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硕士毕业论文 > 38120字硕士毕业论文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状况分析

38120字硕士毕业论文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状况分析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120字
论点: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论文概述:

本文通过定义应收账款的含义和范围,重点论述未来应收账款和特殊主体的应收账款能否成为应收账款的适格客体,应收账款质押的公示模式和效力,应收账款质押会产生的权利冲突及法律制度

论文正文:

一、应收账款质押概述

产权没有类似于票据和存单的证券形式。应收账款基于商业活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8月30日颁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办法》第四条主要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应收账款的范围,即应收账款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为提供某些货物、服务或设施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和未来的货币债权及其收入,但不包括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产生的付款债权。本登记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包括以下权利:第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商品销售、水、电、气、热供应、知识产权许可等。;第二,租赁产生的债权,包括动产或不动产的租赁;第三,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债权;第四,收取房地产费用的权利,如公路、桥梁、隧道和渡船。五是提供贷款或其他债权产生的信贷。”笔者认为,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应收账款可以定义为:应收账款是指目前和未来不以票据或有价证券为代表的债权,即那些尚未证券化、其内容为请求权的债权。

1。应收账款特点
物权法没有规定哪些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质押的主体,但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列举规定,质押的应收账款主要是指销售、租赁、服务提供、贷款提供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和收费权。笔者认为质押应收账款具有以下特点:

(1)财产
应收账款应为财产而非证券化,这也是应收账款与票据和存单等有价证券的区别。应收账款是尚未证券化的无形资产。应收账款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的主体,以其交换价值保证主债权的履行。应收账款是质押的标的,必须以货币计量。事实上,当出质人到期未能偿还贷款时,质权人享有以付款为基础的请求权。应收账款本质上是出质人对特定或未特定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它们必须具有财产性质,并且可以定价为特定金额。否则,它们不能成为质押的主体,也不是适当的客体。

(2)及时性
应收账款作为债权,是一种支付债权。由于合同法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应收账款的原债权已经通过诉讼时效,质权人仍享有债权,但丧失了我国会计法中的应收账款概念,这与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应收账款概念相同,即:1 .应收账款是一种付款要求。第二,应收账款是无形的上诉权。虽然出质人仍然可以要求第三债务人还款,但不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成为自然债权。那么,当出质人到期未能偿还贷款时,除非第三债务人自愿履行,否则质权人将无法得到第三债务人的偿还,应收账款将失去担保主债务的功能,质权人的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出质人应及时行使诉讼时效,确保应收账款清算期限届满时诉讼时效中断。质权人在贷款前对应收账款合同进行实质性审查时,应特别注意应收账款的诉讼时效问题。应收账款清算期限届满时,质权人可以督促出质人及时行使时效。质权人与出质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时,可以约定出质人逾期行使应收账款超过诉讼时效的,出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特殊性
应收账款不像流通票据、存单和其他证券那样具体化。它们本身是不确定和抽象的。质权人有义务对原应收账款合同进行实质审查。签订合同时,应收账款合同应符合中国《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它们应具备订立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第三债务人的金额、期限和基本信息。质押标的为收费权的,合同应当包括收费权标的的具体条件、收费期限和收费种类。在我国,一般收费权需要行政审批,关注相关合同审查的义务也有所增加。简而言之,应收账款合同的内容应当清晰、具体、明确。我国《合同法》承认口头合同的有效性,但将口头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作为应收账款质押主体存在风险。确保应收账款的特殊性也有利于质权人在诉讼中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从而避免对合同内容的任何异议,不利于权利的维护。

(4)可转让性
应收账款质押以应收账款的交换价值为主要债权提供担保。根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合同在三种情况下不能转让。应收账款质押的主要目的是融资和使用激活的资金来支持企业的正常经营。这要求应收账款必须能够自由流动。否则,出质人到期无法偿还贷款时,即使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有效,质权人的权利也无法实现。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适当对象

(一)[未来应收账款/br/]1。未来应收账款的概念和类型
中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应收账款的概念和类型,而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承认未来应收账款在法律层面上可以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的适当对象。例如,《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的水、电、气、热供应和知识产权许可所产生的债权,以及公路、桥梁、隧道和轮渡等不动产收费权,都是典型的未来应收账款。然而,这一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争议。理论上,一些学者认为未来应收账款不应成为应收账款质押的对象。首先,未来应收账款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质押未来应收账款存在风险。第二,虽然中国人民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未来应收账款可以作为合格的应收账款质押对象,但登记方式是部门规定。在没有《物权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仅通过登记方式确认未来应收款的合格客体地位,违反了财产权的法律原则。在实践中,一些银行也持消极态度,以确保信贷安全和规避风险。例如,中国银行设定的应收账款条件规定质押应收账款只包括现有应收账款,不包括未来应收账款。
未来应收款的概念与现有应收款的概念相关。现有应收账款是指债权人决定享有的向债务人索偿的货币债权。笔者认为现有的应收账款有两种,一种是“合同生效+债权人履行了合同义务”,这完全符合我国会计法对应收账款的定义,即货物已经发出,收到货款的证据已经取得。例如,在销售合同中,在双方签署合同后,卖方已经按照承诺交付了货物,并保留了交货单或交货单。此时,卖方拥有现有的应收账款。另一种情况是“合同生效+债权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例如,在销售合同中,卖方在双方签署合同后没有交付货物,但根据合同,卖方有义务交付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债权人尚未履行其合同义务,但合同已经生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债权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债务人可以完全要求其继续履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只要卖方履行承诺的合同义务,它就会变成第一种情况。这两种情况本质上是相同的,即任何一方受合同约束,并有责任根据合同履行其义务。只要合同有效,就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三。应收账款质押的公示及效力...18
(一)应收账款质押的公示...18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22
四。应收账款质押中的权利冲突与制度完善.........27
(一)应收账款质押中权利冲突的形式........27
(二)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完善........28

结论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物权法》首次在法律层面将应收账款确认为应收账款质押的对象,并规定了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但《物权法》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定相对简单。现阶段,应收账款质押在我国仍是一种新的担保融资方式,其良好运用无疑对我国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利用不当将使金融机构难以提取资金,导致权利冲突和矛盾加剧,阻碍经济安全有序发展。现阶段,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的具体应用和操作还比较混乱。因此,在法律上明确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十分必要。通过界定应收账款的含义和范围,重点探讨未来应收账款和特殊主体的应收账款能否成为应收账款的适当客体、应收账款质押的公示方式和效力、应收账款质押产生的权利冲突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从而在法律层面理顺应收账款质押相关法律关系,减少人们对应收账款质押的疑虑,为实现融资选择权的最大价值提供一些意见。

参考
1。黄松友:《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第1版。
2。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室,等,“动产担保物权与中国信贷市场发展”,中信出版社,2006年。[/比尔/] 3。李国光、奚晓明、金剑锋等。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和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
4。[日期]江兴之附近:《物权法》,朱雅等人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
5。[·德]罗尔夫·瑟纳:《德国视角下的中国新物权法》,王洪亮译,张双根等主编:《中德私法研究(第五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
6。单跃:《经济法》,湖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
7。谢在权:《民法物权理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比尔/] 8。常鹏高:《物权法的发展与反思》,法律出版社,2007年。
9。孙钟弦:《中国物权法原则》,法律出版社,2004年。
10。郑玉波:《民法中的物权》,三民图书公司,198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