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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20字硕士毕业论文小额贷款机构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文类型:硕士毕业论文
论文字数:38120字
论点:小额贷款,公司,小额
论文概述:

法律实体的性质定位是其制度设计的基础,我们必须先搞清楚其角色定位,才能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理论界对它的研究还不是很成熟,相关的法律界

论文正文:

介绍

众所周知,一个区域的经济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金融机构是最安全和最稳定的资金来源。然而,正规金融机构出于自身利益,不愿在农村开展业务。这导致在广大农村地区只存在少数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使广大农村地区无处筹集资金。国家采取了许多措施来解决农村地区的融资困难问题。早期扶贫小额信贷计划是专门为向农民提供小额金融支持而制定的。但是,由于扶贫小额信贷不是为了盈利,而是纯粹为了福利,不能长期实施,农村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小额贷款公司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2005年,中国商业小额贷款公司开始试点工作。在全国各地,小额贷款公司项目相继启动。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国已经初具规模。从发展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在农村金融发展中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的建立远远落后于自身的发展。没有法律的保护,小额贷款公司的长期发展目标就无法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现行法律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相关法律法规水平低,约束力低,与现行法律相冲突;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超过她的身份。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制度不合理,阻碍了它们的发展壮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监管混乱。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是近期亟待解决的问题。小额贷款公司的研究已经取得了很多成果,但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的。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研究,很少有一个方面的系统研究。理论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法律问题做了大量工作,为整体法律体系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制度应提上日程。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一般问题

(一)[小额信贷公司的含义和发展历史/br/]1。小额信贷公司的概念和特点
要研究小额信贷公司,我们只能从名称上看,我们必须从“小额信贷”的概念入手。小额信贷服务作为帮助穷人提供贷款服务的一种手段,历史悠久,理论研究也相对深入。国际公认的小额信贷是指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的信贷服务。这一概念被中国相对权威的小额信贷法规《小额信贷公司指导手册》采用,该手册由中国人民银行小额信贷特别小组编制。小额信贷可以由银行和金融机构实施,也可以由专门的小额信贷机构提供。一般来说,福利小额信贷机构和商业小额信贷机构是根据是否以利润为经营目标的标准来区分的。?福利小额金融机构是非营利法人,其业务反映其扶贫性质,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商业小额信贷机构是旨在通过提高贷款利率获取利润并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法人实体。本文研究的小额信贷公司是一家商业小额信贷机构。中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相对权威的定义来自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5月联合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小额金融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金融业务的大阪公司或股份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信贷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他们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律,承担风险。他们的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关于小额金融公司的法律性质,《指导意见》认为,它们应在法律上被归类为企业法人。但是,我们知道,信贷业务只能在我国相关机构的批准下才能经营,一般企业法人无权经营此类业务。由于其信贷业务的特殊性,小额贷款公司与一般法人实体之间有许多实质性的区别。小额信贷公司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公司设立条件更加严格。《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这些条件包括发起人条件和股东持股比例限制。然而,小额贷款公司是主要业务是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由于金融业务的高风险及其对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比普通公司更为严格。《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当真实合法。所有注册资本应由投资者或发起人以现金全额支付。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小额贷款公司要求一次性足额支付实收货币资本,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不仅可以以非货币资产出资,还可以按要求分期支付。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也高于3万元,普通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也高于500万元。《指导意见》规定持股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不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除了《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要特殊条件。《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知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董事长和经理应至少有2年银行工作经验,或至少有5年相关经济经验,并具有大学学位或以上。”

三。国外小额信贷制度的经验与借鉴........24
(一)孟加拉国格莱珉银行........24
(二)美国小额信贷系统........25
(三)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25
(四)经验和参考........26
四、中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27
(一)改进业务法律制度........27
(二)改善监管法律制度........33

结论

小额金融公司是中央政府为解决广大农村地区缺乏金融服务和繁荣农民和树木金融市场而采取的最新措施。这对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已经发表多年的中央政府一号文件表明,中国高度重视并决心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然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历史还不到10年,还处于发展和完善阶段,还不成熟,在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问题。就法律而言,中国没有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专门法律法规。小额贷款公司正处于尴尬阶段,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也违背了中国的法治精神。理顺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关系,制定专门的小额贷款公司法是法学理论界的方向。针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和立法现状,本文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体系和监管体系建设是今后法制建设的重点。在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法律制度方面;资本制度和所有制结构将进一步完善;允许更多的投资者进入这一领域;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各种融资渠道融资,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金融支持;小额贷款的利率将更充分地反映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将更加清晰完整,风险防范能力将进一步增强。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律制度方面,未来的立法有望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法律监管体系,包括明确监管原则、确立主要监管主体、明确监管范围,并有必要规定一些辅助监管措施。法律的颁布从来不是一蹴而就的,法律体系的构建需要大量的长期理论研究。深化理论研究,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特别法的出台,将是相关理论界的方向。笔者希望本文能有助于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对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的建设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从国外的实践经验和我国现阶段取得的成就来看,小额贷款公司是向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农民提供财政援助的有效形式。随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将有更大的发展空,其繁荣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初衷必将实现。

参考
1,杜小山。:中国小额信贷十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2,王包书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3,王曙光:基层金融,中国发展出版社,2008年版
4,陈戴嵩:小额信贷公司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5,[孟]穆罕默德·尤努斯:《穷人的银行家》,吴士宏译,三联书店,2005年版
6,李强:《金融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7,中国人民银行小额信贷特别小组,小额信贷公司指导手册,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版
8,程恩江,刘锡川,主编:《中国民间小额信贷与农村金融》,浙江大学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10,刘文普杜小山:《小额信贷的原理与运作》,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