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00字硕士毕业论文人权:法哲学讨论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26000字
论点:人权,的人,权利
论文概述:
由于人的需要不仅有自然、社会、精神之分,也有层次之分,这使得以人权上的人为参照的人权体系也呈现出了层次差别。继而论述了研究人权上的人对于人权研究的意义。
论文正文:
一、导言
数百年来,人权一直是一个概念,但\"人权\"一词只有不到60年的历史。从最初的“自然权利”到现代的“人的权利”,再到现在的“人权”,三言两语中的变化不仅仅是“话语”,然后包含了几十万年流血斗争的历史。在我们过去关于人权的研究中,我们的重点要么是什么是权利,因此人们常常把人权和权利混淆起来。或者关注某项特定权利是否是一项人权。这种研究方法使得本应在人权研究中予以关注的“人权中的人是什么”或“人权中的人是什么”的问题被悄悄地埋葬了。
(1)现有人权研究的主要方法和局限性
正如瑞士学者盛亚法所说,“人权有两个组成部分:‘人权’和‘权利’。然而,大多数西方人对人权历史发展的解释只强调一个组成部分,即“权利”历史发展的条件和过程。以前关于人权的研究通常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与人权相关的基本概念,如人权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第二是人权的具体类别,即哪些权利可以成为人权。然而,这些研究几乎都集中在权利概念的歧视上。人权的共同概念主要解释如下:
1 .“所谓人权,一般来说,只是指人类作为人自然拥有的权利,即人类生来就具有不可剥夺和不可转让的权利。”
2)人权是“面向个人的规范性道德要求”
3 .“人权是个人权利,是满足个人需求和实现个人目标的权利。”
4 .“人权是指这些人生存所必需的基本和不可剥夺的权利。”仅从定义的角度来看,上述定义都强调“人”是人权的方向,但它们随后对定义的讨论都毫无例外地集中在权利的相关问题上,例如哪些权利自然属于人类,哪些权利是必要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等等。
在人权分类中,对权利的偏好更加明显。西方盛行的分类理论是《世界人权宣言》中第一个人权分类。它将人权分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种划分方法强调了每项权利在社会结构中的特殊作用。另一种分类理论是著名的人权代际理论,由法国学者凯罗尔·瓦萨克提出,他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前法律顾问。他认为第一代人权是在美国和法国革命期间形成的,主要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形成于俄罗斯革命期间,主要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三代人权是对全球相互依存现象的回应,主要包括和平权、环境权和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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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么是人?
要回答什么是人权,我们首先需要知道什么是人。一个人是什么的问题贯穿了整个人类思想史。几千年来,随着学科数量的增加,寻找这个答案的努力变得越来越多样化。所有学科都以自己的方式回答了这个问题,人权理论也不例外。在回答什么是人权人之前,我们需要追溯到以前在各个学科对人的研究,因为“人是如此巨大、丰富和多样的存在,任何定义都表明它是非常有限的。人们有太多的方面。”尽管这种排序并不完整,但它们包含了可能的答案。
(1)哲学人
康德曾经说过,哲学的问题域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问题:1 .我能知道什么?我该怎么办?我能期待什么呢?什么是人?形而上学回答了第一个问题;道德回答了第二个问题;宗教回答了第三个问题;人类学回答了第四个问题。然而,从根本上说,人们可以把所有的问题和答案归因于人类学,因为前三个问题与后一个问题有关。”
事实上,早在古希腊时代,德尔斐神庙中的“认识你自己”的预言就已经指明了哲学思考的方向。
哲学是一门充满深刻思想的科学,它总是用先验的方法来寻找一个人是什么的答案。尽管这种方法在不同时期甚至同时会有所不同,哲学家们总是在寻找一个能够通过现象渗透到本质的答案。尽管他们也进行客观观察,哲学家们使用的更重要的方法是内省。因为人类活动可以分为物质活动和精神活动两部分,而精神活动是人类的特征,所以我们必须通过内省来把握它们。自省的事实本身也显示了人类和其他动物之间的显著差异,也就是说,人类有自我意识。“我想,所以我是”这句话说“人是一个能思考自己的存在”。
关于人的内在本质的思考大致可以分为自然主义和人文主义。自然主义哲学可以追溯到古希腊。那时的哲学家经常通过观察宇宙的自然现象来理解人类。
赫拉克利特和柏拉图是这一时期的代表。前者认为世界的本质是永恒的生命之火,万物遵循理性,万物通过火相互转化。人也是由火组成的。人的灵魂是神圣之火的一部分。这火越纯净,灵魂就越完美。柏拉图认为,人的本质是灵魂,灵魂是精神的、不朽的。
在他的灵魂结构理论中,人被分为两部分:灵魂和身体,其中灵魂是不朽和完美的,这是人的本质。在灵魂的三个部分,即欲望、意志和理智中,理智起着统帅的作用,其次是意志和欲望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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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么是人?.....................................................................5
(1)哲学............................................................5
(2)..........................................................7
(3).................................................8
(4)政治法人...............................................11
(5)人权史人士......................................................12
3,人权人....................................................................15
(一)自然层面..........................................................15
(2)社会层面..........................................................18
(3)精神层面..........................................................21
4,人权人对人权理论的影响...................25
(1)审查人权............................25与人权人士
(2)审查人权系统...................27[人权组织/br/]........................................................3
结论
通过自然、社会和精神的三个维度,我们看到一个人有一定的基本身心结构,但有一张繁荣的脸。他有某些基本的生理和精神需求,以及一些可变的需求和想法。这样的探索结果可能会让那些寻求明确结果的人失望,但这并不能否定这种努力的意义,正如普罗图斯式的公正面孔绝不会削弱人们对正义的热情和信念。
虽然这样一个人权人的形象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关于什么是人权的辩论,但它为我们理解人权开辟了一个不可或缺的视角。在西方传统的人权观中,先验的“自然人权”往往被视为人权的基础。由此产生的人权标准体现了西方的价值观和文化,其特点是国际人权立法中的西方中心主义,这从根本上损害了对人权的国际保护。“人权”的提出使人们能够从重建人的角度重新理解人权。“人权”形象战胜“西方人”形象也是人权新价值的胜利。新价值基础的建立无疑将促进人权的国际保护。
此外,“人权”使得确立一些最低限度的基本人权成为可能和可行。生存意义上的\"人权方面的人\"的需求成为确立基本人权的标准,而基于某些生理和精神结构的这些需求的现实性和确定性为确定基本人权提供了切实保障。此外,由于长处和短处以及不同层次的人的需求,各种人权的效力有不同的等级。各种基本人权的效力水平的定位有助于人们根据效力水平解决权利冲突。然而,这一解决办法毕竟是不完整的,这不仅是因为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具体人权的效力等级会有所不同,还因为大量人权的效力等级相同。
最后,“人权中的人”由于其社会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历史和民族特征,消除了普遍主义人权观所依赖的普遍价值,并使人们注意到相对于抽象价值的具体价值的存在。……
参考
1、《世界人权宣言》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3、《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4、《人类环境宣言》
5、《欧洲社会宪章》
6、《亚洲人权宪章》
7、《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8、《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9,陈赵敦华主编:《西方人学概念史》,北京出版社,2005年。
11。张世英主编:《哲学与人》,商务印书馆,1993年。
12。许贤明主编:《人权研究》,第4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
13。郑雪主编:《人格心理学》,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