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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00字硕士毕业论文婚姻法硕士范文论文:中国离婚与赡养政策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100字
论点:扶养,离婚,制度
论文概述:

我们所讲的社会保障的补充其实是指离婚后需要扶养的一方应当首先从与其曾经具有密切关系的原配偶得到扶养费,仅在无法从对方取得或其所获取的扶养费难以保持持基本生活的情况下,方可

论文正文:

一、离婚支助制度的基本问题

解除婚姻将在财产和个人关系方面给双方带来一系列法律后果。其中,财产关系主要有: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和离婚救济。离婚救济是指法律为权利在离婚过程中受到损害的一方或有困难的一方提供权利救济和困难援助。包括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扶养费和家庭赔偿,离婚扶养费是离婚救济的一种方式,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此做出了立法规定。

(1)离婚支助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离婚支助制度是许多国家认可和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不同国家的历史发展不同,离婚扶养制度的名称也不同:英美国家称之为“扶养”或“配偶扶养”;德意志共和国称之为“离婚一方的生活费”或“离婚配偶的赡养费”;在俄罗斯联邦法律中,这被称为“离婚后配偶一方获得赡养费的权利”。法兰西共和国法律根据不同情况区分救济的类型。离婚救济通常适用于“协议离婚”、“允诺离婚”和“双方负责”的,称为“补偿性付款”,而经常用于“破裂离婚和精神疾病离婚”的救济称为“救济付款”。中国台湾地区称之为“赡养费”。目前,我国有几个称谓:“离婚后扶养费”、“离婚后扶养费制度”、“离婚后扶养费制度”和“离婚后扶养费制度”。我的观点是“离婚支持系统”是最合适的,因为“离婚”对应于婚姻的持续时间,表明这种支持不同于婚姻期间的支持。“维护”不仅包括维护费用,还包括其他内容。“维护”的内容很窄。删除“支付”更清晰、简洁、全面,让人一目了然。因此,我国应使用“离婚扶养制度”的称谓。目前,我国对离婚支助制度没有明确的定义。张学军认为:“离婚支持系统通常是指一方配偶在离婚后将面临的经济困境,而另一方配偶有条件提供援助,或对前者负有援助义务。”陈伟、冉启宇认为:“离婚后赡养制度是指一方有经济困难时,双方同意或法院决定有条件承担赡养的一方应适当赡养另一方的法律制度。”不难看出,学术界普遍认为离婚支助制度有以下要素:首先,从离婚开始;其次,在离婚后的生活中,一方经济困难,而另一方有能力提供帮助。最后,财政困难可以寻求帮助。在我看来,离婚支助制度是指一方在离婚时或离婚后的一段时间内有严重经济困难,而另一方能够提供帮助,困难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请求一些帮助的法律制度。

(2)离婚扶养制度的类型
从离婚扶养制度的功能和内容的差异来看,离婚扶养制度分为两类:一类是广义的,另一类是狭义的。广义的离婚支助制度包括两类:“救助支助”和“补偿性支助”。狭义上,离婚支持制度仅指“救助支持”。

1。补偿性抚养费
补偿性抚养费是指如果配偶一方在另一方获得许可证或培训后较短时间内与出资方离婚,以使另一方能够接受特殊教育和培训或出资获得特殊资格证书并帮助另一方照顾其父母、子女、家庭等,则被资助方有义务向出资方提供补偿。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需要共同努力维持家庭的正常开支,并照顾父母、子女和生活的其他方面。然而,由于工作的需要或个人能力的提高等问题,一方必须集中精力实现这一成就,没有时间照顾家庭,甚至去其他城市或国家。此时,留在家中的人必须做出比以前更多的牺牲,因此对支付方的补偿是合理的,符合公平原则。

二。离婚扶养制度的请求权基础

在离婚和赡养制度中,一方有权向另一方寻求帮助。然而,另一方基于什么理由请求帮助?这种说法的依据是什么?目前,我国主要有以下观点:

(一)道德援助
在法院的实际判例中,离婚支助请求很少得到支持,因为在我们的法院中,许多法官认为这是一种道德援助,没有法律效力,完全是一种个人道德自律。如果是“道德帮助”和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见义勇为和乐于助人没有区别,那么不仅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缺乏判断依据,很难说服当事人,也不利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愿意帮助他人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是否提供帮助取决于有关各方的意愿。法院不能施加干涉。如果必须强制执行,强者将无能为力,而且没有法律依据。因此,道德援助肯定行不通。

(2)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不同地区、不同法律制度和不同社会制度的大多数国家都把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作为离婚和赡养索赔的依据。当我们谈到社会保障的补充时,我们实际上是指离婚后需要支持的一方应该首先得到与他关系密切的前配偶的支持。只有当他得不到另一方的支持或者他得到的支持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时,他才能通过社会保障得到社会保障部门的救济。然而,这一陈述不能作为索赔的依据。原因如下:
1。需要改善社会保障的不足,以解决自身的问题,而不是将问题转移到其他社会成员身上。人们会问:为什么他们要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承担后果,我们还需要解决流浪乞讨者的问题吗?
2。许多国内社会保障制度高度发达的国家仍然在其法律中保留离婚和赡养制度,代表美国、德国和瑞典等国家。一些国家甚至正在通过立法来不断加强支持。例如,澳大利亚作为一个普通法国家,在上世纪末新修订的《家庭法》中明确规定,索赔人不因其有权享有的社会保障而受到行使索赔权的限制。然而,抚养义务人接受社会保障资格作为决定其支付能力的衡量因素。也就是说,在确定抚养费时,首先要考虑个人的经济支持,第一次抚养费义务由经济能力较好的一方承担。

三。德国、美国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的离婚........8
(一)……8
1关于德意志共和国的离婚支助制度,离婚支助原则........8
2、支持索赔的主要现有条件........8
3,离婚时赡养费义务的限制或丧失.......10
4,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10
5,债务人承担义务的顺序.......11
6,离婚赡养费的范围.......11
7,终止赡养费索赔........12
8,维修索赔的收回........12
(2)美国离婚扶养制度的相关规定……13
1,离婚赡养费分类13
2,确定离婚赡养费时要考虑的因素........14
3,离婚赡养费的变化........14
4,离婚赡养费的终止........14
(三)港、澳、台离婚.......15
1,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规定.......15
2,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规定.......15
3,台湾的立法规定.......17
(4)世界各国及港澳台地区立法现状分析...18
4。我国离婚扶养制度的现状及缺陷...19
(1)我国现行离婚扶养制度的现状...191
(2)我国现行离婚扶养制度的缺陷...20
5。完善我国离婚扶养制度的立法建议........23 [/比尔/](一)使用世界范围的“离婚扶养制度”...24
(二)用“相对主义”代替艰苦生活....24
(三)延长申请离婚赡养费的时间.......26
(四)增加关于抚养费标准和形式的具体规定.......27
(5)增加对影响赡养费数额的因素的规定.......28
(6)离婚赡养费的变化.......29
(7)离婚赡养费的损失.......29
(8)离婚赡养费的终止.......30
(9)离婚赡养费终止后的恢复.......30

结论

离婚支持制度是当代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这对帮助和缓解离婚后陷入困境的一方,弥补社会保障的不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非同寻常的积极意义。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从未有过任何补偿性支持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民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在人们的教育水平显著提高的同时,也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一方为另一方接受专业职业教育或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做出了贡献,而获得教育或资格证书的一方很少在获得教育或资格证书后不久做出补偿,甚至在他们上学期间离婚。然而,与接受教育的人相比,那些经常捐款的人在经济能力和预期收入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然而,也很难衡量和考虑捐助者的贡献。更重要的是,在做出贡献的同时,弱势群体往往错过了提高工作能力和职业素质的最佳时机,其就业能力开始下降。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已经进入中年,不太可能再婚,并且有不同程度的经济困难。从长远来看,这不利于整个社会健康积极的婚姻观念的构建,更严重的是不利于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的构建,极易造成社会不稳定。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离婚和赡养制度立法不完善,法官缺乏具体有效的适用规则,导致不公平现象时有发生。作为一名法学研究生,我对这种情况深感遗憾,这样真正需要帮助的弱者才能得到应有的救济,从婚姻中获得利益的一方可以承担应有的义务,这可以体现法治的公正性。因此,我国极有必要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离婚和赡养制度,为弱势群体提供救济。贝卡利亚曾经说过:“所有违背人们自然情感的法律的命运就像一座直接穿过河流的大坝,要么被冲走并立即淹没,要么被自己制造的漩涡侵蚀并逐渐坍塌。”我们同情弱者,希望他们能及时得到帮助。但是,我们应该深刻而清楚地认识到健全的法律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中的重要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和基本单位。幸福和谐的家庭关系和婚姻关系对我们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建立和完善完整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有序是本文的目的。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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