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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00字硕士毕业论文法律毕业论文示范文本:国际人权法中的平等和不歧视分析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000字
论点:歧视,人权,公约
论文概述:

本文首先剖析了对等和非歧视在国际人权法中的普通表现,并依据国际人权文书中对对等和非歧视的规则,提出了对等和非歧视的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和性质。

论文正文:

第一章平等和不歧视在国际人权法中的一般表述

关于保障受国际保护的个人和群体的权利和基本自由免受政府侵略和促进权利和基本自由的法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起来的国际人权法一度构成了其完善的法律渊源体系,而国际人权条约和习惯国际法规则则构成了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来源。此外,国际人权法的来源还包括建立国际人权规范的辅助材料:第一,有约束力国家的宣言和决议;第二是将该国人权条约机构通过的普通意见或倡议,以及国际或区域司法机关、人权机构和人权条约机构对个人来文的判决、咨询意见和意见结合起来,这些机构也具有与普通意见或倡议类似的职能。

第一节主要国际人权文书中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规定
国际人权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起来的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可以定义为“由国际法中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原则、规则和机制组成的法律体系”。作为一个法律体系,国际人权法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际人权法律规范,即一系列与保护和促进人权有关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另一部分是确保这些规则得到遵守、实施和执行的机制。
国际人权规范体现在各种国际人权文书中,其中最重要和最重要的是各种国际人权条约,但也包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软法律\"人权文书。这些国际人权文书可根据其制定机关和适用区域分为全球或全球和区域文书。根据其内容,它可以分为全面的人权文书和专门的人权文书。几乎所有国际人权文书----主要是各种条约----都包含平等和不歧视条款。此外,还有一些专门禁止歧视的国际人权文书。因此,平等和不歧视是国际人权法中非常重要的要素。

一.《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中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条款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国际人权文件中出现了关于不歧视的条款。宪章中的一些条款首先讨论了平等权利。《宪章》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2项、第五十五条第3项和第七十六条都提到在处理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有关的国际问题时\"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和鼓励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可以看出,《宪章》规定,在国际社会事务中禁止基于“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的歧视。大会1948年12月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充满了平等的概念。它详细列出了《联合国宪章》中平等权利的内容。《宣言》在其序言中强调:\"鉴于承认人类家庭所有成员固有的尊严以及平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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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平等和不歧视

第一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一、《公约》中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规定
平等和不歧视原则像红线一样贯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反映在《公约》的许多条款中。《公约》第二部分(第二至第五条)是一般性部分,阐述了《公约》的原则和基本问题。《公约》第二条第1款的核心是平等和不歧视原则,表明《公约》规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在适用中具有普遍意义。该条指出了《公约》的权利主体,即“所有个人”,包括国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但是,就具体条款而言,由于所涉事项不同,个别条款的权利主体可能不是所有人。例如,第25条规定的投票权等政治权利只适用于该国公民。同时,该条限制了不歧视原则适用于《公约》承认的权利的人权范围。
基于性别的歧视(主要是对妇女的歧视)是最常见的歧视原因。《公约》第三条要求缔约国承担义务,确保男女在享有《公约》所载所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公约》一般性声明中关于男女平等原则的规定突出了这一原则的重要地位,因为男女平等原则已成为国际人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在许多国际人权条约中有所规定。人权事务委员会于2000年3月29日通过了第28号一般性意见,解释了两性平等问题。委员会指出,《公约》第3条意味着所有人都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享有《公约》保护的人权。在任何时候,拒绝任何人平等和充分享有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都构成违反本条的规定。因此,缔约国应保护男女平等享有本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
《公约》第4条规定了限制克减的原则,但克减的程度仅限于紧急情况严格要求的程度。这些措施不应与其根据国际法承担的其他义务相冲突,也不应包括仅仅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歧视。因此,可以看出,在该条中,克减应遵守不歧视原则。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其第29号一般性意见(紧急状态第4条)第8段中指出,任何合理克减《公约》的条件之一是,所采取的措施不得仅包括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歧视。虽然《公约》第二十六条和其他不歧视条款(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第1款、第二十三条第4款、第二十四条第1款和第二十五条)没有列入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不可克减条款,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克减不歧视权利的要素或范围。特别是,第四条第1款必须指出,在采取减损《公约》的措施时,不能对人进行区分。这表明,即使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遵守不歧视原则也是国家必须遵守的不可减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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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平等和不歧视.............................7
第一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资料.............................................7
第二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个人来文机制............................10
第三节根据第二十六条提交的个人来文的基本信息.......................................................................11
第三章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第二十六条的案例分析........................................................14
第一节差别待遇的含义.....................................................................................................15
第二节差别待遇的先决条件...............................................................................................16
第三节差别待遇的后果.....................................................................................................17
第四节区别对待的区别标准和表现..................................................................................18
第五节差别待遇的目的.....................................................................................................29
第六节差别待遇的手段.....................................................................................................31
第7节相称性原则----被确定为构成对....................................................................32
第8节认为,这不构成对.................................................................................................41
第9节歧视确定概述.....................................................................................................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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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虽然委员会在其一般性意见中没有指出运用相称性原则判断歧视的方法,但相称性原则已成为委员会审查差别待遇标准是否合理的基本原则,即缔约国采用的手段是否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立法目的,或者实际效果是否符合立法目的。这项原则也适用于被判定违反《公约》其他条款的来文案件,尽管委员会在这些案件中没有澄清这项原则,例如,在审查根据第十七条提交的来文时。
虽然相称性原则在委员会审查一个案件的实质性问题时发挥了理论指导作用,因为委员会在审查每个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参考缔约国和提交人提交的大量资料,但局外人很难充分理解委员会在作出决定时考虑的因素和使用的逻辑推理。鉴于委员会今后还将收到大量关于第二十六条禁止歧视的来文,建议委员会在以下方面进一步改进:首先,委员会应根据\"其他地位\"标准进一步澄清对第二十六条的解释;第二,当委员会认定《公约》其他条款所载权利受到侵犯时,是否违反了《公约》第二十六条的问题应通过一般性意见来解决。
最后,关于第二十六条的适用范围,关于缔约国逐步实现经济和社会权利,委员会应认真适用相称性原则,并进一步统一这方面的判例法,同时充分考虑到缔约国各自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
国际人权法已成为我国国际法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几乎所有国际人权文件都包含平等和不歧视的内容。平等和不歧视原则已经成为国际人权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因此,研究平等和不歧视对中国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中国的国内立法中,《宪法》和其他部门法律都有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规定,包括一些专门立法和法律具体条款中的规定。然而,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国内法院尚未以歧视为由对相关案件做出判决。……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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