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870字硕士毕业论文新闻评论侵权及其防范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6870字
论点:评论,新闻,侵权
论文概述:
言论、出版自由,知情权,舆论监督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使电视新闻评论中“偷拍”、“偷录”的存在和运用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但是,这种自由和权利是相对的,是一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论文正文:
一、侵权新闻评论撰写新闻评论引发诉讼已成为新闻侵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旦新闻评论侵权发生,侵权责任人与受害者之间将存在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法律调整。 游本昌诉张军案、广西三级工商局诉法制日报案、明诉广州日报案等。,都是对公民和法人权利的批评。 有鉴于此,总结新闻评论侵权的经验教训,特别是从理论上澄清什么情况下构成侵权,什么情况下不构成侵权,有利于评论作者正确撰写新闻评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1.新闻评论如何侵犯?新闻侵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而言,新闻侵权是指所有可能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如新闻侵犯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姓名权)、荣誉权等。狭义上,新闻侵权仅指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也包括在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内。 新闻评论侵权主要指狭义的新闻侵权,即新闻评论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140条,侵犯名誉权可分为三种类型:1)诽谤;2)侮辱;3)公开他人隐私 评论主要表达意见,因此新闻评论侵权的焦点是诽谤和侮辱。 所谓诽谤是指散布虚假事实,在一个或几个方面贬低他人的社会评价,从而贬低他人的名誉。然而,侮辱是用伤人的语言贬低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 因此,只要新闻评论以真实事实为依据,不侮辱他人,就与侵犯名誉权无关。 相反,它会侵犯他人的名誉。 2.新闻评论侵权的特征及构成 诽谤的方式是虚假陈述;侮辱的方式是诽谤 诽谤既是有意的,也是疏忽的。侮辱是故意的。 因此,从新闻评论侵权的内容和结果来看,新闻评论侵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新闻评论侵权的主要责任人是开展或参与新闻活动的人,也称为新闻行为人,即新闻媒体和评论员 普通公民不属于记者,但在新闻媒体上发表评论或意见也是参与新闻活动的一种方式。如果有任何侵权内容,它也是新闻侵权的肇事者。 1988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侵犯名誉权的报刊是否应列为被告及如何适用管辖权的复函》中指出:“报刊应负责审批拟出版的稿件。” 出版后,作者和出版社有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责任,出版社和作者可以被列为被告。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条件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进一步规定:“如果对提交人和新闻出版单位提起诉讼,提交人和新闻出版单位都应列为被告。\" “这一规定反映了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如果新闻组织中的作者因履行职责而发表的作品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受害者可以要求新闻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只有当提交人是非新闻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尽管他是新闻单位的工作人员,但侵权作品不是为提交人履行职责而制作的,那么受害者也可以要求提交人在履行出版单位的责任时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新闻评论侵权责任主体的范围。 第二,新闻评论侵权的客体是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主体依法固有的权利,它以个人利益为客体,是维护主体独立人格的必要条件。 (四)法律赋予主体的主要个人利益是:权利人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自己的名誉,要求他人客观公正地评价自己,维护自己的姓名、肖像和其他个人专有标志等利益。 通过给予权利人这些利益,法律可以保护个人尊严和个人自由。 新闻评论是一种言语行为,不能直接侵犯他人的权利,如生命和财产。侵犯新闻评论主要是个人尊严或名誉权。 其中,侵害名誉权是新闻评论中最常见的侵权行为 因此,新闻评论侵犯人格权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适用于民法调整。 第三,侵权新闻评论必须通过合法的大众媒体传播,包括报纸、电视、广播和新闻机构等。 未被大众媒体发表的侵权新闻评论是一般侵权行为,而不是新闻侵权行为。 撰写的侵权新闻评论没有在新闻媒体上发表,而是通过其他渠道传播,这也是一种常见的侵权行为。 因此,有人认为“就新闻侵权而言,出版是作者和新闻机构行为的结合,只有一方的行为很难确立新闻侵权。” 二.新闻评论侵权的防范与应对据统计,我国新闻纠纷在1988年至1989年和1992年达到两个高峰。 自1993年以来,新闻侵权诉讼的数量也有所增加。 这一现象不仅反映了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加强,也是由保护新闻权益的法律法规临时网络造成的。 因此,研究新闻侵权的预防和应对,对于避免新闻评论侵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新闻评论侵权的防范现代社会已经进入法治时代 新闻纠纷的增加对记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提醒记者不仅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还要承担相当大的法律责任,并在撰写新闻评论时更加谨慎地对待侵权行为。 那么,我们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新闻评论侵权呢?一是提高审稿人和编辑的法律意识和水平 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记者培养和提高法律意识是非常必要的。 根据2000年底在北京进行的题为“中国媒体与司法机构关系现状”的部长级调查,北京记者掌握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是“边做边学”和“临时咨询” 北京的法官和律师评估了记者的法律概念。43%的法官认为大多数记者的法律概念“高于公众”,而51%的法官认为记者的法律概念“等同于公众” 北京是国家政治文化中心,大多数记者都受过良好的教育。 因此,法官和律师对记者法律概念的评价优于该国其他地方的记者。 同时,这也反映出一些记者没有很强的法律意识,需要从整体上改善他们的法律观念。 在新闻评论工作实践中,评论员应了解公民和法人的名誉和隐私权,充分尊重评论员的人格权,避免新闻评论受到侵犯。 编辑代表新闻媒体负责手稿的选择、修改和控制。因此,编辑在防止新闻评论侵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编辑工作是通过手稿的选择、修改、核实和出版来体现的。 在稿件选择过程中,选择评论的标准不仅要关注政治、新闻和写作水平,还要考虑评论是否涉嫌侵权。 编辑应该培养一双“火热的眼睛和金色的阳光”来“检查”新闻媒体。 此外,评论员和编辑的法律水平还受到笔端“犀利有力”、“激烈战斗”和“情感”等概念的影响。词满了,形容词用得很严厉,结论很重。许多评论争议是由词语的不当使用引起的,尤其是一些具有特定含义的法律术语。如果使用不当,将给评论员带来无穷无尽的麻烦。 例如,在日常用语中,“欺诈”、“欺骗”和“欺诈”是同义词,但它们在法律上严格不同,“欺诈”是犯罪行为,而“欺诈”和“欺诈”是民事中的非法行为,有罪和无罪是有区别的 一些评论不知道原因,说普通民事欺诈是欺诈,从而引起诉讼纠纷。 因此,只有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水平,评论作者和编辑才能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2.对新闻评论侵权行为的回应俗话说:采取预防措施,采取预防措施 避免新闻评论侵权的最有效措施是预防。 然而,一旦叛逆性的评论侵权发生,评论作者和新闻媒体文件应该是被动的和被忽视的,而应该采取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来解决可能出现的新闻纠纷,甚至实施必要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解决新闻纠纷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有很多,其中最常见的有以下四种:第一,纠正 纠正意味着纠正已发表新闻评论中不准确甚至完全错误的内容或词语。 避免新闻评论侵权纠纷是新闻媒体和评论作者最有效的防范措施,也是侵权纠纷可以采取的有效补救措施。 纠正有三种:第一,评论员和新闻媒体发表新闻评论后,发现侵权行为,主动纠正,并道歉;另一个是,有关方面发现新闻评论受到侵犯,并要求评论作者和新闻媒体予以纠正。评论的作者和新闻媒体认为存在侵权行为,并予以纠正。第三是法院在评论作者和新闻媒体被判侵权后所做的更正。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名人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并要求赔偿损失。” 其中,“恢复名誉”和“道歉”实际上要求侵权人纠正侵权内容,从而达到“消除影响”的目的 同时,纠正也是记者的道德原则。 1994年4月,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在修订后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守则》第4条中明确规定,“工作应认真负责,避免虚假报道,并应主动承担责任,采取补救措施” “因此,这恰恰是从守法和专业两个方面对新闻评论作者的要求 只有这样,新闻评论才能更贴近公众,纠纷才能避免,减轻诉讼负担。 第二,答复 回复是指当事人发现新闻媒体发表的评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或其他权益,因此要求相关新闻媒体同意就此类评论发表回复,以陈述理由,反驳对方的观点,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公布当事人的辩护情况 新闻媒体在发表有争议的评论时,应被视为已履行其法律责任。 同时,当事人对自己辩护的内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从防御和纠正的使用来看,它们是不同的。 更确切地说,它针对的是事实,包括评注中引用的事实的不准确性和不准确性。 回复是一种回复和辩护,主要针对评论中的意见和意见。 允许公民反驳或回复新闻媒体发表的评论是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的一种表现。 新闻媒体评论面向社会传播,属于舆论范畴 在形成舆论的过程中,传播者和受众、批评家和批评家都是平等的。 根据宪法,公民有通过新闻媒体表达意见的自由。因此,在新闻媒体上发表的评论应该允许被调查者回复,这将使评论更加公平。 否则,这将是不公平的。 20世纪80年代,《光明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知识分子的学术成就不容侵犯》,批评南京博物馆馆长姚谦滥用权力谋取私利,侵犯科研人员的学术成就。 当时,两位干部曾写信要求发表当地文化局党委关于姚谦自杀的报告作为答复,但该报没有提供答复的机会。这种对评论者权利的漠视带来了姚谦自杀的邪恶后果。 二,新闻评论侵权防范对策……91.新闻评论侵权预防……143、公平评论——非侵权新闻评论..............................171.“公平评论”的原则是什么……172.如何正确运用“公平评论”原则……193.中国法律法规中的“公平评论”原则……234、电视评论《偷拍》,《偷录》的法律问题……271.电视评论“偷拍”和“偷录”的形式与特点……282.实施“偷拍”和“偷录”的法律依据……313.如何防止“偷拍”和“偷录”侵权……34结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记者有权采访,公众和法人也有自己的隐私权、肖像权和名誉权。 当然,记者的采访是为了公众利益和公众的知情权。 在“能做”和“不能做”的两难境地中,“偷拍”和“偷录”要求记者理性和合法地运用他们的智慧。 为此,中央电视台新闻评论栏目《焦点访谈》专门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偷拍”和“偷录”的规定和原则,即加大调查和秘密采访的力度,将调查和秘密采访结合起来,以调查为主。对于一些特殊现象,为了满足安全和证据收集的需要,我们不得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偷拍”和“偷拍”的方法。 其原则是:依法行使采访权,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涉及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公民隐私;不得违反有关未成年人和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参考文献:1。《人格权法》,王利民、杨立新、姚辉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2版。《侵权行为法》,王利民杨立新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3版。《中国新闻传播法》,魏永正著,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4版。宋克明著《美国新闻法律体系与管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第5版。新闻侵权:从传统媒体到网络——避免和解决争议的实用指南。作者:张锡铭和杨立新。新华出版社,2000年12月第6版。新闻评论摘要。作者:邵华泽。人民日报出版社,1996年第7版。被告席上的“无冕之王”——50起新闻诉讼案例评析。由王瑞明、董一伟、罗东川编辑。人民日报出版社,1993年第8版。贾一凡和李寿康,“是女人在制造不幸吗——大连东方大厦副总经理指责广州日报明年年初和年末”,《记者报》1998年第3期,第26-29 (3)9页。王华强、魏永正主编《舆论监督与新闻纠纷》第149-157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4)10。王黎明、杨立新和姚辉编辑的《人格权法》第5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