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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60字硕士毕业论文中国农村房屋销售法律问题分析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260字
论点:农村,宅基地,房屋
论文概述:

农村经济日益发展,如何保持农村经济的稳定增长是我国当下面临的非常重要的问题。而农村房地产市场对农村经济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解决好农村房屋买卖的带来的各种纠纷,建立科学合理

论文正文:

介绍

第一,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今天,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双向人口流动的数量和频率大大增加,导致房屋销售不断增加,呈现出与原来不同的特点和特点。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户籍制度的改革,家庭在城市生活、工作或经商的农村居民人数日益增加。许多农民希望进入城市后能长期居住在城市。然而,由于缺乏资金,他们希望通过出售农村地区现有的房屋来获得资金。与此同时,由于近年来城市商品房价格快速上涨,许多城市居民由于经济压力或其他原因正在考虑在农村买房。在供求关系的双重推动下,农村村民和城市居民之间的住房交易也日益增多。因此,在这一过程中,为了保证农村房屋销售市场的有序运行,有必要将农村房屋销售合法化并制度化。然而,这方面的现行法律法规模糊甚至冲突,导致大量纠纷,也使得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缺乏法律规则的指导,影响了司法判决的统一性。因此,应加强该领域的理论研究,进一步完善立法相关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统一的判决规则,规范农村房屋买卖制度,以促进农村经济和城市化的健康发展。这是本文的基础和意义。

二。研究趋势和方法
目前,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一些地方法律政策中。此外,许多学者也对我国农村房屋销售制度中的一些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讨,如农村房屋销售合同的效力、农村房屋拆迁的合法性、农村房屋销售的历史回顾、农村房屋销售的立法建议等。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作者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理论分析、案例分析、比较法等。

三。文献综述
在撰写本文之前,作者通过互联网阅读了大量文献资料,包括学术专著、期刊论文和许多相关信息。张洪宇教授的《中国土地制度变迁》和王卫国教授、王光华教授合编的《中国土地权利的法律建构》等专著。,都在这些专著中对农村住房和土地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论述。期刊论文更是数不胜数,如徐莉的《农村房屋销售中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俞立强的《农村房屋销售背后的法律纠纷》,胡德华的《农村房屋销售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尽管这些论文在许多问题上有不同的观点,但它们可以有充分的根据、彻底的分析和充分的论证。总之,它们都是探索中国农村住房销售制度的优秀学术论文。作者是通过对这些文献的仔细研究,然后分析比较,结合自己的研究,最终确立自己的观点的。

第一章农村住宅销售概述

第一节农村住房销售相关概念的定义
一、农村住房
在一些人看来,“农村住房是指建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及其附属建筑物上的房屋,农民个人或家庭用于从事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通常包括房屋、仓库、厕所、厨房等。”(一)其他人认为:“农村房屋是指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为生产生活和农村公共福利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2)与此同时,有些人对农村房屋做了广义和狭义的区分。他们认为,广义的农村房屋是指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土地上的房屋,主要是私人住宅和集体所有的房屋。(3)狭义的农村房屋是指村民的私人住宅。在本文中,笔者使用了农村住房的狭义定义,即农村村民的私有住房。

2。宅基地
农村房屋建在宅基地上。因此,宅基地和房屋可以说是一个整体,理解宅基地当然是谈论房屋买卖不可或缺的。对于宅基地的定义,一般来说,宅基地是指农民用于建造住宅的建设用地及其附属用地。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和单位不得侵犯公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身份认同。因为宅基地的取得需要以集体成员的身份为前提,没有这种身份就没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二者是不可分割的。第二,安全。目前,虽然国家十分重视农村,发展很快,但我们必须承认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在许多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土地对农村村民仍有很强的保障作用。第三,长期性。宅基地一旦分配给村民,如果没有特殊原因,宅基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与房屋的使用期限相同。即使宅基地因自然因素受损或灭失,村民仍有权重新申请宅基地。第四,数量有限。法律规定每个农民只能申请一个宅基地。如果村民转让或出租他们的宅基地,他们不能再次申请宅基地。同时,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当地政府的规定。第五,权利受到限制。村民虽然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但不能取得宅基地所有权。第六,它是免费的。如果农民想获得宅基地,他们只需要向政府申请。如果他们的申请条件符合政府规定,他们可以获得宅基地,不需要支付除手续费以外的任何费用。这与城市住宅用地非常不同。也正是因为这一特点,导致了许多麻烦,因为作为农民,他们可以不花钱就拥有家园,这使得建造农村房屋的成本比城市低得多。这无疑对城市人口有很大的吸引力,也鼓励许多农民利用这一机会。

三。农村房屋买卖
农村房屋买卖是指出卖人将其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相应对价的交易。买卖双方通过订立销售合同,各自得到自己需要的东西,这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签订的财产转让协议的行为,本质上是权利的转让。农村房屋买卖是一种合同行为,除了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如双重服务和补偿外,还有其独特的特征。首先,买卖双方的标的物仅限于农村房屋,只有农村房屋才能成为买卖的标的物。第二,根据一些现行法律法规,农村房屋买卖双方的主体,即买卖双方,被限制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

第二章现行农村房屋买卖法律……15-26
第一节现行农村住房买卖法律……15-16
一、……15
二,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15-16
三,地方立法……16
相关立法中的第二节农村住房销售……16-19
一、……16-17
2,……17-18
3,法律规范和冲突不明确;和……18-19
第三节农村房屋买卖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9-26
1。农村房屋买卖主体的范围保持在……19-23
2。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难以确定……23-26
第三章农村房屋买卖制度的完善……26-31
第一节农村房屋买卖立法完善建议……26-28
一、立法精神的准确定位……26
二、科学合理制定相关法律法规……26-27
三。第二节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司法应对措施的建立……27-28
适应经济形势……28-31

结论

[农村经济日益发展。如何保持农村经济的稳定增长是我国目前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农村房地产市场对农村经济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解决农村房屋销售带来的各种纠纷,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房屋销售体系是当务之急。然而,由于长期以来城乡二元体制的采用和我国法治的不健全发展,农村房屋销售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从文本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些问题既来自立法,也来自司法实践。
总之,笔者认为,要进一步完善农村房屋买卖制度,有必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入手。在立法上,首先要做到准确定位;其次,立法内容应明确、具体、系统,避免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最后,立法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促进农村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解决农村房屋购买主体和销售合同效力确定两大问题。笔者认为,农村购房主体应放宽条件。不仅农村集体成员可以购买农村住房,而且集体以外的人也应该具有购买农村住房的主体资格,因为这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我们必须遵循的市场规律。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笔者认为也应认定为有效。一方面是因为人们认识到农村房屋销售合同的有效性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也是基于公平和诚信的原则,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农村房屋销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讨论。即使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也会出现更多的新问题。因此,如何完善农村房屋销售制度可以说是任重道远,需要更多的人共同努力,对这一制度做更深入的研究。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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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崔建远。[财产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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