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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50字硕士毕业论文司法鉴定权的分类及适用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650字
论点:司法鉴定,司法权,启动
论文概述:

为防止法官滥用鉴定结论认证权,必须对法官的鉴定结论认证才劝口以限制,适当扩大鉴定结论对法官的拘束力。除有相反的结论或足够的证据证明鉴定结论的不能成立外,法官均应承认鉴定结

论文正文:

介绍

 关于司法鉴定权相关问题的研究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绝非笔者一人之力所能完成的,而是需要很多人的共同努力。因此,本文的写作目的,与其说是对司法鉴定权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不如说是希望通过本文的亦退,将这一问题提出来,以引起学界、业务部门及立法机关的重视;更希望通过笔者从新的视角对相关问题进行的探讨,为司法鉴定理论地丰富尽点滴之力、为司法鉴定立法与实践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第一部分司法鉴定权概述 一、司法鉴定权的概念及内涵界定 界定研究对象的概念往往是理论研究的出发点,而清楚的概念界定又能使我们的理论研究得以更好的展开。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就说过:‘概念是解决问题所必需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作为研究的开始,笔者也不能违反思维的逻辑定势,首先界定司法鉴定及司法鉴定权的概念,以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基点。 (一)司法鉴定的概念界定 对于什么是司法鉴定,由于观察的角度、立场、侧重点不同,学者们对此有着不同的概括、界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有的侧重从司法鉴定的应用范围、决定机关、任务目的、鉴定主体和部门下定义,认为:“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有法定司法鉴定决定权的机关和部门,依其职权,或自己决定,或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或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派具有专门知识、技能或特别经验的人,对案件涉及的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别、判断的活动。有的从鉴定的实施主体方面将司法鉴定界定为“在诉讼过程中,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对案件涉及的专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二)司法鉴定权的概念及内涵 正如笔者在本文引言中所说,在众多关于鉴定体制的论文或论著中,有关司法鉴定权的理论研究和争鸣却不多.而在仅有的不多的涉及司法鉴定权或鉴定权的论述中,对其概念和内涵界定也不甚明了,或者说是鲜有深入论述的。他们对鉴定权所进行的描述多为一般性的表述,是对其内容上的概括,而非严格意义上的司法鉴定权的概念。

二、司法鉴定权的特征

通过对司法鉴定权的概念和内容的分析,可以看出司法鉴定权具有以下特征:(1)内涵的复杂性和内容的多层次司法鉴定权不是单一的权利,它具有丰富的内涵,既包括诉讼中的司法鉴定权,也包括诉讼外的司法鉴定权;此外,每一项权利在整个司法鉴定体系中都有不同的层次和地位。从程序上看,司法鉴定启动权是实施鉴定权的前提,是整个司法鉴定制度的核心。司法鉴定管理权是以司法鉴定的实施权为基础的。充分行使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权是采用鉴定结论的必要条件,鉴定结论的认证是行使司法鉴定权的最终目的。明确司法鉴定权的复杂性和多层次内容,不仅有利于司法鉴定权理论的研究和发展,也有利于司法鉴定权在实践中的正确管理和顺利运行。

(二)司法专业知识的合法性,

所谓司法鉴定权的法定性是指无论是司法鉴定权的内容亦或是享有司法鉴定权的主体以及司法鉴定权的权利行使方式都是由法律规定的,在法律未修订之前不能随意增加、减少司法鉴定权的内容或对司法鉴定权的其他方面进行变动,否则都是违法的。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决定权的唯一合法主体。在法律未作修改或相关的司法解释未出台前,民事诉讼中就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对民事诉讼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是.否提请鉴定、指派或聘请何部门、何人进行鉴定做出决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享有此项杠俐。司法鉴定的实施权也具有法定的性质,只有依法被授予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方能受理和实施鉴定。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权和认证权也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权利主体只能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步骤行使他们的权利。司法鉴定的管理权的主体和方式及内容也是由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的。 第二部分司法鉴定启动权 司法鉴定的启动是司法鉴定程序的开始,是其他一系列相关活动得以开展的前提,在司法鉴定制度中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 一、司法鉴定启动权的内容 对于何为司法鉴定的启动或者说司法鉴定启动的具体行为起点如何,目前学界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为实质启动论,即绝大多数学者主张的司法鉴定的启动应秘j寸司法鉴定人的正式选任起算;另一种为形式启动论,即主张司法鉴定的启动应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向司法机关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起算.本文采用后一种主张,即形式启动论。原因在于,虽然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向司法机关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并不必然导致司法鉴定活动的真正开始,但是相关人员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却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启动了司法鉴定的决定程序,这也是司法鉴定活动真正开始的前提。以此为基础,笔者认为司法鉴定启动权包括司法鉴定(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权、司法鉴定决定权、鉴定人的选任权及委托权等内容。其中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处于核心地位,它既是司法鉴定申请权的归宿,又是司法鉴定委托权和鉴定人选任权的依据。而司法鉴定的申请权则在程序上启动了司法鉴定的决定、委托、鉴定人的选任程序。 二、司法鉴定启动权的性质研究 长期以来,关于司法鉴定启动权的性质,人们都有这样一种认识:即认为司法鉴定启动权属于司法权,是司法机关的权力.究其原因,笔者以为至少有两个方面:一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只有公安司法机关才能启动司法鉴定,才拥有司法鉴定的启动权;二是人们对司法权含义的认识上也有不够准确之处。传统观点将公安、检察、法院都认为是司法机关,他们依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所拥有的权力也自然地被理解成司法权的一部分。近年来,许多学者都对司法鉴定启动权属于司法权这一认识提出了质疑,但司法鉴定启动权的性质到底该如何界定,却少有人进行深入研究。笔者以为,研究司法鉴定启动权的性质,必须首先弄清以下几个问题: (一)司法鉴定启动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对于什么是司法权的理解,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在内涵与外延上都有明显的差异。在绝大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中,司法权与审判权在内涵与外延上是一致的。而在我国,司法权除包括审判权外,检察权、侦查权也被纳入其中。一些学者在对这种差异进行比较研究之后,指出我国现实中的司法权概念是一个极不规范、不科学的概念,其结果是导致实际上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不分,也带来理论上的混乱。并提出了科学规范的司法权的概念,指出司法权是相对于立法权、行政权的第三种国家权力,并认为将司法权界定为裁判权对于中国司法改革目标的确定有着极为重大的现实意义。’也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将司法权理解为判断权。2不过,无论是裁判权说还是判断权说都主张司法权主体的单一性,即只有法院才享有司法权,法院是司法权的唯一合法的行使主体。法院之外的公安、检察机关都非纯粹的司法机关,充其量可将他们视为准司法机关3.另外,司法权还具有启动的消极性或被动性、裁判者的中立性、救济的终结性以及独立性等诸多不同于其他权力的特征。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将司法鉴定启动权笼统地定位为司法权是不合适的。因为司法鉴定启动权的主体不是单一的,除法院之外的其他机关和个人也依法享有一定的司法鉴定启动权。只有法院的司法鉴定启动权才是司法权的组成部分之一。而侦查检察机关的司法鉴定启动权就不属于司法权的范围了。至于诉讼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启动权就更谈不上是司法权了。 (二)司法鉴定启动权与侦查权的关系 综观世界各国有关法律,司法鉴定启动权与侦查权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拥有侦查权的机关直接完全地享有司法鉴定启动权。这种情形主要是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由于采用的是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程序模式,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对于案件中的某些问题是否需要由专家鉴定,都由控辩双方自行决定。也就是说检控方即拥有侦查权的一方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将有助于事实裁判者理解证据或确定争议的事实,可以自行决定鉴定事项,并直接委托专家进行鉴定;二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侦查权主体的司法警察机构和检察机构拥有不完全的司法鉴定启动权。他们不能直接决定鉴定,即使在侦查活动中发现案件确有技术性事项需要进行鉴定,也一般必须请求法官做出这方面的决定。坏过虽然他们不能直接决定鉴定,但有权向法官提出请求,以使后者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也就是说,即使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侦查权的主体仍有部分的司法鉴定启动权。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警察和检察官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自行委托合格的人进行科学技术方面的检验的认定。《法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和第77条对此就有规定。但这些被检警机构委任的人员还不具有鉴定人的身份,而只能算作就技术问题作证的证人。
第二部分司法鉴定启动权..........12一、司法鉴定启动权的内容..........12二、司法鉴定启动权的性质研究..........13第三部分司法鉴定实施权..........24一、司法鉴定实施权的特点..........24二、司法鉴定实施权的主体..........24第四部分鉴定结论的质证权与认证权..........35
一、鉴定结论的质证权..........35(一)质证的含义及意义..........35 结论 论文的主体部分已告一段落,但细细想来,仍有许多内容未纳入其中,诸如当事人的鉴定结论获知权、重新鉴定的申请权等,这就使本文在内容的完整性上有了些许欠缺,对有些内容的亦退涉及不深,论述过于提纲化,为此笔者深感遗憾。要说有一些可取之处的话,本人以为是较为系统的论述了司法鉴定权,并将司法鉴定权分为诉讼中和诉讼外两部分,重新界定了司法鉴定权的概念和特点,较为深入地论述了司法鉴定启动权的性质,概括了司法鉴定实施权的特点,并首次将影响鉴定活动结果的权利一一鉴定结论的质证权与认证权纳入司法鉴定权的研究范畴。在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上,也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方案,可供司法鉴定的实践参考。学海无涯,论文写完了,但是有关司法鉴定权的研究却刚刚开始。真心希望有更多的学者来关注司法鉴定权的问题,关注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可以肯定的是,笔者将会继续这一问题的研究! 参考文献 :1.(日)上野正吉等编:《刑事鉴定的理论与实践》,徐益初、肖贤富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2.邹明理:《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3.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二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版4.王进、林波:《权利的缺陷一一中国司法圣待解决的问题》,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5.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6.陈瑞华:《刑事诉讼前沿问题》,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的年版7.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判例研究》(修订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8.(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9.李昌坷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10.黄风译:《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