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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50字硕士毕业论文网络新闻侵权的类别、预防和处理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7850字
论点:新闻,网络新闻,侵权
论文概述:

就目前我国相关立法来看,网络立法还处于探索阶段,新闻立法明显滞后,二者基本上停留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层面,对许多法律问题缺乏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不能完全

论文正文:

介绍

 随着社会信息化步伐的不断深入,一种全新的新闻传播方式正在全面“侵入”人们的生活――网络新闻。网络新闻因其虚拟性、即时性、互交性、自主性等独特优势,正以传统媒体无法企及的速度被人们快速接受,并以几何结构不断扩大传播效应。然而,这些优势由于缺少法 律、技术、制度等方面的监管和约束,使故意的或不经意的民事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并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不断发酵、膨胀、异化,在“网络监督”的旗号下,导致了一件件严重侵权案件的发生。有效遏制网络新闻侵权行为的发生、避免重蹈传统新闻侵权的弯路已势在必行,我们只有充分了解网络新闻及其侵权特点,并及时地从法律、技术、自律等层面制定相匹配的预防措施,方能实现网络时代的权益保护。 第一章 新闻与网络新闻之比较 一、新闻和网络新闻 当今社会,我们生活在一个信息时代,每天通过各种渠道收获了大量我们所需要的、有兴趣的各类信息,而在这些信息中最为我们所熟悉的一种就是 “新闻”。 (一)新闻的产生及概念 1.新闻的产生新闻是人类社会中所特有的一种现象。其起源,唯物主义立场者和唯心主义立场者各有理解。西方著名新闻学者约斯特站在唯物主义立场上,在他的著作《新闻学原理》中指出,新闻来自于人们对事物的好奇心和兴趣1。以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来阐述,新闻是人类活动过程中社会需要的产物,它是顺应人类社会生产、日常生活和交流交往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人们为了生存和生活,不但需要依靠自己的具体实践、知识学习和经验积累,同样需要学习别人积累的有益经验和宝贵知识,或者依靠别人传递过来的知识和经验。人们通过相互交流新情况、相互传授新经验、相互告知新事物,来不断改造世界。这种交流从最初用简单语言或特殊符号传递,发展为用文字传递信息,最后演变为出现了专门的传播工具,如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由此可见,新闻事业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其产生和发展是顺应社会经济、政治、思想和文化等各方面需要的。2.新闻的概念新闻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各有见解。国内被普遍接受的新闻定义,应该是陆定一先生在《我们对于新闻学的基本观点》中所提出的观点:“新闻就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2也有学者提出“新闻是报纸、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对当前政治事件或社会事件所作的报道。”3结合上述两个观点,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新闻”:新闻就是指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工具,对新近发生的事实进行报道的行为。从这个理解中,我们可以得出新闻的几大要素:1、需要通过传播。新闻首先是个信息,信息经过编排、整理、加工后,传播到社会上,被大众所获悉了解,才能称之为“新闻”,而这种传播方式必须是通过大众传播的方式,而非人际传播。2、需要有一定的载体。新闻必须要凝结在某一新闻作品上,比如消息、评论文章、电影、广播等新闻节目等,而且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予以公开发表,不公开的新闻只能算是内部消息。3、需要报道真实。新闻反映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这不仅是新闻报道者的职业要求,同时也是新闻受众者的基本心理需求。与小说、电影、戏剧等文艺作品不同,新闻绝不允许虚构人物、情节,客观事实性是基础和底线。总而言之,新闻就是指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行为。 (二)网络新闻的产生及概念 1.网络新闻的产生1994 年 4 月,一个叫“互联网”的网络连接平台,让中国与世界紧密相联,中国全面进入了 INTERNET 时代。次年 1 月,以服务我国在国外留学人员的综合性刊物《神州学人》,成为中国首家网络新闻媒体4。1999 年,中国媒体进入上网高峰期,大多数媒体都在网络上建立了电子报刊,每天按时根据当天平面或视频媒体的内容进行更新,其本质就是平面或视频媒体的数子化体现,没有扩展和变化,仅是表现形式的升级版。归根结底,此时的网络媒体只不过是传统媒体的附属品而已。2.网络新闻的概念网络新闻是“通过互联网为介质进行传播的新近发生的、为受众所关注的报道。”5其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网络新闻,是指在互联网各类网站上发布的具有传播价值的新闻信息。狭义的网络新闻,仅指互联网上发布的新闻类信息,包括政府部门在其所设专业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如中国上海网站、政府法制信息网、政府采购网、教育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等等;传统媒体在其所设立的网站上发布的新闻,如解放集团的解放牛网、文新集团的文新传媒网等等;其他网站设立的新闻中心或板块所发布的新闻,如搜狐、新浪、凤凰等网站都设有新闻板块;网友个人主页和 BBS 论坛、个人博客、微博上发布的信息。 二、网络新闻与传统媒体新闻的特点比较 (一)网络新闻的特点 网络新闻作为一种全新的传播方式,有着不同于传统媒体新闻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是虚拟性:网络世界是虚拟拓展出来的一个人类联结、信息整合交互的环境或生存空间。在这种环境中,人们可以进行实时的、面对面地交流沟通,没有空间、地域、国界的阻隔。但实际上,“网络上所展示的空间、事物及效果并不是真正的现实空间或者说是物质空间,它是独立于现实空间之外的,是现实空间或物质空间在特定技术条件下的折射。”6第二是开放性:也可称为“无国界性”,在互联网上没有地域、国家之分,互联网上的信息向所有人、所有地区予以开放,每个成员都可以成为互联网上的一部分,既可以查阅新闻,也可以链接新闻,更可以发布新闻。新闻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达到了高度的共享和传播效应。 (二)网络新闻传播与传统新闻传播之比较 1.新闻传播的概念没有传播也就谈不上新闻侵权,新闻侵权只可能是发生在新闻传播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所以,只有充分了解并掌握新闻传播的基本概念,才能更好更准确地发现新闻侵权的发生过程、发生阶段、其特点和影响,才能正确地解决侵权纠纷。所谓新闻传播,是指采集、整理、发现新闻消息的整个过程。从传统的新闻传播方法来说,一般要经过新闻采访、新闻编辑、新闻发布三个环节。新闻采访是新闻传播的第一个过程,标志着新闻传播的开始和源头。新闻采访是通过全面地采访和实地了解,尽可能还原事实真相,让受众了解事件本原的重要环节,它是保证新闻真实性、可靠性的基础和根本。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危害社会稳定安全、通过侵害他人通信自由和秘密获取信息或道听途说撰写的新闻都有可能涉及新闻侵权;新闻编辑的功能是对新闻稿件中可能存在的侵权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审核,保证不实、不当、不正确新闻不被公开传播,最大程度地把好关,防止侵权事件的发生。新闻发布即直接将新闻面向公众,一旦新闻被发布,就会在社会公众当中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如果,一个新闻仅经过新闻采访和新闻编辑两个过程,而最终未经公开发布,就不会产生社会效应,因此通常也不发生新闻侵权事件。由此可见,新闻侵权事件大都是发生在新闻发布之后的,新闻发布是新闻侵权的必经过程。2.网络新闻传播与传统新闻传播之优劣势对比无论是传统媒体新闻还是网络新闻,都必须经过传播才体现出价值,也只有进行了传播才会发生新闻侵权。两者在传播过程中各有优势和劣势。从新闻传播的时效性来说,传统媒体按部就班的时间观念远不及网络新闻来得迅速及时。传统媒体有专职的新闻记者,有栏目、刊物规定的播放、出版时间,有严格的制作、审批、流转过程,有指定的排版要求和印刷场地,一切规范化地操作都必须有相当的时间予以保证,保证栏目或刊物的品质和声誉、保证新闻作品的质量、保证新闻作品的宣传效果,所以在时效性上传统媒体的突破空间是十分有限的。而网络新闻更新速度极快,只需轻点鼠标、快击键盘,分秒之间顷刻前发生的事情已经通过网络传递到世界各地。1999 年,大韩航空公司班机在沪坠毁事件,在事发后两小时新浪网发布了由网友提供的消息,随后传统新闻媒体才紧跟其上,在它们的刊物上在指定的时间内予以了报道。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网络新闻的同步性、实时性特点越发凸显,从新闻事件发生到新闻事件被公众知晓只是在挥手之间的时空间隔。 第二章 网络新闻侵权 一、网络新闻侵权 网络新闻事业经过十多年的快速蓬勃发展,目前已具备相当规模,并成为一种重要的新闻传播方式。网络新闻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文化生活,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广大人民的心声,它为老百姓搭建起一座沟通的桥梁。但是,在网络新闻发展的同时也隐藏着重重危机,网络新闻侵权事件层出不穷,如何加强网络新闻的法制化建设已成为社会及公众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下面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观点阐述。 (一)新闻侵权概念和网络新闻侵权概念 1、新闻侵权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 106 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行为是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在新闻法学领域里该行为即新闻侵权行为。新闻侵权行为作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它是发生在新闻活动过程中且利用新闻媒体等中介对他人构成侵权的行为。因此,“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92、网络新闻侵权的概念。网络新闻侵权是一种新闻侵权行为,是利用网络这一特殊媒介进行传播,而造成对他人的侵权行为。具体来说,网络新闻侵权是指网络新闻的发布者或传播者,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二)网络新闻侵权行为的特点 事实可鉴,网络新闻侵权比传统新闻侵权更具有杀伤力,这与网络媒体具有虚拟性、交互性、技术性、开放性等专有特征密切相关。而这些特征对网络新闻侵权具有相当的影响力,也使网络新闻侵权呈现出不同的特点:1、侵权主体的“三化”特性显著,即多元化、虚拟化和智能化。网络传播的自由规则和各类网站的层出不穷,决定了网络媒体传播主体的多元化,侵权主体既可以是新闻媒体,也可以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同时也可以是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网络提供给人们的是一个虚拟环境,侵权主体可以用虚拟的身份发布或者传播信息,而不用担心被人发现后受到追究,给权益受侵害者确认侵权主体身份带来很大困难。此外,网络新闻侵权的发生都是通过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来实现,手段具有高科技性,同时也要求侵权主体具有一定的网络技术技能,所以侵权主体具有相当的智能特征。2、网络新闻侵权可能性明显增大。网络传播的快速性和网络新闻发布的自由性大大增加了信息的传输量,网站管理人员或新闻采编人员没有足够时间和能力做到认真甄别,无法及时识别、精捡出侵害他人权益的新闻信息,从而增加了新闻侵权的可能性。同时,网络互交性使任何一个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发贴、建立博客,发布有传播价值的信息,而这些“公民记者”对判断所见所闻的真实性受到其个人认知能力和评判标准所限,加之网民道德标准多元化、网络虚拟性等因素,造成网络信息的虚假性明显增加。而网络所具有的链接等技术、可存储等功能,也大大增加了承担新闻侵权责任的风险。

二、网络新闻侵权的表现形式

(1)名誉权侵权1。新闻侵犯名誉权。它指的是行为者通过某种大众媒体发布或广播对特定人的名誉有害的词语、语言或图像的行为。英国、美国和法国国家统称诽谤,可分为口头诽谤和口头诽谤。法院对诽谤的裁定基于三个主要因素:即“出版、鉴定和名誉损害”。原告可以起诉法院要求赔偿,只要他证明原告的诽谤内容已经发表或广播,并且为第三方所知。”10个大陆国家(如法国)将侵犯名誉权分为诽谤和侮辱。诽谤是指“援引事实或将事实归咎于个人或群体,从而损害他人的名誉或荣誉;侮辱是指侮辱他人、蔑视或辱骂,这些词语不包含对任何事实的任何指控。”总之,网络名誉侵权是指发布各种作品的行为,包括图片、文字、声音、动画等。在互联网上使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并将它们上传到互联网上,这侵犯了公民或法人的声誉,降低或降低了他们的社会评价。

(二)隐私权侵权 1、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是指新闻单位、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作品的采访报道过程当中,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侵扰他人居住安宁和人身自由的,披露他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16笔者认为,在新闻传播的过程中,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盗用他人信息,“盗用”是国外新闻侵权法上一个重要的概念,是指未经过被报道人的同意,而获得其姓名、图片、照片或肖像,并为获得商业利益而在新闻媒介上使用的行为;二是私自闯入私人场所,现今未经同意闯入私人的场所进行采访的事件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健全,已越来越少,但该行为仍然是一种严重的侵犯隐私权行为;三是违法公开个人隐私材料,个人隐私材料的保密权是隐私权的一个重要内容,未经本人同意而将个人隐私材料予以公布,是一种严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四是虚假隐私事项,这是美国新闻侵害隐私权的一个概念,意思是公布了有关某人的虚假信息,主要表现为虚构或错误说明。2、网络新闻侵犯隐私权。由于网络传播活动是难以规范、约制的,所以网络传播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构成很大威胁。网络隐私侵权是指公民在网络中所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全和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未经本人同意或授权,不被他人非法地侵犯、搜集、知悉、复制、公开以及利用的一种人格权。网络新闻隐私权是网络空间中的一种体现,它是伴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而日益显现出来的,是一个新的现实问题,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越来越困难。 第二章 网络新闻侵权.............8一、网络新闻侵权.............8(一)新闻侵权及网络新闻侵权的概念.............8(二)网络新闻侵权行为的特点.............9二、网络新闻侵权的表现形式.............10第三章 网络新闻侵权的预防和处理.............29一、技术防范与管控.............29二、自律与自控.............31三、他律与约束.............33 结论 在对网络新闻进行立法时,应充分考虑并尊重网络新闻传播的特点,善于引进西方先进的科学立法理念,尊重网络新闻事业的发展规律,从管理本位向权利本位转移,从意志本位向规律本位转变,才能提高网络新闻法制建设的水平,使网络新闻法规更加体现科学性。在立法实践中,通过法律对网络新闻侵权行为作出规定需要把握一个度的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法律作出原则性的规定,由法官和仲裁机构依据公平原则进行自由裁量,另一方面可以积极引导行业自律性规范、行业自律性组织作出相应的规定33。只有将法律抽象性和具体操作性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才能便于网络新闻侵权义务主体的具体执行。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杨立新主编 《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年 4 月第 2 版;2、仲志远著 《网络新闻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年第 1 版;2、李瞻著 《传播法――判例与说明》,三民书局;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3 卷;4、张楚著 《网络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年第 1 版;5、张新宝著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 年 4 月第 1 版;6、张新宝著 《名誉权的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 6 月第 1 版;7、张新宝著 《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年 11月第 1 版;8、寿步著 《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前沿》,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第 1 版;9、杨立新著 《侵权法论》(上下册),2003 年 3 月第 1 版;10、唐 R 彭伯 《大众传媒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第 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