工作和就业机会。然而,由于我国对外国人非法就业的法律规制存在一些缺陷,外国人非法就业问题近年来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如何正确处理控制非法就业与引进优秀外籍人才的关系,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新《出入境管理法》的颁布为具体规范外国人出入境行为提供了法律指导和制度规范。特别是,对非法雇用外国人增加了相应的规定,为中国解决非法雇用外国人的问题提供了机会。本文对外国人非法就业进行了分析和论证,并从对外国人非法就业的法律规制角度,全面审视了我国现行的外国人就业相关法律制度,为完善我国外国人就业管理制度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参考
1,徐俊华:《非法移民的法律控制》,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年。
2。Onley:《国际移民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1年。
3。刘国富:《移民法》,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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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国富:《移民法出入境权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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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利民:“论人在私法中的地位——一个系统的分析”,法律出版社,2007年。
9,梁淑英:《外国人在中国的待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10。向当:《国外警务理论述评》,大众出版社,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